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認定非金融機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效力
銀行承兌匯票 是銀行的承諾
『貳』 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認定我國有規定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中文名違法發放貸款罪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主 題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行 為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概念
?
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立案標准
公安部經偵局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
(2009)
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准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
『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是怎樣的
您好,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以下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因受存款方的勒索而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與處理
實踐中,有的存款大戶頭常常以「搬走」存款要挾其入款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要求其盡快提高自己所存款項的存款利率;或者先行給付部分息差抑或提供若乾颱汽車或房屋使用權等等。一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特別是效益或 「口岸」較差的銀行,為了保住自己的存款額度,不得不就範。對於這種情形,立法上未作明文規定,在處理方式上,至少有以下三種方案可供選擇:
第一,雙方均定罪、且均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亦即雙方構成共同非法吸收存款罪。此種犯罪的實質為有身份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而對其中吸收存款人因其具有法定身份,應定性為主犯;而存款人因其無法定身份理應定性為從犯;
第二,存款方定性為索賄罪、吸收存款方因為被索賄而「行賄」無罪。
第三,雙方均定罪,但將雙方設定為對合犯。亦即雙方雖仍屬共犯,但不是構成同一罪種的共犯而是互為犯罪對象的會合共犯中的對向犯(又稱對合犯)。此種會合共犯中,各方所觸犯罪名往往不同。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場合,吸收存款方犯了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索賄人款方則犯了單位 (或個人)索賄罪。
對此三種定性方式,我們認為按第三種方式,定性較為合理合法。因為:
按第一種方式處理,首先不符合存款人的行為特徵,事實是索賄存款人並沒有任何幫助吸款人從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幫助行為。
按第二種方式處理,若對因存款人索賄而非法吸收款的行為人不作犯罪處理,也不合刑事法律的基本理論。因為,非法吸收存款的實質在於以賄賂的方式不法吸收存款,而根據本法第393條規定,因被勒索而被迫行賄者,只有在「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條件下,才不構成行賄罪。以此對照,本案中吸收存款人在受到勒索的情況下,為了獲得存款,竟不惜「出賣」國家法律,敢以直接抬高或變相抬高央行法定利率的手法來獲取大戶存款,這種「利益」完全沒有正當性可言,因而,此種場合,吸收存款人不能以受到「勒索」而作無罪辯護,充其量能據此對行為人作罪輕辯護而已。
(二)對以換好工種、安排存款大戶子女就業等方式非法吸收存款者的定性與處理
目前一些銀行往往以安排存款大戶子女(主要指安排能夠決定本單位存款人處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權利人士或直接掌管存款運作管理人員的子女)進銀行工作等方式招攬存款;對子女已經就業者,有的吸收存款方則進一步以將其子女調入本行工作為招攬誘餌,等等。以此類方法招攬存款,當然屬於「非法」吸收存款行為,但對此行為是否一概定性為非法吸收存款罪行為,尚有商榷餘地。這是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要件不僅僅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且須有較為嚴重的「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上述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當然也擾亂了金融秩序,但與抬高或變相抬高國家利率的行為、以及與假冒享有吸收存款許可權的金融主體的行為來非法吸收存款者相比較,後二者對金融秩序的破壞顯然更為直接和嚴重,因而將後二者設置為犯罪、對其科以刑罰方法來處罰理所當然。對以換好工種、安排存款大戶子女就業等等方式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尚須積累司法實踐經驗,再予解決。
(三)對以「體外循環」方式非法以貸吸存行為的處理
如上所述,以此方式以貸吸存,如其因此「造成重大損失」者,其行為本身,又觸犯了本法第187條規定的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如此,行為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手段行為就觸犯了兩個罪名,符合刑法上的牽連犯特徵,應按牽連犯的處理原則,從一重處斷。從法定刑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的法定刑相對更重,因而對此行為,可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酌定為非法發放貸款罪,並根據187條的法定刑裁量刑罰。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大小。如果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較小的,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條之規定,不構成犯罪。
(2)是否出於故意。如果不是出於故意實施的,不構成犯罪。
(3)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構成犯罪。如行為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幅度內提高利率吸收公眾存款的,不能認為構成犯罪。
(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任何財物。
(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包括用欺騙方法吸收公眾存款,還包括利用強迫、利誘等其他方法吸收公眾存款;後者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獲得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無非法佔有目的;後者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4)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單位構成;後者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區別
