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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商業銀行加快金融創新,規範金融創新活動,促進銀行業金融創新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指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金融創新是指商業銀行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引入新技術、採用新方法、開辟新市場、構建新組織,在戰略決策、制度安排、機構設置、人員准備、管理模式、業務流程和金融產品等方面開展的各項新活動,最終體現為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不斷提高,以及為客戶提供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造與更新。
第四條 金融創新是商業銀行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 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競爭力,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密不可分,風險管理是金融創新的內在要求,商業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金融創新帶來的新風險。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確保具有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所必需的人員、資金、信息技術、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各種資源。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以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金融創新作為良好監管的重要標准,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的監管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指引對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銀監會將積極創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制度和法律環境,及時修訂不適應金融創新的有關規定,在充分考慮市場變化和公眾需求的基礎上,對監管規章和政策定期跟蹤評估,及時更新,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
第九條 銀監會積極推動適宜金融創新的市場環境建設,促進形成金融創新活動的公平交易規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競爭秩序。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以金融創新為名,違反法律規定或變相逃避監管。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低價傾銷、惡性競爭或其他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商業銀行應制定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保護自主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堅持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業務」。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通過有效手段,確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創新業務、運行情況以及市場狀況。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風險」。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准確認識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定期評估、審批金融創新活動的政策和各類新產品的風險限額,使金融創新活動限制在可控的風險范圍之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客戶」。應明確目標客戶群,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客戶評估,針對不同目標客戶群,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商業銀行不得向客戶提供與其真實需要和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產品和服務。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做到「認識你的交易對手」。在開展涉及投資和交易業務時,應認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做好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特別是在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密切跟蹤交易對手的風險狀況,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職業道德標准和專業操守,完整履行盡職義務,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
第三章 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制定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及與之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並監督戰略與政策的執行情況。董事會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足夠的資金和合格的專業人才,以有效實施戰略並管理創新過程中帶來的風險。董事會要確保金融創新的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與全行整體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制定的金融創新發展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高級管理層要建立能夠有效管理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文件檔案和審計流程管理系統,以及培訓和信息反饋制度。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優化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流程,形成前台營銷服務職能完善、中台風險控制嚴密、後台保障支持有力的業務運行架構,並可結合本行實際情況,減少管理層級,逐步改造現有的「部門銀行」,建立適應金融創新的「流程銀行」,實現前、中、後台的相互分離與有效的協調配合。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完善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的內部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需求發起、立項、設計、開發、測試、風險評估、審批、投產、培訓、銷售、後評價和定期更新等各個階段;應該進行詳細的市場需求分析、目標客戶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和風險定價,准確計量經風險調整後的收益。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推出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應做到制度先行,制定與每一類業務相適應的操作規程、內部管理制度和客戶風險提示內容,條件成熟的應制定產品手冊。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加大對金融創新的信息科學技術投入,建立有效的創新業務技術支持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數據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經營計劃和業務流程的持續開展,提升金融創新的技術含量。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本行實際,建立和完善以客戶為中心的客戶關系管理系統,有效整合客戶信息,通過數據分析與挖掘,為客戶提供更多創新產品和服務,不斷提升客戶服務水平,提高客戶滿意度。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建立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形成促進金融創新的有效激勵機制和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逐步制定適應金融創新活動的薪酬制度、培訓計劃和人力資源戰略,不斷吸引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提高金融創新專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組織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培訓活動, 確保員工熟悉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特性及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關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與考核制度,保證從事創新業務的員工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和從業經驗。
