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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取消暫停哪些金融服務收費
銀行業金融在收集、保存、使用、對外提供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版法律規定,採取權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特別是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原則,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對易發生個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環節進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銀行業金融不得篡改、違法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使用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符合收集該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個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以外的其他和個人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等。
『叄』 中國農業銀行的年費怎麼取消
一、若使用的是農行借記卡
(1)個人客戶在我行僅有一個唯一賬戶(不含信用卡、貴賓賬戶),我行自2017年8月1日起,主動減免該賬戶的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2)個人客戶申請雙免賬戶(免年費、免小額賬戶管理費)的,需攜帶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借記卡或活期存摺,在我行任意一個網點提出申請辦理。
二、若使用的是農行信用卡
(1)尊然白金卡典藏版客戶可使用賬戶內15萬積分兌換主附卡次年年費;精粹版刷卡滿30次免次年年費(主附卡分別累計),未滿足刷卡次數的客戶可使用賬戶內5萬積分兌換主、附卡年費。
(2)小白金系列產品小白金系列產品免首年年費,刷卡滿12次免次年年費(主附卡分別累計),未滿足刷卡次數的客戶可使用賬戶內5萬積分兌換主、附卡年費。
(3)個人金/普卡個人金/普卡免首年年費,刷卡滿5次免次年年費(主附卡分別累計),未滿足刷卡次數的金、普客戶可分別使用賬戶內5000積分、3000積分分別兌換主、附卡年費。
『肆』 中國農業銀行的年費怎麼取消
年費的取消只能通過櫃台窗口進行辦理。我們需要去當地的農業銀行進行辦理。版銀行規定一個身份證只能享有權一張銀行借記卡的年費免費服務,所以會對你的身份 證進行查詢,如果你在農行還有其他的賬戶,工作人員會建議你是否清理不使用的賬戶。
填寫好單據,通過工作人員的操作,我們的農行卡的年費就取消了。
(4)金融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銀行卡年費通常是指借記卡的年費,但廣義上包括了信用卡年費、網上銀行年費等。借記卡年費部分收取,部分銀行免年費。信用卡年費則是普遍收取,而且費用高,年費在幾百不等。
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了《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該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的11類34項服務收費,其中包括工資等特定賬戶的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賬單列印費、密碼修改和密碼重置手續費等。但是銀行年費並沒有隨著通知而取消,國有四大行都繼續收取年費。
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等中型規模綜合商業銀行,都是沒有年費的。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則要收取約10元的年費。
『伍』 我的銀行卡無緣無故扣了十塊錢年費,年費是什麼意思
銀行卡年費是指中國的商業銀行對銀行賬戶每年固定收取的費用。銀行卡年費的收版取一年一次,銀行從賬戶權中劃取。
2017年8月1日起銀行卡年費管理費開始取消,暫停商業銀行部分基礎金融服務收費。
(5)金融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銀行卡年費通常是指借記卡的年費,但廣義上包括了信用卡年費、網上銀行年費等。借記卡年費部分收取,部分銀行免年費。信用卡年費則是普遍收取,而且費用高,年費在幾百不等。
民生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等中型規模綜合商業銀行,都是沒有年費的。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則要收取約10元的年費。
參考資料
網路-銀行卡年費
『陸』 公司地址異常怎麼處理
公司地址異常了,肯定是需要變更地址的。變更地址的方式,需要提供一個新的地址,在工商局網站做變更。
地址變更的過程可能會要求你提供場地證明或紅本(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是被抽查到了,進入了地址實審)。
沒有要求提供地址證明的話,3個工作日左右就可以去窗口換新的執照。
進入實審的話,就得提供場地證明資料,再過3-5個工作日才可以解除異常名錄。
整個流程下來大概是一個半月到兩個月的時間。
此外說一下,不及時解除地址異常影響
一、被工商納入異常 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在解除異常後,才能進行正常經營。長時間異常不解決,便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被稅局納入「走逃戶」運營受到限制
企業被列入「走逃戶」後,企業的出口退稅、進項抵扣以及開票都將被系統鎖定受到限制。企業相關負責人也會被加入黑名單,沒法申請貸款及申領養老金等。(影響個人徵信)
三、影響企業形象及信譽度
如公司異常造成公司被列入異常名錄滿三年,被列入最重違法企業名錄並公示。公司即使解除了異常後,不良記錄也是刪除不掉的。
四、被受限參加政府采購及招投標
公司異常被列入經營異常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將不能參加政府采購或招投標工作。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您,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再問我。
『柒』 銀監會34項免費令具體內容,有知曉的麻煩告知一下
從2011年7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的以下服務收費:
1、本行個人儲專蓄賬戶的開戶手續屬費和銷戶手續費
2、本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手續費和銷戶手續費
3、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轉賬手續費(貸記卡賬戶除外),「同城」范圍不應小於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列入同城范疇。
4、密碼修改手續費和密碼重置手續費
5、櫃台、ATM機具、電子銀行等提供的境內本行查詢服務收費
6、存摺開戶工本費、存摺銷戶工本費、存摺更換工本費
7、已簽約開立的代發工資賬戶、退休金賬戶、低保賬戶、醫保賬戶、失業保險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年費和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
8、向救災專用賬戶捐款的跨行轉賬手續費、電子匯劃費、郵費和電報費
9、以電子方式提供12個月內(含)本行對賬單的收費
10、以紙質方式提供本行當月對賬單的收費(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費者單獨定製的特定對賬單除外
11、以紙質方式提供12個月內(含)本行對賬單的收費(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費者單獨定製的特定對賬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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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防範銀行卡業務風險,維護商業銀行、持卡人、特約單位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行政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合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業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發行銀行卡。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商業 銀行、持卡人、商戶及其他當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協商、互利的基礎上開展信息共享、 商戶共享、機具共享等類型的銀行卡業務聯合。
第二章 分類及定義
第五條 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 同分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 卡、晶元(IC)卡。
第六條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 卡、准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 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 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條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 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第八條 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 取現金和消費功能。
第九條 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 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
第十條 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 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第十一條 聯名/認同卡是商業銀行與盈刊性機構/非盈 利性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附屬產品,其所依附的銀行卡品種 必須是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品種,並應當遵守相應品種的 業務章程或管理辦法。發卡銀行和聯名單位應當為聯名卡持卡人在聯名單位用卡 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人領用認同卡表示 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第十二條 晶元(IC)卡既可應用於單一的銀行卡品種, 又可應用於組合的銀行卡品種。