由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兩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系,有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者同時又非法吸收了存款,而非法吸收存款又是擅自設立的金融機構所為;有的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而後又非法吸收了公眾的存款,或者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目的就是為了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所以,司法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時,應當注意將這兩種不同的犯罪區別開來。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犯罪構成不同,應注意區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對於構成數罪的,應當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肆』 銀行類金融機構是一般納稅人嗎
銀行類金融機構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屬於一般納稅人。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准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准確稅務資料。
(4)如何認定是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經認定機關批准後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准完畢,並由主管稅務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伍』 金融服務質量有哪些判定的標准
1.零距離:零距離並不單指營銷人員與客戶面對面的接觸,面對面接觸只是營銷過程中專的一個環節屬,是營銷人員與客戶溝通的一種表象。這里的零距離是指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感情處於一種沒有障礙的狀態。金融機構通過服務與客戶之間形成一種互助、互慕、互惠的關系,雙方相互依賴、相互信任,使客戶的忠誠度更加牢固。
2.零投訴:零投訴並不是說沒有投訴。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沒有瑕疵,金融服務也是如此。有時是企業的服務出錯,有時是遇上了愛挑剔的客戶,這時金融服務就會出現偏差,甚至會引起投訴。這里所說的零投訴是指通過糾偏的做法,使投訴帶來的不良後果為零,避免客戶因為投訴而離開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糾偏方法主要有:道歉並把客戶的意見記下來,立刻解決問題,給客戶一定的補償,介紹適合的產品給客戶,留下客戶的聯系方式並與他長期保持聯系等。
3.零成本:零成本並不是指金融機構不用付出一點服務成本,而是指通過優質的服務用最小的成本贏得和發展客戶,客戶越多,分攤到每一個客戶和業務的服務成本就越低,服務的成功率越高。
『陸』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怎麼定義什麼是套取
就是利用虛假業務來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方面的信貸資助。
比如說一家公司現專在急需一筆資金,屬但是在正常情況下銀行一般不會給你任何信貸。所以現在這家公司就捏造一份項目合同,提交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的信貸資助,這就是一種套取銀行信用的方法。
套取資金指的是通過虛報項目、投資規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虛報投資完成額,騙取國家建設投資的行為。
簡單舉例說,就是本來沒有這個項目或沒有這么大投資,但單位或個人無中生有,以少報多,通過虛報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用做他用。
『柒』 銀行卡貸款詐騙是怎樣認定
貸款詐騙罪的表現形式主要為如下幾種:
l、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回金融答機構的貸款。如,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主要包括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
『捌』 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的貴金屬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否應當辦理稅務登記並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一、對於金融機構從事的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屬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由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
(二)各支行、分理處、儲蓄所應依法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三)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銷售貴金屬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3號)規定:「一、金融機構從事經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的金、銀、鉑等貴金屬交易業務,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開展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8號)規定,實行金融機構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所在地市級分行、支行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統一清算繳納的辦法。
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允許,是指金融機構能夠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其從事貴金屬交易業務的批復文件,或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的備案文件,或行業主管部門未限制其經營貴金屬業務的有關證明文件。」
『玖』 如果一家國外金融投資機構的在線支付系統對接了國內很多大銀行,是否憑這一點判定這家金融機構的真實性
要看是總對復總對接還是某個分制行或者支行對接,總對總一般是屬於戰略性的合作關系了。而地級分行的對接或者支行間的對接不能對一家機構的權威性進行參考,如果出事了雙方之間不會是平等的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書面的合作協議是會有連帶關系的。你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判斷。我個人覺得是可以判斷的,畢竟四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