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有個朋友拿錢幫別人辦事,事沒辦成錢也退不了,而且給打了收條,會負法律什麼責任,證人負什麼法律責任
沒有追究就不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這種行為因為有收條,所以可以在法律上形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你們之間委託辦理的事情是非法的話,此收條不受法律保護。現實中,可以由中間人協商,或者到公安、紀委、檢察院等部門舉報。
收條是收到別人或單位送到的錢物時寫給對方的一種憑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打收條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正式的「收條」又稱為「收據」,無論收到錢,還是收到物品都可以開具「收條」,「收條」可以用來證實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證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但還是有特殊情況的,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或者捐款跑了,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