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炒股需要繳些什麼稅
你好,A股交易費用包括三部分:
1、交易傭金,標准傭金按不超過成交金額的千分之內3收取,最低點5元;
2、過戶費容,按成交面額的十萬分之二收取,僅對上海股票收取;
3、印花稅,按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收取,僅在賣出時收取。
上面是股票交易的費用,除了上面的如果你的機構賬戶有盈利的話還需要合並到你的主營業務上面去稅務局報營業稅。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⑵ 企業間債權轉成股權,稅務上有什麼要求嗎
一、債權轉股權的一般性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②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③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④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特殊性稅務處理具備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十九條 《通知》第五條第(三)和第(五)項所稱「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是指自重組日起計算的連續12個月內。
第二十條《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原主要股東,是指原持有轉讓企業或被收購企業20%以上股權的股東。
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債轉股業務的印花稅處理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書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於債轉股業務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由於債轉股合同或協議不在上述列舉范圍之內,因此無論債權人和債務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了合同或協議,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後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⑶ 股權轉讓中的涉稅問題有哪些
問題一、企業股權投資差額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差額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國稅函[1999]554號)規定,企業為取得另一企業的股權支付的全部代價,屬股權投資支出,不得計入投資企業的當期費用,也不得通過折舊或攤銷方式分期計入投資企業的費用,應作為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待將來轉移股權或收回投資時,用以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或投資收益。即稅法規定不確認任何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占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不同而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如企業在會計上採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其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的借方余額,在按會計制度及相關准則。
問題二、企業的股權轉讓書據按什麼貼印花?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交納印花稅。(註:此稅率屬於後增加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上並沒有的稅率。自2001年11月16日起,由4‰改為2‰徵收,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為1‰,包括A股和B股。)
問題三、企業應何時確認股權轉讓收益?
答:企業轉讓股權收益的確認,應採用與轉讓其他資產相一致的原則,即,以被轉讓的股權的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給購買方,並且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為標志。在會計實務中,只有當保護相關各方權益的所有條件均能滿足時,才能確認股權轉讓收益。這些條件包括:出售協議已獲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准通過;與購買方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已取得購買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企業已不能再從所持的股權中獲得利益和承擔風險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關股權轉讓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則股權轉讓收益只有在滿足上述條件並且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時才能確認。
問題四、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規定:
①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③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並和分立等改組業務中,取得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的企業,應將所轉讓或處置資產中包含的與補價或非股權支付額相對應的增值,確認為當期應納稅所得。
(3)企業發生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四條第2款規定轉讓企業暫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整體資產改組,接受企業取得的轉讓企業的資產的成本,可以按評估確認價值確定,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4)企業為合並而回購本公司股,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屬於企業權益的增減變化,不屬於資產轉讓損益,不得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也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問題五、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後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企業股權重組後,有關稅務事項按規定處理。
股票發行溢價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清算所得。企業股權重組後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並計提折舊,應按股權重組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和計提折舊。凡股權重組後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後延續彌補。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收益,應依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額中補足。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⑷ 關於股票和債券的稅收問題
都不是,分紅在發下來之前就被扣稅了
公司發紅利都是發稅後的
⑸ 公司買賣股票如何交稅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規定,應按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徵收率。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公司賬戶買賣股票的收益需要交納的稅如下:
1、營業稅: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2、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印花稅: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
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5)公司可交債出讓的的股票涉稅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很多人不了解具體有哪些費用,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⑹ 可交債行權時融資方需要交稅嗎
債務融資的主要渠道:銀行貸款、租賃、商業票據和債務證券。
債務性融資
債務性融資指收購企業通過舉債的方式籌措並購所需的資金。這種方式主要包括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和向社會發行債券。
(1)貸款。這是最傳統的並購融資方式。其優點是手續簡便,融資成本低,融資數額巨大。其缺點是必須向銀行公開自己的經營信息,並且在經營管理上受制於銀行。此外,要獲得貸款一般都要提供抵押或者保證人,這就降低了企業的再融資能力。
(2)發行債券。這種方式的最大優點是債券利息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前扣除,減輕了企業的稅負。此外,發行債券可以避免稀釋股權。其缺點是債券發行過多,會影響企業的資本結構,降低企業的信譽,增加再融資的成本。
債務融資
