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和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政策
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都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凡是承諾向外內資開放的領域,都向民容營經濟開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文規定的,不得另行設置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鼓勵民間資本在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環保和科技,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旅遊,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領域投資發展,選擇一批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的政府投資項目,向民營企業開放。
(1)中辦國辦關於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中小企業一詞指各種所有制企業系統和以各種形式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企業。
其劃分標准由國務院企業工作部門根據企業的從業人員、銷售額、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這類企業通常可以由一個人或少數人出資,員工人數和流動率都不大,所以大部分的經營都是由所有者直接管理,外界干擾較少。
2.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有哪些補貼
國家政府對中小企業的補貼政策:
1、支小再貸款: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於開辦支小再貸款支持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的通知》。正式在信貸政策支持再貸款類別下創設支小再貸款,專門用於支持金融機構擴大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同時下達全國支小再貸款額度共500億元。
2、所得稅優惠:財政部、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並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發展專項資金:財政部、商務部、工信部、科技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專項資金的宗旨是,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彌補市場失靈,促進公平競爭,激發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促進擴大就業和改善民生。專項資金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股權投資、業務補助或獎勵、代償補償、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採取市場化手段,引入競爭性分配辦法,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支持中小企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4、支持小微文化企業:財政部、文化部、工信部發布《關於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對於小微文化企業的新的支持政策,將涉及市場准入、減輕稅賦、信貸支持等方面。其中,針對小微企業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成本較高的問題,意見明確將商業用價變為工業用價,相關花費將由此降低30%左右。
5、小微企業貸款:銀監會出台《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在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倒貸(藉助外部高成本搭橋資金續借貸款)問題,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同時,證監會也提出了資本市場扶持小微企業的十條意見,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場」和「擴大公司債券范圍」備受市場矚目。
6、緩解融資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具體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適度增長、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縮短企業融資鏈條、清理整頓不合理金融服務收費、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完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積極發揮保險和擔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
(2)中辦國辦關於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擴展閱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3. 國務院有金融辦這個部門嗎職能是什麼
金融辦不是國務院的部門,是地方機構。
金融辦,即地方政府金融服務(工作)辦公室的簡稱,是代表地方政府負責金融監督、協調、服務的辦事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地方黨委、政府有關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項決定、決議等,督導、檢查落實執行黨委、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本地區金融運行情況,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產業發展的中短期的規劃和工作計劃。提出改善金融發展和安全環境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對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的服務,促進地方經濟協調發展和穩定。
三、積極協助上級政府和監管機構對本地金融機構的管理或監管。
四、負責組織協調規范、整頓和維護本地區金融秩序,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負責本地區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區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
(3)中辦國辦關於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擴展閱讀:
「金融是實體經濟發展的「血液」和重要支撐。作為服務金融的職能部門,縣金融辦強化金融服務,服務實體經濟、銀行機構、社會公眾,切實履行金融部門職能,助力全縣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在全縣金融工作座談會上,建湖縣金融辦負責人說。
強化服務實體經濟。加大銀企對接力度,主動向銀行推介「三有一缺」企業和80個新增長點項目,引導銀行機構早介入、早服務、早投放,實現精準對接。
加快企業上市,組織掛牌上市企業現場會診活動,建立健全企業上市服務體系,重點圍繞劍牌、振華、歐吉爾3家「金種子」企業完善提升「一企一策」培育推進方案,著力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工商、稅務等方面問題,實行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全程幫辦。
強化服務銀行機構。針對財政部印發的《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組織各銀行機構加強學習研究,主動策應政策形勢變化,改變間接融資傳統思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推廣和使用綠色債券、雙創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等直接融資工具。
