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金融公司 > 德國聯邦金融服務業監察署

德國聯邦金融服務業監察署

發布時間:2021-01-30 23:30:41

1. 誰有一篇《監守自盜》讀後感,涉及金融管理與犯罪內容的給我分享一下,謝謝

----《監守自盜》觀後感
《監守自盜》是探究 2008 年金融危機爆發原因的紀錄片,本片主要是通過 采訪華爾街金融精英、經濟學家、政府要員、金融消費者等和展示客觀真實的數 據材料,給觀眾呈現出了金融危機爆發的諸多原因。
從影片中可以找出金融危機爆發的原因如下:低利潤和寬松的信貸條件;貪 婪的華爾街金融精英對金錢的無止盡的追求;信用評價機構的錯誤引導;美國金 融監管機構的失職。 在上述原因中, 美國金融機構監管的缺陷和失職是主要原因, 2007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之一馬斯金教授曾指出:美國次貸危機爆發的主要 責任在政府的監管失職。在影片中「監管」這個詞出現的頻率很高,但是幾乎每 次提到監管都意在指出金融監管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失職。 美國在金融危機前採取的是「多重多頭」的監管體制,多重是指聯邦和各州 均享有金融監管的權力,多頭是指在一個國家有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 美國危機前的監管機構在聯邦層面主要有美國聯邦儲蓄系統(FRS),貨幣監管署 (OCC)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商品期貨交 易委員會(CFTC) ,儲蓄管理局(OTS) ,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等七個 機構。上述機構的分工是:FRS、OCC、FDIC 三家機構負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 SEC 負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CFTC 負責期貨交易機構和期貨市場的監管,OTS 負責對儲蓄存款協會和儲蓄貸款控股公司的監管, NUCA 負責對信用合作社的監 管。美國這種專業化分工和多重監管機制很長時間是許多國家效仿的對象,這套 制度在自由主義主導的美國確實支持過美國經濟大繁榮,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套 制度確實讓美國經濟秩序極度失控。 危機並不是憑空發生的,而是由某個行業失控引起的,某個行業就是金融行 業,而金融行業的失控的主要責任在於監管的失職。1982 年裡根政府實行的是 金融監管寬松政策,放寬了對儲蓄貸款公司的限制,允許貸款公司動用儲蓄存款 進行風險投資,這最終導致了 80 年代末上百家儲蓄貸款公司倒閉,直接經濟損 失 1240 億美元,無數人損失了一生積蓄。在這場儲貸危機中,OTS 並沒有很好 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進行有效監管。OTS 是不是應該存續存款公司的存款進行 核計, 是不是該對風險投資進行有效的督查和監控, 進而限制儲蓄存款風險投資。 在 90 年代末發生的危機中,針對投資銀行對網際網路泡沫的股票投資崩潰導致 5 萬億美元憑空蒸發的事實,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此毫無作為。這些只是監管不力的 具體表現,對於影片中所展示的金融監管失職遠不於此。 在危機前美國實行的是「多邊監管」機制,這種機制隨著次貸證券化、金融 創新以及監管者為提高市場競爭力放鬆監管的發展, 就會出現監管重復和監管疏 漏。花旗在危機前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務企業,監管它的不僅有貨幣管理署、 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機構、儲蓄機構監管署以及交易委員會,還有其他 50 個州的監管機構,這些機構存在監管重復的現象。不同的監管文化、監管理 念、監管標准,沒有統一的監管標准確要做到高效監管確實不易。