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企業符合試行聯合授信機制條件
為抑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風險,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版前印發《銀行業權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20億—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並部署開展試點。
對違反銀企協議,提供虛假信息,超出聯合授信額度對外融資,逃廢成員銀行債務的企業,可由牽頭銀行組織成員銀行按銀企協議約定,採取一致行動進行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