強化社會公眾服務。充分利用「金融知識宣傳」「送戲下鄉」「法制宣傳」「校園宣傳」等載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群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增強群眾防範和抵禦金融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組織開展打非專項行動,重點對小貸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社、民間借貸等重點領域開展自查自糾、集中整治,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早處置。依法打擊逃廢債,協調公安等部門,深入持續開展打擊逃廢債專項行動,切實維護全縣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強化履職服務職能。大力開展「資本招商」活動,引進風投創投等社會資本參與江淮生態經濟區建設、工業振興行動計劃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推動經濟與金融的同頻共振。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辦
參考資料來源:建湖人民網-縣金融辦強化服務推進實體經濟發展
4. 國家對小微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方面: 《指導意見》提出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堅守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准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降低擔保服務門檻,著力緩解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融資難、融資貴,支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體舉措包括:明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持范圍和重點對象,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業務、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並實行差別費率、完善銀擔合作機制、強化財稅正向激勵、構建上下聯動機制加強協同配合、逐級放大增信效應和優化監管考核機制等。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確保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達到80%以上,帶動合作機構支小支農擔保金額佔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佔比不得低於50%。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 在完善銀擔合作機制方面,《指導意見》要求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於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於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同時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推動與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許可權並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銀擔合作各方要細化業務准入和擔保代償條件,明確代償追償責任,並實施跟蹤評估。 在強化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的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強化財稅正向激勵,加大獎補支持力度、完善資金補充機制,探索風險補償機制,並落實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擔保賠償准備金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按照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執行。 「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參與,出資入股與無償捐資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補充機制。」《指導意見》明確,中央財政要根據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業務拓展、擔保代償和績效考核等情況,適時對其進行資金補充。鼓勵地方政府和參與銀擔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支小支農業務拓展和放大倍數等情況,適時向符合條件的機構注資、捐資。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對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較高,在保余額、戶數增長較快,代償率控制在合理區間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比例的代償補償。 與此同時,《指導意見》提出優化監管考核機制,要求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完善績效評價體系。 「金融管理部門對貸款利率和擔保費率保持較低水平或降幅較大的機構給予考核加分,鼓勵進一步降費讓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合理確定貸款風險權重等。」《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優化支小支農業務內部考核激勵機制,重點考核業務規模、戶數及其佔比、增量等指標,降低或取消相應利潤考核要求。 根據《指導意見》,其基本原則為「聚焦支小支農主業、堅持保本微利運行、落實風險分擔補償、凝聚擔保機構合力」。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嚴格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佔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切實有效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 也明確禁止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
5.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6.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介紹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進版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權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7. 中辦發〔2002〕16號文件全文
為深入貫徹中央關於「以服務群眾為重點,構建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進一步提高街道、社區黨組織的凝聚力、戰鬥力,夯實黨在城市基層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街道、社區黨的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把握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要求
1、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隨著經濟改革不斷深化,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兩新」組織)大量涌現,越來越多的「單位人」轉為「社會人」,社區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和政治參與的需求越來越高,迫切需要街道、社區黨組織轉變工作方式,增強領導、協調功能和服務功能。近年來,我市結合實際,對街道、社區黨建工作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部分黨組織對街道、社區黨建重要性認識不高,創新力度不大,領導核心作用發揮不夠;黨在城市工作的覆蓋面有待進一步擴大;街道幹部和社區工作者隊伍的整體素質與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不相適應;駐區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不高;街道、社區黨的制度建設和工作機制尚不完善;社區建設投入不足,基礎設施匱乏。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把街道、社區黨組織建設成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對於大力推進社區建設、滿足社區群眾和駐區單位的社會需求,對於加快城鎮化進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於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對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增強黨的執政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組織要高度重視街道、社區黨的建設工作,採取有力措施,認真解決存在的問題,不斷開創街道、社區黨建工作新局面。
