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 抵押了 可以拿到分紅嗎
可以的
股票抵押不影響參與紅利分配和送股
Ⅱ 股權質押後,分紅給誰
針對滬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來說,「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內權益,如送股、容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如果您的履約保障比例足夠高,並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約定,可以提取高於某個比例之上部分的現金。
Ⅲ 融資打新期間質押股票的分紅派息為什麼沒有到賬
我也碰到過這個問題,證券公司說還款後股息會到賬的。
十一、權益派發
1、質押協議中規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的,一並予以質押」 。
具體如下:
(1)滬市紅股:紅股到帳日,我們系統即進行入賬,並和原股份同步進行質押凍結,購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壓;
滬市紅利:紅利到帳日,質押在登記公司,我們系統不處理;購回日是T日,則T+1日,登記公司發解壓的紅利數據,紅利到帳日是T+2日。
(2)深市紅股紅利:到帳日,質押在登記公司,購回日T日,登記公司發解押的紅股紅利數據,紅股紅利到帳日是T+1日。
2、質押協議中規定「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需支付對價的股東權益,如老股東配售方式的增發、配股、配債、吸收合並、要
約收購、債券回售、債轉股等各項權益事項,客戶欲行使相關權益的,需最遲於登記日前一個交易日提前購回,自行行使權益,所
取得的證券不隨標的證券一並質押。」
但是,如果客戶沒有在登記日前一個交易日提前購回,目前我們公司規定:
① 上海市場的股票在質押期間,客戶還是可以正常行使權益的,所得到的股份等客戶可以自行交易,不會被質押。
② 深圳市場的股票在質押期間,由於權益代碼在質押庫中,客戶是無法行使權益,若客戶強烈要求行使,我們需要記錄客戶信息反 饋至融資融券部,由融資融券部聯系運營中心添加權益代碼後,客戶才可操作。
3、質押的股票有現金分紅,在分紅之後到股票被購回期間,這部分現金紅利有利息嗎?
答:沒有,登記公司不給利息。只有紅利到我公司賬戶上之後,才開始計活期利息。(更新時間:2014.09.24)
4、如果發現客戶質押的股票當前股份顯示為負數,注意查詢是否為紅股。這種情況,是由於紅股解凍後,客戶操作賣出,系統在處理紅股解凍的時候有點小問題,這個情況反映給組長聯系信息技術部幫客戶修正,將當前股份修正為0。
Ⅳ 質押借款的股票,分紅送股如何處理
質押借款的股票若有分紅送股,分為如下情況:
1.滬市紅股:紅股到帳日和原股份同回步進行質押凍結,購回日和原股一答起解壓
滬市紅利:T日購回,紅利是T+2日到賬
2.深市紅股紅利:T日購回,紅股紅利是T+1日到賬待購回期間,已質押股票發生送股、轉增股或派發紅利等,均會一並予以質押,故不會因除權除息後股價下跌導致平倉
Ⅳ 質押借款的股票,分紅送股如何處理
您好,質押借款的股票若有分紅送股,分為如下情況:
1.滬市紅股:紅股到帳日和原股內份同步進容行質押凍結,購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壓
滬市紅利:T日購回,紅利是T+2日到賬
2.深市紅股紅利:T日購回,紅股紅利是T+1日到賬待購回期間,已質押股票發生送股、轉增股或派發紅利等,均會一並予以質押,故不會因除權除息後股價下跌導致平倉
Ⅵ 被質押的股票遇分紅,紅利歸誰
針對滬深股票質押回購業務來說,「待購回期間,標的證券產生的無需支專付對價的股東屬權益,如送股、轉增股份、現金紅利等,一並予以質押。」
如果履約保障比例足夠高,並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約定,可以提取高於某個比例之上部分的現金。
Ⅶ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還能送股嗎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專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屬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轉增:股票市場上市公司積累了一定公積金或者贏利後,不直接發放給股東,而是按照每股凈資產值計算其可占股本數,然後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股本,增加其持股數,將公積金或利潤留作公司的流動資金。
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對原有股東採取無償派發股票的行為。送股時,將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轉入股本賬戶,留存收益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現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將未分配利潤部分送股。送股實質上是留存利潤的凝固化和資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後,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因此而增長,其實股東在公司里佔有的權益份額和價值均無變化。
由於質押或凍結情形的存在而有很大不確定性,很容易形成不僅侵犯債權人的利益、而且也對流通股股東開出的一張「空白支票」的不良局面,所以股權質押不能送股。
Ⅷ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是怎樣的
質押股權孳息的范圍問題 《擔保法》第68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法解釋》第104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於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這兩個規定有沖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可以規定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孳息;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孳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是,《擔保法解釋》卻排除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該司法解釋與《擔保法》相矛盾,從法理上來說應是無效的。但在法律實踐中,各地各級法院卻都是唯司法解釋馬首是瞻。
這里需要解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孳息的范圍的確定。關於股權孳息的范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證券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33條則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由此推論,則配股不屬於孳息。至於其第33條第2款的規定:「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這一款規定應理解為質權效力中的質權保全權。
所以筆者認為股權的孳息包括股息、紅利、送紅股及因公積金轉增股本而發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實踐中常常把送紅股、配股與公積金轉增股本混為一談。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於公司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它是將利潤轉化為股本。送紅股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的總額及結構並沒有發生改變,但總股本增大了,同時每股凈資產降低了。而轉增股本卻來自於資本公積,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潤的多少及時間的限制,只要將公司賬面上的資本公積減少一些,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就可以了。雖然從嚴格意義上來說,轉增股本不是對股東的分紅回報,但它並沒有給股東施加新的負擔,因此可以理解為股權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屬於再籌資的手段,股東要按配股價格和配股數量繳納股款,完全不同於公司對股東的分紅,它在賦予股東一定的優先購買權之外,還施加給股東一定的負擔,因此,配股不能理解為股權的孳息。
Ⅸ 股權質押會影響分配送股嗎
股權質押(抄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襲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轉增:股票市場上市公司積累了一定公積金或者贏利後,不直接發放給股東,而是按照每股凈資產值計算其可占股本數,然後根據股東持股比例分配股本,增加其持股數,將公積金或利潤留作公司的流動資金。
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對原有股東採取無償派發股票的行為。送股時,將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轉入股本賬戶,留存收益包括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現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將未分配利潤部分送股。送股實質上是留存利潤的凝固化和資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後,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量因此而增長,其實股東在公司里佔有的權益份額和價值均無變化。
由於質押或凍結情形的存在而有很大不確定性,很容易形成不僅侵犯債權人的利益、而且也對流通股股東開出的一張「空白支票」的不良局面,所以股權質押不能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