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與政府要怎樣建立合作關系
通過向合作方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務滲透到合作方的內部,與其建立更為密切的回關系。如中國工商銀行答與雲南省昆明市政府簽署了《中國工商銀行與昆明市政府財務顧問協議》,充分運用現代金融服務手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根據協議,中國工商銀行將參與昆明市的招商引資活動,利用其豐富的融資經驗、專業團隊和國內外機構網路,協助昆明市政府為國內外潛在的投資者投資昆明提供指引,為招商項目提供專業融資顧問意見。通過這種為地方政府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方式,積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可使企業與地方政府保持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
『貳』 政策性銀行如何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
政策性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新型法人,具備我國法律關於法人成立的條件,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因為政策性銀行的性質和任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既不是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也不是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入世」後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和公法人私法人的劃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的目的、宗旨及國外的實踐來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具有充分的根據。理論界對政策性銀行法律地位的認識存在偏差,應予糾正。
一、引言
所謂政策性銀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金融機構 。1 政策性銀行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的產物。 2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銀行,其種類較為全面,並構成較為完整的政策性銀行體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庫」體系,包括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開發銀行、日本國民金融公庫、住宅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北海道東北開發公庫、公營企業金融公庫、環境衛生金融公庫、沖繩振興開發金融公庫、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韓國設有韓國開發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韓國中小企業銀行、韓國住宅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法國設有法國農業信貸銀行、法國對外貿易銀行、法國土地信貸銀行、法國國家信貸銀行、中小企業設備信貸銀行等政策性銀行;美國設有美國進出口銀行、聯邦住房信貸銀行體系等政策性銀行。這些政策性銀行在各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構成各國金融體系兩翼中的一部分。
根據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及其他文件,我國也於1994年相繼建立了國家開發銀行(1994年3月17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4年11月8日)、中國進出口銀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銀行。迄今,我國政策性銀行設立、運作已近八年,但人們對於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問題卻並不明確。筆者認為,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研究和解決這個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本文試圖對此問題加以探討,以促進我國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創新。
二、我國政策性銀行是獨立法人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立體資格的組織。國外的政策性銀行立法一般均確認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韓國產業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產業銀行為法人;《韓國住宅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住宅銀行為法人;《韓國進出口銀行法》第2條規定,韓國進出口銀行為法人;《韓國中小企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韓國中小企業銀行為法人。《日本輸出入銀行法》、《日本開發銀行法》、《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於「二行九庫」的立法也均確認這些政策性銀行具有法人資格。
根據《決定》的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均為獨立法人。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章程》第2條也規定,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獨立法人。但《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及《國家開發銀行章程》卻對國家開發銀行是否為獨立法人均未予明確規定。3
筆者認為,國家開發銀行也是獨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有自已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國家開發銀行是依據《決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和運行方案》、《國家開發銀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國家開發銀行注冊資本為5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核撥,因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國家開發銀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稱,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如行長、副行長、行長會議、監事會及若干職能部門;有固定的場所,其總部設於北京,並在全國設有若干分行;在業務運營當中,國家開發銀行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見,國家開發銀行具備法人的各項條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資產規模、業務量、業務范圍、影響力等都要比國家開發銀行小得多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都是獨立法人,4 國家開發銀行就沒有理由不能成為獨立法人;(三)、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銀行的初衷,有利於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有利於政策性銀行加強經營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責權利統一,建立風險責任機制;(四)、從國務院有關組建國家開發銀行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精神來看,國家開發銀行事實上是被作為獨立法人來對待的,如:國家開發銀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國家核撥的注冊資本金;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獨立開展業務活動;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正部級單位)等等。