第三章 銀行卡業務審批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開業3年以上,具有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 標,經營狀況良好;(三)已就該項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 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五)安全、高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六)發行外幣卡還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 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報告:論證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市場預測;(二)銀行卡章程或管理辦法、卡樣設計草案;(三)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範措施;(四)由中國人民銀行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系統安全性和技術標准合格的測試報告;(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發卡銀行各類銀行卡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二)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三)卡的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四)卡的賬戶運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及標准;(五)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銀行卡的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一)商業銀行開辦各類銀行卡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授信管理的規定,分別制訂統一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當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申報,經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二)已開辦信用卡或轉賬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 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認同卡、專用卡、儲值卡;已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三)商業銀行發行全國使用的聯名卡、 IC卡、儲值卡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四)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件和其總行授權文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行備案。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專用卡、聯名卡應當持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文件、聯名雙方的協議書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中心支行備案。(五)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修改銀行卡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第十七條 外資金融機構經營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指簽約銀行向商戶提供的本外幣資金結算服務。
第四章 計息和收費標准
第十八條 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第十九條 發卡銀行對准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合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第二十條 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一)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記賬日至發卡銀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之間為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無須支付非現金交易的利息。(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所使用全部銀行款項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第二十一條 貸記卡持卡入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准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二條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第二十三條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准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四 條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下列標准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一)賓館、餐飲、娛樂、旅遊等行業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2%;(二)其他行業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1%。
第二十五條 跨行交易執行下列分潤比例:(一)未建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所得結算手續費,按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實行機具分攤、相互代理、互不收費的方式進行跨行交易。(二)已建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所得結算手續費,按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在ATM機跨行取款的費用由其本人承擔,並執行如下收費標准:(一)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 2元人民幣;(二)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 8元人民幣。從ATM機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續費,按機具所有行70%,信息交換中心3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代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其手續費標准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分潤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占商戶所交手續費的37.5%和 62.5%執行。
第五章賬戶及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征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第二十九條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人,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第三十條 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帳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亡,(二)其外匯賬戶收支范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第三十一條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第三十二條 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鈔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時應按照我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范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第三十四條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後,可申請辦理銷戶。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三十五條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第三十六條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七條 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市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第三十人條 商業銀行發行認同卡時,不得從其收入中向認同單位支付捐贈等費用。
第三十九條 發卡銀行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為持卡人辦理的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銀行可憑交易明細記錄或清單作為記賬憑證。
第四十條 銀行卡通過聯網的各類終端交易的原始單據至少保留二年備查。
第六章銀行卡風險管理
第四十一條 發卡銀行應當認真審查信用卡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確定有效擔保及擔保方式。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持卡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定期復查,並應當根據資信狀況的變化調整其信用額度。
第四十二條 發卡銀行應當建立授信審批制度,明確對不同級別內部工作人員的授信許可權和授信限額。
第四十三條 發卡銀行應當加強對止付名單的管理,及時接收和發送止付名單。
第四十四條 通過借記卡辦理的各項代理業務,發卡銀行不得為持卡人或委託單位墊付資金。
第四十五條 發卡銀行應當遵守下列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一)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二)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 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 萬元(合等值外幣)。(三)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四)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余額的15%.