另外監管重復 也可能會在造成無人監管局面, 有一名美聯儲委員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美聯儲沒有 對不斷發放的抵押貸款進行深入的調查是因為他們以為有人在進行調查, 這種推 脫中可以看到多重監管缺失是會導致無監管局面的出現。 當一個金融機構處於低 效監管或者無監管狀態時,在利益的驅使下,就會出現類似抵押貸款呈倍數增加 的不合理現象。 多標准監管和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 各監管機構監管區存在監管漏洞是很正 常的,於是就出現了影片中呈現出的諸多監管真空。隨著金融創新,各種金融衍 生品蓬勃發展, 為了最求利益的最大化, 各類金融企業把焦點瞄準了衍生品交易。 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和薩默斯部長合作提議金融衍生品不應受到監管,2000 年 12 月國會通過了商品交易現代化法案,規定禁止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不受法 律約束的衍生品交易從此一發不可收拾,愈演愈烈。除了傳統的期權、期貨等衍 生品, 新出現的 CDO 和 CDS 等金融衍生品在不受監管的前提下為投資銀行所用 來大發財。抵押債務責任證券和信用違約互換都是風險分散、收益極高的金融產 品,這些產品都處在資產證券化的鏈條中,具有明顯的蝴蝶效應。由於資產證券 化的發展,放貸者不再擔心還款,投資銀行同樣也不在乎,於是銷售的 CDO 越 來越多,在短短三年內抵押貸款總量增加了四倍,這使得原本就不穩定的金融交 易市場不穩定性倍增。除了金融衍生品不受監管外,對沖基金、私募基金、高杠 桿率運作等也都處於監管真空或監管不充分。 游離於金融監管之外的產品和交易 逐漸釀成此次金融危機。 08 年金融危機追本溯源,我們可以發現那些打上「3A」標志的次債是一切 問題的根源。 「3A」是誰給的,當然是美國的評級機構。我記得影片中對沖基金 經理說: 「有價證券沒有評級機構的認定就買不出去」 。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評級機 構的重要性,在整個金融交易鏈條中,評級對於投資者而言就是向標和導向。但 是美國的三大評級機構穆迪、標普、惠譽卻沒有盡好自己的責任。一方面評級更 新比較滯後,另一方面美國的評級機構評級與評級費用呈正相關,評級越高,評 級費用也就越多。穆迪作為最大的評級機構,其利潤從 2000 年到 2007 年番四了 倍。於是「3A」證書也就成百上千的發放出去,每年都有上千億美元的投資被 評級,甚至五大投資銀行在破滅前其評級仍至少是 A 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對於評級機構的貪婪行為並沒有採取措施,這也助長了評級機構進行虛假評級。 如果對美國的信用評議制度進行規范化和立法化, 把它作為金融監管體系的一部 分,那麼次債的破壞程度就不會那麼深,次債危機的影響也會減少。可以說疏於 監管的評級機構發出的引導投資者投資的「3A」次債是此次危機爆發的重要原 因。 此次危機的導火線是美國銀行利潤上漲以及房地產價格下降帶來的資金斷 裂,這其中監管失職負主要責任。業主公平保護法案廣泛授權聯邦儲備委員會對 抵押貸款行業進行規范,但是格林斯潘拒絕使用,抵押貸款行業處於放任自由的 狀態。一些金融機構為了更快更多的發放次級貸款,有意放鬆對貸款人基本貸款 資質和條件的審查,由於過度競爭一些機構和開發商達成「默契」 ,部分借貸人 購房時可以是「零首付」 。每個人都可以申請抵押貸款,借款人用高額的次貸置 地,房價和對房的需求急劇增加,形成了歷史上最大的經濟泡沫,證券交易委員 會在泡沫期間沒有對投資銀行進行任何調查。 疏於監管的抵押貸款行業發放巨額 得到貸款並且獲得巨額利潤, 全國信貸公司放出 970 億的貸款從中獲利 110 億美 元。在次貸證券化的鏈條中,風險巨大在於消費者的還款能力是個未知數,當消 費者還不起次貸時, 次級債就欠款, 進而使得銀行或者信託倒閉, 接著聯儲調控, 從而信貸緊縮,之後帶來一系列的資金斷裂短缺,引爆金融危機的導火線就是如 此。 把油輪比做的市場, 為了防止巨大的油輪傾覆後原油泄漏所以要把巨大的油 輪用水密隔艙加以分割,而市場中的監管機制就相當與於水密隔艙,監管失職或 放鬆監管就相當於去掉這些隔艙,沒有隔艙的油輪容易發生原油泄漏,所以要預 防金融危機的發生就必須要監管有效充分。

