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們公司(非金融機構)借給其他公司款賬務處理
一般的話,非金融機構的公司,不能經常借錢給其他公司的(如果你有銀行貸款的話更是不行的),偶然為之是可以的但是利息不能太高的,賬務處理
就是:
借
:其他應收款——XXXX公司
貸:
銀行存款
㈡ 非金融機構的長期借款應計入哪個科目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運用指南》,長期借款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內構借入的期限容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項借款.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貸款單位和貸款種類,分別"本金"、"溢折價"、"交易費用"等進行明細核算.
但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可以添加二級科目.
㈢ 有關「非銀行金融機構會計問題」的論文該怎麼寫啊
查閱資料
㈣ 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收入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你是非金融機構?那借款利息收入應該計入財務費用(貸方),發生的借款成本應該計入財務費用(借方)。
㈤ 從非金融機構借入款項的會計處理
非金融企業是來是指主要從事源市場貨物生產和提供非金融市場服務的常住企業,它主要包括各類法人企業。所有非金融企業歸並在一起,就形成非金融企業部門。
因此,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入款項,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企業
企業借入各種長期借款,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額,借記「長期借款——利息調整」科目。
㈥ 納稅人從非金融機構取得的借款需要發票入帳嗎
不需要,只要你有資金進入公司賬就可以,也就是有借款事實發生
用借版款協議入帳,權借款利息也可以計入財務費用,只是如果超過同期貸款利息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在所得稅年報時調出
稅法會計法都沒有說企業不允許在非金融機構借款
㈦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賬務處理
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如果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短期的內計入短期借款,長期的容計入長期借款。如果你覺得不好,增設一個其他長期應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業需要,這個不違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來款的余額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應收應付,否則稅務局會找麻煩的。
㈧ 請問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會計分錄怎麼做急急急急急
跟從銀行借款的分錄是一樣的。
資本化的計入在建工程或存貨等科目
非資本化的計入財務費用。
㈨ 金融企業會計與非金融企業會計的比較
以金融企業為會計主體的一種行業會計。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分類,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企業具有一定不同於其他企業的特點,這就決定了金融企業會計也有其不同於其他企業會計的特點。
金融企業的特點以銀行為例說明金融企業的特點。銀行是經營貨幣信用的經濟機構,其主要經濟活動是運用貨幣這一特殊形式,籌集、融通和分配資金。銀行經營的基本業務活動主要包括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儲蓄、轉賬結算、現金收付、經理國庫、票據貼現、金銀行 外匯買賣、信託租賃等。銀行經營的業務,絕大部分是貨幣資金的收、付或返回,即貨幣資金運動。它既沒有工、農、商等企業的經營資金循環周期的內容,也不同於預算單位資金收、支、領、報的單一貨幣收付工程。在工、農、商等產業部門,各企業從事的經營業務活動與財務活動往往是分離的,如工業企業的產品生產由生產部門負債,財務活動則由財會部門負債。而銀行不同,由於它的經營對象本身就是貨幣,各項業務活動的直接結果大部分是引起貨幣資金的增減變動,因而銀行的經濟活動主要表現為財務活動。
金融企業會計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上方面:(1)利息收支的核算。利息收支是金融企業業務的重要內容,在會計核算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企業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分別種類存款、貨款,按期計算的利息收支。(2)手續費收支的核算。手段費收持是金融企業為辦理金融業務發生的,企業應收支兩條線的核算原則分別進行核算,不得將手續費收入直接低作支出。有特殊規定的也慶先入賬,再分別按有關規定提取使用。(3)備抵性准備的核算。備抵性包括壞賬准備、貸款呆賬准備和投資風險准備。壞賬准備指按就上利息、應收保費和應收分保賬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備;貸款呆賬准備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貸款余額的一定是取的准備;投資風險准備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長期投資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風險准備。
非金融機構會計以企業為主體,以其經營資金運動為對象,旨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與政府及非營利組織不同,企業的創立和存在,是以獲取利潤為其基本目的;因此,作為企業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會計,必然要為企業實現其獲取利潤的目的服務。企業會計的主要特點是:
(1)企業的獲利能力與償債能力必須提供方面的信息,以滿足投資者與債權人的決策需要。
(2)在企業內部管理方面資源使用的效益變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既要為企業管理提供有關的信息,還要進行經濟預測,制定經濟計劃和預算,參與經濟決策。
(3)用權責發生製作為記賬基礎,正確核算盈虧。
㈩ 向非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如何稅務處理
問:位於南京市六合區的某裝飾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公司,由於向銀行貸款的申請一直未通過,為解燃眉之急,公司在2014年初向另一家熟悉的企業借款200萬元用於日常經營,期限2年,約定年利率15%,每年年底支付利息。但是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的李會計咨詢,原來公司2014年要支付借款利息30萬元,這筆利息支出應如何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因此,李會計所在的裝飾公司可以比照上述規定計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並在辦理匯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