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招聘中提到「與金融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什麼意思
你面試的是勞務派遣公司么
㈡ 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是幾年一簽
用人單位與你簽合同,那麼提成辭職,就必須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勞動合同書不用返回公司。至於社保,那麼到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自己繳納社保,不能清退出來的。公積金嘛,要繳納1年以上,才能提取的。
㈢ 金融行業是不買社保不簽勞動合同嗎
金融行業都簽訂勞動合同,都繳納社保,不簽訂合同你就不算公司的人,怎麼會繳納社保。最常見不給繳納社保的是保險代理人,但是他們簽訂的是代理合同。沒有見過不簽合同的公司,你還是不要去了。
㈣ 公司是金融公司,我是新來的,公司與我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涉嫌違法詐騙,我會受到牽連嗎
金融公司都是這樣的,事情不鬧大不會有什麼問題,況且你只是個員工,真要有什麼問題,也不會找到你頭上,良心過不去而已
㈤ 金融外包公司上班後要簽勞動合同嗎
任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簽訂勞動專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屬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㈥ 我在我們當地的一家消費金融有限公司工作了三個月,入職的時候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當時合同裡面寫的實
用人單位與復你簽合同,那麼提成辭職制,就必須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但勞動合同書不用返回公司。至於社保,那麼到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自己繳納社保,不能清退出來的。公積金嘛,要繳納1年以上,才能提取的。
㈦ 你好,想問下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養老和醫保,這樣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嗎違法嗎
問:你好,想問下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養老和醫保,這樣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嗎?違法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下面時哪些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一)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三)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四)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民法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
(五)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六)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合同。
(七)高利貸利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㈧ 擬定勞動合同,金融公司擬定勞動合同,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㈨ 金融工作者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對應權利和義務
金融工作者和其他勞動者一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勞動者和也認定為存在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五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准,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