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融資融券能通俗點的解釋下嗎最好說個實例
一、什麼是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修訂前的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
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
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後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目前國際上流行的融資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種:證券融資公司模式、投資者直接授信模式、證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記結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二、融資融券的作用
一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將更多信息融入證券價格,可以為市場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票價格過高和過低,可以通過融資的買入和融券的賣出促使股票價格趨於合理,有助於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二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市場,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式的方面,為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的工具。
四是融資融券可以拓寬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的應用渠道,在實施轉流通後可以增加其他資金和證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資產運用效率。
三、如何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交易
1、什麼投資者可以參與交易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該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等內容。
對於不滿足證券公司徵信要求、在該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投資者,以及證券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2、投資者應做什麼准備工作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只能選定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在一個證券市場只能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3、交易申報內容有哪些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
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 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4、如何了結融資交易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投資者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約定辦理;以賣券還款償還融入資金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證券公司賣出證券,結算時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需要指出的是,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資金,須優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四、 融資融券如何操作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投資者在交易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1、融資買入
例如:假設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B,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B。
2、融券賣出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C,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C。
3、賣出申報價格有什麼限制
為了防範市場操縱風險,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最近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4、融資融券期限與限制
為了控制信用風險,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同時,為了避免法律關系混亂,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也不得用於從事債券回購交易
五、部分有望成為融資融券的股票
見另文。
六、融資融券對市場的影響
1、正面影響
首先,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必然給證券市場帶來新的資金增量,這會對證券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其次,融資融券有明顯的活躍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融資交易者是市場上最活躍的、最能發掘市場機會的部分,對市場合理定價、對信息的快速反應將起促進作用。歐美市場融資交易者的成交額占股市成交18%-20%,中國台灣市場甚至有時佔到40%,因此,融資融券的引入對整個市場的活躍會產生極大的促進作用。而賣空機制的引入將改變原來市場單邊市的局面,有利於市場價格發現。
再次,融資融券的引入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資使投資者可以在投資中藉助杠桿,而融券可以使投資者在市場下跌的時候也能實現盈利。
2、負面影響
首先,融資融券可能助漲助跌,增大市場波動。其次,可能增大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券商收益:
首先,融資融券的引入,會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躍性,從而為證券公司帶來更多的經紀業務收入。根據國際經驗,融資融券一般能給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帶來30%-40%的收入增長。