總之,我國的三家政策性銀行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當屬無疑。
但是,僅僅明確了政策性銀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還不夠,我們還必須進一步明確其應屬於何種性質的法人。
三、我國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5
(一) 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並不能囊括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
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兩大類。筆者認為,這種分類並不能將我國的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出現的法人包括進去。這是因為:
1、政策性銀行不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中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經濟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徵。6 而政策性銀行區別於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便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以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依歸;7 它具有一定的獨立經濟利益,也要加強經濟核算,爭取保本微利,但它並不象商業性金融機構那樣非常強調自己的獨立經濟利益。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銀行為企業法人,那麼它們就與商業銀行毫無二致,其設立與運作也必須適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而這顯然是有違《商業銀行法》的規定 8 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因而,我國的政策性銀 行不是企業法人。有人認為,我國政策性銀行是國有企業法人,並沒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組建的、以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為主的各級國家機關。它們是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的組織。10 從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特徵來看,政策性銀行和機關法人是一樣的;但機關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國家從事管理活動、依法享有、行使國家賦予的公權力的特徵卻是政策性銀行所根本不具備的。雖然政策性銀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銀行本身並不是政府的組成部門,不是國家機關。因此,政策性銀行不是機關法人。
3、政策性銀行不是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包括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教育、文藝等事業的法人,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這些法人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參與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雖然有時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屬於輔助性質。11 在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點上,政策性銀行與事業單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業單位法人的活動僅限於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社會公益事業,雖與商品經濟活動不能截然分開,但並不是主要的經濟活動參與者。而政策性銀行的業務活動則主要包括農業發展、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支持、進出口貿易促進等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領域,是為專門貫徹、配合政府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而開展活動的,以促進社會經濟健康、協調發展,追求社會整體效益為已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可見,政策性銀行不屬於事業單位法人。有人認為,政策性銀行是根據政府宏觀決策和法規行事,注重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和社會效益,因而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益法人,而且獨出心裁地稱為「公益(事業)法人」,12 意在指其為公益性的事業單位法人,不免有些牽強附會,又令人費解。
另外,我國民法中尚有社會團體法人。很明顯,政策性銀行同樣不屬於社會團體法人,這勿庸筆者贅言。
既然政策性銀行這類法人不能歸入到我國民法對法人的任一分類中,那麼政策性銀行究竟是什麼性質的法人呢?
(二)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
1、 關於公法人的含義
公法人是與私法人相對的概念,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陸法系的一種主要的法人分類,是法人分類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但主張區分公法人與私法人者對如何進行區分並無統一標准,而是存在多種學說:
(1) 目的說。即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2) 設立依據說。即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依私法而設立
的法人為私法人。
(3) 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由私人
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
(4) 法律關系說。即對國家有特別利害關系並受國家特別保護的法
人為公法人,反之則為私法人。
(5) 權力說。即凡行使或分擔國家權力或政府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
反之則為私法人。
(6) 一般社會觀念說。即依當時的社會觀念認為是公法人者即為公
法人,認為是私法人者則為似法人,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
筆者認為,上述學說都只從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區分的標准。筆者主張應采目的說與設立者說,即由國家或公共團體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其餘諸說的缺點或是涵蓋不周延易導致以偏蓋全,或是因確定性差而不足採信。
公私法人的劃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劃分的基礎上的,是西方學者把法律
分為公私法的產物。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由於摒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故不承認公法人與私法人的區分。我國法學理論由於受前蘇聯理論的影響,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將我國一切法律均視為公法 ,而否認有私法之存在。這一理論產生於、也適應了以前權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這種理論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基於市場經濟本身的性質,在當前強調公私法的區分,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有學者主張,區分公法與私法是建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應區分公法與私法。13 筆者同意這一主張,並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要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劃分的重要價值和意義。我國已有學者肯定這種劃分的法律意義。14
2、 政策性銀行應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國法律體系在傳統上屬於大陸法,而我國現行民法對法人的分