2、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城市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緊密結合城市社區建設的實際,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核心,以服務群眾為重點,構建城市社區黨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區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擴大黨在城市工作的覆蓋面,為創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3、街道、社區黨的建設要努力實現「五個好」的目標要求:(1)領導班子好。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能夠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密切聯系群眾,政治堅定,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勤政廉政,團結協作。(2)黨員幹部隊伍好。街道幹部和社區工作者能夠發揮骨幹帶頭作用,共產黨員能夠發揮先鋒模範作用。(3)工作機制好。街道、社區黨組織工作制度健全、運行規范,社區黨建工作協調機制完善。(4)工作業績好。社區各項事業協調發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成效明顯,社區治安良好。(5)群眾反映好。社區群眾和駐區單位對街道、社區黨組織的工作滿意,街道、社區黨組織得到社區群眾的擁護。
二、進一步明確街道、社區黨組織的主要職責
4、街道黨(工)委的主要職責:(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帶領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2)討論決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經濟發展和社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各方力量,整合各類資源,服務社區群眾,共同推進社區建設。(3)領導街道行政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領導街道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領導或指導在社區、駐區「兩新」組織中開展黨的工作。(4)領導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協調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穩定。(5)加強街道黨組織自身建設,領導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的社區組織體系建設。(6)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選拔、管理和監督工作。協助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其派出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5、社區黨組織的主要職責:(1)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社區各項任務。(2)討論決定本社區建設、管理中的重要問題。(3)領導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推進社區居民自治;領導社區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4)聯系群眾、服務群眾,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5)組織黨員和群眾參加社區建設,發揮好社區黨員的作用。(6)加強社區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發展黨員工作。
三、努力構建新形勢下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新格局
6、合理調整街道黨組織設置。盡快適應「條塊結合、重心下移」的城市管理體制的需要,將街道黨委改設為黨的工作委員會,作為區委的派出機構,賦予街道黨工委領導本地區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地位。街道黨工委與街道辦事處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與轄區內其他系統的基層黨組織是組織、指導、協調關系,與轄區內的「兩新」組織是組織領導關系。對社區內離退休職工黨員、下崗職工黨員、解除勞動關系職工黨員、流動黨員、「兩新」組織黨員、未就業的學生黨員、未安置的復退軍人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對市、區直部門設在街道的派出機構有雙重領導權,並對派出機構負責人提出考核、獎懲、任免意見。
7、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凡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區,都要單獨建立社區黨組織,全面實現「一社區一支部(黨總支、黨委)」。各區縣要根據工作的需要和社區黨員的數量及時對社區黨組織調整設置,積極探索將黨支部建在樓棟,黨小組建在單元工作。尤其要注重做好及時在城市新區、開發區和新建居民區建立社區黨組織工作。在調整社區設置時,同步調整、健全社區黨組織。
8、加強「兩新」組織黨的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街道、社區黨組織要指導、協調和支持轄區內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突出重點、抓大帶小,著力做好在經濟實力較強、從業人員較多的新經濟組織和社會影響力較大的新社會組織中組建黨組織工作。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採取聯合、掛靠等方式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採取設立黨員聯絡服務站、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辦法指導開展黨的工作。建立街道、社區黨組織與「兩新」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雙向聯系制度,結合注冊登記、創建檢查等工作及時掌握「兩新」組織黨建、經營情況。
9、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協調機制。
(1)建立協調議事機構。建立由街道黨(工)委、社區黨組織牽頭,駐區有關單位參加的社區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委員會、社區黨的建設工作協調委員會或社區黨的建設工作聯席會等協調、議事機構,研究、協調社區黨建和社區建設工作,運用市場機制,以共同目標、共同利益、共同需求為紐帶,整合社區資源,推進社區建設。
(2)開展共駐共建活動。駐區單位黨組織要樹立「立足社區、關心社區、共建社區」的新觀念,積極參與、支持街道黨(工)委和社區黨組織的工作,尊重和主動接受街道黨組織的指導和協調,教育、引導在職職工黨員在社區黨建工作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街道、社區黨組織要切實履行區域黨建工作的協調指導職能,做到在協調中服務,在服務中學習,在學習中指導。努力形成以街道、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社區全體黨員為主體,駐區各單位黨組織共同參與的街道、社區黨建工作格局。
10、開展發展黨員、評先評優、幹部監督考察進社區工作。
