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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投訴處理監督處理機制

發布時間:2021-01-26 08:16:26

A.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心投訴處理監管員工作是什麼,工作忙嗎

看自己喜歡不喜歡,大概給你介紹一下

一、監督對象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回評標專家、行政答監督人員

二、審查內容

  1. 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2. 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3. 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4. 相關請求及主張;

  5. 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6. 投訴人身份要求

  7. 是否超出投訴時限

三、處理方式

投訴舉報案件調查取證、處理。

四、處理措施

通過調查、取證,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核實。在處理過程中聽取被投訴人陳述和申辯,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報主任室,進行集體討論。

五、處理程序

  1. 辦公室收件後,對投訴舉報件進行初審

  2. 主任室批辦後轉經辦人

  3. 組織調查取證,核實情況後提出書面意見

  4. 經討論,主任室審核後,出具投訴處理書

  5. 投訴舉報案件檔案整理歸檔備查

六、辦理時限

收件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七、監督處理

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B.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有哪些

【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
由於招標投標活動參與的主體較多,有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等,每一個主體在招投標活動中均享有各自獨立的權利義務,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決定也同樣會涉及到參與招投標的每一個主體的權利義務。
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不能直接處分某些主體,如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是相對獨立的主體,在招投標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評標委員會依法享有獨立評標的權利,除非出現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一般不能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或者代替評標委員會對某個投標人的投標直接進行判定等。但這並不意味著行政監督部門不能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行為進行監督。
行政監督機關一旦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出現了違反招標文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況,可依法行使監督權,甚至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筆者曾接觸到一起招投標糾紛案件,投訴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要求,但評標委員會未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對該投標文件進行形式審查,而直接進行評標。
行政監督機關經調查認定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裝訂條件,屬於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而評標委員會未使用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形式審查,因此,認定評標委員會使用了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准進行評標,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做出了重新評標的處理決定。而投訴人認為,該項目應當重新招標而非重新評標,並以此為由提起了行政復議。該案實際上有兩個爭議焦點。
第一,行政監督機關能否否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
第二,若否定了評標委員會部分結果,應當重新招標還是重新評標。
筆者認為,行政監督機關在該案的認定上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機關不能任意地否定評標委員會的結果,但若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違反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評審時,行政監督機關有權否定部分評審結果,以體現行政監督機關的監督者身份。
而評審結果被否定後,行政監督機關有權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相關規定,在該種情形下,重新評標和重新招標均符合法律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在作出處理意見時,享有自由裁量權。因此,筆者認為該案中投訴人的復議請求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招投標投訴處理是加強招投標活動監督的重要環節,對目前實踐中暴露的法律問題社會各界需對其予以足夠的重視,並通過完善相關法律規范等方式予以妥善解決。除上述分析的幾個典型法律問題外,招投標活動投訴還涉及到其他大量的法律問題,相信招投標法律制度將會逐漸健全,招投標制度也會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C. 招投標的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比比招標信息平台小許為您介紹: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決定是否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作出處理,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D. 銀行監督委員會會不會解決儲戶投訴

銀監會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簡稱。
主要功能就是統一監督管理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除此之外,它還擬訂有關銀行業監管的政策法規,負責市場准入和運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
銀監會主要職責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 基層稅務分局處理投訴的建議