其次,融資融券業務本身也可以成為證券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在美國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來自於對投資者融資的利息收入。而在中國香港和中國台灣則更高,可以達到經紀業務總收入的1/3以上。當然,比較美國2003年和1980年證券公司收入結構可以發現,融資利息收入從13%下降到3%,因此,融資利息收益不一定持久性地稱為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壟斷性的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而證券公司進行轉融通時所能獲取的利差會相對較小。
㈡ 什麼是融資融券,有什麼利和弊
一、什麼是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修訂前的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
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
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後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目前國際上流行的融資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種:證券融資公司模式、投資者直接授信模式、證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記結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二、融資融券的作用
一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將更多信息融入證券價格,可以為市場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票價格過高和過低,可以通過融資的買入和融券的賣出促使股票價格趨於合理,有助於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二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市場,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是融資融券交易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式的方面,為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的工具。
四是融資融券可以拓寬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的應用渠道,在實施轉流通後可以增加其他資金和證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資產運用效率。
三、如何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交易
1、什麼投資者可以參與交易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該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等內容。
對於不滿足證券公司徵信要求、在該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投資者,以及證券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2、投資者應做什麼准備工作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只能選定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在一個證券市場只能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3、交易申報內容有哪些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
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 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4、如何了結融資交易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投資者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約定辦理;以賣券還款償還融入資金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證券公司賣出證券,結算時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需要指出的是,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資金,須優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四、 融資融券如何操作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投資者在交易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1、融資買入
例如:假設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B,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B。
2、融券賣出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C,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C。
3、賣出申報價格有什麼限制
為了防範市場操縱風險,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最近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4、融資融券期限與限制
為了控制信用風險,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同時,為了避免法律關系混亂,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也不得用於從事債券回購交易
五、部分有望成為融資融券的股票
見另文。
六、融資融券對市場的影響
1、正面影響
首先,可以為投資者提供融資,必然給證券市場帶來新的資金增量,這會對證券市場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其次,融資融券有明顯的活躍交易的作用,以及完善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融資交易者是市場上最活躍的、最能發掘市場機會的部分,對市場合理定價、對信息的快速反應將起促進作用。歐美市場融資交易者的成交額占股市成交18%-20%,中國台灣市場甚至有時佔到40%,因此,融資融券的引入對整個市場的活躍會產生極大的促進作用。而賣空機制的引入將改變原來市場單邊市的局面,有利於市場價格發現。
再次,融資融券的引入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資使投資者可以在投資中藉助杠桿,而融券可以使投資者在市場下跌的時候也能實現盈利。
2、負面影響
首先,融資融券可能助漲助跌,增大市場波動。其次,可能增大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券商收益:
