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憑合同到期,乙方不能按時歸還原件,怎麼辦
可能存在兩種可能
第一,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專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屬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對方佔有後經多次催促拒不返還,情節嚴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告他侵佔。
第二,民事責任,對方違反租賃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賠償損失或返還原物的責任。
2. 合同到期後單位一直沒續簽合同怎麼辦
1、本案單位將新合同給予員工,員工簽字,視為單位和員工都有意願續簽合同,這種情況還未超過一個月,所以不違背法律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進行催告!
2、過一個月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界定為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從第二個月起算。
3、如果單位反悔不簽訂,則視為違法辭退行為,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照半個月支付,但是支付經濟補償金日期從2008年1月1日起算。
並且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PS: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是正常時候的二倍
(2)金融機構合同到期不按期支付怎辦擴展閱讀: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
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3. 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放人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離職,不需要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勞動合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按時辦理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金融機構合同到期不按期支付怎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4. 勞動合同到期,想離職,公司不批,怎麼辦
可以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到期後可自行離開,如用人單位拒不付工資可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公司有違反,員工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 合同到期不付錢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在此,司法解釋認為勞動關系屬於「終止」(合同到期自然失去其效力)而不是「解除」(合同未到期而使合同不再履行而失去效力),因此,無論單位還是員工都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不受勞動法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包括提前三十天的通知義務)的限制。
當然,從情理上看,提前通知單位顯得你更有職業道德。
另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並不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法規定:只有在一個單位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才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限於篇幅,有關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法律概念及當事人權利義務就不細說了。
補充答復:《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
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指勞動合同沒有固定期限,除非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員工提出辭職或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除外)。這是法律對長期為用人單位服務的員工的特殊保護,使勞動者避免了因合同期滿終止時勞動者得不到相關補償的損失。
6. 合同到期不付款怎麼辦
看你合同後面解決爭議的條款啊,不過要看不付款的原因是什麼,如果不是你的原因可以要求仲裁或人民法院解決。
7. 關於合同到期付款曰期未付款的怎麼辦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
買受人逾期支付價款的,是買受人違約的情形之一,買受人對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了違約責任之外,一些國家的法律還對逾期支付價款的利息歸屬作出了規定。
那麼,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違約金的話,根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
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且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請求違約的一方依法承擔損害賠償。
8. 5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怎麼辦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按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補償你5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