2.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有什麼

從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由單一全能制監管專走向多重機構的屬分業監管,形成了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分業監管體系。金融監管過程經歷了下面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8年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

第二階段,從1998年到2003年,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符的格局。

第三階段,從2003年至今。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系。

3. 電大外國銀行制度與業務的簡答題美國銀行體制是怎樣調整與改革的

(一)增設監管機構 金融改革方案建議組建新的「金融服務監督委員 會」(Financial Service Oversight Council,PSOC),成員 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證監會主席、全國銀行 監管署主任、消費者金融保護署主任、商品期貨交易 委員會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席和聯邦住房金融 局主任等。委員會主要為國會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提 供咨詢意見及信息交流,負責及時監控識別可能出現 的系統性風險,加強各監管機構間信息共享和合作, 為解決監管部門間有爭議的管轄權問題提供平台。 根據法案,美國擬設立獨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作為從 事消費者保護的聯邦級主要監管機構,將原先由不同 (Consumer 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的消費者保護的職責加以歸並,統 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減少多頭監管,避免 監管沖突,確保消費者權益並保護相關法律的公正有 效、降低監管成本。該機構對信貸、儲蓄、支付和其 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實施保護,並對上述產品 和服務的提供商進行監管,保證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 務時免受不公平、欺詐性合同條款的損害,為各類金 融機構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制定更高的服務標准。 為消除多重監管帶來的監管空白和監管沖突,金 融改革方案建議成立一家新的聯邦政府機構——全國 銀行監管署(National Bank Supervisor。NBS)。以此取 代美國貨幣監理署和美國儲蓄機構監理局,負責對所 有聯邦特許存款機構、外資銀行的聯邦分支機構和分 美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法律為基礎、手段先 進、機構復雜、量化管理的銀行監管體系,具有持續 性、規范化、法制化的優點。各個監管機構分工明確, 各司其職,能從不同方面和不同角度及時發現銀行經 營管理中的漏洞和問題;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制衡。有 助於防範權利濫用,提高監管效果。 但另一方面由於美國銀行監管機構交叉,職能重 疊,出現監管空白或重復監管,從而造成監管效率過 低,浪費資源,也使機構之間協調難度增大,影響整 體效率。一些不法銀行則趁機鑽不同監管部門的空子, 逃避監管,加劇金融領域的矛盾和混亂。此次金融危 機正好暴露了美國銀行監管體制中的一些弊端和漏洞, 從而促使美國政府決心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全面改革, 消除監管漏洞,穩定金融體系,建立一種既鼓勵金融 創新又能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監管體系,促 進美國經濟早日走出金融危機的陰霾。 二、美國銀行監管體制改革方案 歷史上每次危機都會伴隨著制度的調整和社會思 潮的轉折。2009年6月18日,美國政府發布題為「金 融規制改革:新基石」(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 理處實施審慎監管。該機構將被授予必要的權力如要 求被監管機構履行報告義務、實行監督檢查權、執行 審慎監管要求等以確保其對有關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 監管。 (二)擴大美聯儲監管許可權 改革法案的重點是強化美聯儲的監管許可權,使之 成為系統性風險監管者和「超級監管者」。根據法案, 美聯儲被賦予對一類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並表監管的權 限。對於在美國境內直接或間接從事金融服務的公司。 如美聯儲認為該公司的財務困境會對美國的金融穩定 構成威脅,則可以將該公司歸為一類金融控股公司。 美聯儲在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管理和風險管理諸方面 對一類金融控股公司實行比銀行控股公司更為嚴格的 審慎監管標准。 此外,根據法案,美聯儲還獲得在「並表監管實 體」和「受監管投資銀行控股公司」項目下對證券經 紀或交易商公司的並表監管(指對銀行集團在並表基 礎上的審慎監管,即在單一法人監管的基礎上.對銀 行集團的資本、財務及風險進行全面和持續的監管, 識別、計量、監控和評估銀行集團的總體風險狀況) 權力;獲得對金融體系重要的支付、結算、清算系統 139 Foundation)的金融改革方案,提交美國國會審 議。2009年7月22日,美國政府又向國會提交「2009 年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議題,對金融改革方案 進行補充和完善。2009年12月11日,美國國會眾議 院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這被業界視為美國自上世 紀30年代以來最徹底、規模最大、影響最廣的金融監 管改革,它必將對美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 萬方數據 和對重要金融機構活動進行監管的權利;獲得在不同 尋常的緊急情況下提供應急貸款的權利,加強其在防 範金融危機方面的責任。 信息共享,促進全球金融穩定等。通過重組使其具有 的新職能制度化,積極履行工作職責。此外,法案還 建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採取措施提高金融機構流 動性風險管理的標准,建議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國際清 算銀行及其他標准制定者一起開發宏觀審慎工具。

