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的題目
公司法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30分)(以下15題為《公司法》試題)
1.依照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 )
A.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B.為2人以上5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沒有任何限制
答案:C
解析: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取消了下限,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規定,並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上下限之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依照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
A.人民幣50萬元
B.人民幣3萬元
C.人民幣10萬元
D.人民幣30萬元
答案:B
解析:根據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另有較高規定者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從( )起不能抽逃其出資。
A.繳付出資之後
B.法定驗資機構對出資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之後
C.公司創立大會召開之後
D.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之後
答案:C
解析:(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2)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在法定期間內召開後,認股人不得抽回股本。
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2004 年末的凈資產為800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金余額為3000萬元。2005年初,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擬將部分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本次轉增股本最多不得超過( )萬元。
A.1500
B.1200
C.2000
D.3000
答案: A
解析:用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後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因此本次轉增股本最多不得超過: (3000-X)/6000=25%,則X=1500萬元。
5.甲、乙、丙於2003年3月出資設立東海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4月,該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拖欠巨額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設立時作為出資的房產,其實際價額明顯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應出資額與實際出資額的差額。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甲不足出資的行為,正確的處理方法是( )。
A.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補足
B.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補足
C.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待有財產時再補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擔補交該差額的責任
答案:B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 乙、丙,因此正確答案為B。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並時,應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該法定期限為( )。
A.公司做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
B.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之日起10日內
C.合並各方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10日內
D.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10日內
答案:A
解析: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7.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應由( )。
A.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B.出席會議的董事2/3以上通過
C.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D.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
答案:C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 應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8.甲、乙、丙三位股東發起方式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甲股東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擬由A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關於該擔保事項,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大東會進行決議
B.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C.無須經過會議討論,甲股東可以安排公司經理辦理擔保事項
D.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本題公司是向股東甲提供擔保,因此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決議。
9.下列各項中,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是( )。
A.土地使用權 B.房屋使用權 C.工業產權 D.機器設備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本題選項B為房屋使用權,而非房屋所有權,故不得用來出資。
1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100萬元設立了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出資50萬元,乙出資30萬元,丙出資20萬元。公司成立後,召開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有關這次會議的下列情況中,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 )。
A.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
B.會議決定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甲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C.會議決定設1名監事,任期3年
D.會議選舉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董事,包括兩名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答案:D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1 至2 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之一是「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於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是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11.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某年需要減少注冊資本300萬元,那麼該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的通過方式為( )。
A.經股東大會持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通過決議
B.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C.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3以上通過
D.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全部通過
答案:B
解析:《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3
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 )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 )通過。
A.過半數 過半數
B.半數以上 半數以上
C.半數以上 過半數
D.過半數 半數以上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關聯關系表決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13.因犯有貪污罪被判處刑罰後,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
A.執行期滿未逾1年 B.執行期滿未逾2年
C.執行期滿未逾3年 D.執行期滿未逾5年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14.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A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行為損害了公司股東B的利益,那麼B( )。
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B.必須通過董事會提起訴訟
C.必須通過監事會提起訴訟 D.必須通過股東會提起訴訟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股東直接訴訟的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累計提取法定公積金余額5000萬元。2006年度稅後利潤為3000萬元,該公司當年應當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數額是( )。
A.150萬元 B.200萬元 C.300萬元 D.500萬元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積金提取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後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甲公司2006年利潤3000萬,按10%提取即300萬元,加上原累計的法定公積金5000萬元,提取後累計總額5300萬元,未超過注冊資本的50%。
二、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30分)(以下15題為《證券法》試題)
16.下列屬於公開發行證券的是( )。
A.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150人
B.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C.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D.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100人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根據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屬於公開發行證券。
17.某公司擬公開發行股票8000萬股,委託承銷團代銷,代銷期間屆滿時,屬於發行失敗的是( )。
A.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為8000萬股 B.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為7200萬股
