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財產保險公司在銀行的業務主要有哪些啊要從哪入手開始干呢
1: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大多採用抵押擔保的方式,抵押物就是貸款企業專的廠房、開發的樓盤等。
2:上述屬抵押物在抵押給銀行之前,就要上保險,因為雖然抵押權利給了銀行,但實際上還是企業方在保管和使用,銀行害怕抵押物有所缺失或者受到破壞,所以,必須上保險!
3: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方面,也可以根據借款人和銀行方的需要,申請辦理保險的。(保險物就是申請做貸款的那套房子)
----如果你在銀行有比較強硬的關系,那開展起來會比較容易,但是,沒有關系,公平競爭唄,或者你提高回扣的點數,應該還是可以發展的。再說,以前沒有關系,現在可以主動出擊,創造關系啊!
B. 國內外保險經濟業務發展的比較分析謝謝
國際上,現代保險經紀已有百年歷史,保險經紀在保險發達國家是保險營銷的一種重要形式。通過分析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戰略,可以對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發展戰略的制定有所借鑒。
國外保險經紀公司發展戰略分析
美國是世界最大的保險市場,美國的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以下簡稱「MMC」)和AON(怡安)公司在全球保險經紀業排名前兩位,占據了超過一半的行業總收入。下面就以這兩家公司為代表進行考察,分析國外保險經紀公司發展戰略的制定脈絡。
(一)第一階段:從18世紀中期至20世紀80年代。這是美國保險業的飛速發展時期,保險經紀公司發展戰略也隨著業務的發展而制定和調整。
1、明確保險經紀人的市場定位。MMC早在1897年就提出這樣的概念:保險經紀人應代表客戶利益去采購保險,而不僅是保險推銷商。
2、前瞻性地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概念。1901年,MMC在為美國鋼鐵公司制定風險管理計劃時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概念,並制定出了一套科學詳細的風險評估標准。
3、進入新的業務領域,擴大專業服務范圍。1938年,MMC首次聘請了兩位精算師,將咨詢服務擴展到養老金領域;1969年,又在全美率先推廣建築工人和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1970年,收購Putman公司,對大型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進行管理,管理的資產達20億美元。
(二)第二階段: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美國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戰略發生巨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業務多元化發展戰略。保險經紀公司的角色從市場媒介變成客戶和保險公司的服務供應商,這些服務包括超越保險保障設計和安排之外的理賠服務、風險管理服務。
表(一)提供了有關商業保險和再保險經紀公司所提供服務的范圍。
業務多元化使保險經紀公司的組織形式也發生了變化。MMC就因此變化為三個主要的分公司組成,即Marsh(保險經紀與服務)、Mercer(咨詢)和Putnam(資產管理)。
2、並購發展戰略。盡管美國保險市場的集中度很高,但是經紀業仍然是一個分散化的市場,因此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戰略也開始關注並購。從1992年到2002年,美國商業保險經紀業的集中度有了驚人的增長,主要保險經紀公司之間出現了一波非常強烈的並購浪潮,從而改變了經紀業的格局。表(二)是按地區分類的前7大經紀公司的並購活動數量(1997年1月-2003年9月)
實行並購發展戰略給美國保險經紀公司規模和業務發展帶來了長足增長。以MMC和Aon為例,前者2007年的總收入達119.2億美元,凈利9.9億美元。後者2007年的總收入達89.5億美元,凈利7.2億美元。由此可以看出,正確的發展戰略對於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國外保險經紀公司發展戰略的特點
(一)以明確的戰略目標作為發展戰略制定的中心
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在制定發展戰略時首先確定明確的戰略目標,以此為中心安排戰略步驟,統一調配資源,保證戰略目標的實現。例如Aon公司戰略目標是成為全球反應最迅速、最關注客戶的保險經紀公司。為了實現這個目標,Aon公司在建立了全球性的業務機構,通過共同的企業文化、統一的操作標准和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針對客戶的獨特需求,提供綜合應用解決方案。
(二)以誠信作為發展戰略制定的原則
國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戰略始終以誠信為原則,視聲譽為最重
要的資產,決不允許為了短期利益而損害公司聲譽和長期戰略發展目標。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在制定發展戰略時,將良好的聲譽和守法合規經營視為公司持續發展的先決條件。
(三)以客戶需求作為發展戰略制定的導向
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制定發展戰略始終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客戶的需求是制定發展戰略的主要依據。保險與風險管理服務在客戶發展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每進入一個陌生的投資領域,客戶都會向自己信賴的保險經紀公司獲取有關的風險知識,因此保險經紀公司在制定發展戰略時就緊緊圍繞自己的目標客戶群來進行。Aon公司認為:了解客戶需求,並為其提供幫助,這實際上正是Aon公司的業務所在。
(四)以准確的公司定位作為發展戰略制定的前提
國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戰略根據所處環境和自身資源的不同
而不同,如MMC和Aon公司是全球性的保險經紀和風險咨詢公司的典型代表,而法國最大的保險經紀公司——高仕華保險經紀公司,在經營銀行風險管理上有其獨到專長,是法國150餘家銀行和金融機構的保險經紀人。在大規模佔領市場和做某領域的領先者之間,各家保險經紀公司有準確的定位,並據此制定自己的發展戰略。
(五)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調整發展戰略