首先,融資融券的引入,會大大提高交易的活躍性,從而為證券公司帶來更多的經紀業務收入。根據國際經驗,融資融券一般能給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帶來30%-40%的收入增長。
其次,融資融券業務本身也可以成為證券公司的一項重要業務。在美國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來自於對投資者融資的利息收入。而在中國香港和中國台灣則更高,可以達到經紀業務總收入的1/3以上。當然,比較美國2003年和1980年證券公司收入結構可以發現,融資利息收入從13%下降到3%,因此,融資利息收益不一定持久性地稱為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而且如果成立具有一定壟斷性的專門的證券金融公司,這部分利息收入可能更多地被證券金融公司獲得,而證券公司進行轉融通時所能獲取的利差會相對較小。
㈢ 跟金融和經濟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 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㈣ 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對投融資中介行業有什麼積極作用
投融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介\行業投融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介\行業投融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介\行業
㈤ 淺談如何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機制
答,下面本人就談談自己的一點淺薄見解:
一、建立、健全和創新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制度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一個企業想順利地進行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提高經濟效益,就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工作。要加強財務管理,就必須要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和創新,這些制度有資金籌集管理制度、資金投放和運用管理制度、資金的耗費管理制度、資金的回收管理制度、利潤分配和股利決策管理制度、資產評估與企業清算管理制度、成本控制和績效考核制度等等,通過制定和實施這些制度,有效地履行財務管理職能,為提高了企業整體管理水平打下良好基礎。
二、推進全面預算管理
預算管理是企業對未來整體經營規劃的總體安排,是一項重要的管理工具,能有效地幫助管理者進行計劃、協調、控制和業績評價。預算的編制根據企業發展所處的歷史時期不同,構建預算控制模式的起點也有所不同。如果企業處於初創時期,則預算應以資本為起點進行編制;如果企業處於成長時期則預算應以銷售為起點編制;如果企業處於成熟時期則預算以成本控制為起點進行編制;如果企業處於衰退時期則預算應以現金流量為起點進行編制等。預算的編制一般分為以下四個部分:銷售預算、生產預算、成本費用預算和資金預算(資金預算也叫財務預算)。推行全面預算管理是成功企業多年積累的經驗,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競爭力,激發企業員工的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建立責任中心,分解責任預算
不同的預算需要由不同的單位、部門和人來執行,這就要求我們對企業各組織機構和職能部門工作性質進行分析,劃分責任中心。所謂責任中心,就是預算執行主體,它是企業內部能夠在恰當程度上使責、權、利相結合的組織單位。確定責任中心, 實際上也就是解決各項預算指標由誰負責的問題,這也就為分配責任預算奠定了基礎。一般來說,責任中心可分為成本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
所謂成本中心,是指只發生成本而不取得收入的責任中心。這類責任中心只對可控成本負責,對它們只是考核成本,而不能對利潤和投資效果進行考核。成本中心分為標准成本中心和費用中心。
所謂利潤中心,是指既對成本負責還要對收入負責,根據收入和成本費用能計算出經營成果的責任中心。這里所說的無論是收入還是成本費用,對於利潤中心來說都是可控的,可控收入減去可控成本費用後所得的是該中心的可控利潤。利潤中心分為自然利潤中心和人為利潤中心。
所謂投資中心,是指既要對成本負責,也要對利潤負責,還要對投資收益負責的中心是投資中心。投資中心在責任中心中處於最高層次,它具有最大的決策權,也承擔最大責任。這里的投資不僅包括證券投資,而且還包括經營性資產投資。
四、加強融資決策管理,確定合理的資本結構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發展所需資金,那就需要確定合理的融資渠道和融資結構,所謂融資結構指企業通過不同渠道籌措的資金的有機結合以及各種資金所佔比例,具體指企業所有的資金來源項目之間的比例關系,即內源融資(企業留利既股利分配決策)和外源融資(商業信用融資、金融機構借款、發行債券和股票融資)資金的構成比例。只有在企業確定了合理的資本結構,才能更好發揮財務杠桿作用,才能真正實現財務管理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才能避免由於資本結構不當帶來的財務風險。
企業融資應遵循的原則:1、結合公司實際量力而行;2、融資方式多種多樣,企業要對融資方式和融資結構進行決策,力爭使籌資成本最低;3、保持公司對企業的絕對控制權和競爭能力的提高;4、發揮財務杠桿作用,降低籌資風險。
五、加強投資決策管理,規避投資風險
企業投資是企業市場競爭的重頭戲,在生產性投資(國定資產投資、流動資產投資和其他資產投資)和金融資產投資(債券投資、股票投資)中,若目光准確、及時、迅速,就能搶占市場,獲取有豐厚回報。若判斷失誤,輕則貽誤商機,重則拖垮整個企業,使企業被淘汰出局。因此,面對新世紀的發展要求,培育和不斷壯大投資形成能力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在未來的投資戰略設計中必須妥善解決以下兩大問題:確定合理的投資總水平,優化投資結構;科學地制定空間投資戰略,其前提是明確這一戰略設計的出發點和歸宿,明確投資的空間結構。關於產業投資戰略需要特別關注的是:確立優化的產業投資的價值標准與基本目標;實現最優的產業投資連帶效應。只有在以上問題得到科學合理的解決,才能分散投資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財務管理目標。
六、搞好財務控制和財務分析,糾正偏差
預算和計劃制定後,交由有關責任單位或部門執行,這時我們的工作重心就轉入了對執行過程式控制制,控制的目的是提高各種收入和收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投融資成本,精打細算,提高資本營運能力和盈利能力,減少投資決策的不確定性,降低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確保預算和計劃得到有效執行。在此基礎上搞好財務分析,目的是了解過去、評價現在、預測未來,幫助企業改善決策的不確定性。分析結果是對企業預算執行情況、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抵抗風險能力作出正確評價,找出存在問題和預算執行偏差。然後開展問題和偏差調查,找出問題和偏差存在的根源,採取行動糾正偏差,糾差主要手段有:1、若是計劃預算不合理造成偏差,那就重新制定計劃或預算和目標;2、若是任務不明確造成偏差,那就重新委派任務明確責任;3、若是人員執行不力造成的偏差,那就採取人事手段,增加人員、選拔新的主管或更換人員;4、若是指導和領導方面原因造成的偏差,那就要我們改進指導方法和領導作風,實施更有效的指導方法和領導方法。糾偏目的是使預算更加貼切實際。
