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理解持有股票12個月以上股息,紅利免稅
稅法明確對來自於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回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答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考慮到稅收政策應鼓勵企業對生產經營的直接投資,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持有時間較短(短於12個月)的間接投資,並不以股息、紅利收人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運營收益,不應成為稅收優惠鼓勵的目標。
Ⅱ 連續持有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可否免所得稅
你好,持有不足12個月,不能免除紅利稅。持有1個月至12個月賣出的,按照紅利發放金額的10%交稅。
Ⅲ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自己的股票並鎖定12個月是什麼意思
大股東增持,一般是有前提條件
弱勢下,控股股東要保證股價低於多少錢的時候進行一定比例的增持;
控股股東買賣票超過1%就要公布信息
弱勢下增持,那也是利空,強勢下增持,看當利好
Ⅳ 如何理解「連續持有」股票不足12個月
連續持有」股票不足12個月是指,從你開始買進股票的那一刻起,到最終你全部賣出回的這段時答間止,不足12個月。如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5月1日剛好滿12個月。如果你中途又買入或者賣出了,那肯定就不足12個月了
Ⅳ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之間的。
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
Ⅵ 什麼是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
證券公司每個月給你的交割清單就可以證明了。
Ⅶ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動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均為應稅收入嗎
是的,但不包括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也不包括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不列入免稅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業。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Ⅷ 關於連續持有股票12個月以上股息、紅利免稅的疑問
個人觀點:
第二種理解是正確的。因為企業在持有不到12月期間收到紅利,由回於企業不確定是否會在「收答到紅利」與「足12個月」前賣掉股票,如果把該紅利作為免稅收入,第一則會違背稅收優惠目的,第二企業會以此進行逃避納稅。
對於企業在持有超過12月前產生的紅利該怎麼辦?很簡單:據稅法規定「足12月」就能享受優惠,企業可以按以下方式做:
持有足12時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備案完畢後的第二個納稅年度申請退稅!!
希望對你有用!
Ⅸ 轉讓持有時間未達12個月的股票是否要繳企業所得稅
轉讓持有時間未達12個月的股票股息收入,需要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回[2008]159號,第二答十四條規定:鑒於以股票方式取得且連續持有時間較短(短於12個月)的投資,並不以股息、紅利收入為主要目的,主要是從二級市場獲得股票轉讓收益,而且買賣和變動頻繁,稅收管理難度大,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短於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排除在免稅范圍之外。對來自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持有股份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適用免稅政策。
Ⅹ 為什麼持有非上市企業不足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也適用免稅政策
因為持有非上市企業不足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在徵收范圍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所以,根據以上兩個規定持有非上市企業不足12個月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在徵收范圍內,適用免稅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一、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