國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戰略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及時地進行調整,具有相當的靈活性。為了應對保險費率疲軟的市場,國外保險經紀公司及時調整發展戰略,由以前的以保險保障設計和安排為中心,轉向為客戶提供非傳統風險轉移、風險管理咨詢和人力資源咨詢等收費咨詢業務,使業務結構多元化。正是由於發展戰略的靈活調整,使得各保險經紀公司適應市場發展變化的需求,不斷在新的領域取得進展。
對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制定發展戰略的借鑒
中國保監會對我國保險經紀公司提出了「高起點、規范化」的要求,為中國保險經紀公司明確了發展的方向,即成為誠實守信、規范操作、以市場為導向,以專業技術為手段,具備獨有的核心競爭力的保險經紀機構。借鑒國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經驗,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戰略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調整:
(一)以規范化為立足之本
我國保險經紀公司要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組織框架,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切實各負其責,確保公司有效運轉。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有效的內控機制,確保公司內部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
(二)以市場化為發展之路
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必須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我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勢不可擋,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必須牢牢樹立起市場觀念,徹底打消靠政策、靠扶持、靠壟斷的念頭,必須靠自己的敬業精神、專業水準、服務質量和良好的市場信譽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
(三)以國際化為加速引擎
我國保險經紀公司要立足國內業務,放眼國際標准。在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的今天,我們必須從起步階段就設法與國際接軌,在經營規則、理念和方式等諸多方面努力向世界上知名的保險經紀公司學習。無論在經紀業務,還是在內部管理上,均要體現中外結合和優勢互補,為客戶提供既符合國際慣例,又兼顧中國國情,有效而實用的保險經紀服務。
(四)以信息化為支撐手段
為匹配管理與業務的國際化標准,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發展和內部管理均應建立在電子商務平台基礎之上,以電子信息化建設統領公司的整體建設,將公司內部電子信息的廣泛運用,作為公司市場競爭優勢之本,充分體現現代化保險經紀公司的「高起點、規范化」的要求。
(五)塑造專業化形象
理性的保險經紀公司應著力塑造中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標准和執業形象,市場人員應既具備全面專業知識和較高文化素養,又熟悉保險市場,深諳保險經紀技術及操作流程。用保險經紀人的執業水準、執業操守和執業形象贏得投保人、保險人與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針對保險客戶的個性化和專業化需求,充分打造公司技術與服務優勢,對重大經紀業務實施項目組制和專家責任制,量身定做專有保險方案和優質的後續服務。
C. 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兼業代理自己享有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保險——兼談《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 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二、筆者的觀點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 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 (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 (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 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 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 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 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
D. 銀行的代理保險業務收入屬於金融保險業收入嗎是不是應該屬於金融經紀業務
銀行的代理保險業務收入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是銀行的兼業代理收入。
E.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這三類金融機構經營業務上最本質的區別
銀行:主要從事間接融資服務,假設有一群人或企業有多餘的錢,姑且稱版之為A,而經濟中還有另權外一些人或企業急需用錢卻沒有錢,姑且稱之為B。而銀行的作用就是一個中間人,從A處吸收存款,然後把錢放貸給B,從中賺取利差。無論是A還是B都是直接和銀行發生關系,A和B相互之間沒有直接關系,即使B不能把錢還給銀行,銀行業必須把錢還給A。
證券:主要從事直接融資服務,還是上面假設的A有多餘的錢,B缺錢,A不知道B缺錢,B也不知道A有餘錢,。證券公司的作用相當於一個介紹人,在A和B之間牽線,讓A和B直接發生關系,自己從中收取傭金和手續費,到時如果B出了狀況後果由A自己承擔,證券公司沒有賠償義務。
保險:為什麼保險也是金融機構呢?因為保險公司也同銀行類似,有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和進行投資的功能。保險公司從投保人收取保費,然後用這些進行投資,獲得收益,以確保賠付之後還有利潤。從本質上說也是從A收集錢,然後將其投入到B。只是和銀行的表現形式而已。銀行最終會把錢還給A中所有的人,而保險公司最終把錢還給A中的一部分人,只是歸還給每個人的金額更高,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理賠。
F. 作為銀行性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哪些其主要業務有哪些
銀行性金融機構?還是非銀行性金融機構?非銀行,答案如上.