駐區單位發展黨員、黨內典型選樹、評選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選拔任用幹部,應當聽取發展、評選、考察對象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區黨組織的意見。街道、社區黨組織要與駐區單位上級黨組織和在職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建立溝通聯系制度,定期反饋情況,強化對駐區單位黨組織和在職黨員的監督。幹部的考察、任前公示等工作要逐步向社區延伸,拓寬幹部監督的途徑和渠道。
四、堅持把服務群眾作為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著力點
11、建立健全社區服務體系。建立區縣、街道(城關鎮)、社區三個層面的管理服務體系。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民意反映的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以區縣服務中心為指導、街道(城關鎮)服務中心為基礎、社區服務站為支點的三級服務網路,不斷拓展服務范圍,完善社區服務功能。
12、拓展社區服務,密切黨同群眾的血肉聯系。充分發揮街道、社區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作用,通過黨員責任區、黨員社區服務志願者等有效形式,把黨的溫暖送到千家萬戶。採取多種形式,大力開展面向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面向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務、面向社區單位的社會化服務。積極探索社區服務社會化和產業化的有效途徑,不斷提高社區服務質量和社區管理水平,使社區服務在改善居民生活、增加就業機會、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13、發展社區文化,用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佔領社區思想文化陣地。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承擔起領導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的職責,採取各種有效形式,認真貫徹實施《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深入開展公民思想道德教育,引導社區居民愛祖國、愛城市、愛社區,增強民族精神,培育城市精神,展示良好的市民形象,形成崇尚先進、團結互助、扶正祛邪、積極向上的社區道德風尚。深入開展科學文化知識教育,對廣大居民進行「唯物論」、「無神論」教育,提高居民的科學文化素養。充分挖掘社區文化資源,共同興辦文化事業,精心設計和組織開展群眾喜聞樂見、便於參與的文體活動。深入持久地開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樓院」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動員駐區單位和居民共創社區文明。
14、努力滿足群眾的政治參與需求。街道、社區黨組織要把擴大基層民主作為實現群眾政治利益的重要渠道,積極創造條件,引導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建立健全以黨組織為核心、以居民代表大會為民主決策機構、以議事協商委員會為議事機構、以居民委員會為執行機構的社區自治管理體系。在社區大力推行居務公開。
五、提高街道、社區黨組織的自身建設水平
15、優化街道領導班子結構,選好配強街道領導幹部。適應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和社區建設的需要,堅持黨管幹部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切實選配好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尤其是選配好街道黨(工)委書記。切實把政治素質好,有城市管理能力,有黨政工作經驗的幹部選配到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崗位上。進一步改善街道領導班子的年齡、文化和專業知識結構,提高整體素質。
16、健全街道黨(工)委黨務工作機構,配齊配強黨務幹部。根據街道黨(工)委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強化街道黨務工作機構和人員配備。街道黨(工)委、街道機關具體從事黨群工作的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四分之一。根據黨員發展工作的需要,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切實重視和抓好黨務幹部的配備,把素質全面、作風正派、年富力強、善於做群眾工作的幹部,優先安排到黨務工作崗位,同時注重在黨務工作崗位上發現人才、培養人才。
17、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大對社區工作者的調整和充實力度,配強社區「兩委」班子,逐步推行社區工作人員的專職化。引入競爭和優勝劣汰機制,大力推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依法選舉等制度,完善社區工作者輪崗交流、辭職和辭退制度,注重吸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分流人員、離退休人員、大中專畢業生、下崗職工、復員退伍軍人從事社區工作,以進一步改善社區工作者隊伍結構。認真選配好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尤其要選配好書記。社區黨組織書記應有較高的政治素質、較強的創新意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熱愛社區工作,年紀較輕,身體健康。提倡社區黨組織書記和社區居委會主任通過民主選舉,由一人擔任,提倡社區「兩委」黨員成員「交叉任職」。社區黨組織書記與社區居委會主任同職同酬。
18、加強對街道幹部和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訓。建立市、區(縣)、街道(城關鎮)分級負責的街道幹部和社區工作者隊伍的培訓體系。市委組織部重點負責對街道(城關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區(縣)委組織部(開發區工委辦公室)重點負責對街道(城關鎮)黨政班子副職和社區黨組織書記、居委會主任的培訓,街道黨(工)委(城關鎮黨委)重點負責對社區其他人員及所屬黨支部書記的培訓。堅持經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訓相結合,努力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街道幹部和社區工作者隊伍。
19、強化對街道幹部和社區工作者隊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區縣(開發區工委)要定期對街道幹部和社區工作者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將民主評議和考核結果作為幹部升降獎懲的重要依據。積極探索末位淘汰制。
六、加強分類管理,充分發揮社區內各類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20、加強對社區黨員的分類管理。針對社區黨員不同類型、不同情況,實施科學有效的分類管理。一是對組織關系隸屬社區的黨員「直管」,實行目標管理。二是對在職黨員實行「雙重管理」。街道黨(工)委要明確在職黨員在社區黨建和社區建設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在職黨員的職業特點和個人專長,依託社區黨員志願者服務組織,適宜、適時、適度地組織他們參加社區活動。三是對流動黨員實行「代管」。採取把流動黨員編入其居住地所在社區黨支部或建立外來黨員活動之家等形式,積極探索對流動黨員加強教育管理的途徑和辦法。積極接收退休、下崗(失業)、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職工黨員組織關系進社區,並及時將他們編入相應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要切實關心下崗(失業)、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職工黨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為他們排憂解難,積極開展再就業工程。
21、加強社區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建設。認真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考察以及對在職職工的推優工作,把培養重點放在社區文化活動積極分子、下崗再就業模範、社區服務能手上。通過建立黨員責任區、落實責任人、組織「推優」等方式,把發展黨員工作做到社區內「兩新」組織中去,按照「堅持標准,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把符合入黨條件的各類優秀人才及時吸收到黨內來。
