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道客巴巴 論述經濟危機與政府職能有什麼關系
金融危機與金融交易的新動態金融危機與法一、亞洲金融危機表現出來的新動態:新的交易時空觀目前,亞洲正在經歷著的金融危機,與1929年發生的金融危機不可同日而語。60多年前,計算機還沒有進入金融交易領域。全世界的聯系與互動遠沒有現在這樣深化與廣泛。現在,金融危機是一場帶有信息技術和電子技術環境下的全球互動性的危機。今天的金融交易的「時空觀」與以前不一樣了。從1961年計算機進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的第一天起,從美國客戶在1960年末的開始使用設在大街上的銀行自動提款機來取鈔票的那一天起,從60年代末的第一位消費者在美國加州的超級市場用信用卡付帳的那一天起,國際金融支付與交易領域就開始了悄然變化。變化發展到了今天,已經改變了西方的一代人的對金錢的觀念,而發展中國家生活的人們可能還沒有察覺到這場變化的意義,還沒有準備面對這場變化。這場變革金融與有關金融的交易進入了一個新的「時間」和新的「空間」。金融交易的形態也發生了變化,從「真實型」轉變為「虛擬型」,再發展成為「超級虛擬型」交易。交易過程變得無紙張,無場所,無疆界,無時限了。人們將越來越少機會見到紙幣,的見到電腦屏幕上閃爍的數字。「金錢」變得「看得見,但是摸不著」。所以,金融的定義也將被改寫。原來我們定義「金融」時,表述為「資金的融通」。現在應該表述為「數據的融通」。貨幣形式的變革對傳統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礎是一次挑戰,是對傳統模式環境下的法律與監管機構也是一次挑戰。所以,今天的金融危機,不能同1929年的那場危機同日而語,這是一場在新時空的環境下,發生的一場以信息技術與電子技術支持下的金融交易危機。二、現有法律還在舊時空觀之下,符合新時空觀的法律還沒有出現我們所熟悉的舊的「時空觀」,是指超出傳統的時空的新時空。傳統的金融交易是在一個國家內的「8小時」的時間范圍內,在本國的「三維空間」的交易場所范圍內進行的金融交易。這是傳統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的金融活動。法律與監管模式也是與這種傳統的時空相適應的。但是,現在國際金融交易已經發展到了在一個全新的時空范圍中的活動。「新的時空觀」是一個全新的觀念。世界上各地的金融市場已經連在一起,在每天的「24小時」內的時間范圍里,在全世界12個時區的范圍內連續進行金融交易。電子化的交易市場也越來越超越一個國家的三維空間的場所,而在「第四空間」的電腦靈境范圍內進行交易了。無數的電腦通過網路連接在一起,每天晝夜24小時橫跨世界上所有的時區,遍布世界上的重要大城市形成交易的聯動。在「第四維空間」內的交易場所是一個虛擬的空間場所,是指存在於由1和0的「比特」構成的數字化空間。在這個電子化的虛擬靈境內,金融交易活動可以任意跨越各國的邊界,任意進入任何城市的開放的資本市場,無視任何語言,文化,會計制度,地理,種族,甚至政治與法律方面的不同。「第四空間」就象地球上連在一起的四大洋水域,金融交易就象在四大洋水域中的流動海水一樣,在全球的四大洋中自由流動,而且是哪裡有利就流向哪裡。面對第四空間的金融交易,傳統的法律和監管模式將如何以對呢?如果不能對應,法律與監管機構對於金融危機的預警功能和危機後的調整作用就不會發生。我們現有的法律還是適合於舊的時空觀的,法律還有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自然人是有國籍的,但是在交易網路上的「人」卻具有了「匿名性」。國傢具有國土,領空和領水。發生在境內的事情,按屬地原則當地法院有權力處理。但是,在電子空間范圍內的交易,沒有地域性,只有「無疆界性」。由於金融交易的全球一體化,在境外市場上,也可以炒做另外一個國家的貨幣,使其貶值或升值。當電子互聯網路交易建立後,無所謂金融中心了。原來的國際金融中心是以地域來劃分的。傳統的中心有紐約,倫敦和東京及香港等。而現在中心的定義改變了,沒有中心,只有網狀的空間。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成為網站,只要「訪問」該網站的投資人多了,就可以成為重要站點(中心)。本國法院對於第四維空間的交易,目前還無法行使管轄權,即便是境外固定地點的交易場所,本國的法院也沒有對那裡的管轄權。對於發展中的國際金融交易的新時空觀,法律需要適應。三、金融信息成為新的信息技術產業,掌握該產業技術與否競爭結果不同新的金融交易的時空觀的發展,使全球的金融交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為處理這些信息的數量是巨大,又是復雜的。而且還要求處理的非常迅速。所以,金融界出現了專門公司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分析處理信息,預測分析各種結果與發展趨勢等。金融信息公司和金融信息產品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金融產業:「金融信息產業」。老牌的有路透社,道瓊斯公司,華爾街時報,後起的有美林集團,高盛集團,摩根斯坦利集團,第一波士頓集團,所羅門兄弟集團,最新的還有美國的布隆伯格公司。該公司可以提供全球金融市場上的各種信息,而且還提供處理金融信息的各種軟體和設備,還提供傳輸這類信息的網路。