銀行性金融版機構就是我們常知的中央權銀行、政策性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商業銀行(如四大國有銀行,交行,招商銀行等)
中央銀行的業務與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是相似的,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但同時它又是國家機關部門,是銀行的銀行.它的作用應該不用多說了吧.
特殊一點的就是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貸款利率較低、期限較長,有特定的服務對象,其放貸支持的主要是商業性銀行在初始階段不願意進入或涉及不到的領域。例如,國家開發銀行服務於國民經濟發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頸」行業和國家需要優先扶持領域,包括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這些領域的貸款量占其總量的91%。進出口銀行則致力於擴大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以及支持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項目。農發行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性農村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性支農資金撥付,專司糧棉油收購、調銷、儲備貸款業務等。
商業銀行主要業務就是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和中間業務三大類.
G. 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是依靠什麼來區分的
1、 監管復機構不同制
保險的監管機構為保險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保監會),銀行的監管機構為銀行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銀監會),證券的監管機構為證券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證監會)。
2、 社會作用不同
保險是國家的穩定器,經濟發展的助推器,保障規避社會和家庭風全與中等收益的理財工具。銀行的作用是資金的聚散與個人財富的保險櫃,企業個人的融資機構,簡單、安全與負收益的理財工具。證券的作用是資金的聚散地;資本的重新分配,企業融資的直接工具。復雜、風險很高與高收益的理財工具。
3、 風險大小不同
保險的風險為零,因為壽險公司不能破產倒閉。銀行風險很小(但銀行可以破產倒閉,但是目前不太可能)。證券的風險很大(可以倒閉)。
4、 社會地位不同
保險的社會地位最高,其次為銀行,證券的社會地位最低。
5、買賣方式不同
保險以保險合同(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的方式進行買賣。銀行以存款和貸款的方式進行買賣,證券以股票、基金等形式進行買賣。
H. 請教一下保險經紀公司是否能參與銀行保險業務
在保監會頒發的營業許可證上規定了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的范圍,如果經營范圍包回括了一切保險服答務,那麼經紀公司是有資格參與銀行保險業務的。
只是在實踐上,很少有保險經紀公司參與這塊業務;一般保險公司在經營銀行保險業務的時候本來就要給銀行很高的手續費;銀行也明白能從保險公司拿到豐厚的手續費,所以雙方就不會再想去選擇第三方的機構了。
不過保險經紀公司在銀行信貸領域還是有很多合作機會的。比如擔保的財產險、責任險等等。
一點點淺見。
I. 銀行業機構非面對面業務有哪些。
由銀監會負責監管來的自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濟公司。 除銀監會監管的上述非銀行金融機構外,中國證券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以及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等。中國保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非存款性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有儲蓄信貸協會,儲蓄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 在我國,銀行主要分為三類: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就是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如財務公司、信託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等,目前郵政儲蓄也屬於這類.以上業務就是屬於非面對面業務,簡言之就是銀行作為代理機構的業務不知道你需要的是不是這個
J. 如何發展我國銀行保險業務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說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發生,在任何社會形態下都會不期而遇的。中華民族在原始氏族社會即出現了圖騰崇拜,以龍為氏族的保護者。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為鞏固政權,穩定社會秩序,相繼採取的「積蓄備荒」措施,建立的倉儲制度形成了社會保障的雛形。
到了十九世紀初葉,中國清朝政府仍處於閉關自守時期,而英國已完成了工業革命,它在不斷入侵印度的同時,也把侵略矛頭指向了中國,向中國傾銷鴉片,掠走大量的白銀和物資。為了保障往返運輸的貨物及其船舶的安全,首先在廣州開設了保險機構。鴉片的大量輸入,給中國人民造成深重的災難。清政府採取了禁煙的措施,英帝國主義乘機挑起戰爭,用大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腐敗的清政府被迫簽定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五口通商。這就為帝國主義經濟侵略大開方便之門。為其服務的外商保險公司,憑借特權紛紛在中國設立機構,侵佔了中國的保險市場。
