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相關金融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中央關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對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務,推進金融人才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建設;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滬發展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平台、服務措施;配合市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市場等建設,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為金融市場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牽頭擬訂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以及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本市,加強對在滬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推進金融創新成果在本市實施和應用;牽頭擬訂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擬訂促進金融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開發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擬訂有效利用擔保機制加大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對接機制,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業務合作;支持地方社會管理工作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六)受市國資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國家金融國資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承擔地方金融國資日常監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的建議;負責市屬金融企業的管理,推進市屬金融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和改革發展,提出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會同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與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八)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市有關部門實施。
(九)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本市企業上市審核工作,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推進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並購重組。
(十)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
(十一)促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長三角地區的金融合作與協調發展;推動本市與內地其他地區金融合作、交流;推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交流;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負責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宣傳、推介工作。
(十二)協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保護銀行債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金融犯罪活動;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協調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配合市有關部門推進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❷ 鄭東新區金融服務局職責
(一抄)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促進本區金融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分析金融市場發展規律和東城區金融產業運行情況,及時掌握有關信息和發展動態,吸引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統籌協調推進東二環新興產業金融功能區的建設和發展。
(三)推進本區金融發展環境建設,負責駐區金融機構的聯絡、服務和信息採集、分析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為駐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四)負責協同市金融監管部門做好金融監管工作;負責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企業的監管。
(五)負責與市金融工作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聯絡溝通工作。
(六)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加強為駐區中央單位、市屬單位、駐區部隊和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服務。
(七)負責本機關的安全工作,並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對以本部門名義組織的各類公共活動、社會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❸ 縣級金融辦的重要工作職責有哪些
地方金融辦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協調服務上,或叫「兩個基內本點」:
一是協容調金融機構服務地方建設,即要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好務,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二是協調地方政府服務金融機構,即要為金融機構的發展服好務,創造良好的環境。金融機構既包括「一行三局」等金融管理機構,也包括銀行、保險、證券等商業性金融機構。
❹ 金融業務主管的職責
1.市場開發:
(1)負責與潛在的客戶建立聯系;
(2)負責相關市場信息收集、分析等專,並開辟新的客戶和市場;屬
(3)研究分析客戶需求,提供可行性解決方案和實施計劃;
2.項目管理;
(1)獨立開發客戶,完成預定銷售計劃;
(2)負責進行後期服務等一系列工作;
(3)上報並協助部門經理處理一切突發事件;
3.團隊管理:
(1)管理、培訓、監督本部門隊伍,規范工作流程,明確其職責;
(2)督促本部業務人員完成銷售任務和目標,完成部門考核目標;
(3)指導下屬以保證員工績效的穩步提升,培養並幫助下屬員工成長。
❺ 金融管理主要工作職責是做什麼
1.融資專員的工作職責
尋找合適的銀行,與銀行商談並提供最佳融資方案和融資條件,能與銀行很好的溝通、協調、解決問題;
合理進行資金分析和調配,內部融資安排;
負責銀行費用收支和審核工作。
2.投融資項目經理的工作職責
參與項目談判,組織項目(融資、並購、上市)的協調與執行;
積極尋求項目資源,負責項目進展情況的跟蹤與聯絡,制定項目可行性報告;協助起草與項目相關的報送審批文件,並負責具體辦理審批手續;
挖掘和引導客戶需求,通過對客戶高層的公關談判,引導客戶接受我公司的服務模式和理念。
3.外匯交易員的工作職責
外匯市場研究分析;
外匯買賣及匯率;
利率相關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4.理財營銷經歷員的工作職責
設計理財產品;
根據客戶要求為其設計理財方案,辦理理財業務;
開拓新客戶。
5.信用分析與審查員的工作職責
對重點行業或特定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
撰寫信用分析報告;
提交投資池調整意見。
❻ 融資部的工作職責
一、融資部的工作職責有幾大類型,具體參照以下:
1、銀行貸款
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二、主要是學習如何利用資本制度、機制、手段獲取資源,同時把企業未來價值「拉近」到現階段實現,使企業原有流動性較密切的資本增值。
三、利用產品技術或市場容量融入其他資源。大而全、小而全不僅是計劃經濟時代僵化的投資經營體制的一種表現,一些產品生產者仍懷有這種封閉的投資經營思想來組織產品經營。
(6)村級金融服務部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1、從資金融通是否付息和是否具有返還性,融資可以被劃分為借貸性融資或者投資性融資;從融資的形態不同,可以劃分為貨幣性融資和實物性融資。
2、從融資雙方國別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國內融資和國際融資;從融資幣種不同,可以劃分為本幣融資和外匯融資;從期限長短可以劃分為長期融資、中期融資以及短期融資。
3、從融資的目的是否具有政策性,可以分為政策性融資和商業性融資。
4、從融資是否具有較大風險,可以劃分為風險性融資和穩健性融資等。
❼ 金融業務員的職責
工作職責: 1. 評估外匯市場真實倉位,市場走勢和對世界金融市場可能產生影響的各種回事件;評估外匯市答場盈虧和交易的風險,尋找交易盈利的機會。2. 聯絡潛在客戶群,根據客戶的自身情況、需求,和風險承受力的不同,協助他們安排制定合理高效的培訓計劃。 3. 對FSI的產品,服務,宗旨和工作流程熟悉精通,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外匯、黃金投資咨詢服務,實現資產保值增值。4. 確保高標準的客戶服務質量,拜訪客戶,建立和維護客戶關系。5. 積極參加公司的內部培訓,以保證專業知識的不斷更新;閱讀各種專業報刊和雜志,豐富個人社交網路,參與專業社團活動,不斷在專業技術上進修補充。6. 與各部門的同事廣泛溝通,精誠合作,通過團隊協作為公司帶來更大發展。
❽ 上海市浦東新區金融服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
(二)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和國內外金融形勢,監測評估新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政府服務、促進金融發展的意見建議,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和特點,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布局規劃,完善新區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集聚區建設的服務和指導;配合新區有關部門參與制訂與金融業發展相配套的商業設施布局規劃,對商業配套建設提出指導意見。
(四)完善對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和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人才的公共服務;為各類金融機構發展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平台和服務措施;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制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咨詢、教育培訓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新區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五)推進新區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積極聯系金融要素市場機構,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支持和鼓勵為金融市場提供登記、託管、結算、清算和支付服務的各類組織發展;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和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制訂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支持新區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
(六)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制訂推動金融與新區其他產業聯動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拓寬服務領域,開發金融產品,加大對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利用金融資源支持新區重點項目融資,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培育和發展新區金融機構,加強對區屬金融機構的指導管理,協調地方金融資源優化配置。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新區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的初審,做好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會同新區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新區有關部門制訂促進融資租賃、航運金融、信用擔保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會同新區相關部門,編制企業上市工作計劃,推進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上市,協調解決新區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配合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推動新區上市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產質量。
(九)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促進長三角區域的金融合作和協調發展;推動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和國內外各類金融組織的交流、合作,加強浦東金融核心功能區建設的宣傳、推介;支持和鼓勵舉辦各類金融文化活動,營造金融文化氛圍,推動浦東社區金融文化的普及和深入。
(十)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十一)承辦新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