第四章 客戶利益保護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遵守行業行為准則和銀行員工操守守則,向客戶准確、公平、沒有誤導地進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與創新產品和服務有關的權利、義務和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及與客戶的約定,履行必要的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為客戶提供專業、客觀和公平的意見,要按相應法律要求,特別重視並忠實履行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能識別並妥善處理好金融創新引發的各類利益沖突,公平地處理銀行與客戶之間、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沖突。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界定和區分銀行資產和客戶資產,進行有效的風險隔離管理,對客戶的資產進行充分保護。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適合創新服務需要的客戶資料檔案,做好客戶對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適合度評估,引導客戶理性投資與消費。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應建立有效受理客戶投訴以及建議的渠道,及時高效負責地處理客戶投訴,定期匯總分析客戶投訴情況,向有關人員和部門定期報告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研究和處理客戶對金融創新的潛在需求和改進建議,不斷提高金融創新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納入全行統一的風險管理體系。
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將金融創新活動的風險和其他傳統業務的風險進行統一管理,制定恰當的風險管理程序和風險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業務條線和相關部門的具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風險限額,確保各類金融創新活動能與本行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水平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架構,充分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金融創新活動帶來的風險。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各類金融創新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通過獨立的內部和外部審計檢查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計劃開展的金融創新活動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結合政策調整和市場環境變化,針對金融創新活動的特點,定期對關鍵模型、假設條件和模型參數進行驗證和修正,制定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預案。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應負責制定業務應急性計劃和連續性計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鼓勵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開展金融創新:
(一) 資本充足率達標;
(二) 公司治理結構良好;
(三) 內控制度嚴密;
(四)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審慎要求;
(五) 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針對金融創新活動,銀監會將簡化審批程序,轉變監管方式,制定各類新業務的審慎監管標准和監管操作規程,強化持續性監管,更加註重對創新活動的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定價機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全程風險控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與銀監會進行事前的專業溝通,就關注的風險點和風險控制措施交流意見,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在金融創新活動中,以更加開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監管和被監管部門的關系,及時負責任地向監管機構報告風險事件或市場環境的重大變化。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與商業銀行、銀行業協會有義務共同加強對社會公眾金融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增進公眾對金融創新的了解和對買者自負原則的認識,增強公眾對現代金融知識的理解,不斷提高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指引規定,銀監會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採取其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Ⅱ 求一個金融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
金融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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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我國商業銀行業務如何創新
一、建立業務創新機制。包括組織管理、信息傳導、產品研發、
風險成本核算、考核激勵、人才引進培養、技術保障等機制。
1.健全組織管理機制。從業務創新體制來看,目前我國的商業銀
行組織體系是一級法人,集約化經營、專業化管理,分支機構自主權
限較小。在這種組織體系下,基層分支機構即使有創新動機,也沒有
專門的研發機構和人才。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統一的業務創新組
織機構,專門負責業務創新的研究開發和組織領導,並明確分支機構
在業務創新活動中的地位、職能和作用,從而形成一個從市場需求—
可行性論證—產品研發—試點投放—跟蹤反饋—改進推廣,各司其職、
各負其責,有機聯系且有序運轉的業務創新管理機制。
2.完善信息傳導機制。要盡快完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多渠道
的信息傳導機制。國內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要提高對市場需求信息、
創新產品市場動態的反應能力,不斷提出對創新的意見建議,積極向
上反映。要加強市場調研,跟蹤國內外金融服務、金融產品的新動向,
明確戰略目標,積極推動業務創新,同時指導經營機構對創新產品的
市場營銷。
3.建立產品研發機制。要從戰略高度出發,建立健全符合中資商
業銀行和國內金融市場實際情況、具有前瞻性的業務創新產品目錄,
依據創新需求的迫切程度,處理好短、中、長期效益的關系,對業務
創新產品有計劃地組織研發。在產品研發過程中,要注意結合商業銀