4. 德國聯邦鐵路公司的鐵路改革

1、改革的背景?
聯邦德國和世界各國一樣,汽車產業以及水上運輸、空中運輸也快速發展,使鐵路在運輸市場的主導地位迅速衰退。1950-1990年間,鐵路貨物運輸所佔的市場份額從60%下滑到29%;在客運方面,市場份額由36%下降到6%。這導致了原本一個利潤豐厚的企業變成了赤字越來越大的國有公司。德國鐵路的債務從1970年的139億馬克增加到1990年的470億馬克。聯邦運輸部預測德國鐵路的債務和赤字會越集越高,到1996年可能增加到800多億馬克。但是,德國鐵路作為一家國營企業,過於龐大,壟斷經營,且鐵路機構又是一個政府組織,受到為公眾服務和預演算法的雙重製約。
德國鐵路應該像政府機構一樣運行,但又要像企業一樣運行,要自負盈虧,同時還必須產生良好的投資回報。為改變這種不利的局面,德國鐵路改革開始進行了第17次的嘗試。
2、改革的目的
德國鐵路改革的目的是使它能夠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擺脫虧損的困境,成為獨立的以贏利為目的的服務性企業。具體目標包括:德國均通過股份制的形式使國有控股的鐵路企業的私有化程度不斷加大,這樣,可以減輕國家財政對鐵路企業的負擔;分解職能,開放市場,為鐵路和其它運輸部門開展合作和競爭創造公平的條件;面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局面,籌資能力將成為增加企業競爭能力的重要方面,通過改革,實行股份制經營能夠增強鐵路企業的籌資能力。
3、改革的進程?
德國鐵路的整個改革步驟按10年計劃實施,分兩階段共四步進行。
第一階段:德國鐵路有限公司在五年的時間內為第二階段進行結構改革、建立法定公司的任務做准備工作。這一階段分三步走:
*第一步,從1994年1月開始,將原東德國鐵與西德聯邦鐵路合並,組成聯邦鐵路資產局。這是一種過渡形式。在這一階段上企業的國家壟斷性質、運作方式沒有根本改變,只是逐漸改變結構和經營方式,主要在減少雇員的數量和改善經營管理能力方面下些功夫;同時,通過培訓使雇員開始適應新的公司目標,共72000名鐵路工人參加了培訓。當時的新聞媒體報道說,這是歐洲經濟史最龐大的培訓活動。
*第二步,根據基本法第87章和聯邦法,成立德國鐵路股份公司及相應的鐵路聯邦管理局,仍然保留聯邦鐵路資產局從事企業經營,裁決和行政管理。為了達到鐵路改革目標,增加了鐵路的運量,還通過了一個包括100多項內容的工作計劃使經營常規得以改進,公司的效率得到了提高。
*第三步,根據德國鐵路有限公司基本章程的規定,組建了四個分公司,即:路軌基礎設施分公司(包括:轉運站、鐵路網建設),短途旅客服務公司,長途旅客服務公司和貨運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最遲到1999年,德國鐵路股份公司分為4個子公司的改革必須完成,由於債務問題,在這一階段,鐵路股份公司仍由國家獨資控股。?
第二階段,即是德國鐵路改革的第四步,其主要任務是第一階段為之准備的結構改革。結構改革主要按照公司法通過分離的方法進行。德國鐵路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組建成在一個控股公司管理下的多層次的集團公司。德國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是這個集團公司的母公司。這個公司和從這個公司分離出去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關系更遠一些的聯營公司和持有該公司的間接股權有權直接參與的其他公司。這個集團公司被分成集團公司的管理部門和五個分公司,每個分公司都有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獨立經營各自的業務。這五個公司同時還分別是指定給它們的聯營公司和參與公司的管理公司。按照計劃,1999年以後,德國國鐵路股份公司依法解散,解除國有控股,五個公司獨立運作、自主經營。?
4、改革的效果?
