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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開轉讓股票

發布時間:2021-02-09 20:30:08

Ⅰ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具體包括哪些范圍

《財稅[2012]85號通知抄》中的「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具體包括: (1)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取得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6)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股票; (8)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9)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並,個人持有的被合並公司股票轉換的合並後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票; (12)其他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

Ⅱ 個人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內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容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一條,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Ⅲ 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交哪些稅

轉讓股票,這是轉讓金融商品,對於企業來講,按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賣出原價減買入原價的余額,對於個人轉讓股票暫免徵營業稅。


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於境內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執行稅率為10%,如果屬於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徵收;
新增內容:2013年1月1日以後,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相關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財稅[2009]167號


為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相關制度,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簡稱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下統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准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四、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五、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採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徵收。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於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採取不同的徵收管理辦法。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機構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復牌日收盤價,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額。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持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和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並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已預扣預繳的稅款從納稅保證金賬戶全額繳入國庫。


(二)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證券機構事先植入結算系統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適用20%稅率,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額。


六、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證券機構等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各項徵收管理工作,並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限售股減持的有關信息傳遞至主管稅務機關。限售股減持信息包括:股東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開戶證券公司名稱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碼、本期減持股數及減持取得的收入總額。證券機構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加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記錄。


八、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九、財政、稅務、證監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通力合作,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各項工作。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Ⅳ 有沒有人知道上市公司公開轉讓股份是怎麼回事

可能有幾方面的原抄因:1.有資金方面的需要,所以在不影響控股股權的前提下,轉讓股份用來募集資金。2,玩砸了,玩不下去了,但有人看上了就轉讓掉。3.本身公司大股東已經套現成功,不要公司了,有人要接收,就轉讓掉股份,再賺他一筆。

Ⅳ 有哪些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作出了規定

有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有限制條件,具體分析如下

一、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還存在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沒有股東同意的限制,但有其他條件限制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Ⅵ 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的股票可以賣嗎

可以,但是有限制。

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

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

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

(6)上市公司公開轉讓股票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Ⅶ 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交哪些稅有哪些稅收優惠

轉讓股票,這是轉讓金融商品,對於企業來講,按金融保險業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稅依據是賣出原價減買入原價的余額,對於個人轉讓股票暫免徵營業稅。
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不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於境內上市公司的,自2005年6月13日起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即實際執行稅率為10%,如果屬於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徵收;
新增內容:2013年1月1日以後,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上市或境外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Ⅷ 為什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票,自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限售股,又稱大小非。
大非就是大股東3年內不能轉讓的股份。
小非就是小回股東1年內不能轉讓答的股份。
只有新發行的股份是可以流通交易的,叫做流通股。
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票指的就是上市公司未上市之前的所有股票嘛。
因為中國的股票市場泡沫巨大,新發行的股份往往享受5-10倍不等的溢價(相對每股凈資產)。造成了發行前原股東的資產暴漲,套現壓力巨大,國家為了穩定股市,才對這些股份限售,只允許新發行的股份在市場流通。
直到05年股權分置改革之後,限售股逐漸流通。但是新發行的股份仍然有1-3年的限售期,目前的股市處於老股票全流通,股價低,新股票股權依然分置,股價高。

Ⅸ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和股票買賣

定義:
股權轉復讓,是公司股制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票買賣是指股票投資者之間按照市場價格對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所進行的交易。
二者不同點為股權轉讓是將股東權益進行轉讓,而股票買賣則不牽扯股東權益轉讓,只是一種交易行為。

Ⅹ 合夥企業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分紅,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國家抄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第一條第 (三)項規定,財稅【 2 01 5 ] 10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該"個人"不包括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
依據上述規定,合夥企業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紅分給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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