類又不能涵蓋政策性銀行這類新型法人,筆者認為,不妨從公法人與私法人劃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政策性銀行的法律性質。筆者認為,政策性銀行應屬於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銀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務於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追求社會整體效益,服務於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政策性金融業務與逐利的經營性業務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說,政策性業務是非營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國落後地區的開發,對該國經濟平衡發展、社會安定與進步有很大意義。然而,在經濟現代化過程中,若以營利為指向,則相對缺乏的資金不僅不會流向落後地區,而且會出現從落後地區漏出,流向資金盈利率較高的經濟發達地區。在此情況下,對商業性金融機構而言,追逐營利的理性行為與宏觀經濟發展目標是相悖的。這樣,只有由政府創設的政策性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服從宏觀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要求,才能向落後地區輸送資金,對於由此而產生的虧損,由政府給予補貼,或擔保其債務。但這並非意味著政策性銀行忽視經營活動的收益,就必然發生虧損。
(2)、政策性銀行由國家設立或控制。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政策性銀行絕大多數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資或部分出資創立,如日本「二行九庫」、韓國的政策性銀行、美國進出口銀行、我國三家政策性銀行均是由國家出全資創立的;或是由國家作保證而設立。而不論政策性銀行如何設立,它們都是以國家作為後盾,其組織與活動由國家控制和掌握,並與國家、政府保持極其密切的聯系,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利益的需要,並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和意圖服務。
(3)、一些同屬於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如日本、法國,其政策性銀行立法中均規定政策性銀行為公法人。
有學者認為,政策性銀行屬於公益(事業)法人;15 事實上,公益法人屬於社團法人之一種,而社團法人又屬於私法人之一種,因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主張政策性銀行屬於私法人的一種。筆者認為,這是缺乏充分根據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筆者認為,只要承認公私法劃分在中國的有效性,政策性銀行是公法人這一命題便告成立。
『叄』 論述政府與央行在市場金融活動中的作用
政府的貨幣政策是;2007年,我國將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進一步改進金融宏觀調控,專加強流動性管理,合屬理控制貨幣信貸增長。在維護總量平衡的同時,優化信貸結構;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價格型調控與數量型調控的協調配合,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市場發展,完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提高貨幣政策調控的預見性、科學性和有效性,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
;;央行的貨幣政策是;;2007年要搭配運用公開市場操作、廣義貨幣供應量M2增長16%左右..提高存款准備金率等方式有效調節銀行體系流動性。這意味著,提高存款准備金仍將是今年央行頻繁使用的手段。2007年將緊緊圍繞加強流動性管理,繼續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的信貸政策,引導商業銀行嚴把信貸閘門,把握貸款進度和節奏,優化信貸結構。協調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在維護總量平衡的同時,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肆』 政府怎麼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
首先、要減少政府採取干預政策時獲得的收益。在中央政府層面:建議完善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相匹配的制度減少政府因財力不足而干預金融的情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劃清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財權,做到財權與事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建議國家應允許條件較為成熟的地區,放行地方政府債券,為地方政府開辟合法的融資渠道,滿足基礎設施建設的龐大資金需求;建議解決我國司法獨立方面存在的問題,防止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責任不足造成的過度干預司法的行為,同時提高金融機構通過法律程序追回不良貸款的效率。金融機構方面:強化自身造血功能,完善內部控制及糾錯機制,提高抗干擾能力,確保系統規范、順暢和高效運轉。地方政府方面:改變官員政績考核機制,由原先的單一的以GDP增長為基礎的晉升激勵轉向對社會公正、民眾福利、環境保護等綜合指標考核的激勵機制,如將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作為政府工作重點之一,列入政績考核指標。
其次、要減少不良貸款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應建設和完善以政府誠信為核心,面向企業、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各方面的社會誠信體系;應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方面:要憑借天然公權力,藉助當地的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工作,加大對金融機構在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環節的政策支持,敦促有關部門簡化手續,減免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減輕其在追債過程中耗費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杜絕地方政府自身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等行為。金融機構方面: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及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信貸徵信系統信用信息范圍和含量,進一步提升系統的信用預警作用,為銀行防範信貸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應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貸風險評價經驗交流,通過相互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信貸全過程監控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上的投資並提高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減少並非指純粹的投資額度上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應注重效率,由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由於政府本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改善金融環境的資金並非越多越好,而應注重效率,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間的溝通走訪,促進信息交換,改善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從而提高投資效率;政府應多引進金融咨詢服務業,了解如何有效率的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的長期經營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進入轄區投資,促進金融集聚區的形成。