改革給德國的鐵路注入生機,德國的鐵路正朝健康發展的方向發展。在德國鐵路改革的第一個五年,鐵路企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鐵路的運輸量1993年-1998年增長了10.7%,被運輸的人數增加了18%;客運量從1993年的1.428億增加到1998年的1.599億,增長了12.0%;貨運量從1993年的63.791億噸增加到1998年73.273億噸,貨運量增加了14.9%;1998年的營業額是30.188億馬克,比1993年的 27.285億馬克增長了10.6%;1999年德國鐵路全年鐵路的營業額是300億馬克,比1998年增加了1.4%。由於價格問題,勞動生產率提高了 113%。整體上,德國鐵路通過改革改善了企業的虧損狀態,改革前制定的目標,即是希望通過10年的改革,減輕國家100億馬克的負擔,目前已經達到了,而且比預期的還要好。? 1、循序漸進,分階段實施德國鐵路改革都採取了一種漸進的方式
按照德國鐵路系統自己的說法,德國鐵路從1949-1990年期間,先後進行過16次改革嘗試,這些嘗試都沒有能換救鐵路迫在眉捷的死亡。現在到了非採取極端措施不可的時候了。第17次鐵路改革制定了一個十年計劃,按兩個階段四個步驟。這一改革過程明確告訴我們,德國鐵路改革採取了穩妥的漸進式改革策略。在東、西德鐵路合並以後,聯邦政府擁有了對國家鐵路的控股權,這種所有權是通過鐵路資產局管理實現的。隨後逐漸將政府職能和企業職能嚴格分開,組建了聯邦鐵路管理局和德國鐵路股份公司。再後對鐵路股份公司內部進行配套改革,使其成立一個真正的按公司法運作的獨立企業。政企分離、路軌與運輸分離,並進一步將運輸服務職能分離使其專業化,這是德國鐵路市場開放的基礎工程。
2、政府、企業職能嚴格分離?
德國鐵路政企分離是漸進的。東西德鐵路合並以後組成了聯邦鐵路資產局。其後根據德國基本法和聯邦法,將聯邦資產局管理職能和商業部門進行分離,從聯邦鐵路資產局分出來的企業經營部分組成了德國鐵路服務公司,仍然保留聯邦鐵路資產局,並將其公共管理職能再次分權成立了聯邦鐵路管理局。?
聯邦鐵管理局作為鐵路系統的最高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范圍包括:
(1)鐵路的技術及財務監管;
(2)發放企業經營許可證;
(3)按照法規履行裁決和監管權;
(4)簽署有關企業軌道建設和融資方面的協議;
(5)提出並制定軌道建設計劃;
(6)裁決鐵路基本設施建設的議案。據介紹,近幾年來,聯邦鐵路管理局沒有多大變化,不過它增加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職能,即保證鐵路市場的競爭性。他們認為壟斷者的權力往往比市場權力更大,要使鐵路市場保持競爭性,政府就必須干預,不讓原有壟斷者有過大的統治力。?
聯邦鐵路資產局作為留守機構,它的主要任務是:非鐵路不動產的管理和使用;債務的管理和清償;法定人員(公務員)的待遇和管理;保持並擴大企業的社會性設施。在最近幾年的改革發展中,聯邦鐵路資產局對改革的最大作用或貢獻在於分離並託管了鐵路公司的債務,其內部還專門成立了一個聯邦債務局,用政府稅收清償和處理德國鐵路的舊債務。 ?
3、網運分離與服務職能分權及專業化發展?
網運分離是歐盟基礎領域改革的重要模式。路權國有並且把鐵路網路獨立出來,實現國家建設、維修、控制和管理,把路軌使用權及其運輸服務權一律下放,使其市場化。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解職能,使鐵路運輸服務專業化。通過運輸服務的分權以及運輸企業私有化和運輸市場的自由化,實現了鐵路運輸市場的競爭,從而激發了鐵路企業的活力。
這是德國鐵路改革能夠取得初步成功最根本的經驗。?
德國鐵路第二階段的結構改革,是按照公司法通過職能分離的方式進行的。此後,於1999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集團公司被分解成集團公司的管理部門和五個分公司,這五家分公司都以DB開頭,DB是這個集團公司的標准名稱,這五家公司如下:(DB REISE &L Touristic AG)長途運輸公司、(DB Regio AG)短途/地方運輸、(DB Cargo AG)貨物運輸、(DB Nets AG)鐵路基礎設施、(DB Station & Fervice AG)長旅客車站。這五家公司由集團公司100%的控股,但五家分公司都有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獨立經營各自的業務,在五家分公司下已組建了200個左右的子公司。
集團公司、五家公司與200多個子公司的關系:?