㈥ 關於融資融券的問題
一、什麼投資者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該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等內容。對於不滿足證券公司徵信要求、在該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投資者,以及證券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二、什麼證券公司可以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
根據《管理辦法》,只有取得證監會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許可的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
三、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應做什麼准備工作?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只能選定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在一個證券市場只能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四、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內容具體包括哪些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五、融券賣出申報價格有什麼限制
為了防範市場操縱風險,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最近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六、投資者如何了結融資交易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投資者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約定辦理;以賣券還款償還融入資金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證券公司賣出證券,結算時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 需要指出的是,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資金,須優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七、投資者如何了結融券交易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投資者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約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以買券還券償還融入證券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證券公司買入證券,結算時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劃轉至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採用買券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時,其買券還券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 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資金除了用於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八、融資融券期限最長是多少
為了控制信用風險,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九、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有何限制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同時,為了避免法律關系混亂,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也不得用於從事債券回購交易。
㈦ 新常態下如何做好平台融資的實踐與思考
(一)結合平台定位,明確轉型發展方向
制定平台轉型發展戰略。融資平台要在總結歷史經驗和客觀分析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立足當前實際,著眼未來發展,制定過渡時期的發展戰略,確定發展定位和使命願景,明確一定時期的發展方向。
繼續推進城市開發建設。一般來說,城市開發建設是各地平台的主業,也是核心競爭優勢。在轉型過渡期間,基於繼續獲得地方政府支持以及自身轉型需要,平台首先要繼續堅持城市開發建設的目標任務。一是繼續做好當地政府交辦的任務,取得政府層面的大力支持和幫助,為轉型贏得良好的外部環境。二是在此期間,要培育形成可復制、模塊化的城市開發建設能力,為「走出去」參與市場化競爭奠定基礎。
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把資產運營管理作為重要任務之一,科學高效運營在城市開發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國有資產,健全管理體系,拓寬經營思路,創新經營模式,不斷提升國有資產運營管理能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例如西城集團制定了2014-2018年五年發展戰略,戰略明確提出西城集團的發展定位為:以城市開發建設和資產運營管理為核心,培育發展優勢產業,建設有實力、可持續的現代企業集團。
(二)規范資本運作,嚴格防範債務風險
投資決策科學審慎。平台要建立集中管控、分級審批、預算管理、陽光公開的預算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算管理;建立投資決策機制,在現有「三重一大」議事制度的基礎上,結合平台實際對投資方向、投資數額限定等進行明確規定。
融資渠道多元合規。要建立多元化、結構化的融資渠道,多措並舉,確保資金安全和資金鏈安全。要把合規放在首位,建立專門的法務部門和監察審計部門,對各類融資進行內部審計;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定期不定期對融資運作進行外部審計。
政府債務安全可控。投融資平台要未雨綢繆,對未來一定階段的到期債務科學制定還款計劃,完善各項保障措施。同時,根據當地城市發展需要,結合自身債務情況,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及時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批。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平台承擔的公益性項目或業務,要積極協調當地政府,明確資金來源。近幾年西城集團在做好風險控制的前提下,積極推行了預算管理制度,在市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合理確定年度投融資規模,同時加強與銀行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重點進行了直接融資的有益探索,成功發行了企業債、中期票據、海外債等,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有力規避了各類金融風險。