鴉片戰爭以後,帝國主義列強對中國的政治、軍事、經濟侵略,在一些進步知識分子中產生了影響。如魏源、洪仁軒等人,他們對西方的情況有較多的了解,多少接受了些資本主義的思想影響,在吸取中國古代原始保險思想養料和外國保險思想理論中,探索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尋找「富國強兵」之策。通過著作或出洋考察記實,闡述了各自的保險觀點,為創建中國的保險業,作了輿論准備。
與此同時,清朝洋務派官員,為挽救搖搖欲墜的封建統治,提出「自強」、「求富」,學習西方技術,建立近代軍工和民用企業,採取官督商辦方式,創辦了輪船招商局、保險招商局等企業。雖然在此之後,中國保險業雖有所發展(到1911年華商保險公司總共有45家),但發展的勢頭時起時落,仍然是外商保險公司壟斷著中國的保險市場。當時在整個保險業務中,外商約佔80%,華商僅佔20%。
1907年,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部保險法規《保險業章程草案》上報清朝政府,可惜並未批准實施。1909年、1911年又在國外專家的協助下先後擬定《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但都未頒行。綜觀清末時期擬訂的保險法草案,對於保險法規以及涉及到的商法、海法兩大法系都進行了制定法規的探索,而且內容比較周全。這些保險法規雖未頒行實施,但對於民族保險業的興起、發展起了一定促進作用,並對民國成立後的北洋政府時期的保險法規的制定,起了借鑒和依據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1914年—1918年),帝國主義忙於戰爭,一度放鬆了對中國的經濟侵略,中國民族保險業又一次獲得了發展。從1912年到1925年,陸續設立華商保險公司有39家。其中於1912年設立的中國華安合群保壽險股份有限公司聘請了外商壽險的精算和管理人才,向社會大力宣傳人壽保險的作用與好處,為維護民族權益而勵精圖治,培訓業務幹部,業務迅速發展,經營效益顯著。到1931年,他已成為與外商壽險公司相抗衡的著名華商保險公司。
1926年以後,中國保險業出現了一個新形勢,就是中國的銀行業相繼投資於保險業。從1926年到1936年期間,由於金融業以其雄厚的資金投入保險業,改善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注意培養專業人才,拓展險種,發展經紀人,並利用銀行貸款關系,爭取工商業的保險業務。民族保險業有了迅速發展,與1914年相比,公司家數增加了2倍多,資本金額增加5倍多,呈現一片新的景象。保險機構也從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內地商埠,保險業務從國內擴展到了國外,民族保險公司開始走向聯合經營管理。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曾聘請法國顧問擬訂了「保險契約法草案」共4章109條。1917年北洋政府擬訂了《保險業法案》,後因北洋政府解散,上述法案均未公布。1928年國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險條例》(草案),共9章29條。1929年,國民政府通過了《保險法》,內分總則、損害保險、人身保險3章計82條。1937年修正後的《保險法》、《保險業法》和《保險業法施行法》頒布實施。1935年頒布《簡易人壽保險法》和《簡易人壽保險章程》。抗日戰爭爆發後,國民政府遷都重慶,上述法規除《簡易人壽保險法》和《簡易人壽保險章程》外,均未能付諸實施。另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了維護中國民族的權益,試圖沖破帝國主義列強不平等條約的約束,在保險立法的某些條款中,限制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領土上的經營范圍和特權。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執政當局對帝國主義的依賴性和它本身的軟弱性,就決定了有關限制外商權益的立法,必然會遭到它們的干擾和反對,而不可能獲得施行。
1932年中華人壽保險協進社成立。1935年中國保險學會成立。1935年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保險年鑒》(1936年以後改為《中國保險年鑒》)問世。1935年《保險年鑒》輯錄中外保險專家的論著,保險業及研究保險業者的指南,史料翔實,統計精確。全書共分4篇:保險概論、世界各國保險概況、中國保險業概況、保險法規。《中國保險年鑒》從1935年至1938年先後出版4冊。
1925年王效文編著的我國第一部保險學專著《保險學》出版。此後十餘年,全國出版的保險書籍至多不過十餘種。這也是我國民族保險業長期處於徘徊狀態的主要因素之一。
同期,外商保險公司獨占、壟斷中國保險市場長達100餘年。它們以上海為中心,不斷向內地滲透,其分支機構遍布中國的各重要城市。據1937年《中國保險年鑒》統計,外商保險公司及其代理機構設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華資保險公司僅有24家。外商保險公司在數量上佔有絕對優勢,而最早進入中國的保險機構是英商的。它們憑借其在華特權,雄厚資金,豐富的技術經驗和再保險勢力的優勢,率先獨佔中國保險市場。可是到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美商保險業就逐漸滲入中國,經營各種保險業務。到20世紀30年代,美商保險公司便與英商保險公司平分秋色,長期壟斷中國保險市場,從中攫取大量的超額利潤。據1937年資料從中國每年流出的保險費外匯達235萬英鎊,佔全國保險費總收入的75%。
