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版存在其他違法權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Ⅱ 以銀行七不準違規可以起訴銀行嗎
一、信貸業務經營「七不準」原則
(一)不準以貸轉存
銀行信貸業務要堅版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權,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準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準存貸掛鉤
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準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準以貸收費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準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準浮利分費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準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準借貸搭售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準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準一浮到頂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準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準轉嫁成本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準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Ⅲ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不得有哪些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
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違規放貸風險排查時,重點關注哪些領域
重點關注以下六大領域: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貸款;關注類貸款和違約客戶情況;信貸資產轉讓情況;銀行員工幫助客戶規避制度獲取貸款情況;貸款抵押和擔保落實情況;展期貸款和借新還舊貸款情況等。
Ⅳ 商業銀行較大違規行為
第77條規定:「商業抄銀行有下列襲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因此,A項依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查處。而BCD三項都規定在《商業銀行法》第74條中,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查處。
Ⅵ 如何遏制銀行業違法違規經營和違法犯罪活動
「兩個加強、兩抄個遏制」是銀監會於2014年12月布置的「加強內部管控、加強外部監督,遏制違規經營、遏制違法犯罪」專項檢查。此次回頭看,銀監會要求採取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與監管部門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於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機構自查,各銀監局於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監管檢查。
Ⅶ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違規放貸風險排查時,重點關注哪些領域
根據《關於加強信貸管理嚴禁違規放貸的通知》,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內開展違規放貸容風險排查時,重點關注哪些領域( )
A、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貸款
B、關注類貸款和違約客戶情況
C、銀行員工幫助客戶規避制度獲取貸款情況
D、信貸資產轉讓情況
答案:ABCD
Ⅷ 違規經營給銀行業帶來的危害性有哪些
後果就是受到處理。
銀監會可以對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Ⅸ 又有哪些銀行同業業務違規處罰
二)、處罰案例
在已經公布的59件同業業務違規案例中,問題最多的是提供隱性擔保和違規出表,案例佔比高達30%。其次是同業資金投資違規投資非標業務,還有譬如同業資金轉存款和少量同業代付問題。
典型案例如天津銀監局查處廣發銀行天津分行的違規案例,在違規事由中提到該分行於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資金15億投資A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定向用於向B公司發放委託貸款15億,委託貸款用於B公司歸還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塊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該筆業務的實質為該分行通過以自有資金投資定向資管計劃變相用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B公司融資15億,用於其支付土地出讓金;廣發銀行天津分行未按規定對同業投資業務計提風險資產;該筆業務定期存單質押未記賬,罰款30萬元。
另外典型案例如江蘇銀行查處的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類似上述案例,中國銀行江蘇分行辦理同業委託定向投資業務,在該業務中,中銀江蘇分行為資金提供方和風險實質承擔方,交易對手銀行僅發揮通道作用,不承擔風險。資金投向其授信客戶,所投資金也佔用該客戶的授信額度但中銀江蘇分行將該業務納入「定期存放境內同業」會計科目核算並按同業資產的標准計量風險和計提相應資本。
在已公布數據中,建設銀行被罰的金額最高,達到910萬人民幣;被罰金額排名前四的也是傳統四大行。
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四章調查
第二十六條調查人員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登記封存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立案前核查或者現場檢查過程中依法取得的證據材料,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證據,但應當在調查報告中載明上述情況。
立案前核查或者現場檢查過程中取得的證據材料,違反取證程序或者不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的,不得作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證據。
第二十八條調查人員在調查或者現場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銀監會或銀監會派出機構頒發的工作證件和執法文書。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異地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
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協助、配合行為發生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需要銀監會派出機構協助調查的,調查機構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協助機構應當在收到協助調查函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調查。需要延期的,協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調查機構,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延期後仍不能完成的,報請共同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部門發現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不屬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處理。
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經銀監會或省級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現場檢查或者調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責任一並進行調查認定。
前款規定有關人員違法、違規責任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職務、崗位職責、履職情況以及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實際作用。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90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的,經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可以延長調查期限。
第三十四條調查終結後,監督檢查部門認為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必須製作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案件來源;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三)調查取證過程;
(四)機構違法、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
(五)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相關證據以及責任認定情況;
(六)行政處罰時效情況;
(七)當事人的陳述意見和採納情況;
(八)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風險、損失以及違法所得情況;
(九)是否具有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
(十)行政處罰建議、理由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