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富安娜股票好嗎
首先,抄股票基本上是不分好壞的,就看有沒有主力資金來炒作它。富安娜基本面良好,流通盤有點大,走勢很弱,說明裡面的主力資金比較陽痿,想把股價做起來有難度。當然,這只是前段時間的情況,以後怎樣誰也不知道,就看主力資金發不發飆了。
一般情況下,流通盤超過兩個億的,我看都不看的。富安娜裡面有大資金被套,股價想上去真的有點難。個人感覺。
只是建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Ⅱ 富安娜股票屬於什麼股 中小板還是創業板
你好:
1、富安娜(002327)是深圳上市的中小板的股票
2、屬於紡織行業、紡織板塊
3、主要是國內的家居紡織品,出口幾乎沒有
祝:好!
Ⅲ 史上最貴離職違約金:是合同糾紛還是勞動爭議
企業實施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往往陷入有激勵、無約束的尷尬局面,違背了股權激勵留住人才的初衷。富安娜起訴離職股東是上市公司最具標桿意義的股權激勵糾紛案,8121.67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堪稱史上最貴離職違約金,對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具有警示和借鑒作用,富安娜如何打贏官司?今天,陽光所朱昌明律師通過相關案例予以解讀。
文/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項目與投融資業務部 朱昌明/合夥人律師
一、富安娜股權激勵糾紛介紹
2007年6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安娜」)通過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每股凈資產1.45元低價向109位員工定向發行700萬股限制性股票,用於激勵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業務骨幹,希望藉此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2008年3月,富安娜為配合其IPO進程,改變了股票激勵計劃,將所有限制性股票轉換為無限制性的普通股,與此同時,與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陳瑾、吳滔、曹琳等人協商簽署了《承諾書》,《承諾書》約定:
1
自本承諾函簽署日至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A股並上市之日起三年內,本人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不連續曠工超過七日、不發生侵佔公司資產並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不發生收受商業賄賂並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
2
若發生上述違反承諾的情形,本人自願承擔對公司的違約責任並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拋售之日的收盤價-本人發生上述違反承諾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公司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本承諾函簽署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前贈送的紅股);
3
若發生上述違反承諾的情形,本人應在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證券市場可以公開出售之日後三個交易日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股東向富安娜辭職並先後離開公司,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競爭對手之一的水星家紡。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余松恩、周西川等26人就《承諾函》違約金糾紛一事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別賠償違約金累計為8121.67萬元。
被告認為:員工和公司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員工和公司就各自權利義務通過簽署《勞動合同》予以明確。《承諾函》內容涉及最低服務期限的保證,公司要求員工出具該函以達到限制員工辭職的目的,故《承諾函》應當屬於《勞動合同》的附件,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案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而非合同糾紛,應當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普通合同糾紛,非勞動合同糾紛,《承諾函》對提前辭職的激勵對象所能獲得的股份投資收益予以限制,並不違反公平原則,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在富安娜上市後三年內離職,《承諾函》約定的對被告股份投資收益進行限制的條件已經成就,被告應依約將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違約金」)返還給富安娜公司,據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富安娜的訴訟請求。
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部分被告又提起再審,再審裁判:駁回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