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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金融機構體系試卷

發布時間:2021-01-28 08:27:19

『壹』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四章 終止審計委託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特回別關注,並可答以終止委託其審計工作:
(一)未履行誠信、勤勉、保密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將所承擔的審計業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的;
(三)審計人員和時間安排難以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
(四)審計報告被證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問題時,可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立即評估委託該外審機構的適當性:
(一)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存在嚴重舞弊行為的;
(三)嚴重違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存在應發現而未發現的重大問題的。
對因上述原因被終止委託的外審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二年內不得委託其從事審計業務。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外審機構單方要求終止審計委託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管機構。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四章 案件(風險)信息台賬

第十四條銀監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風險)信息報告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告,並建立台賬登記有關內容;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在接到銀監局報告後也應當建立台賬。第十五條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分為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和案件信息台賬。
案件信息台賬應當包括:
(一)案件信息: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涉及金額、基本情況、案件登記的時間、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等。
(二)案件調查情況:案件性質、涉案金額、風險金額、案件調查報告及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情況等。
(三)案件審結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方案、責任人追究意見及審核意見,採取的監管措施,案件審結報告等。
(四)後續整改情況:後續整改報告、責任追究及後續評價情況等。
第十六條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確認為案件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和銀監局應當將原案件風險信息台賬轉登記為案件信息台賬。
第十七條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撤銷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及銀監局應當立即在台賬中登記撤銷。
第十八條台賬登記原則上應當在各環節工作結束後及時完成,登記內容應當要素完整,且與向上級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報告內容相一致。
第十九條台賬是案件處置工作檔案的起始部分,應當與此後案件處置各環節形成的記錄、紀要、報告和分析資料等,作為案件處置工作檔案材料,統一存檔。

『叄』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任職資格取消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對違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將取消其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本機構董事會(理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本機構內部規章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處分的同時,必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行和監管行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終身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情節輕重及後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一)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連續性的嚴重虧損;
(二)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後,不及時報案並採取相應措施,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案、辦案,干擾或妨礙案件查處;
(三)金融機構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長期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導致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管;
(五)因嚴重違規違章經營、內部制度不健全或長期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機構被接管、被迫合並或宣告破產,或者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危機;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其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應取消任職資格的情形。
第三十條對已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如發現在前任機構任職期間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其他不宜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中國人民銀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採用適當形式,進行公開或內部通報。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做出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決定後,如果被處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機構不服,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行政復議。

『肆』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立專職統計部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級中心支行設專職統計部門,負責領導、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設置統計崗位。
第二十四條各金融機構總行(總公司、總局)設立專職統計部門,管理本系統的統計工作;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統計部門設置,由其總行(總公司、總局)自行決定。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計部門起草金融統計制度和有關管理規定;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統計部門可根據總行下發的制度和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情況起草本行制度和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檢查金融機構的統計工作;
(三)收集、審核、匯總、編制金融統計數據和統計報表;
(四)收集、整理、積累金融統計資料和有關國民經濟統計資料;
(五)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對外公布綜合性金融統計資料;
(六)組織金融機構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組織和促進金融統計標准化、現代化建設,建立統一的金融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和有效安全的網路傳輸設施,在金融系統內實行信息共享;
(八)組織開展統計執法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九)經授權代表金融系統參加國內、國際金融統計活動。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統計制度及有關管理辦法,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二)制定本系統金融統計制度、辦法,領導和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工作;
(三)收集、匯總、編制、管理本系統金融統計數據和報表;
(四)收集、整理、積累本系統金融統計資料和有關國民經濟統計資料;
(五)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統計數據、報表、統計制度和統計資料,向有關部門提供統計數據,對外公布本系統金融統計信息;
(六)完成中國人民銀行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工作,在本系統組織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
(七)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的統計指標編碼和電子文件介面規則;
(八)領導、組織本系統開展統計法規和統計質量檢查,培訓統計人員。

『伍』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資產託管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安全保管保險公司的資金和股票資產;
(二)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
(四)對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進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資產託管報告;
(六)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資產的相關數據,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資產的風險評估、績效評估等報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有關託管股票資產的憑證、交易記錄、合同等重要資料應當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二)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他託管資產混合管理;
(三)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
(五)利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及相關信息為自己或者第三人謀利;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相關規定或者託管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保險公司應當與股票資產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必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股票資產託管人的義務;
(二)股票資產託管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更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保險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託管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
前款所稱內幕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證券賬戶之間轉移利潤;
(二)採用非法手段融資購買股票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授權制度;
(三)研究報告制度;
(四)股票范圍選擇制度;
(五)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職業道德操守准則;
(七)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必須製作書面研究報告:
(一)單項投資資金超過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的金額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資股票資產5%以上的;
(三)投資組合或者投資方向需要重大調整的;
(四)股票選擇范圍標准需要重大調整的;
(五)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需要重大調整的。 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范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標。
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可投資的股票范圍之內投資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並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參考。
保險業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運用下列資金,應當分別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分別核算:
(一)傳統保險產品的資金;
(二)分紅保險產品的資金;
(三)萬能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需要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資金。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的,該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穩健,凈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四)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分別設立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其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的自營業務席位和非自營業務席位分別設立;
(六)通訊條件和交易設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務全面;
(七)具備證券市場研究實力,能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受中國證監會處罰,且未處於立案調查過程中;
(九)誠信方面無不良記錄,最近1年無佔用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證券的行為;
(十)書面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情況的檢查,並向中國保監會如實提供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的各種資料;
(十一)當地的營業部管理規范、經營良好、服務功能齊全;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的席位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應當與其總部簽訂相關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十)項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義務,證券經營機構違反上述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投資者更換的,保險機構投資者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簽訂前款規定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副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投資運作,具備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識;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3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業務規則及操作程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從事股票投資業務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其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數量應當與股票投資規模相適應,並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宏觀經濟、行業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運用的股票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的;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三)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五)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期限未屆滿的。

『陸』 綠色信貸指引的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項目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和社會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致。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保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應當不予授信。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在合同中應當要求客戶提交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聲明和保證條款,設定客戶接受貸款人監督等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和社會風險方面違約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救濟條款。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信貸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決定信貸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項目的設計、准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各環節,均應當設置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終止信貸資金撥付。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貸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貸後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對客戶經營狀況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並在資產風險分類、准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事件時,應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擬授信的境外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確保項目發起人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環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擬授信的境外項目公開承諾採用相關國際慣例或國際准則,確保對擬授信項目的操作與國際良好做法在實質上保持一致。

『柒』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報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報
第一節 匯款項下涉外付款業務

第二十六條 申報主體以匯款方式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填報《境外匯款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填寫的《境外匯款申請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匯款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要求申報主體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匯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境外匯款申請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處理;「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二十九條 境內銀行應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匯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條 境內銀行應將審核無誤的境外匯款申報信息,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節 信用證、保函、托收等項下涉外付款業務
第三十一條 申報主體採用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使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境內銀行收到境外來單後,填制《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應由銀行填寫的到單信息,並在第一聯「到單通知銀行/客戶留存聯」上簽章後,將相應聯次送達付款人。
第三十三條 申報主體收到《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各聯填寫完整,並加蓋印鑒後,按境內銀行規定時間,退還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四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提交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內容為:
(一)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付款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要求申報主體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五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付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處理;「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三十六條 境內銀行應於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付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七條 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境內銀行的,境內銀行應在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將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八條 申報主體未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銀行的,申報主體應於境內銀行按慣例付款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
境內銀行應將本工作日內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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