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服務主體與客體 分別是指什麼
廣義上的金融服務,是指整個金融業發揮其多種功能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版具體來說,金融服務是指權金融機構運用貨幣交易手段融通有價物品,向金融活動參與者和顧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獲得滿足的活動。
那麼按照主體和客體關系的定義——主體是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承擔者;客體是主體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指向的對象——可以得知:
金融服務的主體是金融服務的提供者(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參與者,客體是金融活動的對象,金融工具。
❷ 下列選項中,哪一項不是金融法律關系的保護機構
仲裁機構
❸ 金融法律關系的特點是什麼呀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包括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兩大部分,這兩大法律關系共同組成了現行金融互換的整個交易關系。金融互換交易關系與作為金融互換交易基礎的基礎法律關系之間有著重要的聯系,但兩者又相互區別與獨立。
關鍵詞:金融互換 法律關系 結構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是根據金融互換法律規范產生的、以各交易主體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形式所表現出來的特定社會關系。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互換交易者之間的法定權利與義務關系,是互換交易者之間進行互換交易行為的准繩。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的結構是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形式內容與組織架構,也就是說它主要包括哪些子法律關系以及這些子關系之間是何種結構關系。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從形式上講是由復數的法律關系共同組成的;這些作為組成部分的多個法律關系就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子部分。這些子法律關系,按照聯系方式的不同又可進一步劃分成核心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兩類。
金融互換交易的核心法律關系
金融互換的核心法律關系(以下簡稱「核心法律關系」)是指金融互換自身交易內在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按照時間順序標准,它可以劃分成三個部分:期初本金互換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初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出法律關系」;期中確定與履行連續支付義務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中法律關系」或「連續支付法律關系」;期末本金換回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本文稱之為「期末法律關系」或「本金換回法律關系」。這三個子部分法律關系,復合在一起就共同構成了核心法律關系。金融互換的雛形形式是平行貸款,平行貸款即由三個獨立的交易關系所構成。平行貸款經過演變與發展就產生了金融互換這種獨特的交易形式,之後,經過進一步演化,金融互換又發展出豐富的多種類型,盡管如此,金融互換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由多個子部分交易關系共同構成的原始形式特徵。
盡管核心法律關系在形式上是數個子法律關系的復合體,但在交易實踐中我們絕不可以將其肢解為獨立的數個法律關系,因為核心法律關系實質上為一項單一性的法律關系。這種數個子法律關系共同構成的復合性,僅僅是指其外觀上的表現特點,實質上其內在的每個所謂的子法律關系均徹底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為了金融互換交易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子部分存在,金融互換核心法律關系一旦肢解為獨立的子法律關系,它就不再成其為金融互換交易,而會變質為其他類型的交易。
因此,核心法律關系中的期初、期中與期末三類子法律關系是不能被看成三項獨立的交易的,它們只是核心法律關系不同時間階段的具體表現,並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所以在法律實踐中,我們也不能對其進行隔裂分析,亦不可對其進行分開立法或分別裁判,否則金融互換就會失去正常發展的條件與基礎。
金融互換交易的保障性法律關系
就當前實踐中將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復合為一體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定義而言,作為組成部分的兩類子法律關系也喪失了其原本的獨立性,而只是作一項全新的單一法律關系的組成部分而存在的。當前實踐中是利用合同法上的制度資源供給採取單一協議的形式將其復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說,包含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在內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是一項單一的合同關系,其中的具體互換交易與信用支持安排事宜均只是這一單一合同中的一項子內容,對任何子內容的違反均構成對整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違反。因此,對於實踐中的這種單一協議,我們同樣不能對其中的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進行隔裂研究與分別裁判。實踐中的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概念將兩類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強制性的疊加在一起,具有人為的擬制性,它是當前金融互換法律制度供給缺位導致金融互換交易實踐與現有法律制度妥協的產物。這種人為的擬制與妥協不一定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其法律後果就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其單一性的設計初衷始終面臨著現有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因而常常難以實現。
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以下簡稱「保障性法律關系」),是指保障金融互換自身交易順利實現的附屬性法律關系,它主要是指各種信用支持安排法律關系。目前,交易方所達成的任何一項金融互換交易都包含著信用支持安排,這種信用支持安排所體現的特定社會關系就是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保障性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各種擔保法律關系。目前常用的擔保方式主要是依據紐約州法所產生的《紐約法下信用支持附件》與依據英國法所產生的《英國法信用支持附件》兩種,具體的形式包括質押、抵押、交付保證金以及其他各種合格的信用支持物的交付。在金融互換的保障性法律關系中,信用支持物的交付始終是雙向的,即交易雙方始終相互提供合格的信用支持物,以為對方權利的實現進行擔保。