一、當前基層納稅服務投訴存在的問題。
在總局《辦法》沒有出台之前,我們縣市一級稅務部門基本沒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受理、調查、處理納稅服務投訴的辦法和工作機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渠道不暢通。一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投訴沒有一個明確的機構或部門受理,也沒明確具體由哪級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往往是相關部門負責人指令某人或某部門處理。二是納稅人投訴方式不明確。以前我們在接受納稅人投訴事件方面主要是通過信件上訪、向主管部門領導投訴,或者是電話舉報等,沒有一個向社會公開的渠道;三是少數納稅人因畏懼稅務部門或稅務人員,不敢直接投訴,而是向地方政府部門或社會反饋,在社會上形成不良影響,影響稅務部門的形象。
(二)機制不健全。在《辦法》沒出台前,一是各地均沒有建立納稅服務投訴工作機制,對投訴、受理、調查、處理、反饋等環節沒有規范的處理和應對流程、責任追究。二是從制度上、機制上、管理上、監督上沒有強化對納稅服務投訴的日常考核,更沒有防範和監控力度。
(三)處理不規范。在《辦法》沒出台前,我們在處理納稅服務投訴時沒有一個具體的時限,對納稅人反映的問題遲遲不予答復;部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投訴中反映的問題,重視不夠,相互推諉扯皮,不予認真處理,能擋就擋,能推則推;有的甚至認為納稅人投訴是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過不去,明知有錯也不聞不問,極力護短;對處理結果因「遮羞」也沒有公開,缺少服務投訴透明空間。
二、產生納稅服務投訴的成因。
(一)納稅人維權意識的增強。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體系的逐步完善和納稅知識的普及面以及稅收宣傳力度、辦稅公開力度的加大,特別是國稅總局近幾年對納稅人權利、義務、納稅服務工作等進一步規范,更多納稅人開始通過法律法規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納稅服務不到位、行政執法不當或偏頗,將很容易形成納稅人的投訴或採取其他法律救濟的手段來保護自己。
(二)稅務人員責任意識淡薄、辦稅服務水平不高。
其實我們內部人員的因素是形成納稅人投訴的主要原因,這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是注重自身的權力,忽視納稅人的權利,執法意識差。不能正確擺正公正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系,在處理涉稅事宜的過程中不作為或亂作為;有的執法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收「關系稅」、「人情稅」、以權謀私、為稅不廉。
二是注重自身的身份,忽視納稅人的需求,服務意思差。有的人以管理者、執法者自居,認為納稅服務是份外的,不能以納稅人的需求為導向給納稅人提供服務,對納稅人辦稅過程中存在需要解決的問題視而不見或久拖不辦。
三是人員業務素質差。因自身業務不過硬,在辦理涉稅事項過程中適用法律、法規、政策錯誤、依據不準確、程序不規范、許可權不得當、處理結果不公平,給納稅人造成損害。
(三)稅務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缺失。主要表現為:崗責體系不健全,工作日常考核不到位,責任追究不嚴格,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備,違規處理不到位,「疏於管理、淡化責任」,激勵機制不建全、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等等,這些都是形成納稅服務投訴的主要原因。
三、做好當前基層納稅服務投訴的幾點思考。
(一)強化對納稅人權益保護的責任意識。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正確看待納稅服務投訴這一問題,既不能迴避也不能搪塞,更不能將納稅服務投訴看成是稅務機關的負擔。要從完善制度,提高稅務人員素質入手,加強對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管理。
充分認識做好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轉變服務理念,增強責任感,更多地從納稅人的角度考慮工作思路和措施,想納稅人之所想,急納稅人之所急,准確把握納稅人的合理需求,認真細致妥善處理納稅服務投訴,及時解決納稅人最關心的問題。
按照省局要求,特別是要轉變服務觀念,全力服務好納稅人,以減少產生納稅服務投訴的可能性,做到讓投訴人能夠息訴罷訪。
一是要破除執法「強勢論」,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就是要轉變以稅務機關為中心的觀念,樹立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的理念,在執法角色上要由「執法+管理」的強勢角色向「平等+服務」的平等角色轉變,更多地考慮和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明確,納稅服務源於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和需求的滿足,即「始於納稅人需求,基於納稅人滿意,終於納稅人遵從」,也就是要以納稅人的正當需求作為我們改進稅收管理的重要信號,以納稅人的滿意度作為衡量納稅服務質量的重要標准。在工作的主導方向上,要由以滿足征稅需求為主向以服務納稅人的納稅需求為主轉變,在設置管理流程、提供納稅方式時要設身處地為納稅人著想,多一些「換位思考」。二是要破除「對立論」,牢固樹立公正執法是最好的服務理念。就是要轉變把執法與服務對立起來的單純執法觀念,防止出現執法與服務「兩張皮」。公正執法、公平稅負是對納稅人最好的服務。納稅服務的基本目標,就是引導納稅人自覺遵從稅法,進而推動依法治稅。因此,要堅持執法與服務並重,在規范執法中體現服務,在優化服務中促進執法。三是要破除「份外論」,牢固樹立納稅服務是法定義務和基本職責的理念。實踐中,有人認為納稅服務是份外的事情,是「軟指標」,與稅收征管主業關系不大,抓不抓無關緊要。這種認識上的偏差要堅決糾正過來。必須明確,納稅服務是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一項基本職責,是稅務機關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二)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稅務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繫到納稅服務水平的高低。按照《辦法》所明確的投訴受案范圍即包括稅法宣傳、納稅咨詢,也包括辦稅服務以及納稅人權益保護,包含了稅務機關的征、管、查各個環節。因此,一方面要加強崗位技能培訓,增強稅務人員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強化人員更新知識學習,特別是新政策法規的學習,增強人員運用政策、把握政策的准確度。其三是要強化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如《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稅務人員的工作用語、工作態度不符合文明規范要求的」納稅人可以投訴,因此,我們的服務是否文明、規范、符合要求,等等這些在日常工作中也是不容忽視的。再如《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稅務機關違反有關文件規定或者違背公開承諾,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同一納稅人實施一次以上納稅評估或者進行兩次以上稅務檢查的」
納稅人可以投訴,這就要求我們國稅部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須要規范我們的行為,甚至包括我們的工作規劃和工作部署。
(三)暢通納稅服務投訴渠道。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投訴一般應採取實名投訴,投訴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提出。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進行投訴,不僅反映了稅收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同時也是對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愛護,所以作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該辯證的看待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盡力為納稅人投訴提供便利條件。
一是作為基層國稅機關應通過辦稅服務廳設立維權或投訴窗口、稅務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公開納稅服務部門投訴電話和社會第三方等多種途徑,暢通納稅人的納稅服務投訴渠道,受理納稅服務投訴;
二是在納稅人採取直接投訴、實名投訴的同時,也可以允許納稅人選擇委託投訴或匿名投訴等多種方式,暢通納稅人的納稅服務投訴渠道,受理納稅服務投訴。
三是在納稅人向所在地納稅服務部門投訴的同時,也可以允許納稅人向上級稅務機關或向紀檢、監察等執法監督部門投訴,暢通納稅人的納稅服務投訴渠道,受理納稅服務投訴。
同時我們還應按照《辦法》的要求,建立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制度,記錄投訴的收到時間、投訴人、被投訴人、聯系方式、投訴內容、受理情況以及辦理結果等內容,並向納稅人公布負責納稅服務投訴機構的通訊地址、投訴電話、電子郵箱,公布與納稅服務投訴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投訴人提供便利。