22、創新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的活動載體。深入開展「連心工程」建設,圍繞不同時期的工作任務和居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創建「黨員示範崗」、「無職黨員設崗定職」、爭當「五星」黨員等活動載體,豐富活動內容,創新活動方式,增強活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為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創造條件、提供舞台。
七、為街道、社區黨組織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23、切實解決社區運轉相關經費。認真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基礎建設切實解決「四有」問題的通知》(廳[2003]31號)和市政府《關於落實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生活補貼和辦公經費的通知》(宿政秘[2005]67號) 精神。將城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生活補貼、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補貼經費從2006年起納入財政預算,所需費用由市、區財政按4:6比例負擔。城區社區辦公經費原則核定為每社區每年5000元,由市、區、街道按照2:2:1的比例負擔。各縣及開發區要參照本文件精神出台具體措施,努力拓寬經費的籌集渠道,切實解決本地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生活補貼、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補貼、辦公經費等問題,為社區建設的正常開展創造條件。政府職能部門交給社區承辦的行政性事務,要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由有關部門安排相應的工作經費。
24、加大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各區縣、開發區要將社區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通過政策扶持、加大投入等支持措施和新建、改建、插建、置換和購買等多種方式,切實解決社區機構辦公用房和活動用房。成片開發的居住小區和新建的居民區,社區用房要根據《城市居住規劃設計規范》規定標准,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和建設,規劃設計方案要徵求區縣、街道(城關鎮)意見。各地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轉發民政部等中央十部委(辦)〈關於進一步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皖社辦〔2005〕5號)、《轉發市民政等部門關於我市城市社區居委會用房規劃建設和管理意見的通知》(宿政辦發[2005]34號)文件精神,明確責任,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過對規劃、土地出讓、工程建設、竣工綜合驗收等環節的協調控制,確保社區用房落到實處。通過努力,三年內達到皖社辦〔2005〕5號文件規定的要求:市轄區的社區機構辦公用房和活動用房達到300平方米,縣城的社區機構辦公用房和活動用房達到200平方米,並主要用於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的辦公室和警務室、圖書閱覽室、社區服務站,及黨員、老年活動室等。
八、加強和改進對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領導
25、切實把街道、社區黨建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各地要切實將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納入當地黨建工作的整體布局,與農村、企業、機關、學校等其他領域的黨建工作進行有機銜接。按照街道、社區黨建工作「五個好」的目標要求,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要及時研究街道、社區黨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加強領導和指導。
26、建立健全街道、社區黨建工作責任制。區縣委、開發區工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區縣委、開發區工委要成立有組織、宣傳、民政、勞動保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部門參加的街道、社區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協調、部署工作,做到分工明確、齊抓共管。各地、各單位要積極支持幫助街道黨(工)委理順各種關系,保證街道黨(工)委在區域性黨建工作中的領導權、組織權、指導權和協調權。市委把街道、社區黨建工作考評作為黨建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地也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區黨建目標考核責任制,和其他基層黨建工作同部署,同考核。
27、完善區縣黨員領導幹部聯系社區制度。要求黨委、政府黨員領導幹部每人至少聯系1個社區,定期到聯系點調查研究,解決問題。聯系領導不但要及時地把上級黨組織關於社區黨建和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宣傳落實到社區,幫助社區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還要注重總結經驗、培養典型,把聯系點建成示範點。
28、鼓勵探索,大膽創新。要以改革創新的精神,研究、解決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區縣委、開發區工委和街道黨(工)委要抓住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大膽探索,開拓創新。繼續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創建市級街道、社區黨建工作示範點活動,對示範點實行動態管理。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積極開展 「五個好」街道、社區黨組織創建活動。在創建活動中,要注意選樹先進典型,總結推廣新經驗,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營造良好氛圍,全面提高街道、社區黨的建設工作的整體水平。
各區縣、開發區工委要根據本《意見》和市委市政府近期出台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8. 銀發2016年132號外匯巜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
銀發[2016]13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為把握與宏觀經濟熱度、整體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相適應的跨境融資水平,控制杠桿率和貨幣錯配風險,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在總結前期區域性、地方性試點的基礎上,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融資,是指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本通知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以下稱企業)和金融機構。本通知適用的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本通知適用的金融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各類法人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熱度、國際收支狀況和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對跨境融資杠桿率、風險轉換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等進行調整,並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跨境融資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和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進行管理,並對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全口徑跨境融資統計監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三、建立宏觀審慎規則下基於微觀主體資本或凈資產的跨境融資約束機制,企業和金融機構均可按規定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按風險加權計算余額(指已提用未償余額,下同),風險加權余額不得超過上限,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Σ本外幣跨境融資余額*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類別風險轉換因子+Σ外幣跨境融資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期限風險轉換因子:還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長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還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資的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為1.5。