C.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為6400萬股 D.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為5400萬股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股票發行。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
18.某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為1億元,2007年擬增發股票2億股,其中一部分採用配售的方式發售,那麼該配售股份數量最多不應超過( )。
A. 3000萬股 B. 6000萬股 C. 7000萬股 D. 10000萬股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增發股票中配售數量的限制。根據規定,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19.某上市公司2004年5月發行5年期公司債券2000萬元,2年期公司債券1500萬元。2007年1月,該公司鑒於到期債券已償還且具備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其他條件,計劃再次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經審計確認該公司2006年12月末凈資產額為6000萬元。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額最多不得超過( )。
A.400萬元 B.500萬元 C.800萬元 D.100萬元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累計債券總額是指公司成立以來發行的所有債券尚未返還的部分。本題該公司凈資產額為6000萬元,本次發行公司債券額最多不得超過400萬元(6000萬元×40%-2000萬元=400萬元)。
20.某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該公司凈資產為4000萬元,3年前曾發行5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則該公司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為( )萬元。
A. 1600 B. 1100 C. 1000 D. 900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之一是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最近一期公司凈資產額的40%。其中累計債券總額是指公司成立以來,發行的所有債券尚未償還的部分。本題中3年前該公司曾發行5年期債券500萬元 5
屬於尚未償還的部分。所以該公司此次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額最多為:4000×40%-500=1100萬元。
21.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 )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A.8日 B.10日 C.5日 D.3日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根據《證券法》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2.上市公司發生的下列事實中,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該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是( )。
A.公司的股本總額由人民幣1.2億元減至為人民幣1億元
B.公司股票市值連續3天下跌
C.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D.公司未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暫停股票上市。本題中,D選項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應暫停該公司股票交易。
23.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的,屬於( )。
A. 欺詐客戶行為 B. 內部交易行為 C. 操縱市場行為 D. 虛假陳述行為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欺詐客戶行為的范圍。根據規定,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的,屬於欺詐客戶行為。
24.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該比例是( )。
A.90% B.75% C.50% D.30%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上市公司要約收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5.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雖然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一定比例,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根據規定,該一定的比例是( )。
A.達到5%,但未達到10% B.達到5%,但未達到20%
C.達到10%,但未達到20% D.達到10%,但未達到30%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情形。根據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的20%,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6.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 )內不得轉讓。
A.10個月 B.2個月 C.12個月 D.6個月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收購後事項的處理。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7.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和證券自營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
A.人民幣5000萬元 B.人民幣1億元 C.人民幣2億元 D.人民幣5億元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8.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應同時承擔繳納罰款、罰金和民事賠償責任,如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應當( )。
A.先繳納罰款 B.先繳納罰金 C.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D.按照同一比例分別支付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違反證券法責任的承擔。根據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同時承擔繳納罰款、罰金和民事賠償責任,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9.下列有關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說法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
A.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B.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50%
C.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D.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40%。
30.下列選項中,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有( )。
A.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後轉讓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20%的股票
C.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買賣該種股票
D.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在該文件公開後5日內買賣該公司股票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點是證券交易的規則。A應該是1年;根據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三、判斷題(共10題,每題1分,合計10分,含《公司法》《證券法》)
( 對 )1.上市公司審計應由兩名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
( 錯)2.商譽作為無形資產可以作價入股。
( 錯)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不迴避表決。
( 對)4.當公司負債率過高時,通過發行股票增加公司的資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期負債比例,改善公司財務結構。
( 錯)5.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 對)6.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而設立的方式。
( 錯)7.《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 ( 對)8.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對)9.目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確定採取法定資本制原則。
( 對 )10.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做出後,應於10日內通知債權人。
四、案例分析(每問10分,共30分,《合同法》部分)
甲與乙在2009年10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乙所有的廠房三棟,租期六年,每半年支付當期半年的租金。合同簽訂後,甲預付當期半年租金。後由於甲經營出現困難,沒有正式入住,但也沒有協商解除合同。乙在2011年4月25日見甲沒有繼續繳納租金,也無法取得聯系,遂將廠房租賃給丙,雙方簽訂合同,乙並收取丙定金。
【問題】1、甲沒有繳納後半年租金是否違約?
參考答案:屬於違約行為。甲應該在4月1日繳納半年租金。
2、乙方與甲方的合同解除沒有?
參考答案:沒有解除。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乙方沒有履行通知手續或訴訟程序,合同沒有解除。
3、乙方是否存在雙倍返還丙方定金的風險?
參考答案:存在風險。因為甲乙的合同沒有解除,乙又將房屋租與丙,並收取定金。該租賃行為侵犯了甲的合法權利,屬於違約行為。若甲要求法院解除乙丙的合同,則應獲得法院支持。故乙方存在雙倍返還丙定金的風險。
② 有限責任公司可否發行股票
一般不能,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指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內東共同出資容, 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這樣來看它不符合上市的條件和標准吧.
③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證明方式是什麼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以紙面或無紙化的股票為出資證明,既可以採取記名方式,也可以採取無記名方式,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二、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區別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復雜,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④ 假如我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占該公司的30%的股本,若該公司上市發行股票100億股,我是否分30億股票
你錯了 在中國這個是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你的百分之三十應該是在回上市前把公司所有的股份劃答分後才有的百分之三十,這個是非流通股,在大小非解禁之後才能在市場上流通,按照你說的你減持的話,你擁有該公司的股權減少了 ,就是現在說的上市圈錢的一個典型例子!