(四)完善機制、規范程序。
一是要明確職責。目前各地均設立了辦稅服務廳或納稅服務專門機構,因此,縣市級納稅服務科(股)或辦稅服務廳應為納稅服務投訴的管理部門,作為納稅服務投訴的管理部門應該明確納稅服務投訴工作職責,指定專人負責納稅服務投訴的受理、事項的審核處理、投訴處理結果的回復和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結果的落實情況等。同時相關部門如稅政、法規、監察等也應當按照業務分工,配合納稅服務部門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納稅服務投訴工作。
二是要規范流程。主要是要通過完善納稅人投訴受理辦理制度,規范納稅人納稅服務投訴的受理、處理方式、調查與辦理程序和答復回訪、反饋機制,明確納稅服務投訴處理在機關內部的流轉過程和各環節辦理時限,從環節和流程上加以規范化、標准化、制度化。
三是要強化監督。主要是要建立和完善對納稅服務投訴工作考核體系,強化對工作的日常考核,加大防範和監控力度,確保納稅服務投訴工作的及時、有效處理,全面促進服務質量的提高。
(五)注重處理結果及信息反饋的綜合利用。
一是納稅服務部門應定期對納稅服務投訴情況進行整理、歸納,做好統計、分析工作,總結階段內熱點、焦點或共性問題,形成整改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強化投訴處理結果應用,及時解決納稅服務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與問題,提高管理人員的工作水平和能力以及納稅服務質量。另一方面,加強外部信息反饋,對納稅服務投訴的調查處理結果,要及時實事求是的反饋給投訴人,虛心聽取投訴人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F. 銀監局處理消費者投訴經過哪些程序

1、是接訴、受理、立項和轉辦階段。

2、是立項投訴的調查和處置內階段。

3、是立項投訴容的後續監管階段。

具體程序你可以參考查詢:銀監辦發[2018]13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銀監會機關銀行業消費者投訴處理規程的通知》



您若要舉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業務和服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請以書面形式向當地銀監局信訪,詳述舉報對象、舉報事件經過及性質、相關證據、舉報人姓名及聯絡方法等,並附上舉報人身份證復印件。一般來說,銀監局對口述形式或匿名舉報都不便受理。

銀監局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投訴熱線(調解中心)的業務指導部門,對其開展的相關糾紛處理工作進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對舉報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的信訪事項,銀監局將開展針對性的調查,如舉報事項屬實,將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G. 淺談如何做好衛生監督投訴舉報處置工作

