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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備表

發布時間:2021-01-23 11:35:48

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年度報告模版

附件2 金融機構反洗錢年度報告模板 xxxx機構反洗錢xxxx年度報告 xxxx人民銀行: 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現將我單位(含所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反洗錢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反洗錢工作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本機構(含本級機構及所轄分支機構,下同)反洗錢工作總體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一)內控制度建立和修訂情況。 (二)機制設置情況。報告本機構反洗錢組織架構設置情況,反洗錢工作體系的運作情況,可疑交易分析甄別的模式,對新型業務的洗錢風險研判機制等。 (三)技術保障情況。報告本機構反洗錢業務應用系統建設和反洗錢工作技術保障情況。 (四)人員配備與資質情況。報告本機構反洗錢工作崗位的人員配備,以及反洗錢崗位人員業務能力或業務資質情況。 報告模板使用要求: 1、文字報告文件名(WORD格式): 年度.金融機構編碼(或支付業務許可證編碼).機構名稱.年度報告 例如:2014. C1010211000012.中國工商銀行.年度報告 2、附表文件名(EXCEL格式): 年度.金融機構編碼(或支付業務許可證編碼).機構名稱.年度報表 例如:2014. C1010211000012.中國工商銀行.年度報表

② 商業銀行發行聯名卡是否需要向人民銀行或銀監局進行報備 向誰報備報備程序如何規定

聯名卡是商業復銀行與營制利性機構合作發行的銀行卡附屬產品,不是獨立存在的銀行卡品種。其所依附的銀行卡品種必須是已經人民銀行批準的具有全部銀行卡功能、可跨行業使用的借記卡或信用卡(含准貸記卡和貸記卡)。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聯名卡業務的管理、完善聯名卡業務管理制度,促進聯名卡業務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發行聯名卡進行事前備案管理。商業銀行總行發行聯名卡,應持聯名卡所依附品種的章程、聯名雙方協議及有關發行和使用的管理規定,向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與其總行名稱相同的聯名卡應在開辦前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使用的聯名卡,應持其總行的授權文件及上述材料向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備案。

二、商業銀行辦理聯名卡發行和申領業務,必須在經人民銀行批準的營業網點進行,不得委託任何單位或個人代理,並需遵守相應的銀行卡章程,要求申請人出具公安部門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並填寫申請表。

③ 金融機構發生哪些重大事項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風險、經營動向、信息變更和其他。前三項必報,其他根據各地人行的要求報送。

④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C、稽核審計報告。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內人民銀容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4)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備表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⑤ 企業美元賬戶向人民銀行報備的資料

美元賬戶向人民銀行報備需要對公帳戶,法人身份證,公章,營業執照等資料

具體你可以先打電話問問,不同銀行要求不同

⑥ 反洗錢工作聯系人離開單位,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備,這個規定是在那個文件里規定的謝謝

是不是《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他們第十條里有這么一項規定:回答

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其內部反洗錢工作部門設置、負責人及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如有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更新後的相關信息。

這條規定涵蓋了反洗錢工作聯系人離職的情況,10個工作日要報備給當地央行的!

⑦ 保險業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反洗錢監管檔案包括哪些

根據 國務院公報

《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章 非現場監管 中第版十一權條反洗錢報告機構應撰寫反洗錢年度報告,如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內容:

(一)反洗錢工作的整體情況及機構概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制建立情況;
(三)反洗錢法定義務履行情況;
(四)反洗錢工作配合與成效情況;
(五)其他反洗錢工作情況、問題及建議。
金融機構有境外機構的,由其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所屬境外機構接受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監管的情況。


原文請參考附件



⑧ 接入機構應當向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備和報告的事項有哪些

運行機構來和接入機構應按源月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異常查詢、違規查詢、非法提供、違規使用、信用報告泄漏等徵信信息安全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未發生徵信信息安全風險事件的,應採取零報告制度(即在表中填報「0」)。發生徵信信息安全風險事件的,應立即上報相關情況。全國性接入機構的總行應於每月初10日內將上月情況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地方性接入機構和全國性接入機構的分支機構應於每月初6日內將上月情況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應於每月初10日內將匯總的轄區內上月情況(包括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徵信查詢點情況)報送徵信管理局。

⑨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⑩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哪些反洗錢信息

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反洗錢信息:

(一內)反洗錢內部容控制制度建設情況;

(二)反洗錢工作機構和崗位設立情況;

(三)反洗錢宣傳和培訓情況;

(四)反洗錢年度內部審計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要求報送的其它。

(10)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報備表擴展閱讀:

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金融機構等部門和行業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參與。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行政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並同時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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