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之間可以拆借資金嗎,自然人借貸與企業借貸區別
企業間資金拆借是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某一企業將自己暫時閑置的資金按照一定的價格讓渡給其它企業使用的行為。企業資金拆借是企業短期融資的一種常見方式,但是企業資金拆借效力如何?一般來說,企業資金拆借會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是某些情況下,在一些特殊行業中企業的資金拆借有效,具體分析如下:
(一)企業間資金拆借因違法而無效。從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來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業資金拆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個,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關於企業資金拆借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出台的就企業借貸為題的答復,該答復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貸。
(二)企業資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中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
區別:
一、合同的生效日期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據此,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對於企業之間借貸合同何時生效,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生效日期應當根據合同法總則相關予以判斷。也就是說除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的除外,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由此產生的後果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人未按約提供借款,只能追究出借人締約過失責任;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如出借款未按約定提供借款,則可以追究出借人的違約責任。
二、關於利息計算規則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如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支付利息沒有明確約定。筆者認為企業之間的借款應當支付利息,從企業設立的初衷看就是為了營利,企業營利的目的決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必須支付利息。而且合同法對借款合同定義,也是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據此也可以得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不支付利息的只是例外情形。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認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也確定公民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企業與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未約定的利息的,也應當支付利息。
Ⅱ 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有效
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並不是所有的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版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權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指出: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款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Ⅲ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什麼是實踐合同
借款合同,《合來同法》第自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試舉例說明:甲乙系好友,雙方於2001年7月11日約定由甲於7月21日借給乙人民幣10萬元,在7月18日雙方關系惡化,甲拒絕借錢給乙。在該例中,乙可以依據合同法第42條第3款「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追究甲的締約過失責任。卻不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所以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Ⅳ 民間借貸過程中,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合法
如果符合抄法律規定的情況,就是襲合法的。
在最高法院1999年作出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企業與個人的借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即認定為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4)自然人借貸和金融機構借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法律上並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後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Ⅳ 民間借貸分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活動和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那企業和企業之間存在借貸嗎如果存在,叫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般的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是不允許從事借款等金融業務的。
1.《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3.企業之間借貸除了其違法性以外,也違反企業設立的宗旨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無論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的企業還是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他們制定企業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他們的營業范圍時,不可能批准該企業可以從事借貸活動。
Ⅵ 自然人之間借款必須得簽訂書面合同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專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屬在銀行或金融機構借款時才必須採用書面合同的形式,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往往大家比較熟悉,所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當然,由於口頭形式固有的局限性,比方說出現糾紛難以舉證,所以盡管法律規定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Ⅶ 判斷題 民間借貸分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活動和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 對還是錯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內貸行為效力問題的容批復》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這一司法解釋,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民間借貸,因此產生的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有關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處理。
自然人之前的借貸無疑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因此你這道判斷題是對的
Ⅷ 我在馬上金融貸了10000逾期了3個月,但是我把當前欠款都還上了,但是他們說讓我把剩下的也全部還上
法院是會受理的,處罰的話還是要分情況來定。你可以看看是否屬於高利貸,高利貸是不收法律保護的。放高利貸不構成犯罪,只是高利貸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不過一般數目不是很大的話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貸款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
(8)自然人借貸和金融機構借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Ⅸ 為什麼借款合同中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合同是雙務合同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所以少了出借人必須要交付借款的義務,合同自借款實際給付時才成立;
金融機構的借貸合同,金融機構需要給付借款,同時又有各種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