金融機構方面: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的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以及金融機構均採取合作策略時獲得的超額收益。中央政府方面:應放寬地方金融准入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以及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方面: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制度建設;強化政府的服務功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求,有針對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研究所、高校、金融機構間的聯系,培育市場為主體的金融資本配置制度,從而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擴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減少地方政府改革壓力和成本,同時也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方面:積極主動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的信貸方式和管理方法,實行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研究所、高校對當地產業和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研究成果,更好的契合當地產業、企業的需求,服務於當地實體經濟發展。
『伍』 央行與政府、金融機構的關系
央行即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的貨幣發行機構。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回銀行;在答我國中央銀行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受國務院委託承擔著制訂與實施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並促進經濟增長等職責;在金融市場,中央銀行是宏觀調控者,金融機構是市場參與者,在業務上是管理與被管理、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中央銀行通過運用利率、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等公開市場工具調節市場貨幣供應量
『陸』 金融機構與政府部門有哪些關系
國家政策對於金融機構的經營和發展會產生重要影響,金融機構有必要把政府部門作為一個市場來考慮,並制定以公共關系為主要手段的營銷策略,以保護自身合法經營,消除意料之外的政策風險。
『柒』 金融體制的金融機構
各國金融機構的設置方式、組成結構、隸屬關系,及其業務的組織管理根據社會制度和經濟管理體制的差別,以及歷史的原因而異。 主要表現為中央銀行與政府的關系和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政府,有的具有直接隸屬關系,如中國人民銀行直接隸屬國務院;有的則歸屬政府有關部門,如民間股份佔45%的日本銀行歸日本政府的大藏省(財政部)管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則不隸屬於政府,而直接對社會負責。如美國、德國等。這類中央銀行也與政府緊密配合,但對政府具有較大的獨立性。
在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方面,有的對各種金融機構具有領導、管理和監督權,如中國;有的對金融機構的管理、監督權名義上屬於政府其他機構,而實質上中央銀行仍在很大程度上參與,如法國、日本。美國的中央銀行比較特殊,是一個有多種管理和調控機構組成的體系,聯邦儲備銀行(中央銀行)只是這個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美國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分屬美國聯邦儲備系統的各有關機構,對州銀行的管理則屬於州政府。 各國的中央銀行一般作為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發揮作用,主要負責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管理。只有個別國家的中央銀行同時兼管商業銀行業務。商業銀行一般具有綜合性經營的特點,特別是一些壟斷性的大商業銀行,在金融領域屬於全能性機構。專業銀行一般在經營對象方面各有自己的重點,主要按政府的經濟政策或產業政策進行重點扶植。專業銀行有的屬於政策性銀行。銀行以外的各種金融機構,一般都按規定的業務范圍經營。在一個國家的金融體制中,各金融機構的職能劃分,會隨著經濟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而有所變化。各有分工的金融機構實行某種組合和一定方式的協調配合,形成一個國家金融體制的特定格局。
『捌』 金融監管是什麼政府怎樣管理
金融監管: 對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是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的復合稱謂。金融監督是指金融監管版當局對權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並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
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市場准入的監管。2、市場運作過程的監管。3、市場退出的監管。
政府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是:1、依法實施金融監管。2、運用金融稽核手段實施金融監管。3、「四結合」的監管方法:包括現場稽核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全面監管與重點監管相結合;外部監管與內部自律相結合。
『玖』 區人民政府金融辦與銀行業務有哪些權利與義務
人民政府金融辦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各項事業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協調、支持和配合上級派駐監管機構對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規體系,監管信用中介機構;監督管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指導本地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工作;認真做好配合協調和信息交流工作,協助協調解決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發展中應由地方政府需解決的問題。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組織協調地方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監督檢查地方國有金融資產運營情況。根據上級有關規定擬訂和協調規范、整頓本地金融秩序的有關事務,確保地方金融安全、穩健和規范運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經營業務活動。加強社會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設,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區的政策和措施,促進本地金融安全。
五、負責本地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篩選、培育擬上市企業,指導企業准備上市工作,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擬定本地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推進金融市場發展和拓寬融資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運行和行業發展動態,及時提出金融決策參考意見和建議。負責收集本地金融、保險、證券系統的業務報表和業務統計工作;指導下級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辦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交辦的其它事項。
『拾』 央行是不是又是金融機構,又是政府
央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又叫中央銀行,簡稱央行。
央行不屬於金融機構,因為它不辦理存貸款業務。它主要是制定貨幣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管理人民幣流通,經營國庫。屬於政府。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