抗日戰爭的全面爆發,使內地的工商業和交通一下子得到了急劇發展。而中國保險業,也經歷了一段從落後到繁榮,後來又逐漸衰退的過程;保險中心則發生了由抗戰前的上海轉移到重慶的大變化,是中國近代保險史比較重要的一頁。大後方的保險機構以官辦保險公司為主,包括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人壽保險處、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產物保險公司、中國農業保險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壽險處、資源委員會保險事務所等8家。地方保險機構、民辦保險公司急劇增加,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到抗日戰爭勝利時止,已有60餘家。
抗日戰爭以前,大後方保險業的分保業務,一般要通過上海保險市場辦理,其中相當部分的分保費都輾轉流入外國保險商手中。抗戰開始不久,重慶便成了後方各地保險業的分保中心,尤其是太平洋戰爭發生以後,滬、港等地相繼被日軍侵佔,割斷了與外商聯系分保的渠道。因此,各種形勢的再保險組織也在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曾竭力想通過再保險的國有化,獨占國內再保險市場,但遇到各方面的反對,在抗日戰爭期間一直沒有辦成。到了抗日戰爭勝利後的1945年10月,才由國民黨政府財政部撥出巨款作為基金,交由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辦理再保險,在內部設立再保險科。但不久大後方的保險業中心移回上海,中國的再保險市場又另是一番景象。
抗日戰爭以前,外商保險機構和業務在西南地區曾佔一定的比重。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和中國民族保險業的崛起,大部分外商保險公司均已陸續撤離回國,其勢力逐漸衰落。
早在1929年—1937年間,國民政府曾先後頒布了《保險法》《保險業法》及其修正稿。但由於外商保險公司的反對和其他原因,在抗日戰爭以前一直沒有付諸實施。迨至國民政府遷都重慶以後,才又重新制定了一些單行法規和辦法。在1941年以前公布施行的,有《國民壽險章程》、《公務員團體壽險簡章》、《戰時兵險法》及《健康保險草案》等。1942年又公布修正後的《簡易人壽保險法》。但比較系統的保險法令規章,還是從1943年起,由政府陸續頒布的《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火險、水險、人壽保險基本條款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等幾種。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國主義宣告無條件投降,中國人民堅持八年的抗日戰爭取得最後的勝利。隨之而來,官僚資本保險機構與卷土重來的外商保險公司相互勾結,控制了保險市場。在此期間,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資,再度竟相投資於保險業,保險機構驟然猛增,達到破紀錄的高峰,呈現出表面繁榮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險業發展的第三次高潮。
到1947年3月底,全國保險業的總分支機構為507家,其中總公司129家,分支機構378家。外商依法履行手續後注冊的保險公司有50家。按照1944年「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截至1946年底登記的有代理人42人、經紀人358人、公證人22人。據國民黨政府財政部對全國金融機構的調查,截至1948年6月底,全國保險業的總分支機構已有602家。1948年上海的中外保險公司,包括外商保險代理機構,最多時有275家,破紀錄的增達高峰。在此期間,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駐美分處於1948年5月6日在紐約華爾街開業,開辦資本為250萬美元。它是中國在美國第一家獲准特許設立的保險機構。
抗戰期間,上海原有和新建立的華商保險公司,激於民族義憤,不屑與日本保險公司建立分保關系,但當時英、美、法等國的保險公司已被迫關閉,華商保險公司的分保關系中斷,因此,唯一解決分保問題的就是華商保險公司組織自己的分保集團,先後成立了6家分保集團,參加公司計80家。
抗日戰爭勝利後,再保險機構在抗戰期間建立的分保集團基礎上,又有了調整和發展,基本上有三類,形成了三股力量。第一類是以官僚資本保險公司為主體,並於1946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國再保險公司;第二類是以上海的一些華商分保集團為主體;第三類是以外商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國保險業長期依靠外商受理大量分保業務,戰後華商保險公司釐定的自留責任限額仍然很低,各分保集團的部分公司業務還各自分往國外,列入分保集團的再保險業務有限。因從國外分回業務少,分保費反差仍大。這時期的美商保險公司憑借其新的特權,控制了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和一些民營保險公司的分保業務,繼續主宰中國的再保險市場。
解放前夕的中國保險市場,由於國民黨政府的腐敗無能和惡性通貨膨脹,保險業同其他行業一樣,陷入了大混亂的狀態,主要表現在濫發保費折扣傭金,任意放寬收費期限,任意擴大自負保險責任,隨意簽發外幣保單。到1949年,華商保險公司的總分支機構已由1948年6月底的602家銳減為369家,其中一部分機構實際上已停止營業。
解放戰爭自1947年起轉入戰略進攻後,一些大中城市相繼解放。當時共產黨的政策規定,凡企業股份中官僚資本佔50%以上或雖未超過50%,但其行政實權掌握在官僚資本控制之下的保險公司應予接管,對其他保險公司進行監理。上海接管官僚資本保險機構的工作自1949年5月30日開始,於1949年9月1日成立聯合清理處,接管清理工作於同年10月23日基本結束。在官僚資本保險機構中,除批准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和專營船舶保險和船員意外保險的中國航聯意外責任保險公司復業外,其他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對未到期火災保險單一律辦理退保手續,終止保險責任。對人壽保險金的清理,因涉及解放前貨幣的多次貶值,與銀行存款清償同樣,草擬了《人壽保險金清償辦法》,上報審批。為有利於恢復和發展經濟,解放後上海貫徹保護工商業的政策,扶持私營保險公司復業和加強對保險業的管理。