德國鐵路集團公司通過一個強有力的控股管理機構使行相互制約的管理形式。控股和分權作為公司聯盟的一項完整制度可以確保鐵路行業的壯大。上述結構的優勢在於:促進跨所有制、跨行業的創新;通過路軌設施與運輸操作分離和並行實現最佳成就;把市場劃分給網路施加壓力從而減少成本;確保整個制度的有效性,同時兼顧安全、高效;通過分權決策使鐵路行業具有靈活性並實現明確的市場定位;通過明晰高業責任增加透明度來提高效益。
2000年6月,集團公司系統剛剛完成其內部的配套改革。內部改革是圍繞提高競爭力的一系列計劃,包括:人員培訓,建立以顧客需求為導向的經營方針,建立緊湊的決策機構,提高生產率,開發新產品,增加服務和成本的透明度,建立成本中心或成本單位會計制度;信息系統的建設等等。其中最關鍵的是集團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其中,董事會共有9個董事。5個分公司的董事長是集團公司董事會的董事,這五個董事被他們稱為最重要的董事,另外一個董事來自原國家鐵路,是技術方面的負責人,其它2個董事均來自企業界的經理和總裁。這種結構意味著董事會每做出的一個決定都會對整個集團公司產生影響。董事會下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一個獨立機構,有20名成員,資方和雇員各佔一半。他們一般都是財政和經濟方面的專家,其中有4位政治方面的人物,包括2個國務秘書,財政部和交通部各1人(相當於副部長),在20票中國家有4票的權力,票數相等時,由監事會主席裁決。
監事會主席是集團公司董事長兼任的。這種治理結構能夠使DB既有分散經營的優勢,又有統一管理的長處。?
德國鐵路公司集團集中控股和按職能分權的治理格局另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分公司與聯營公司和參與公司的分離和有機組合。前述的五家分公司除了自身的運營之外,它們同時又被指定為同行業、同服務職能的聯營公司和參與公司的管理公司。在1999年中期,德國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由199家聯營公司組成,參與公司的數目達到375家,其中160家是直接參與,215家是間接股東。在這個總數中80家參與公司隸屬於德國鐵路股份公司(57家為直接參與,23家為間接參與),295家隸屬於那五家分公司(103家為直接參與,192家為間接參與)。這些隸屬公司的商業目標決定這些聯營公司和參與公司將由哪一家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如果某家附屬公司的業務與任何一家管理公司都沒有關系或者與數家公司都有關系,那麼這家附屬公司就由德國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對附屬於自己管理的公司主要責任是:
(1)對聯營公司制定經營戰略;
(2)為有競爭力的服務和產品鞏固已有的市場優勢開發新的有前途的市場;
(3)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保證質量和盈利;
(4)對投資進行規劃和控制。
4、反壟斷與開放市場
德國基本法規定:允許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出售DBNets AG的股份份額不得超過全部股份的49%。德國1997年12月17日通過的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法也有同樣的約束。從原則上講,國有的股份資本向外界開放的程度取決於各個分公司和集團公司整體的未來發展情況,可供選擇的上市方式很多,但整個集團公司上市只有法律改變之後,才可能實施。同時,股份公司必須有三年盈利記錄才可上市。
但目前在歐洲,有關鐵路市場開放的討論還沒有結束,討論只是提出各種各樣的建議,比如建議修改鐵路部門收取道路使用費和火車線路分配過程方面的歐盟指令,還沒有產生新的法律,這可能是鐵路市場競爭不如電信業的重要原因。但是,人們仍然希望鐵路改革和歐盟91/440號指令開始的改革勢頭會毫不妥協的繼續下去,實現改革的重要目標--為鐵路和其他運輸部門開展合作和競爭創造公平的條件。?
較大的政治壁壘和強烈的改革願望糾合在一起,於是,鐵路市場開放走過了一條迂迴的道路--反壟斷並將行業內部職能嚴格分離,從而在不同的職能企業之間形成初步的市場競爭。