劉鋼(遼寧省凌源市衛生監督所 遼寧凌源 122500) 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對衛生的安全意識和參與意識越來越高,有關衛生安全問題的投訴舉報也越來越多。認真及時做好投訴舉報工作,及時解決群眾利益被侵害問題,查處違法行為,消除公共衛生隱患,不僅是提高行政效能,為民服務的重要舉措,也是衛生執法工作能力的充分展現。 我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多為投訴和舉報的復合體,並以來電、上級交辦、來信或者來訪等主要形式進行反映,個別與新聞部門共同投訴。投訴舉報人為保護個人利益及安危通常採取匿名投訴或舉報,有時反映情況不明確、地址不詳細,造成無法核實、查處困難[1]。許多舉報人請求對其訴求主張予以支持並追償其損失,由於當事人的社會背景、文化層次及自身狀況不同,訴求主張往往差異較大,增加了應對和處置工作的難度。同時,由於某些投訴和舉報的問題排查工作環節多,用時較長,易使當事人產生不滿,不僅影響工作質量,而且造成了不必要的負面影響。我認為,衛生監督機構應將科學監管理念融入舉報投訴的應對和處置工作中,在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應對工作制度和處置工作程序的前提下,運用綜合管理手段抓好受理、調查處理和反饋三個環節,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真正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確保人民群眾衛生安全。 1 受理 1.1 受理范圍 認真閱讀並分析投訴舉報材料的內容,確定受理范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要抓住重點,查找投訴舉報材料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條不紊,有的放矢,防止片面性和盲目性。衛生監督所是執法機構,不同於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服務機構,要有明確的法律條款規定方可受理,在沒有上級命令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參照、比照法規受理,更不能因為熟悉衛生知識而服務性執法。在受理時,也要主動了解舉報人的訴求,使其投訴問題、訴求(訴求為先)均為本機構管轄,且與其它機構無重要交叉時,才能受理。 1.2 受理時的人文關懷 舉報投訴受理工作看似簡單,卻是衛生監督機構與當事人交流溝通、化解矛盾、解決問題的關鍵環節。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因衛生或服務達不到預期目的或引起其它問題時,常常情緒激動,言語措辭偏激,有些人不僅對其舉報投訴的對象不滿,甚至對衛生監督機構也不滿,給解決問題、化解矛盾增加了難度。我認為,受理人員必須努力與舉報投訴者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才能利於工作順利進行。因此,受理人員必須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及應對和處置復雜問題的能力,耐心細致地傾聽當事人的訴說並認真做好記錄,真誠地了解相關情況,使其在訴說過程中逐漸緩解精神壓力,提升對衛生監督機構的信任度。受理人員要充分告知當事人查辦工作程序,使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期刊文章分類查詢,盡在期刊圖書館同時,對受到傷害的當事人要關心、關懷,對應用醫學和衛生健康相關知識做一些必要的解釋和疏導工作,消除當事人的緊張和恐懼情緒,強化當事人衛生安全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2 立案調查 2.1 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投訴後要快速反應、及時查處、注重時效。舉報和投訴往往是針對某一時間點或時間段的行為,而事件發展是一個動態過程,如果衛生監督部門不及時調查處理,就會給調查取證工作帶來困難,就難以對舉報投訴的內容開展調查,甚至無法確定舉報投訴內容是否屬實,有無違法行為。 2.2 應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行政。整個調查處理過程應嚴格按照衛生監督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開展工作,做出的決定要證據完備,引用法律法規條款適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3 開展調查處理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利用調查機會,認真向被調查對象宣傳衛生監督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使被調查對象理解和配合調查處理的順利進行。 3 回訪與總結 3.1 具體工作中,監督機構內設法規部門要按照職責要求,對投訴舉報案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進行事中、事後監督,及時了解掌握案情,督促相關承辦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置,保證查辦結果客觀公正。 3.2 調查處理完投訴舉報案件後,衛生監督員要善於總結,不斷汲取調查處理過程中的經驗,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定期分析,及時掌握轄區內衛生監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以便有針對性的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努力提升衛生監督執法水平,以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 衛生投訴舉報已成為衛生行政部門聯系群眾,接受社會監督的重要方式,群眾利益無小事,做好投訴舉報受理調查工作,關系著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發展[3]。為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的衛生監督工作要求,進一步開展好投訴舉報受理調查工作,我們要認真處理每一個電話,每一封來信,確保投訴舉報件件有迴音並針對群眾投訴舉報的熱點,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履行衛生監督職責,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H.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全文

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前款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和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含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已經收到的,應當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並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於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3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後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准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且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I.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招投標投訴的許可權問題有哪些

招投標投訴處理是實施招投標監督的重要環節,但是在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待完回善之際,招投標投訴答處理的過程中暴露出了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本文以建設工程相關招投標項目為例,對投訴主體資格認定、投訴人舉證責任、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處理許可權等幾個典型問題進行分析。

投訴主體的資格認定問題

在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人的投訴時,首先應對投訴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體資格進行判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即規定招投標投訴主體包括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兩類,但「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訴主體的資格認定也就成了投標投訴處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對的棘手問題。

J. 12331投訴舉報處理時限是多少天

根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規定》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10)金融機構投訴處理監督處理機制擴展閱讀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6年1月12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受理、辦理程序、信息管理、監督與責任、附則6章40條,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受理

第十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葯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收到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無同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部門。

第十一條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二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二)被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

(三)不屬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四)投訴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五)投訴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六)違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七)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屬於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對食品葯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兩個以上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指定受理的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後應當統一編碼,並於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的除外。

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一)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二)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者葯源性安全隱患的;

(三)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

(五)食品葯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參考資料:網路-食品葯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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