上述這些公司掌握全球的「金融信息源發展技術」,「金融信息資料處理技術與分析技術」,「金融信息處理設備和軟體產品」,「金融信息傳輸網路技術」。並且將這些技術綜合起來形成了若干門新的學科「金融工程學」和「金融數學」等。在大學的經濟學院或管理學院開始了金融工程學或金融數學的碩士研究生教育與科研。出現這些新學科是必然的。由於衍生金融產品的發展,計算衍生產品的盈利率的復雜公式不斷被數學家們推導出來,再被計算機專家將公式製成計算機軟體,可以自動化或半自動化計算,取代了人工計算。計算機軟體和數學公式的結合,使金融交易變成電子化和自動化了。任何微小的匯率或利率的差別,任何市場匯率與官方掛鉤匯率之間的微小差別,如果投入巨額資金炒做,都會形成客觀的利潤。國際金融投機炒做的結果,便帶動市場上的眾多小炒家,乃至於大眾投資者跟風而上。最後市場上的每一個人都可能變成投機者。如果人人都參加炒做,沒有任何政府或國際組織依靠法律能夠應付得了。於是,國際上的各個國家,國際上的各種公司,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是掌握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公司與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公司。第二是掌握新的金融信息技術的國家與不掌握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國家。兩者在國際交融交易中,就不處在同一層次,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前者與後者是無法競爭的。例如,美國在海灣戰爭中取得了勝利,決定勝利的因素有許多,但是其中的電子高科技運用到現代空戰的因素,給全世界人們都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國際金融交易也同樣如此。四、國際金融交易的泡沫性與法律處理問題的實在性差別衍生金融產品造成了金融市場上的巨大泡沫,金融泡沫脫離了真實的經濟而迅速膨脹起來。而法律還是針對真實經濟的產物。面對金融泡沫的虛擬經濟,採用法律的真實經濟的處理方法,行為與結果存在巨大的不適應性。根據巴賽爾國際清算銀行在11個國家67家銀行和12家證券公司所進行的調查,金融機構持有的衍生合同總值在1995年底大約是64萬億美元,是當年全球真實經濟的生產總值的兩倍多。1997年初,僅美國的商業銀行持有的衍生合同總值就達到了26萬億美元,這個數字是美國當時GNP的三倍以上。歐洲和日本的銀行所持有的衍生合同的總值,也都超過其資產的5-10倍,100-500倍這些機構的凈資產。從現有的法律觀念來看,全世界的金融機構在理論上都已經破產了!在實際上,潛在的破產危險越來越大,大到了法律體系無法控制。美國的金融危機分析家喬納森·特尼鮑姆在「世界金融體系崩潰的歷史進程」論文中分析衍生合同時指出,「第一,衍生交易泡沫的巨大規模和快速增長是基於高比例的『金融杠桿』的力量。後者能使一定數量的票面資產成為涉及許多倍的票面資產衍生合同的基礎。第二,抽象的『零和』並不存在於單個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中。象巴林銀行等機構的破產所表明的那樣:這些『玩家』很可能因為數倍於其總資產的損失而突然倒閉」。所以,他認為「衍生合同市場的平衡非常微妙,即使一點點脫節或錯位也會引起連鎖反應,並迅速達到任何國家和國家聯盟也無法控制的地步」。我們現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真實經濟的基礎上的,無論是「物權法」或是「債權法」,無論是「公司法」,還是「破產法」都是以真實的經濟價值數量為基礎的。但是,現在大規模發展起來了的衍生金融產品交易合約,雖然採用了合約的形式,但是,交易的內容卻是虛擬的,沒有真實的經濟作為物質基礎。一旦不能履行合約時,後果卻是對真實經濟的處理:真實經濟的破產。從衍生合同的價值來看,整個世界的真實經濟的總和加來也不低衍生產品合約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整個世界的物質經濟都破產了,也不抵衍生合同的價值。所以,在這種基礎上的法律如何能夠強制履行合同,如何能夠讓全世界的真實經濟的都破產呢?所以,衍生金融交易合同與真實金融基礎是不同的,前者是虛擬的數字,後者是真實經濟。法律只能建立在真實經濟的基礎上,真實經濟賠償數額只能彌補真實的合同,無法彌補虛擬的合同。面對亞洲金融危機,我國的法律工作者與金融工作者已經學習到了非常寶貴的經驗與教訓。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個選擇:第一,建立全球性或區域性的新金融體系和法律秩序。新秩序不應該讓虛擬金融交易脫離本地區的真實經濟太遠。新金融體系和法律秩序最有可能的是從區域性開始。如亞洲地區,歐洲地區性的金融體系。新的金融體系需要強有力的法律來維持。歐洲已經創立的「歐元」,1999年1月1日,歐元將開始投入使用。亞洲怎麼?亞洲要不要聯合起來,建立「亞元」?第二,任其虛擬的衍生金融合同的無限發展,任其脫離真實經濟的基礎而發展。可以預見照這樣發展下去的話,衍生交易合同的發展足以使現有的金融體系崩潰,使現有的法律制度陷於無序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