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非居民金融賬戶
非居民金融賬戶就是指在中國大陸的法律里,如果這個人常年居住在中國,有中國境內戶籍回,那麼這答個人就是居民納稅人,全球收入都會面臨申報和繳納中國稅的義務。
舉個例子,如果是一個英國人,在中國臨時工作就業,那就是中國大陸的非居民。這時如果在中國大陸的銀行,比如中信銀行開立了戶頭存了錢,中信銀行就應該把存款信息披露給他的稅務居民國家,也就是英國的稅務機構。
(1)解讀金融機構非居民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非居民賬戶信息,不會造成客戶信息泄露。
一是規定了金融機構應對客戶信息嚴格保密;
二是金融機構有義務向客戶充分說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義務,不會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賬戶信息;
三是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對客戶信息進行保密;四是兩國稅務主管當局間通過經安全加密的統一傳輸系統開展信息交換;五是金融機構報送的客戶信息原則上僅用於稅收征管目的。
㈡ 居民與非居民的定義
居民與非抄居民主要是個法律概念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個人沒有直接的定義,但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實際就是有關個人的居民與非居民的定義: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㈢ 銀行啟動非居民金融賬戶排查工作了嗎
據報道,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明確專指出,金融機構必須在屬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的盡職調查。距離年底還剩2個多月時間,包括工農中建四大行在內的多家銀行開始陸續發公告進行調查工作。
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表示,《管理辦法》對社會公眾影響較小,如果前期已經開立了賬戶,2017年7月1日之後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新賬戶時,大部分情況下無需進行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其稅收居民身份由金融機構根據留存資料來確認。
㈣ 怎麼區別中國居民與非居民
中國抄居民與非居民的的區分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駐華使領館);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領館)、團體、部隊、學校等;在中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自然人,外國及港澳台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不滿一年)、在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領館中方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㈤ 非居民人民幣存款是什麼意思
非居民是「非中國居民」的簡稱,相對於「中國居民」而言。
中國居民是指:(一內)在中國境容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二)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三)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四)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非居民人民幣存款是指境內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中央銀行吸收的非居民人民幣存款。
望採納
㈥ 金融機構收集到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都交給稅務局嗎
您好!非儲備性質金融賬戶基本就可以理解為原來的金融項目,就是變動的來往的金額,儲備項目就是留在手裡的項目。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㈦ 在為個人辦理外匯業務時,如何判定其為居民還是非居民
所謂非居民一般是指組織,比如企業、政府和事業單位、社團等。那麼,只要是這些非個人性質的組織都屬於「非居民」。
1、按照有效身份證件確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15]27號)第五條關於個人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定,實踐中按照身份證、永久居留證、護照等有效證件中的國籍來認定其是否為居民個人。
2、對於同時持有所屬國籍(地區)身份證件和永久居留證件的個人,鑒於國際收支統計採用經濟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則,優先按照永久居留證件認定居民身份;
3、持有中國護照的個人需同時配合其他有效證件進行認定,即同時持有中國護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認定為非中國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認定為中國居民。
(7)解讀金融機構非居民擴展閱讀: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務院令第642號)第三條規定,中國居民包括:在中國境內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
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㈧ 哪些金融機構需要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本辦法所稱金融賬戶包括:
(一)存款賬戶,是指開展具有存款性質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帶有預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二)託管賬戶,是指開展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業務而形成的賬戶,包括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以及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
1.代理客戶買賣金融資產的業務包括證券經紀業務、期貨經紀業務、代理客戶開展貴金屬、國債業務或者其他類似業務;
2.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管理受託資產的業務包括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理財產品、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其他金融投資產品。
(三)其他賬戶,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賬戶:
1.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包括私募投資基金的合夥權益和信託的受益權;
2.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㈨ 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金融賬戶的范圍有哪些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規定:「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一)存款機構是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吸收存款的機構;
(二)託管機構是指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持有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三)投資機構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機構:
1.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為客戶投資、運作金融資產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2.近三個會計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來源於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且由存款機構、託管機構、特定的保險機構或者本項第1目所述投資機構進行管理並作出投資決策的機構,機構成立不滿三年的,按機構存續期間計算;
3.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等以投資、再投資或者買賣金融資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投資實體。
(四)特定的保險機構是指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上一公歷年度內,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或者在上一公歷年度末擁有的保險、再保險和年金合同的資產占總資產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包括證券、合夥權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險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資產的權益,前述權益包括期貨、遠期合約或者期權。金融資產不包括實物商品或者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第七條 下列機構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三)期貨公司;(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合夥企業;(五)開展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者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信託公司;(七)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第八條 下列機構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金融機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二)財務公司;(三)金融租賃公司;(四)汽車金融公司;(五)消費金融公司;(六)貨幣經紀公司;(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八)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