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37、下列股票不能直接依據我國公司法發行的是() A、無記名股票 B、無額面股 C、人民
B
《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回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答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⑵ 【公司法案例求解】這兩家公司的股份轉讓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1如果是上市公司就按來照《公司法》的規自定:股東轉讓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就代辦股份轉讓,也叫三板;在有資格的證券公司開一個三板帳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從轉讓的程序和時間上看,都沒什麼問題,應該是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2應該是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沒看到有這種2年規定的。並且無記名股票都是現場交割的。
3
⑶ 公司法對公司董事,經理和監事有哪些義務規定
董事的義務:
(一)注意義務:1、董事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規定的注意義務。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的過程中,負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製法規定的義務,不得違反公司法和其他制定法規定,否則,應當對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2、董事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注意義務。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最為重要的文件,對公司董事具有約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時負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即應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3、董事有在自己許可權范圍內行為的注意義務。董事被看做是公司的代理人,在代表公司對外從事活動使負有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義務,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所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活動,不得超出這些許可權范圍從事代理活動,否則,對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4、董事負有勤勉的義務。勤勉義務是指董事在擔當公司董事職位之後,要認真的履行好董事的職責,要經常對公司的事務加以注意,要盡可能多的將時間和精力花費在公司事務的管理方面,要加強對其他董事和公司高級行政管理人員的控制和監督,並且要盡可能多的參加董事會會議。實際上,董事的勤勉義務本質上就是要求董事參加董事會會議,就公司所討論和決議的事加以注意。我國新《公司法》對勤勉義務作了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我國對董事履行注意義務的判斷,以普遍謹慎、勤勉之人在同一類公司,同一類職務,同一類情形下所具有的注意程度、經驗、技能和知識水平為判斷標准。
(二)忠實義務:1、董事與公司之間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自我交易問題是董事忠實義務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它是指公司的董事及其利害關系人通過與所在公司訂立合同等方式實施買賣和金錢借貸,或就第三人對董事的貸款或准貸款提供擔保。
新《公司法》第149條第4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2、競業禁止義務
新《公司法》第149條第5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的同類的業務。」從法律上明確規定禁止董事為自己或第三人為屬於公司經營范圍內的業務或為有損公司利益行為。這是為了防止董事利用職務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但是這一規定也會產生下列問題:
第一,對董事的競業行為予以絕對禁止不利於公司對商事機會和商業利益的獲取,因為並非任何情況下的董事競業行為都有損公司利益,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條件,法律應該准許董事的競業行為。這也是各國公司法立法的共同點,所以,我國公司立法也應有條件的准許董事競業行為,並設定競業許可的條件和批准程序,以盡可能的保障公司最佳利益。
第二,我國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對董事競業行為的所得收入享有歸入權。但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歸入權的消滅時效和計算的起始時間,實踐中,適用民事訴訴訟時效(二年)。綜觀各國公司立法,認為消滅時效宜確定比民訴較短的時效,計算得起始時間應從競業所得產生之日起計算。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歸入權,應視為公司對競業行為的認可。
第三,應將董事非法獲取和利用公司的商事機會確定為禁止的競業行為。這是「公司機會高於一切」原則的具體要求。如果某一商業機會被認為是公司商事機會,作為知悉公司具體事務和信息的董事,不得違反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機會轉予自己或第三人,從中獲利。
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責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針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經理的義務包括在職義務和離職義務。
一、在職義務。是指經理在其聘任期間依照法律或合同約定應履行的義務。經理與公司首先是僱傭關系,雇員對僱主有「忠實義務」(fidelity)或稱」善意義務「(good
faith),其基本內容是:1、不得為競爭企業工作2、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勸誘同事脫離企業3、不得優勢企業客戶轉向他人4、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和保密信息5、及時報告職務發明不得隱瞞6、及時報告有關商業信息7、不得為自己利益私用應屬於僱主的信息8、不得侵佔企業成功的機會9、在職時不得為離職進行競爭、進行有損於企業利益的准備活動系統地故意記憶圖紙、說明書或客戶名單等。
忠實義務是指經理在職期間應誠實信用的行使其職權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善意作為。包括(1)、誠信義務。經理負有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股東大會的決議,為公司利益忠誠、盡心、積極地執行其職務。
(2)、競業禁止義務。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為自己利益而進行屬於其任職公司的營業范圍內行為,也不得為自己利益而搶奪自己服務的公司的商業機會並不得兼任其他同類業務事業的經理之義務。
(3)、避免與公司利益沖突的義務。
(4)披露、報告義務。經理在職期間應就公司交以及經營管理活動有關信息負有向董事會披露的義務,就其日常經營管理中發生的重要事件、經營情況、人事任免等負有向董事會報告的義務。
(5)不得利用公司機會牟取私利的義務。
(6)不得接受賄賂和其他非法收入的義務。
(7)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勸誘同事、公司高級職員脫離公司的義務
(8)不得誘使公司客戶轉向他人的義務
(9)不得侵佔公司財產的義務
(10)不得擅自處理公司財產的義務
(11)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義務
(12)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義務
(13)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義務
注意義務是指經理在其經營管理中必須以特有的技能、水平、管理敬仰、專業知識、積極的謹慎態度及相應的注意程度去合理的經營判斷、處理公司事務的義務,包括以下內容:(1)、(1)勤勉義務:應努力提高公司效益
(2)技能義務
(3)謹慎義務
(4)經營判斷義務。
保密義務
簽名蓋章義務
計算義務
不得濫用經理權或越權行為的義務
二、離職後的義務。
1、保密義務
2、競業禁止後契約義務
3、不得策反公司員工、高級職員的義務
4、不得使用離職前所埋伏的商業機會的義務
5、不得與公司從事特定財產交易的義務
⑷ 公司發行的股票,按照是否記錄股東名稱,分為哪兩種
普通股和優先股!
⑸ 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A 記名股
您好,您所問的是否是:依據我國公司法不能發行的股票是什麼
A記名專股屬票B不記名股票C額面股D無額面股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⑹ 無記名股票的無記名股票發行規定
中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股東大會會議召開前專30日以前就前款事項作出公告。屬?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⑺ 我國《公司法》規定,無記名股票持有人無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
由於無記名股票的流通性,所以 其持有人是不確定的,因此發行無記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股東大 會召開前三十曰發出公告,告知持有人會議地點、時間和審議事項等。
無 記名股票持有人憑藉手中持有的無記名股票即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資格。 同時為了防止在會議期間持有人隨意的變動,保障會議的順利進行,所以 如果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如果想要出席大會,就要在規定時限內將股票交存 於公司保管。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攀枝花公司法律顧問李明華律師解答
⑻ 簡答,誰知道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對發行新股一般條件的規定
《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二十八條 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公司名稱;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
股票的編號。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新股種類及數額;
新股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並製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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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一般規定
新《證券法》將原《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法》主要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作出規定。
⑼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具有發行公司債券資格的公司有().
公司債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是由證監會監管的中長期直接融資品種。新的《公司法》對公司債券的定義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外部融資的一種重要手段,是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同時也是金融市場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公司債券如果按照債券本身情況來區分,就有是否記名,是否參加利潤分配,是否可以提前贖回幾個方面的不同;而按照發行目的劃分的話,公司債券可以分為普通公司債券,改組公司債券,利息公司債券,延期公司債券幾種;如果按發行人是否給予持有人選擇權的條件劃分,就有附權和不附權的區別。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設限的是公司的發起人。
2、《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第一百三十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10)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擴展閱讀: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 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