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費者受尊重權的什麼是消費者受尊重權
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下列權利: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辱罵、誹謗、名譽詆毀、非法搜查、拘禁等行為。
『貳』 什麼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受尊重權
所謂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叄』 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人格尊嚴和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安全權 :是人權引申的權利即公民享有人身、財產 、 精神 、不受侵犯 、 威脅 、 脅迫、欺詐、勒索的權利。 知情權 (RIGHT OF INFORMATION) 1.任何被徵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體,對於所徵集的個人信息以及根據這些信息所加工的徵信產品,都享有知情權,有權知道自己被徵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徵信產品的具體內容和形式。 2. 有關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鑒於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查處過程中原告的舉證負擔較重,TRIPS協議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提供可以合理取得並足以支持其權利主張的證據,同時指出能夠支持其權利主張的證據處於相對方的控制之下,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另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條件是,在適當的情況下,應具有保障秘密信息的手段。 為了幫助權利人取得證據,TRIPS協議甚至明確授權,只要並非與侵權的嚴重程度不協調,各成員可以規定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將捲入製造和銷售侵權商品或提供侵權服務的第三方的身份及其銷售渠道等信息提供給權利持有人。這樣就可以大大加強查處的力度和效率。 知情權(Right to Know),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首先是公法領域內的概念。現今,隨著知情權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發展演變,其外延已不斷擴大,不僅涉及公法領域,也涉及私法領域,如消費者知情權即是知情權擴展至私法領域的具體表現。 自主選擇權 ,是指消費者享有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它包括: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和服務方式;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公平交易權 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為消費者切實享有公平交易權給予了法律上的保證。 求償權 (1)代位求償 1.代位求償的含義 代位求償: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在保險實務中,代位求償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兩種形式。 堅持該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得到雙重賠償(既從保險人得到賠償,又從第三者得到賠償),又有利於被保險人迅速得到保險賠償;有利於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關責任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代位求償的條件 (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范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應由第三者承擔責任。 (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這既是保險人賠償的條件,也是代位的條件。 (4)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若保險人向第三者實際取得的賠償金額大於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則保險人必須將超過部分的金額退給被保險人。這是代位求償的許可權。 3.代位求償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按照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只能得到補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而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存在保險金的給付,而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 另外,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4、保險代位求償權其法律淵源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古老而又頗具特色的一項制度。據考證,有關代位求償權的最早表述是1748年英國法官LordHardwicke在Randal訴Cackran一案中作出的。[1]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它是指由於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後,有權把自己置於被保險人的地位,獲得被保險人有關該項損失的一切權利和補償。保險人可以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者直接索賠或提起索賠訴訟,保險人的這種行為,就稱為代位求償;其所享有的權利,稱為「代位求償權」。 人格尊嚴 是指公民的名譽和公民作為一個人應當受到他人最起碼的尊重的權利。它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 人格尊嚴權 立法和司法上並未有規定或解釋,因為人格尊嚴本為抽象。民法學理上,有認為人格尊嚴是具有倫理性品格的權利,是主體對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統一,是對個人價值主客觀評價的結合。也有認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內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權的最重要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社會地位並且受到他人和社會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與其在社會上享有的最起碼尊重的結合。這幾種認識基本一致認為人格尊嚴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觀價值復合性。因此,判斷自然人人格尊嚴是否受到侵害,不能僅考慮該自然人的主觀自尊感受,更要從客觀角度考慮其在通常社會范圍內所享有的作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貶損;如果是,則其人格尊嚴遭受侵害。 風俗習慣 (fēng sú xí guàn) 解釋:個人或集體的傳統風尚、禮節、習性。 出處:鄧小平《關於西南少數民族問題》:「例如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尊重藏民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 示例:1.我們到一個地方就要尊重當地的~。2.由「成丁禮」到「冠禮」斷發文身或鑿齒拔牙、以及血緣復九、父仇不共戴天、女子結婚不落夫家等等,都是由氏族公社遺傳下來的風俗習慣。(黃現璠《試論百越和百濮的異同》) 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於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制裁。 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繫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團結的大事。 ****** 你點下面的鏈接看看吧,或許會有幫助 http://www.jle.com.cn/stjj/allfile/bksc/bksc5105.htm
『肆』 消費者的安全權與受尊重權的關系
消費者的安全權是指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的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同一主體,兩個是不同的權利,統一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
『伍』 你認為管理層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分別是什麼
管理層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方面的角色和責任分別是是服務者和監督者。
管理者專是在組織中屬直接參與和幫助他人工作的人,管理者通過其地位和知識,對組織負有貢獻的責任,因而能夠實質性的影響該組織經營及達成成果的能力者。現代觀點強調管理者必須對組織負責,而不僅僅是監督指導,與管理者相對應的是非管理者。
(5)金融機構受尊重權是指擴展閱讀:
管理者分類
1、基層管理者
基層管理者是指那些在組織中直接負責非管理類員工日常活動的人。基層管理者主要職責是直接指揮和監督現場作業人員,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劃和指令。
2、中層管理者
中層管理者是指位於組織中的基層管理者和高層管理者之間的人。
承上啟下。主要職責是正確領會高層的指示精神,創造性地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有效指揮各基層管理者開展工作。注重的是日常管理事務。
3、高層管理者(引導者)
高層管理者(引導者)是指組織中居於頂層或接近於頂層的人。
對組織負全責,主要側重於溝通組織與外部的聯系和決定組織的大政方針。其更為嚴格的定義是引導者,不屬於管理者的范圍。
『陸』 什麼是消費者受尊重權
所謂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指 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 商品 和接受 服務 時,版 享有其人格尊嚴權、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下列權利: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辱罵、誹謗、名譽詆毀、非法搜查、 拘禁等行為。周暉,屈振甫.《新編經濟法》[M]. 北京大學 出版 社,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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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准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並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捌』 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知權、受尊重和監督權有關的內容
安全權指顧客在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時有保障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
知情權也叫知悉真情回權,知道有關產答品的基本情況如生產廠家保質期,生產日期等;
選擇權也就是自主選擇權指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有權到這家或那家購買商品;
公平交易權是指商家做到誠信經營.
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在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利向有關部門提出賠償請求,
結權指消費者可以依法成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己的權利,比如消費者協會就是最大的組織.
獲知權就是消費者有權獲取消費的相關知識信息.
受尊重權一般是指人格尊嚴受尊重,民族習慣受尊重,
監督權是有權監督舉報非法的侵害消費者的活動.
『玖』 消費者受尊重權的介紹
所謂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