其間一共有104家私營保險公司復業,包括華商62家,外商42家。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8月,由陳雲同志主持,在上海召開了有華東、華北、華中、東北、西北5個地區的財政、金融、貿易部門領導幹部參加的財經會議。創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建議就是在這次會議上提出來的。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的第一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同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統一的國家保險機構的誕生,中國保險史從此揭開了嶄新的一頁。自解放後到1950年5月,全國公私保險公司收入保費的比例,國營公司佔70%,華商公司佔8%,外商公司佔22%。這是一種本質上的改變。它標志著國營公司領導地位的確立,而由外商保險公司操縱壟斷中國保險市場的局面一去不復返了。1952年6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中國人民銀行化歸財政部領導。
由於受特定歷史條件的制約,新中國的保險事業是在蘇聯國家保險理論與實踐的示範影響產生並發展起來的。為了認真學習蘇聯的先進保險經驗,提高國家保險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決定以《蘇聯國家保險》職工的業務學習材料,從1954年2月起開始學習。
1951年下半年,上海和天津的28家私營保險公司(中外合資與未復業的壽險公司不在內)分別組成太平和新豐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入一半以上的資金,走上了國家資本主義的道路。
由於當時日益緊張的國際局勢,建國初期我國政府對外商保險公司實行了限制政策,他們不但失去了為數很大的分保收入,而且直接業務來源也越來越少。1949年在中國的外商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收入要佔全國保險費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2年則為0.01%。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險公司都陸續申請停業,自動退出中國保險市場。
1954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解放前保險業未清償的人壽保險契約給付辦法》由財政部批准公布施行。除17家外商保險公司在我國大陸既無財產又無代表對其壽險契約進行清償外,其餘各公司的壽險清償工作基本上於1957年底如期結束。只有小部分給付延至1959年。
1956年8月,太平、新豐兩家保險公司通過合並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標志著中國保險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但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從1958年—1978年,經歷了三年「大躍進」、三年自然災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劇烈跌宕,中國經濟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保險業作為整個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深受影響。
1958年12月,由於認為人民公社化後,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財政部決定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除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的保險業務辦理到1966年外,其餘國內業務全部停辦。195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財政部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取消了保險公司建制。到1964年全國共有保險機構27個,幹部114人。1965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司又獨立建制,當時的保險總公司包括工友在內總共86人。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帶動一切」的強烈氣氛中,國外業務與再保險幾乎全部停辦。196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構被精簡,其國外業務由13人的「保險業務小組」「守攤和收攤」。保險業務小組自1969年4月成立,到1971年9月為止,歷時2年多。
1969年上半年所發生的進口手錶以及白金丟失事件後,周總理明確指出涉外保險及國際再保險必須繼續辦理。
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進入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歷史時期。在這一重大的歷史轉折關頭,1979年4月,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行長會議紀要》,作出了「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同年11月,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使我國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甦,進入到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
