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⑵ 上市公司手高管手裡有多少股票
高管手中股票因公而異,高管股票一部分有時間限制,過了時間限制才可以賣出,另外一版部分通過二級市權場隨時賣出買入,可以隨時流通。
只要是大股東就有話語權,不一定需要達到50%,當然超過最好。
公司股價上漲對公司而言,影響力擴大,理論上公司更值錢了,因為看好他的人多。
融資目前而言幾乎不可能,融資說到底就是圈錢,拿從資本市場得到的錢放到自家公司
⑶ 上市公司給高管的股票都低於發行價嗎
不一定、上市後的股權激勵行權條件都是建立在業績保證上的,很多的比發行價高多了。至於上市前的內部職工股,通常都是一塊錢,當然低於發行價
⑷ 上市公司給高管配股按二級市場股票實際價格配股是什麼意思
實際價格就是當前最新價格,一般配股都會低於最新價格
⑸ 上市公司可不可以自己買別的公司的股票給高管
高管的利益和抄公司捆到一起,原因很簡單,也不能為自己的企業帶來正面的激勵作用,企業給公司高管的股票是自己公司的股票,這樣對自己的企業沒有什麼好處上市公司也不會買別的公司的股票給高管,高管才會更加努力的工作
⑹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來政部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⑺ 上市公司高管由於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而增加股份,屬於主動增持還是被動增持
這種就是所謂的股權激勵計劃,讓公司高管被動的持有一些公司股票,那麼為了回手中股答票能夠增值公司高管必然會更加用心的管理公司,這樣就能實現公司高管和股東的雙贏。這種限售性股票一般都是一年就可以解禁,但是一般量都不是很大所以不會對二級市場造成太大的沖擊。
⑻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規定是什麼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由<關於「取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的後續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確定於2016年01月28日失效),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後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規定: 「二、關於「取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的後續管理:
(一)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規定,納稅人若選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扣繳義務人應在股票期權行權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手續,報送《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2)。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扣繳義務人留存備查。」
⑼ 公司(上市公司)為合理避稅,購買一定數量的低價股票,發放給企業高管,請問這個股票在個稅中如何
上市公司股票屬於有價證券,轉移股東權益的時候一樣計入收入合並納稅,要避稅可以專設計為股票屬期權的形勢,即現在給高管的是期權,未交割,那麼在現在個稅中是無法確認收益的,因此可以不計入,等期權行權的時候再重新計算
⑽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反映,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轉讓本公司股票期權行權時無足額資金及時納稅問題,經研究,現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所得,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其他股權激勵方式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00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