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表內融資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設定為1,表外融資(或有負債)的類別風險轉換因子暫定為1。
匯率風險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中的本外幣跨境融資包括企業和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支機構)以本幣和外幣形式從非居民融入的資金,涵蓋表內融資和表外融資。以下業務類型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一)人民幣被動負債:企業和金融機構因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產生的人民幣被動負債;境外主體存放在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存款。
(二)貿易信貸、人民幣貿易融資:企業涉及真實跨境貿易產生的貿易信貸(包括應付和預收)和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取的人民幣貿易融資;金融機構因辦理基於真實跨境貿易結算產生的各類人民幣貿易融資。
(三)集團內部資金往來:企業主辦的經備案的集團內跨境資金(生產經營和實業投資等依法合規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集中管理業務項下產生的對外負債。
(四)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金融機構因境外同業存放、聯行及附屬機構往來產生的對外負債。
(五)自用熊貓債: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並以放款形式用於境內子公司的。
(六)轉讓與減免: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轉增資本或已獲得債務減免等情況下,相應金額不計入。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的業務類型進行調整,必要時可允許企業和金融機構某些特定跨境融資業務不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五、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外幣貿易融資: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外幣貿易融資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期限風險轉換因子統一按1計算。
(二)表外融資(或有負債):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因向客戶提供基於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
(三)其他:其餘各類跨境融資均按實際情況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金融調控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各類型融資的計算方法進行調整。
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資本或凈資產:企業按凈資產計,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外資銀行)按一級資本計,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資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計,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准。
跨境融資杠桿率: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金融機構為0.8。
宏觀審慎調節參數:1。
七、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及上限的計算均以人民幣為單位,外幣跨境融資以提款日的匯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計入:已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含區域掛牌)交易的外幣,適用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或區域交易參考價;未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貨幣,適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參考匯率。
九、中國人民銀行建立跨境融資宏觀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在跨境融資宏觀風險指標觸及預警值時,採取逆周期調控措施,以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
逆周期調控措施可以採用單一措施或組合措施的方式進行,也可針對單一、多個或全部企業和金融機構進行。總量調控措施包括調整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結構調控措施包括調整各類風險轉換因子。根據宏觀審慎評估(MPA)的結果對金融機構跨境融資的總量和結構進行調控,必要時還可根據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需要,採取徵收風險准備金等其他逆周期調控措施,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企業和金融機構因風險轉換因子、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資合約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調整到上限內之前,不得辦理包括跨境融資展期在內的新的跨境融資業務。
十、企業跨境融資業務: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具體細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發布細則明確。
(一)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三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為企業辦理跨境融資業務的結算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企業的融資信息、賬戶信息、人民幣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結算銀行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二)企業辦理跨境融資簽約備案後以及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跨境融資信息報送後,可以根據提款、還款安排為借款主體辦理相關的資金結算,並將相關結算信息按規定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系統,完成跨境融資信息的更新。
企業應每年及時更新跨境融資以及權益相關的信息(包括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和自身凈資產等)。如經審計的凈資產,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及時辦理備案變更。
