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理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因為質押是移轉佔有的,我們的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假設公司內的債務人用本公司容的股票質押的話,這相當於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這是法律禁止的。
原因在於,當公司債權得不到償還時,公司有權對債務人的質押物進行變賣。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物,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債務,公司作為債權人對該股票進行拍賣時,易造成法律關系混亂,影響自己利益的實現,起不到質押作用。
例如:張某持有甲公司1000股,張某如果從銀行取得貸款的,那麼可以以該1000股的股票提供質押,如果張某是從甲公司借款的話,那麼就不能以甲公司的股票來質押了。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Ⅱ 請問公司為何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法律復作出這一規定主要考慮的是制,質押的意義在於當公司的債權得不到清償時,公司有權行使質押權,但是,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自己的質押權標的時,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債務,作為債權人的公司行使質押權的標的卻是本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法律關系的混亂,並且起不到質押的作用,不利於維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Ⅲ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1.該條所謂公司不能接受作為質押標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權』,該標的在性質上是財產性的權利,而不是具體的物權等有形財產。該條及於有限及股份兩類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原因,在於:
a.能夠拿出本公司股權來質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東。
這是股東變相抽逃出資的行為和途徑,且該行為有違股東誠信出資(出資不得撤回)的義務;
b.該股權質押實現的結果是該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權,實質上對於被擔保的公司債權沒有起到擔保作用;
也就是說該擔保權的實現成為『空氣』,等於債權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償,但並沒有取得任何實質上的對應(經濟)價值。這必然導致公司財產實際上的損失,損害公司、公司股東及外部債權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為自己的股東(出資人);將出現法人財產與『股東』財產的混同;可能導致法人人格否認;試想:一個股權怎麼可能即是法人財產,同時又是該法人的股東財產?
(因此,公司法規定只能在打算向員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臨時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這樣不利於公司『資本確定、維持、不變,三原則』的貫徹,即不利於對交易安全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因此,增減資本時要求對注冊資本(即出資總額或股票總量)進行變更登記;以股份公司為例即要求增發或銷毀相應數量的股票)
3.對於股權抵押之說,純屬無稽之談。現行域內實然法無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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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記,公司法的精髓在於保護股東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對兩者各自的『權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於公司與其它商主體之間共同構築的『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
說到底,公司是『私』,是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規定,不能違反這些本質特徵。
Ⅳ .按照我國「證券法」規定,股票不得 ( )
股票發行可以分為平價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三種。
平價發行回,是指發行人以票面答金額作為發行價格。
折價發行,是指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不允許折價發行。
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我國公司法對溢價發行股票作了規定,即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證券法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即溢價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所以股票不得 C 市價發行
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是什麼意思
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6條第六款規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意思是在公司利潤分配中,公司自持的股份不參與分配。
1、公司的股東是分配利潤的,但公司一般不會是本公司的股東,因為《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2、《公司法》第142條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自己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的。但是這時其即使持有股份,一般沒有表決權,也不參與分配利潤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公司作為股東分配利潤後還是需要把自己的利潤再分配給自己其他的股東,沒有意義。
(5)公司股票不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如下: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Ⅵ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釋得詳細點嗎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為質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東和公司存在債權債務版關系,提權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該公司股票作為質物出質給公司,這個是不允許的。如果公司要求該股東提供擔保,該股東必須提供其他質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擔保。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Ⅶ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是什麼意思
不可以,證券法第43條說的非常清楚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版記結算機構的從權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Ⅷ 公司法第167條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什麼意思
公司法第167條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指的是公司的股東是可以分配利潤的,但公司作為經營主體持有股票是不可以參與利潤分配的。其利潤也有根據公司的股東根據持股份額來參與分配。公司利潤分配辦法是由公司章程來明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8)公司股票不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