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簡述銀行業金融機構多頭貸款主要有哪些風險
(一)企業方面存在的風險
1.擾亂社會信用環境。一是部分社會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虛假的驗資報告和審驗結果,使銀行不能全面、真實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二是部分企業、中介機構鑽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空子,通過多頭注冊企業,虛增企業資產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
2.集團關聯客戶負債投資。部分集團控股企業隨意調動成員企業資金,並利用集團規模優勢取得大量貸款,過度負債、廣泛投資於不熟悉的行業,造成系統性財務危機。同時,集團關聯企業在各家銀行業機構都存在著互相擔保、關聯擔保的情況,對整個「擔保鏈」的企業都存在較大的風險。
3.利用銀行授信騙取貸款支持。許多企業藉助大量銀行授信的支持,能輕易地拆東牆補西牆,營造經營正常和現金流充足的假象,進一步騙取銀行貸款支持。
(二)銀行方面存在的風險
1.為爭奪客戶銀行降低授信條件。商業銀行為爭奪優質客戶,往往會降低授信條件並給予較高的授信額度,多家銀行授信使部分企業獲得的授信可能幾倍於真實需求。
2.銀行貸款投放存在「壘大戶」傾向。銀行認為企業規模大,抗風險能力強,尤其對於集團關聯企業貸款,又存在著營銷成本低、見效快的優勢,有利於提高市場佔有率,造成基層行逐漸形成「壘大戶」的傾向。
3.銀企信息不對稱。一是由於銀行間激烈競爭,企業接受監督的主動性較低,銀行無法全面掌握企業資信情況和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二是銀行間出於競爭和各自利益等原因,互相封鎖信息,無法了解企業獲得授信的總體情況,對於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反應,增加了銀行授信的風險。
B. 民間信貸可靠嗎
民間借貸活躍的成因:
1、社會傳統的淵源。民間借貸是最早出現的信用形式,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並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的民間借貸在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以前比較活躍,但在計劃經濟時期規模和范圍都很小,可以說已經基本消失。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借貸逐漸發展起來。同時中國傳統社會是典型的「鄉土社會」,因而中國傳統文化中有很強的家族血緣意識,加上親朋好友之間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從而為民間借貸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所以,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至今未獲得合法地位,但是在許多地區的發展仍呈生生不息之勢。
2、資金供求的失衡。資金作為經濟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處於短缺狀態,並且長期以來資金的配置存在不合理之處,資金的利用效率不高,呆、壞賬比例居高不下。一方面,個別行業的貸款利用效率不高,形成浪費,另一方面,農村正規金融不能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新的銀行不斷出現,老的銀行不斷進行改革,但從獲利的角度出發,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務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優質客戶,面向農村和鄉鎮的只有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而且網點不斷撤並。農業銀行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系統中惟一一家面向農村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在農村個私經濟的發展中卻發揮不了大作用,主要是由於門檻太高,農民貸款太難。即便是農村信用社,其貸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鄉鎮企業,「壘大戶現象」普遍存在,而絕大部分農戶卻告貸無門。農戶旺盛的資金需求既然得不到滿足,民間借貸市場應運而生也就成為必然。這種嚴重的資金不平衡導致了民間借貸的快速膨脹。
3、信貸政策的影響。近年來受宏觀經濟環境和多種因素影響,縣域金融機構存貸差在增大,一些國有商業銀行甚至出現了貸款負增長,進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不少資金在銀行沉澱,另一方面急需用錢的農民、中小企業卻得不到貸款。一是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貸款積極性不高: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改革,信貸許可權上收,對中小企業、個體戶發放貸款慎之又慎。二是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表現在貸款手續復雜,一筆貸款需要經過調查、擔保(抵押、質押)、審批等多個環節,所需時間較長,不能及時滿足農戶和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另外貸款條件高。由於一些小企業、個體戶、農戶資信程度不夠高,又沒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也難以找到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所以很難達到銀行的貸款條件。因而,那些無抵押而又急需貸款的個人(主要是農戶)、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很難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無奈只好求助於民間借貸。
4、盈利思想的引動。由於金融市場還不發達,縣以下缺少證券投資,國債也很難買到,加之近年來國家多次降低存、貸款利率,存款利息較低,對資金持有者缺乏吸引力。從經濟利益角度考慮,民間借貸可以獲得比在金融機構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絕大多數借高利貸者都是為了做生意賺大錢,或者是在商場上一時虧損為了「翻本」,而放貸者則是為了牟取暴利。對於有錢者來說,將錢存入銀行利息太少,投資股票風險太大,投資房地產時間太長、投資錢幣、郵票等專業知識又不夠,而放高利貸則使他們既能較快獲取暴利,又能逃避工商、稅收等部門的監督,這是其存在並迅速發展的根本動力。
5、手續簡便的驅動。為了規避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大都嚴格貸款發放,使許多人難以取得充足、及時的貸款。在我國農戶的生產經營投資中,有相當大比重由借貸資金承擔,大多數農戶遇到如婚喪嫁娶、子女升學、建房治病等大的生活支出時,也需要舉債。由於農民的土地、住房、果樹等都難以變現和用於抵押擔保,貸款數額不大,且季節性強,農戶對小額貸款的利率「並不太敏感」。而我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靈活、方便快捷的固有優勢適合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之間的資金調劑,與銀行信貸相比,是一種更為有效的融資方式。此外,2003年以來,國家擴大了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銀行貸款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的差距縮小,使得一部分農民和個體工商戶更傾向於民間借貸。
6、正規金融制度與民間借貸的不兼容。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管理制度一直在保護正規金融的壟斷地位,如《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也不得經營金融業務」。因此,在正規金融不能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也不能產生的情況下,民間借貸,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諧的金融二元格局。
7、金融監管的薄弱。基層銀監部門監管任務重、人員少,而民間借貸又大都十分隱蔽,監管起來多少有點力不從心。另一方面,有關民間借貸管理尚無明確的規定,令基層銀監部門監管無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