5. 工商質監葯監合並以誰為主的合並方案

工商為主。

工商局無論人數、職能、資源都是另二局的數倍以上,事實上可以理解為質監和葯監並入工商局,也可以理解為食品葯品監管職能交給工商局,取消食葯監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5)德國聯邦金融服務業監察署擴展閱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將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6. 海外金融牌照申請流程及條件

離岸監管放牌流程快(通常幾個月,取決於監管轄區情況),管理費用和運營成本都較低。大多數情況下,對公司、董事和股東的盡職調查/適當性要求都非常簡單。大多數與資本充足性和財務狀況有關。在課稅方面,大多數離岸監管的所得稅繳納方面的要求非常低,甚至無要求。另外,大多數離岸監管不要求金融服務必須在其轄區提供,也不要求相關服務僅向本地居民提供。審計要求方面,大多數監管條例要求持牌人提供年度財報。完全監管的要求較多,成本較高,例如管理費用(申請費、激活費、年費等)明顯高於離岸監管,最低資本要求方面也是如此。對公司、董事和股東的適當性要求程序更加冗長。在很多情況下,除了護照復印件、個人簡歷、學術和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近期賬單,完全監管可能還要求提供公司存續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未破產證明以及最新的納稅申報表。完全監管要求公司辦公場所和公司員工必須實體化。在很多情況下,一些權利只有本地居民才能行使。報告義務方面,除了財報和最低資本要求,還要求提供風險管理報告、合規和反洗錢報告以及其他特定報告,具體取決於監管機構。稅收方面,企業所得稅要求各地不同,但是任何情況下都會高於離岸監管。目前我國海外金融牌照申請主要交由專業的機構處理,奧索金融科技顧問就是一家不錯的辦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多樣,專注於金融行業,服務品質高服務更好。

7. 拉美小微金融監管模式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實踐,金融監管有四種主要模式:即美國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國模式。
(一)美國模式。專業監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與美國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雙峰模式 。
(四)英國模式。超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編輯]

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二)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
功能性金融監管優勢在於:
1、功能監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結構上。
2、按照功能要求設計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更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無須隨制度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3、功能監管的一致性和連續性能減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機會主義行為
(三)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
(四)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
[編輯]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
1.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並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託公司,並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徵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 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並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2.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於「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於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於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編輯]

