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股票資產分割
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股票,應該屬於雙方經營性收益,雙方在離婚時可以專平均分割。根據《婚姻法屬》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㈡ 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的證券賬戶股票情況
你可以向開戶證券公司營業部查你現在的傭金是多少,b營業部承諾的傭金內一般不會有問題,其實容這個只要算一下就行了,買入股票的時候只有傭金和過戶費(過戶費每1000股收1塊錢,如果你買的股票價格高股數少的話可忽略不計),也就是說你用買入股票發生的傭金費用除於你的買入金額就是傭金費率了,但一定要找大於5元的傭金去計算,因為每次交易傭金最少收5塊,用5塊的計算會不準確。
㈢ 離婚期間 老公是否可以私自買賣股票 賬戶是我的
賬戶是你的,要看是不是你們共同財產,而且他不可能看著錯過最佳時機出手,有交易記錄,最後按照法律程序分所有財產,是你的賬戶也不一定是你的,他賣了錢也不是他自己的,沒事,最後都可以分清
㈣ 婚前女方投入的股票資金損失了,離婚後怎麼計算
1、婚前女方投入的股票資金損失了,離婚時該股票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用分割。
2、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侵害的是現存的夫妻共同財產。
㈤ 離婚時公司股權和股票是怎樣處理的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並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子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並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採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以上就是經邦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㈥ 婚前我的股市帳戶里的錢離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來市帳戶里的錢屬於婚前源財產,離婚時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是婚後,由於股市波動所產生的收益是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的,離婚時需要參與分割。但是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了婚前財產公證外,還可以提供股東帳號、股票操作交易憑證等證明是你的個人財產。其實,不光婚前可以做財產公證,婚姻存續期間也可以就婚前雙方的財產情況進行公證,只要雙方都同意就行。還可以在公證的同時約定婚後財產的使用或分割方法。
㈦ 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的證券賬戶股票情況
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個人有能力調查核實也可以。
法院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院不復雜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