A. 為什麼有的上市公司不願意讓自己的股票漲
上市公司股價上漲,不管是買入這家公司的股民還是本身持有該公司的大股東自己的資產都會隨之增值,所以股價上漲是多方面所期待的結果。但在某些情況下上市公司其實並不希望公司股價上漲,下面我就來給大家簡單分析下。增發之前公司上市後已經完成了第一階段的融資,然而公司上市後發展過程或多或少存在資金缺口的問題,增發是上市公司的最直接最便捷的一種融資方式。
目前上市公司的增發方式主要是定向增發,很少存在上市公司使用公開增發股份的方式,定向增發的對象大部分為本身的公司的大股東或者一部分機構投資者。而增發的價格主要取決於最近階段上市公司的股價,國家管理層規定定增價格一般以前20個交易日為基準,然後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為基礎,增發價格不能低於均價的90%
比如前20個交易日的均價為10元,那增發價格不能低於9元,只能選擇在9-10元之間,如果增發之前股價出現大幅度上漲,公司股價被嚴重高估後,上市公司增發的股份大股東或者一些機構投資者並不願意參與,會造成增發失敗後造成融資的失敗。在增發股份之前上市公司並不願意公司的股價出現上漲,甚至會使用一些手段故意打壓公司股價讓公司股價出現一定的回落後,來盡可能來完成工作的增發融資,下面給大家列舉一個案例:
其他因素很多公司看似股價長期被打壓,總是質疑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故意打壓股價的可能性,其實只要原因並不在上市公司本身,而在於該股的莊家,特別是在莊家吸籌建倉階段,如果建倉並未完成,肯定不願意讓股價短期出現上漲,為了完成建倉吸籌行為故意讓股價不出現明顯的上漲,這類情況一般出現在各個長期在底部震盪階段,或者在長期下跌的階段,但公司的基本面表現較好,還可能存在一些市值較大的上市公司中,市值越大,建倉吸籌階段時間越久,讓很多投資者認為上市公司好像並不願意公司的股價上漲。
總結:並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喜歡公司股價被惡意炒作,公司股價短期出現大幅度的波動,特別是在增發股份之前,並且公司股價大幅度的上漲之後,對公司後期的融資和被市場大幅度的關注,後期的業務的接觸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B.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與公司股價之間有什麼關系
關系可大了,一個上市公司做假賬,影響最大的就是中小股民。上市公司通過財務專造假,隱瞞了公司屬的真實經營風險,騙取投資者的信任,雖說但瞞得了一時,瞞不了一世,等哪天真相曝光股價必然暴跌,同時也要受到證監會的嚴厲處罰。
C.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有假股嗎
不知道你指的這個假股是什麼意思,造假發行的確有的,被查出來基本就是強制退市了
D. 為什麼說上市公司連續幾個季度虧損,股票風險就很大。而連續幾個季度盈利風險就沒那麼大。是什麼原因呢
買股票是為了賺錢,而不是雪中送炭
所以肯定是買盈利的公司的股票,常年盈利,又有資金支持,對於公司本身的發展應該也有好處。
虧損企業必然有其自身的問題,投資風險當然會大。
E.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
F.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能從中獲取什麼利益
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問題一直都鬧的挺嚴重,因為無論是相關的監管部門還是對於普通的散戶,一旦發生財務報造假這種事情影響都是非常大的。這個上市公司的股票一夜之間就會跌到谷底跌到停盤的那種。
財務造假這種事情被爆出來的基本只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就是財務丑聞,這種通常都是油混水公司所搞出來的,就是國外有一些金融狙擊公司,他們就專門做空這個公司的股票的,他們有一系列運作的方式,通過商業間諜等方式知道了,你這個公司有問題,蒼蠅不叮無縫的蛋盯上你了,然後財務造假消息往上一放,基本這個公司股票就會達到他們理想的價位,另外一種就是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時候所出具的報告是無法表示意見,或者說其他的不太好的。
G. 股票與上市公司有什麼關系,為什麼會有股票出現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公開的交易市場進行公開交易(股份公開轉讓),這專個叫做上市.屬
為了交易的方便,需要對股份的持有憑證進行標注--這就是股票,代表了對應的股份比例(就是在公司的佔有分數).
我們常見的公司,如果需要轉讓股份,是需要到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的,非常麻煩.
上市公司的股份進行轉讓,是通過股票的交割這個形式來實現的,只要在交易所里辦理就可以,可以與銀行轉賬類比.
股票的出現,主要是便於股權的快速交易
H. 上市公司被報財務造假,第二天股票會怎麼走
上市公司未披露財務造假,一般情況下第二天的股票將會下跌,因為股票很容易受版到上市公權司財務狀況的影響,應當向公司的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就會有大量的人來幫助股票,以至於嗯這個公司以後沖擊自己的能力將會減弱,而且渠道也會變這樣。
I. 香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強制退市,持有股票人怎麼辦
香港並無退市機制,財務造假都只會停牌。只有當長期停牌也未能完提交財務報告才會除牌!
J. 為什麼有的上市公司不願意讓自己的股票漲
上市公司不願意自己的股票價格上漲,這個問題還是極少存在的,因為公司之所以能夠上市,主要的功能就是融資,就是說獲得資本市場的認可,而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波動,直接反映公司的價值,可以說,股票價格越高,說明市場對於公司的認可度高,公司的市值就會越大,就會獲得比較好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誰能夠不希望自己的股價上漲呢!但A股市場是一個投機氛圍非常濃厚的平台,博弈的行為比較嚴重,尤其是散戶交易佔有交易的絕大部分比例,所以在A股市場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現象,一旦有的公司占上了風口,那麼它的股價就會連續性的拉升,甚至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實現了翻倍,可以說股票價格坐上了火箭,成為市場關注的目標。
雖然這些股票價格的啟動都有一定的邏輯因素和估值道理,但有的時候炒作情緒過於濃厚,股價運行脫離了基本面,成為了市場的單純炒作行為,甚至上市公司都會出面辟謠,自己公司的經營行為並沒有出現重大變化,股價運行是二級市場的問題,希望投資者能夠冷靜投資。有的時候管理層也會針對波動幅度比較大的股票價格詢問,讓上市公司說明情況,是否存在違規披露問題。所以說,如果一個上市公司不希望自己的股價運行過高,可能考慮的就是股價的畸形拉升,以及管理層監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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