(三)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
構建經營「防火牆」。首先,進一步理順和政府的關系,在新的發展階段,要積極協調政府按照購買服務等合規程序操作;其次,要盡快解決投融資平台在當地與其他國有企業等之間的互保問題,逐步斬斷風險鏈條;最後,要合理確定平台內部的公司層階,避免管理失控,引發連鎖反應。
提升財務管控水平。投融資平台的本質即為投資融資,核心業務即為資本運作。財務管控水平總體要完成從「會計核算型」向「管理+服務+監督型」轉變,力爭建成「決策支持型」財務團隊,為平台各項經營管理決策提供重要支撐。同時,建立科學完善的資金結算中心,必要時可組建成立財務公司。
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在投融資平台本部層面,以資本結構為基礎,構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所屬子公司經營例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決策機制和會議制度,同時健全監事會體系和紀檢工作體系,為平台發展築起堅固防線,全面提升投融資平台的決策水平和執行效率;在所屬子公司層面,以股權結構為基礎,通過人力資源統管、高管人員派出、財務委派、定期審計、組織架構審核、重大事項報告等制度,加強所屬企業管控,有效行使出資人權利,維護平台合法權益。例如濟南西城集團結合自身實際,實行了以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以及子公司例會為主體的決策治理體系。黨委會決策由誰干,董事會決策干什麼,總經理辦公會和子公司例會作為執行層確定怎麼干。
(四)強化資產整合,奠定轉型發展基礎
加強與政府溝通協調。當前,平台公司要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現有資產的確權劃轉,實現資產與資金的良性循環,必要時可通過資產證券化直接融資。
加強資產優化重組。各平台公司要明確專職單位將分散在各個板塊的資產進行集中管理和優化重組,提升整體運營效益。例如濟南西城集團成立了企業管理部和資產運營公司,企業管理部負責資產監管、完善確權手續,資產運營公司負責集團所有物業資產的運營管理。
提升資產經營收益。廣泛借鑒資產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創新經營思路,在確保出租收益穩定提升的同時,大力發展相關領域的主力公司,孵化新興產業,打造經營專業、模式多樣、效益突出的綜合性資產管理運營集團公司,努力在各自優勢行業形成自主性品牌。
(五)完善約束機制,激發隊伍整體活力
健全人力資源體系。要堅持「德為先,能為本」的用人理念,打造一支有理想、有擔當、有作為的幹部隊伍。平台的員工隊伍要實現由建設者向建設者和經營者兼具的總體轉型,形成專業結構、年齡結構和職位結構合理,核心骨幹隊伍穩定,後備人才梯隊充足的優勢人力資源;改變不適應企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傳統行政人事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現代企業用人機制,在薪酬、績效、培訓、招聘等人力資源模塊中構建科學、健全的管理制度體系。
強化目標約束。在完成上級主管部門政府性考核指標的前提下,要根據平台公司的實際情況和市場化經營要求,科學合理設置考核指標,制定自身考核方案。要積極參考平台各業務板塊的市場化指標和佔用母公司資源情況,合理制定發展目標。例如濟南西城集團業務涵蓋金融投資、城市開發建設、資產運營、健康、文化和旅遊六大板塊,由於各業務板塊發展模式不一,西城集團主要參考各自板塊市場平均利潤率、各板塊佔用集團資金資源情況等確定的考核指標。
全面評價成效。結合平台公司機構設置,明確承擔考核任務的責任單位,嚴格按照考核方案進行業績評價。平台公司要將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發放、幹部崗位調整等掛鉤,真正發揮考核激勵約束作用和導向作用,為平台轉型發展提供堅強保障。
(六)增強市場意識,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企業管理實現制度化。要注意搞好制度設計,重點要著眼管根本、管方向、管長遠。要根據投融資平台實際確定合理的管理幅度和層次,用制度來管人管事管錢管權,讓權力和決策在制度框架內陽光運作,以制度為抓手提昇平台管理水平。
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投融資平台要根據自身的政府背景和市場化運作需要,進一步完善平台內部各項工作流程,明確職責許可權和任務分工,做到確保責權利的統一。
經營決策實現科學化。主要是決策要科學,科學決策關鍵要樹立科學的理念,明確科學的思路、制定科學的程序,要加強研究論證,加強民主協商。
(七)主動溝通協調,積極爭取政府支持
搶抓新型城鎮化機遇。目前,新型城鎮化及相關政策導向為城市的開發建設指明了目標方向,新型城鎮化不再單純追求規模與空間的擴張,要求平台要堅持提升城市品質、完善功能配套為著力點,打造生態、宜居、宜業、可持續發展的城市片區。
搶抓國企改革機遇。隨著新一輪國企改革大幕的拉開,在國家和地方政策的指引下,國企改革在產權層面、經營層面邁出了實質性步伐。投融資平台應圍繞國企改革方向,拓寬合作思路,擴大自主經營權,利用國有資本撬動社會資本,可考慮選擇與知名上市房地產開發公司、大型商業管理運營公司等業務關聯度高、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的大企業集團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逐步提升自己的競爭力。例如,在濟南西客站片區,西城集團先後與恆大集團、中建八局、上海綠地、山東高速等實力企業組建了合作公司,直接參與土地二級開發和城市建設。
搶抓推進PPP運作模式機遇。順應當前國家大力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面的形勢,將積極參與PPP和企業自身的轉型發展二者緊密結合起來,實現從最初履行政府出資方職責、獲取股權收益向作為社會資本方投資運營區域開發項目的角色過渡和轉變。例如濟南西城集團正在推進的西部會展中心總建築面積55萬平方米,是濟南市規模最大的會展中心,已經納入濟南市首批PPP運作示範項目,同時也是濟南西城集團的首個PPP運作項目。目前濟南市政府已初步確定由濟南西城集團作為社會資本方負責投資運營。通過深入溝通交流,取得政府大力支持,深度參與PPP運作,將使西城集團進一步提高市場化、專業化運作水平。
綜上所述,近些年,各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公司為城市開發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也積累了不容忽視的風險和問題。在經濟新常態下,平台公司面臨中央監管措施不斷加強和自身債務不斷膨脹的雙重壓力,為保證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的發揮積極作用,平台一方面要加強業務模式創新,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一方面要充分抓住市場機遇,加強與政府的溝通協調,轉變思路觀念,拓展外部市場,實現真正的轉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