⑤ 一個公司要達到什麼條件才能上市(股市)
對,是可以變為原始股東。原始股的價格一般都比流通股低好幾倍,若能買到原始股基本上是一定賺錢了。收益相當可觀。
公司上市需滿足的條件:
一、公司的主體資格
從公司的組織形式上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基礎條件。因此,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有上市的發展需要,首先進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將有限責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責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責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從公司的經營狀態看
(1)對公司的經營期限有嚴格要求,公司必須持續經營3年以上。由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整體折股,改制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限可以連續計算。
(2)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要合法、合規,並且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3)公司最近3年的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2.從公司的設立上看
公司的股東出資按時到位,不存在虛假出資的情況,如發起人或者股東以實物出資的,應當辦理完成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手續,即已經將出資的財產由出資人名下轉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權清晰,不存在權屬爭議。
3.從公司的艘本數額來看
公司的注冊登記顯示的注冊資本不少於3000 萬元,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二、公司的獨立性
公司的獨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在獨立性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應當有自己的資產並且該資產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配套。
(2)公司的人員獨立、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未在控股股東公司任職;公司應當有自己的員工。
(3)公司的財務獨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財務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有自己獨立的銀行賬戶,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的情形。
(4)公司的業務獨立。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公司業務不依賴於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公司規范運行
公司已經依法建立了股爾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機構,並制訂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公司能夠按照制度規范運行。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受過嚴重的行政處罰,也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個月內沒有受到過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的行政處罰,也沒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沒有未經合法機關批准,擅自發行證券或者變相發行證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由誰審批,以及具體的審批程序等,公司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資金不能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財務與會計
1.從財務角度看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首先要求公司的業績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資產,資產負債率合理,現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應當依法納稅。具體來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4)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2.從會計角度看
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的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以真實發生的交易為基礎,沒有篡改財務報表的情況,沒有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的情形等。
五、募集資金的運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資金,投資於公司的發展項目,資金募集後,公司要嚴格按照預先制定好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備上市資格時,對於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項考核標准。
(1)公司應該制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說明擬投資項目的建設情況和發展前景;
(2)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公司的主營業務;
(3)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公司要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中。
優點
1 改善財政狀況
通過股票上市得到的資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內償還的,另一方面,這些資金能夠立即改善公司的資本結構,這樣就可以允許公司借利息較低的貸款。此外,如果新股上市獲得很大成功,以後在市場上的走勢也非常之強,那麼公司就有可能今後以更好的價格增發股票。
2 利用股票來收購其他公司
(1)上市公司通常通過其股票(而不是付現金)的形式來購買其他公司。如果你的公司在股市上公開交易,那麼其他公司的股東在出售股份時會樂意接受你的股票以代替現金。股票市場上的頻繁買進賣出為這些股東提供了靈活性。需要時,他們可以很容易地出賣股票,或用股票做抵押來借貸。
(2)股票市場也會使估計股份價格方便許多。如果你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那麼你必須自己估價,並且希望買方同意你的估算;如果他們不同意,你就必須討價還價來確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價錢,這樣的價錢很有可能低於你公司的實際價值。然而,如果股票公開交易,公司的價值則由股票的市場價格來決定。
3 利用股票激勵員工
公司常常會通過認股權或股本性質的得利來吸引高質量的員工。這些安排往往會使員工對企業有一種主人翁的責任感,因為他們能夠從公司的發展中得利。上市公司股票對於員工有更大的吸引力,因為股票市場能夠獨立地確定股票價格從而保證了員工利益的兌現。
4 提高公司聲望
(1)公開上市可以幫助公司提高其在社會上的知名度。通過新聞發布會和其他公眾渠道以及公司股票每日在股票市場上的表現,商業界、投資者、新聞界甚至一般大眾都會注意到你的公司。
(2)投資者會根據好壞兩方面的消息才做出決定。如果一個上市公司經營完善,充滿希望,那麼這個公司就會有第一流的聲譽,這會為公司提供各種各樣不可估量的好處。如果一個公司的商標和產品名聲在外,不僅僅投資者注意到,消費者和其他企業也會樂意和這樣的公司做生意。
網路上市
⑥ 開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程序
1,企業名稱核准;(工商局)
2,制定公司章程;選舉或聘任執行董事、內經理、監事;
3,確容定經營場所,並請所在地工商所簽訂確認書;(公司所在地工商所)
4,開立臨時驗資帳戶,並注入資金;(銀行)
5,驗資;(會計師事務所)
6,填寫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工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局)
7,刻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公安局)
8,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技術監督局)
9,辦理稅務登記證;(地稅局)
10,開立基本帳戶,將臨時驗資帳戶中的資金轉入基本帳戶;購買支票(人民銀行核發許可證)
11,公司開業。
公司股份是按照設立公司時實際繳納的實收資本算的。
需經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證。
有限公司需要股改後才能上市。
上市後發行新的股票,用以融資。
假設原來10000萬元分成了10000股,你佔5000股,上市後在發行5000股新股票,公司所有的股票就成了15000股,而你占的股份就成了公司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要想獲得更多的股份就要在發行新股時購買新股票。
⑦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跟有限責任公司有什麼區別其公司股票能上市交易嗎