行業務流程實際情況,滿足客戶需求和風險控制需求,不一味求新,
不盲目開發不適應國內市場和加大銀行風險的產品。
4.建立風險成本機制。目前部分商業銀行對金融創新的風險成本
沒有正確的認識,因懼怕產生風險使得創新缺乏動因。開展業務創新,
就必須樹立風險成本理念,鼓勵大膽嘗試,包容失敗。引導員工以積
極的方式對待業務創新,勇於進取,敢於承擔創新風險。
5.建立考核激勵機制。明確業務創新開發、研製、管理等方面的
要求;明確部門間的權責;明確業務創新的獎懲措施,從戰略高度建
立和完善金融創新的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激活創新的內在動力。在
加大物質激勵力度的同時,要注重精神激勵,形成尊重人才的濃厚氛
圍,讓員工的個人價值獲得最大程度的實現,讓他們在工作過程中獲
得一種成就感和滿足感。考核激勵機制在注重強化創新精神的同時,
要培育風險防範意識,在注重考核創新產品數量的同時,要注重考核
創新產品產生的效益。
二、堅持「拿來主義」和自主研究相結合。根據目前市場條件,
商業銀行可仿製國外發達國家的負債管理、出售應收賬款、自動轉賬
服務、浮動利率票據、貨幣市場互助基金、外匯掉期、貨幣市場存款
賬戶、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貸款證券化等產品,積極開展特色創新。
對國外發達國家的金融衍生產品,目前尚不宜大規模地仿製、推廣。
同時,對我國基礎性、傳統的業務可以根據市場需求的發展變化和技
術進步進行相應的改造,從我國金融運行實際出發,研究開發適合我
國實際的金融新業務。
三、為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提供法律保障。通過對商業銀行業務創
新知識產權的保護,對有利於經濟發展、擴大金融消費的金融創新產
品給予政策優惠,如允許商業銀行申請業務創新產品的專利權,給予
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一定的保護期。對於一些創新產品,還要給予法
律上的保障。
四、為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提供適宜的監管環境。首先,金融監管
本質上應鼓勵、保護和規范創新。從目前的規定「能做什麼才能做什
么」向規定「不能做什麼其餘都可做」的轉變。其次,目前我國商業
銀行可謂壟斷和過度競爭並存,壟斷會遏制創新的內在沖動,不正當
競爭則會破壞創新的外部秩序。監管機構應對所有商業銀行一律按市
場原則管理,取消各種政策性歧視,使商業銀行在同一政策條件下自
主經營、自求發展。
五、採取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業務創新是把「雙刃劍」,在促
進商業銀行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極易產生風險。金融機構在設計
金融創新產品時,首先必須自覺地將其風險降到最低,並建立起嚴格
的制度來落實風險防範措施。要建立起有效的創新業務的風險預警機
制,自覺利用市場來檢驗各種創新業務,監督其風險,適時完善創新
產品,並建立起有效的風險預防體系和嚴格的後續監督機制。對於一
些目前我國還不具備發展條件、投機和虛擬性較大的金融創新,應認
真研究,嚴格控制,審慎發展。
Ⅳ 金融創新的定義以及我國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業務有哪些種類
金融創新(financial innovation):變更現有的金融體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版,權以獲取現有的金融體制和金融工具所無法取得的潛在的利潤,這就是金融創新,它是一個為盈利動機推動、緩慢進行、持續不斷的發展過程。
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業務種類:第一, 商業銀行負債業務創新
第二, 商業銀行資產業務創新
第三,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
種類有點不確定~~不好意思,定義沒有問題的,呵呵
Ⅳ 商業銀行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問題
筒子 ,你的這個問題太泛了。
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目前主要分為兩類:
一、銀行自己的金融產品:資產管理、信託投資、信用卡業務等。
二、銀行作為第三方的代理的金融服務產品:代理證券、代理保險、代收費用等。
在這兩類中,後者成為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近年發展最為迅猛並且逐漸成為了商業銀行利潤貢獻的重要組成部分。
關於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從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金融體制和金融業的從業人員在金融業務的經驗不足,金融市場的不成熟,在金融產品的設計上有一定的限制,許多國外有的對沖產品在國內是不允許的。
不過,就我個人的看法,國內商業銀行在新世紀的大環境下,在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進行創新。
一、新時期的大環境下,科技發展迅速,商業銀行的金融業務可以在新技術平台的應用創新金融業務的服務模式。特別是電子銀行,手機銀行方面。
二、中國加入世貿的十年了,國內的金融業將逐步對外開放,國內商業銀行在充分利用現有政策學習國外銀行金融行業的經驗,創新以銀行為主體的國際化多元的金融投資產品,做到多貨幣,多市場的金融服務。
三、細化金融服務。針對不同的金融服務主體,提供更為細致的金融服務。個人金融、公司金融、國際金融。
關於發展
創新的金融服務是未來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有限的前提下,同行業競爭的主要手段。
創新的金融服務也為金融業務的發展提供了路徑和可能。
創新的金融產品,這個需要經濟政策金融制度跟市場環境的配合,與實體經濟行業發展趨勢的把握。房產信貸,汽車信貸以及中小企業小額貸款等項目就很能說明。
希望對你有幫助。
Ⅵ 大型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產品與模式創新
但產品創新仍存在一些阻力,影響了銀行真正實現"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回,也阻礙了核心競爭力答的提高和長遠發展。突出表現在:重規模擴張、重存貸款指標的考核等傳統思維在銀行中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對產品創新的重要性認識依然不足;產品創新仍然以產品為導向,沒有真正以客戶為中心,客戶忠誠度和核心價值創造程度不高;產品同質化現象突出,創新的層次較低;現行總分行制的管理體制和內部組織結構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產品創新的活力;產品創新的運行機制不夠順暢,效率較低,難以較好地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風險意識薄弱,與創新配套的規章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相對滯後,影響了商業銀行對新業務和新產品的風險管理。
Ⅶ 商業銀行如何通過金融創新擴大經營范圍提高利潤
20世紀80年代後,以表外業務創新為代表的金融業務創新活動尤為突出。隨著我國金融業開版放程度的加深,受世權界范圍內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全球化的影響,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也出現了新的高潮,而表外業務方面的創新尤其明顯,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不斷推出新的表外業務品種,表外業務創新研究成為我國銀行界的熱點課題。
相比西方商業銀行,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發展還有較大的上升空間。在我國開始履行全面開放銀行業的承諾之時,我國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的直接交鋒主要集中在表外業務。這也意味著不論從商業銀行拓寬利潤渠道的角度,還是從應對外資銀行的競爭方面,我國商業銀行都應該加大力度開展表外業務創新。因此,根據中國銀行業開放現狀及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研究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的策略,將對我國商業銀行提升競爭力、積極融入到國際金融市場以及應對外資銀行的沖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Ⅷ 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的主要目的是以更多的金融新產品向客戶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盡可能的提高市場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追求更大的經營效益及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