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購一家公司股票月什麼方式去收
現金多的直接現金收
不過一般是增發股票加現金的方式
⑵ 最常用的幾種收購方式
收購資產收購資產指管理層收購目標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資產。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所有權和業務經營控制權。 收購資產的操作方式適用於收購對象為上市公司、大集團分離出來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公營部門或公司。如果收購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團子公司、分支機構,則目標公司的管理團隊直接向目標公司發出收購要約,在雙方共同接受的價格和支付條件下一次性實現資產收購,如果收購的是公營部門或公司,則有兩種方式: (1)目標公司的管理團隊直接收購公營部門或公司的整體或全部資產,一次性完成私有化改選; (2)先將公營部門或公司分解為多個部分,原來對應職能部門的高級官員組成管理團隊分別實施收購,收購完成後,原公營部門或公司變成多個獨立經營的私營企業。 收購股票收購股票是指管理層從目標公司的股東那裡直接購買控股權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標公司有為數不多的股東或其本身就是一個子公司,購買目標公司股票的談判過程就比較簡單,直接與目標公司的大股東進行並購談判,商議買賣條件即可。如果目標公司是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收購程序就相當復雜。 其操作方式為目標公司的管理團隊通過大理的債務融資收購該目標公司所有的發行股票。通過二級市場出資購買目標公司股票是一種簡便易行的方法,但因為受到有關證券法規信息披露原則的制約,如購進目標公司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非軍事區以該比例後持股情況再有相當變化都需履行相應的報告及公告義務,在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相當比例時,更要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所有這些要求都易被人利用哄抬股價,而使並購成本激增。綜合證券收購 是指收購主體對目標提出收購要約時,其出價有現金、股票、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的組合。這是從管理層在進行收購時的出資方式來分類的,綜合起來看,管理層若在收購目標公司時能夠採用綜合證券收購。即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現金,造成新組建公司的財務狀況惡化,又可以防止控股權的轉移。因此,綜合證券收購在各種收購方式中的比例近年來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收購公司還可以發行無表決權的優先股來支付價款,優先股雖在股利方面享有優先權,但不會影響原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這是這種支付方式的一個突出特點。
⑶ 企業的收購的收購方式由哪些
企業抄並襲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⑷ 並購公司有哪些並購方式
企業並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並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內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容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企業並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並、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資產收購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⑸ 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則
公司收購時需要復注意以下問制題:(一)注冊資本問題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查清出資是否辦理了相關轉移手續或者是否進行了有效交付);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二)公司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等問題在決定購買公司時,要關注公司資產的構成結構、股權配置、資產擔保、不良資產等情況。同時,公司的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也是收購公司時所應該引起重視的問題。公司的負債中,要分清短期債務和長期債務,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債務。資產和債務的結構與比率,決定著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三)收購方在收購目標公司時,需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詳細的考察,防止目標公司進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價值的情況出現,客觀合理地評定目標公司的價值。
⑹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收購方式有哪些
公司收購是一種有效的資源再分配手段,是企業擴大的最迅速,最有效的途徑。 在公司收購過程中,確定目標公司時,買方將面臨的最重要問題是採用哪種收購方法。 收購方式的確定可能直接影響下一個環節的決策,例如支付方式,融資渠道,甚至直接關繫到收購的成敗。公司收購包括了直接購買公司資產(絕對的所有權)或者間接收購股權在內的所有取得控制權的情況。公司的收購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最後,全面的證券收購意味著收購公司的投資不僅包括現金和股票,還包括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和公司債券。這樣,可以將各種付款方式組合在一起。如果正確匹配,則可以避免這兩種方法的缺點,即購買者可以避免支付更多現金,並防止股權稀釋和收購企業原股東的控制權轉移;同時,債券融資利息的稅收抵免效應可以用來避免過度的財務風險。盡管採用全面證券收購將使收購交易的程序變得復雜,但也增加了風險套利的難度。因此,這種獲取方式也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⑺ 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方式:
一、要約收購:
1、定義: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准,可變更)
6、適用: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2)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二、協議收購: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⑻ 股權收購可以採用哪些方式 各方式特點
公司並購中股票支付:是指主並企業通過增加發行本公司股票,以新版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權標企業的股票,從而達到並購目的的一種支付方式。
股權支付指收購方用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自身也是上市公司,也可以用自身或增發的股份作為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對價。由於我國上市公司很少有優先股,所以這里所指的股票支付就是普通股,事實上國外的股票支付分為普通股支付和優先股支付。和現金支付一樣,盡管包含直接和間接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但是從收購方的利益角度來看,付出對價的股權後得到的結果就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股權支付的適用范圍: 當收購方的資金壓力比較大,或者籌資存在一定困難,可以選擇股票支付,而且如果收購方所用的是業績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讓方也會比較願意接受這種支付方式。特別是現在的並購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動輒幾億元甚至幾十億元,如果完全使用現金支付,需要動用巨大的資金。正是由於股票支付的使用,促成了如此大規模交易的實現。
使用流程: 股權支付的流程中,由於股價的不確定性,使得並購交易雙方在確定換股比例的問題上會有較大爭議。
⑼ 上市公司股權收購有幾種方式
一、要約收購:
1、定義: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2]
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30≤X≤60)
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准,可變更)
6、適用: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2)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二、協議收購: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