保障性法律關系並不是金融互換與生俱來的構成法律關系,它完全是附加於金融互換自身交易之上的一種相對獨立於核心法律關系之外的一種法律關系。從理論上講,僅有核心法律關系就足以構成一項完整的金融互換交易了,所以保障性法律關系並不是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必然組成部分。然而,在當前的實踐中,由於金融互換存在著較大的違約風險,故為了保障核心法律關系的順利實現,幾乎所有的金融互換均附加有保障性法律關系,並且在法律安排上,這種保障性法律關系與核心法律關系被人為的疊加、擬製成一體性的法律關系。例如金融衍生交易國際慣例的制訂者「國際掉期與衍生交易協會(ISDA)」就從法律文件的設置上嚴格將核心法律關系與保障性法律關系融為一體,並且各國也紛紛仿效;2007年我國出台的兩套金融衍生交易主協議文本也堅持了一體性的原則。一體性原則的重要特徵就在於對保障性法律關系的違反同時也構成了對核心法律關系的違反,反之亦然。金融互換交易必須要嚴格把握一體性的特點,否則將可能帶來不利的法律後果。
金融互換交易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間的關系
(一)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聯系
基礎法律關系是作為金融互換交易產生基礎的基礎交易所表現出來的法律關系,例如債券發行法律關系、借款法律關系、股票買賣法律關系、商品買賣法律關系等。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間的關系十分密切,具有統一性;前者是後者產生的基礎,後者是前者在特定意義上的延續,它實現了前者的特定終目的。可見,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具有相互統一性,並且它們在經濟層面上往往不可分割。
(二)基礎法律關系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區別及原因
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兩者之間又是相互獨立的,其原因如下:
兩者是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因為兩者在交易主體、權利義務內容以及表現形式等方面均是不相同的。
基礎法律關系並不必然包含在金融互換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意之中。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主體在相互交易時,一般並不去探究對方基礎法律關系存在與否、存在的時間、存在的類別與具體內容,而只是關心與對方的互換交易是否能夠滿足本方基礎法律關系的需要,並以本方基礎法律關系的實際需要為標准來選擇互換的交易對手;在交易對手選定之後,雙方只是對互換的具體內容、信用支持等事項進行協商並達到一致合意。可見基礎法律關系的各個方面並未包含在互換法律關系的合意之中。
將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獨立於基礎法律關系之外,能夠隔斷兩者在法律上的聯系,保證金融互換法律關系不受基礎法律關系瑕疵、被撤銷或無效的影響,同時,亦能保證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瑕疵、被撤銷或無效亦不影響基礎法律關系的正常成立與履行,從而有利於保障金融互換法律關系的穩定性與順利實現,亦有利於促進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與發展。
金融互換法律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是相互統一又相互獨立、相互區別的兩類法律關系,把握這一點,對於順利開展金融互換交易以及正確適用法律解決金融互換交易糾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❹ 金融工具包括哪些,屬於法律關系中的哪一類要素
金融市場的構成源要素主要有五個。
1.金融市場交易的主體(即參與者)
2.金融市場交易的客體(即貨幣資金)
3.金融市場交易的媒介(即金融工具)
4.金融市場交易的價格(即利息率)
5.金融市場交易的管理、組織形式與交易方式
然後金融工具就多了,基礎的包括證券、貨幣。
然後就是各種金融衍生品,期貨、期權、利率互換等等等等。
❺ 金融法律關系由哪些要素構成
金融法律關系由三個方面的要素構成:
(1)主體,在金融法律關系中依法享受權利專和承擔義務的屬參加者,包括國家、國家銀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
(2)客體,金融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貨幣、金銀以及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范的行為;
(3)內容,金融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
(5)金融服務活動是不是金融法律關系的客體擴展閱讀
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的地位是金融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即金融法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屬於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屬於哪一層次的法律部門。
金融法的性質決定了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作為自成一類規范或「一個法群」的金融法,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金融法是這個獨立部門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法律體系第三層次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作為一個法律學科,金融法就是隸屬於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可稱為法學的三級學科。
金融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法學是一個具有廣闊研究空間和長遠發展前途的新興法律學科。
❻ 金融服務主體與客體 分別是指什麼
主體指:為實現盈利、避險或國家宏觀經濟之目的參與的金融交易的組織、法人或個人。
❼ 金融法關系的客體,其特點包括什麼
金融法關系復的客體,其制特點包括(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系,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
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
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
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存在。至於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可以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供參考。
❽ 下列不屬於金融法律關系客體的是
金融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聯系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廣義的金融泛版指一切與信用貨幣的發行權、保管、兌換、結算,融通有關的經濟活動,甚至包括金銀的買賣,狹義的金融專指信用貨幣的融通。
金融的內容可概括為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付出,貸款的發放與回收,金銀、外匯的買賣,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保險、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結算等。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主要有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基金,還有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機構、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證券、金銀、外匯交易所等。
所以選D
因為財產不是與信用貨幣有關的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