(三)開展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往來,企業可採用一般本外幣賬戶辦理,也可採用自由貿易賬戶辦理。
(四)企業融入外匯資金如有實際需要,可結匯使用。企業融入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用於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
十一、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對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實行統一管理,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法人為單位集中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送相關材料。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除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跨境融資業務進行管理。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外幣跨境融資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內控制度,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後實施。
(一)金融機構首次辦理跨境融資業務前,應按照本通知的跨境融資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以及本機構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本數據,計算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並將計算的詳細過程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融資業務,應在本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處於上限以內的情況下進行。如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低於上限額,則金融機構可自行與境外機構簽訂融資合同。
(二)金融機構可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管理制度開立本外幣賬戶,辦理跨境融資涉及的資金收付。
(三)金融機構應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執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資本金額、跨境融資合同信息,並在提款後按規定報送本外幣跨境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後報送本外幣跨境支出信息。如經審計的資本,融資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債權人、借款期限、金額、利率等發生變化的,金融機構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金融機構應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本機構本外幣跨境融資發生情況、余額變動等統計信息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所有跨境融資業務材料留存備查,保留期限為該筆跨境融資業務結束之日起5年。
(四)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可用於補充資本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並符合國家產業宏觀調控方向。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金融機構融入外匯資金可結匯使用。
十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境融資情況進行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檢查,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配合。
發現未及時報送和變更跨境融資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對涉及的金融機構或企業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發現超上限開展跨境融資的,或融入資金使用與國家、自貿區的產業宏觀調控方向不符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責令其立即糾正,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主體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暫停其跨境融資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行為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對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還可視情況向其徵收定向風險准備金。
對於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責令整改;對於多次發生辦理超上限跨境融資結算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暫停其跨境融資結算業務。
十三、對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實行外債事前審批,企業改為事前簽約備案,金融機構改為事後備案,原有管理模式下的跨境融資未到期余額納入本通知管理。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實行的本外幣境外融資等區域性跨境融資創新試點設置1年過渡期,1年過渡期後統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
企業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再更改。如確有合理理由需要更改的,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過渡期限長短和過渡期安排,另行制定方案。
十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附件
27家銀行類金融機構名單
1
國家開發銀行
2
進出口銀行
3
農業發展銀行
4
中國工商銀行
5
中國農業銀行
6
中國銀行
7
中國建設銀行
8
交通銀行
9
中信銀行
10
中國光大銀行
11
華夏銀行
12
中國民生銀行
13
招商銀行
14
興業銀行
15
廣發銀行
16
平安銀行
17
浦發銀行
18
恆豐銀行
19
浙商銀行
20
渤海銀行
21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22
北京銀行
23
上海銀行
24
江蘇銀行
25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6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7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9.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10. 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金融政策有哪些
中小企業融資來渠道很多,我源們大概把企業融資渠道分為四類。
首先大家最熟悉的一類渠道是銀行貸款,全國有7百多家銀行,國有五大行和大部分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在廣西都有分支機構,本土城商行有北部灣銀行、桂林銀行、柳州銀行,另外還有農信社、農合行、國民村鎮銀行等一百多家獨立法人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十多類持牌金融機構可分為一個大類;
第三類是民間融資渠道,包括小貸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金融服務公司、P2P/眾籌網站等公開渠道,還有更多方式靈活多變完全不持任何牌照的民間資金渠道。
第四類是股權融資渠道,高大上企業到上交所、深交所主版上市公募融資,私募融資可以在北部灣股權交易所等場外市場掛牌融資、向各類股權投資基金、專業投資公司、專業投資者尋求股權私募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