債務融資是指企業通過舉債籌措資金,資金供給者作為債權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資方式。相對於股權融資,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短期性。債務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企業採用債務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的固定負擔。
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藉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餘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控制權的融資方式。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長期性。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企業採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慾收回本金,需藉助於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回復:
⑺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企業買賣股票要繳哪些稅
在2014年全國稅收專項檢查的指令性檢查項目中,「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及個人」赫然在列。加強對股權轉讓、股票買賣等資本交易事項的稅款徵收,再次成為近期關注的熱點。本文梳理企業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幫助納稅人理解和適用。
營業稅
政策依據
◆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操作提示
●納稅主體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以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股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據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單位納稅人從事股票轉讓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收益,均應繳納營業稅。原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不徵收營業稅的規定取消。
●營業額的確定
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股票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賣出原價(不扣除任何費用和稅金)減去買入原價(不包括各種費用和稅金)的差價收入,適用5%的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若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在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該規定改變了原將金融商品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只有同一大類中的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才可以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內相抵的規定。
●營業額(買賣價差)的計算
1.對納稅人買賣股票時,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不同取得方式和價格確定股票買賣價格,主要存在以下確定方式:
(1)二級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股票:價格以納稅人買賣成交價格為依據,即以納稅人交易交割單據記錄價格來確定買入價和賣出價。
(2)以合同、協議方式買賣股票:價格以合同、協議中記載交易價格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3)以拍賣、抵債方式買賣股票:拍賣方式以拍賣成交價格作為雙方股票買賣價格為依據,而抵債的以抵債金額為依據,確定股票買賣價格。
(4)參與新股、增發申購、配股認購取得股票:以發行和增發價格確認為買入價格,而配股認購方式主要是以公司股東所持有股票為基礎,以較低價格進行一定比例配股,以配股價格為買入價。
(5)原始股東的原始股權投資在公司上市後所形成股票(限售股):因存在股權變為股票過程,一種觀點認為應以上市公司發行價作為買入價。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際投入成本作為股票買入價。現有天津市、浙江省、廈門市等省市的地方稅務機關相繼發布公告,對此類限售股的買入價規定為「以該公司獲准上市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2.對於納稅人所持股票因上市公司分紅派息出現除權或除息,導致股票數量和價格有所變動,不能直接以所持股票賣出價減買入價來計算價差收入,應根據財稅〔2003〕16號「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的規定,或採取復權的方法,還原為股票購入時的價格。
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操作提示
●收入總額的確定
根據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股權轉讓所得和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股權轉讓所得為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清算所得或損失的確認
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企業股權投資損失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除此以外的股權、債權等投資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辦理稅前扣除申報手續。
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
操作提示
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⑻ 現在買賣股票、債券是否還交稅求最新稅法規定······謝謝
1、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的規定,股票屬於金融商品,企業買賣股票、有價證券應徵收營業稅;個人買賣股票、有價證券暫免徵收營業稅。
2、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城建稅暫行條例》、《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企業繳納。
3、企業所得稅(企業買賣)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企業買賣股票(未超過12個月)、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除外)所得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買賣證券投資基金所得不征企業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4、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5、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繼續予以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04]17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相關工作的通知》(上證交字[2008]16號)等文件規定,企業及個人買賣封閉式基金免徵印花稅;企業及個人賣出上市公司股票徵收印花稅、買入不征;企業及個人買賣其他股票徵收印花稅;其他有價證券不徵收印花稅。
⑼ 股權轉讓涉稅問題
你說抄的這種情況也需去國稅局地稅局進行變更稅務證的資料及股權轉讓的內容,去地稅局時還需帶上以下資料:
1、《變更稅務(社保繳費)登記表》一式兩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變更後的新股東或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驗資報告、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6、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7、股權轉讓雙方各自申報股權轉讓的印花稅(表);
8、填寫個人所稅稅申報表;
9、關於受讓個人股權(稅務事項告知書);
10、發生股權轉讓當月的公司財務報表;
11、工商變更記錄原件及復印件;
也就是說去國稅局做變更時不用交納稅;
去地稅局變更時需要交納股權轉讓的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是按萬分之五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稅本來是按報表的盈虧計算的,即沒利潤而且是平價轉讓的就不需要交納,但是我們當地的稅局是用快捷方式計算的,即按1%計算股權轉讓稅金.
⑽ 以公司名義炒股要交稅嗎交什麼稅請說明相關的法律條文
你好,A股交易費用包括三部分:
1、交易傭金,標准傭金按不超過成交金額的千分之內3收取,最低點5元;
2、過戶費,容按成交面額的十萬分之二收取,僅對上海股票收取;
3、印花稅,按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收取,僅在賣出時收取。
上面是股票交易的費用,除了上面的如果你的機構賬戶有盈利的話還需要合並到你的主營業務上面去稅務局報營業稅。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