第四十六條 准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第四十七條 發卡銀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一)扣減持卡人保證金、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二)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三)通過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追償。
第四十八條 發卡銀行採取了第四十七條所列措施後仍不足以彌補的。將按照財政部《呆賬准備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對已核銷的透支款項又收回的,本金和利息作增加「呆賬准備金」處理。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出資加入所在城市的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應當報經其總行批准。
第七章:銀行卡當事人之間的職責
第五十一條 發卡銀行的權利:(一)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索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並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及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室。(二)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透支有追償權。對持卡人不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項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並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三)發卡銀行對不遵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四)發卡銀行對儲值卡和IC卡內的電子錢包可不予掛失。
第五十二條 發卡銀行的義務:(一)發卡銀行應當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有關銀行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准。現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資料。(二)發卡銀行應當設立針對銀行卡服務的公平、有效的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投訴電話。發卡銀行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改正要求應當在30天內給予答復。(三)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單,在下列情況下發卡銀行可不向持卡入提供賬戶結單:
1、己向持卡人提供存拆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一份月結單後,沒有進行任何交易,賬戶沒有任何未償還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當列出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貸記卡還應列出到期還款日、最低還款額、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人有關賬戶或自有關賬戶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與類別; 4、交易記錄號碼;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號(異地交易除外); 6、查詢或報告不符賬務的地址或電話號碼。(五)發卡銀行應當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應當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和書面兩種掛失方式,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在章程或有關協議中明確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六)發卡銀行應當在有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及丟失的責任。(七)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持卡人的權利:(一)持卡人享有發卡銀行對其銀行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權監督服務質量並對不符服務質量進行投拆。(二)申請人、持卡人有權知悉其選用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收費標准、適用利率及有關的計算公式。(三)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銀行索取對賬單,並有權要求對不符賬務內容進行查詢或改正。(四)借記卡的掛失手續辦妥後,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判決的除外。(五)持卡人有權索取信用卡領用合約,並應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條 持卡人的義務:(一)申請人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並按照發卡銀行規定向其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二)持卡人應當遵守發卡銀行的章程及《領用合約》的有關條款。(三)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銀行款項。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發展受理銀行卡的商戶,應當與商戶簽訂受理合約,受理合約不得包括排他性條款。受理台約中的手續費率標准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不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六條 銀行卡申請表、領用台約是發卡銀行向銀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確雙方權責的契約性文件,持卡人簽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項約定。發卡銀行應當本著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制定銀行卡申請表及信用卡領用合約。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有關法律、規章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育關領導人的責任:(一)擅自發行銀行卡或在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計息和收費標準的;(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行卡賬戶及交易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 發卡銀行未遵守本攤規定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控制指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給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九條 持卡人出租或轉借其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發卡銀行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其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由發卡銀行在申請表、領用合約等契約性文件中事先約定)。
第六十條 持卡人將單位的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或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應責令改正,並對單位卡所屬單位及個人卡持卡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以內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理:(一)騙領、冒用信用卡的;(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三)惡意透支的;(四)利用銀行卡及其機具欺詐銀行資金的。
第六十二條 外資金融機構近自經營信用卡收單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按《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銀行卡業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予以取締。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銀行卡,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但發行帶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標記的銀行卡除外。單位卡應當在卡面左下方的適當位置凸印「DWK」字樣。銀行卡卡面應當載有以下要素:發卡銀行一級法人名稱、統一品牌名稱、品牌標識(專用卡除外)、卡號(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項、客戶服務電話、持卡人簽名條(IC卡除外)等。
第六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銀行卡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境外機構發行的銀行卡在境內流通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從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發卡銀行應當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一九九六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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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貸款加收利息,並收回全部貸款。
《貸款通則》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專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屬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9)金融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相關法條:
第五十四條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貸款豁免以及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系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五十五條 銀團貸款的各貸款人之間應當簽訂協議,明確規定牽頭方、代理方、參加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