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人從公開發行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有沒有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內的通知容》(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⑵ 上市公司股票如何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適用稅率6%。依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版文件附件權一「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現改為10%)。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現改為16%)。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具體劃分標准為: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50萬元人民幣;批發、零售等非生產型納稅人,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為80萬元人民幣。
⑶ 公司與上市公司比較,在稅收政策上有什麼異同點
因應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發展需要,2012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注冊成立,該交易系統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通常,我們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稱為新三板,將把股票在系統掛牌交易的公司稱為新三板掛牌公司。把股票在滬深兩市交易所公開上市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包括滬主板;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
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否也屬於上市公司?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第三條明確規定,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同時,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據證監會文件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
2016年9月22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稅收政策答記者問答復:"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考慮其屬於非上市公司,且股票變現能力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同時,在其他有關財稅的文件中,財稅部門都是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開說明。因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意見,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司。
上面我們分析了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性質上屬於非上市公司,但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六條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因此,只要上市公司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部門會盡量考慮到新三板掛牌公司;而只有非上市公司才能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部門則也盡可能會考慮讓其享受。所以,新三板掛牌公司在稅收政策上與上市公司相比,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下面我們來詳細分析:
一、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和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
雖然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財稅部門還沒明確,但我們通過上述分析,既然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那麼通過新三板轉讓其股票實質是股權轉讓行為。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看,營改增試點徵收范圍不包括股權轉讓行為,也就是說股權轉讓不屬於營改增試點徵收范圍。股權轉讓行為營改增前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也不征增值稅,是股權轉讓稅收政策的延續。因此,無論是根據現行增值稅法相關規定還是營改增前營業稅相關規定: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通過新三板買賣「股票」(股權)行為均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而上市公司股票則屬於稅法意義上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稅目。營改增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40號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營業稅;從2009年起,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營改增之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即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要求,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徵增值稅。即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增值稅。
即: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通過新三板買賣「股票」(股權)行為均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增值稅。兩者在此項業務上享受的稅收政策基本不同。
二、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行為和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的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通過新三板交易股票按1‰的稅率單邊由出讓方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的通知》 (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按1‰的稅率單邊由出讓方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也就是說買賣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免除受讓方股票交易涉及的印花稅,只由出讓方單方按1‰繳納。這一政策完全與上市公司一致。掛牌後相比其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為受讓方不再繳納印花稅,但總稅負是沒變(非上市公司買賣股權交易雙方均按萬分之五繳納),只是印花稅全部轉嫁給了出讓方。
三、個人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按10%徵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第四條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即:個人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完全一致,均適用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如果持有時間長,對新三板掛牌公司進行價值投資,那麼相比持有普通公司股份分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要優惠很多。
四、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轉增股本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差別化政策具體見本文第三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即: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兩者在此項業務上享受的稅收政策完全一致。相對非上市公司上述轉增股本行為對個人投資者需要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言,新三板掛牌公司個人股東又享受了非常優惠稅收待遇。
五、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時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對本公司人員實施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並為只在「財產轉讓所得」一個環節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規定,當員工個人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取得實際收益時,將其取得的收益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企業在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時,新三板掛牌公司適用的稅收政策與其他非上市公司一致;而與上市公司適用政策完全不同。
六、新三板掛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擁有的限售股解禁後拋售股票的行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而對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東拋售限售股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部門雖沒有明確,但如果將其作為非上市公司,顯然無論是拋售限售股還是正常流通股均應該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將極大增加自然人股東負擔,不利益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因此在實際管理中財稅部門均是根據國發〔2013〕49號文件精神,,對自然人股東轉讓新三板股票行為,比照上市公司稅收政策處理,即:,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在新三板市場買賣股票所得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漫談稅
⑷ 為什麼個人在交易所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交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在交易所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則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呢
1、因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政策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應該是買賣股票獲取的價差盈利,或者資本利得免徵個人所得說,這是當初為了鼓勵證券市場發展和個人參與證券買賣給的優惠暫免徵收條件。
⑸ 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用分配的股票數乘以面值在乘以適用稅率就行了。
⑹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取得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用個人繳納,已經在你賣出股票的時候和分紅派息的時候扣除了
⑺ 請問公司購買、賣出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時,需要繳稅嗎購買的股票賺了錢需要繳稅嗎
公司股買股票獲利了需要上繳所得稅
⑻ 財稅改革概念股有哪些
財稅改革概念股一覽:
金亞科技(300028)、飛利信(300287)、航天信息(600271)、達華智能(002512)、富春通信(300299)、中海科技(002401)
⑼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內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容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⑽ 上市公司股票怎樣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抄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