1、公司來設立時對股東人數要自求不一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3個以上(含3個)發起人,多者不限;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2個以上30個以下的股東,因特殊需要,公司股東超過30個的,須經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50個。
2、股東的股權表現形式不一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資產總額平均劃分為相等的股份,股東的股權是用持有多少股來表示的。而有限責征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投資占總資產比例大小來表示的。
3、股份轉讓限制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而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股票,對股東只發放一張出資證明書,股東轉讓出資,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
⑧ 婚後我和朋友合夥開一家有限責任制公司,各佔50%股份,我沒出錢(技術入股)這個利潤和股份是夫妻共同的嗎
要知道股份和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同的。
前者是《公司法》規制之下,你入股則應享受收益,有分配紅利的權利。
後者是在《婚姻家庭法》調整之下,夫妻之間沒有約定,則原則上個人收入也是共同財產。
補充點內容:
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並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現代各國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對夫妻財產制度作出了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本條第一款作了列舉式的規定:
(一)工資、獎金。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如果說工資、獎金屬於夫妻的勞動所得,那麼,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既包括勞動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資本性收入。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人提出,為保護個人財產權,防止有些人不勞而獲、借婚姻取得大量財產,應當將個人的經營收益作為個人特有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意見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應當看到,經營收益與工資、獎金一樣,都是個人的收入,二者沒有本質的區別,在共同財產制下都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與法理相悖。如果從事經營的一方怕對方利用婚姻關系侵吞自己的財產,可以通過約定財產制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產經營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一方經營的企業財產,另一方如何分割,將是一個很難解決的問題。的確,對一方的經營收益,如股票、股權甚至整個公司企業這類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於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證券法的關系,分割時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處理起來比較困難。這需要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中積累經驗。有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解決辦法是: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對涉及股票、股份、股權或公司、企業等財產的,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前提下,採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或股權等方式處理。具體做法:(1)對股票主要採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對股票進行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麻煩,但在雙方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採取由持票一方折價給另一方補償的方式予以分割;(2)對股份或股權,如經公司其他股東同意、且受讓一方亦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採取直接轉讓一半股份和股權的方式分割,否則,則將股權處理給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權的一方按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該價值盡量由離婚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權所在公司當年每股的凈資產額確定其價值。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關於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願,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觀點的意義在於,努力從維護個人財產權的角度出發,積極保護個人權利,應該說,這種觀點正是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理論基礎,而正與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基本觀念相對立,如前所述,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繼承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並沒有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因為女婿、兒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應得的遺產份額,並不影響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只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根據本條第四項的但書和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該遺產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一方的特有財產了,這樣,也就體現遺囑人的意願了。關於贈與的財產,與此同理,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也是與大多數人的思想觀念相符合的,如果說丈夫的朋友贈送的洗衣機只歸丈夫所有,妻子用來洗衣服要經過丈夫許可,那才有點奇怪呢。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這樣,也就尊重了贈與人的意願。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國家採用的婚後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的財產等應當規定為夫妻的個人財產。這次修改婚姻法沒有採納這種意見。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財產已由原來簡單的生活用品發展到汽車、房產、股票、債券乃至整個公司、企業等,今後還將出現一些新的財產類型。上述四項只是列舉了現已較為明確的共同財產的范圍,但難以列舉齊全,因此,作了這項概括性規定。
本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於夫妻如何對共同財產行使所有權的規定。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應當不分份額地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不能根據夫妻雙方經濟收入的多少來確定其享有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多少。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後進行。尤其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一方在處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於擅自處分行為的,該處分行為有效,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由於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代理權,第三人很難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是否經過對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時,一方因擅自處分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一方擅自處分行為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⑨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還有公司所有人
公司的所有人和法人都是這三個人,其中法人代表可以是聘任的經理人,也可以由這三個人中選出一人(協議)。這家公司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是500萬元,但可以是合夥制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