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
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
自2017年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金融機構取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三、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六、外匯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利息收入,按規定免徵增值稅。
七、統借統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八、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免徵增值稅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包括: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九、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❷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一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版稅部門申請領權購增值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 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❸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❹ 12月1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放貸取得利息免增值稅是真的嗎
為推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此外,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減了就好。
❺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❻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是含稅的,所以要用不含稅的金額乘以稅率,所以銀行應繳納的銷項稅=內(5000+3000)/1.06*0.06=452.83萬元
進項稅:容因為取得的進項50萬元是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額=(200-50)*0.17=25.5萬元
所以應繳增值稅=452.83-25.5=427.33萬元
❼ 稅務局對我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徵收增值稅,又如何做分錄呢
1、集團統借統貸利息收支差異徵收增值稅是不對的。
(1)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增值稅。
(2)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增值稅。
2、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規定,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如果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平穩過渡)
3、增值稅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❽ 公司以個人名義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的利息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或者個人,從金融機構貸款,支付利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