全國保險工作會議結束後,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組建各地分支機構的工作全面展開。到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以恢復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為了完善保險公司的組織,特別是對外活動的需要,國務院於1982年12月批准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章程》和批准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董事會、監事會。
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並逐漸打破了自建國以來所形成的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傳統格局。1982年,香港民安保險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深圳設立了分公司。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根據該條例有關規定,1986年7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
1986年10月,恢復組建的我國第一家股份制綜合性銀行——交通銀行在開業後不久,即將其總管理處從北京遷至上海,並在1987年由上海分行率先組建了保險業務部,開展保險業務。1991年4月,交通銀行保險業務部按分業管理的要求而分離出來,組建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也將總部設在上海。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家總部設在上海的保險公司,也是我國第一家全國性、綜合性的股份制保險公司。
1988年3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深圳蛇口工業區招商局等單位合資創辦了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總公司設在深圳。1992年,該公司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經營區域擴大至全國,遂成為我國第三家全國性、綜合性的保險公司。
1992年,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的談話發表使我國的改革開放出現了嶄新局面,保險業也開始對外開放。美國國際集團的子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和美亞保險公司於同年9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上海開設分公司。嗣後,日本的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經批准於1994年11月在上海也開設了分公司。它標志著我國保險市場邁出了國際化的第一步。與此同時,中國天安保險有限公司和大眾保險有限公司這兩家區域性保險公司分別於1994年12月和1995年1月在上海成立。
1992年11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為規范我國保險市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為發展我國保險市場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199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保險代理人暫行規定》,同年7月頒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頒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3月頒布《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同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北京宣告成立。
按照保險法的分業經營原則,1996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制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三家專業保險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1998年11月,集團公司撤消,分別改制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又批准成立五家中資保險公司,其中三家是總部設在北京的全國性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另兩家是總部分別設在西安和深圳的區域性保險公司:永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獲准在華開業的歐洲保險公司——瑞士豐泰保險集團於1997年5月在上海設立了分公司。
到目前為止已有4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9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在中國開業,正在審批的外資公司有7家,有200多家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了代表處。最近,中國又同美國達成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雙邊協議。按照協議的規定,中國必須在5年之內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說明:此文發表於2004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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