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
1.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採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並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採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於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採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於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於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於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於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於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並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3. 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採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牆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 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於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4.日本模式
日本戰後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託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於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 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採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於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於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裡,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鑽監管的空子;有助於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於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編輯]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1.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於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於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於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於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後,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並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資料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並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資料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並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2.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並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具備任何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並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於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後,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湧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採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於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編輯]

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1]
一、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四個特徵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美國舊的金融監管體系採取按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進行縱向分別立法、分別監管的模式。如銀行領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美聯儲等機構實施對貨幣存款機構的監管),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由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證券領域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和《投資公司法》等(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監管)。1999年實施《金融服務法案》後,美國採取了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分層的金融監管模式,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與此同時,英國、日本等國也通過金融改革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統一監管提高了復雜金融聯合體的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順應現代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
2.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同時,功能性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因而可以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最後,由於金融工具所實現的基本功能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法規更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3.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從監管內容上看,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於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它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准、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 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新資本協議》咨詢文件,繼承了1988年老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同時吸取《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即改進最低資本要求框架、發展監管評價程序以及強化市場自律。
4.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時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巴林銀行的倒閉,使各國監管當局認識到各國的信息溝通對於加強國際銀行及其經營活動監管的重要性。國際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使得全球范圍、地區范圍及雙邊范圍內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管合作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一國的金融安全及經濟安全與國際金融市場波詭雲譎的變化息息相關,金融全球化使各國的監管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從國內單邊監管轉向國內國際的多邊監管,從封閉性監管轉向開放性監管。
二、分層監管和單層監管:國外實踐
1.美國的分層監管模式。美國在1999年之前實行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體系。《服務法案》頒布之後實行橫向綜合性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錯綜復雜,既包括基於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也包括基於州法設立的州政府監管機構,而且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又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這樣美國的監管體系包含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三個層次。對銀行的監管有四個獨立的機構:美聯儲(FRB)主要負責監管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之後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所有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貸監理署(OTS)負責監管所有屬於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貸監理署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餘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
由於美國上實行聯邦制,因而金融監管也採用聯邦法和州法雙軌制度。對銀行監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聯邦政府監管機構外,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DFI,主要負責對本州注冊的銀行,尤其是本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的監管。這樣美國的銀行同時處於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雙重監管之下。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於證券交易法設立的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規定的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業務實施監管。由於《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美國確立金融持股公司為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機構、證券與保險三者的監管關繫上,根據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必要時也對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因此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其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駕於其它監管機構之上。另一方面,當各領域監管機構斷定美聯儲的監管制度不恰當時,可優先執行各領域監管機構的制度。美國的新監管體系將存款機構、證券、保險融為一體,體現了功能性監管的特色。
2.歐洲的單層監管模式。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這主要是由於德國長期實行全能銀行制度,銀行可以同時兼營證券和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和美國都屬混業經營,但兩者卻存在很大差別,德國是基於銀行內部的綜合經營,而美國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的混業經營,這是導致兩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差異的一個直接原因。德國實行單層的綜合金融監管制度,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了《銀行法》,授權建立聯邦銀行監督局(隸屬於德國財政部),統一實現對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監管。
但銀監局並非德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與此同時,銀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藉助於德意志聯邦銀行的機構和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兩者具有明顯的職責分工:銀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銀監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督重大的股權交易等。在涉及銀行資本金和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銀監局需徵得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國還專門設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 (證監局)」負責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的管理。因此德國的金融監管以一架飛機作比喻的話,就是以銀監局為機身,中央銀行與證監局作為兩翼的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後,隨著混業經營的,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並,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並於2000年通過《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從歐美監管模式可見,無論是美國的分層監管還是德國的單層監管,都是一種基於混業經營的功能性監管。美國、德國採取綜合監管與專門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而英國、日本則採取大一統的監管模式,各國的監管體系都是根據現實的國情傳統與變革相結合的產物。
近年來,中國小貸公司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各省市區均設立了小貸公司,小貸公司數量為5267個,比2010年底增加2653個,增幅超100%,實收資本4257億元,貸款余額4893億元,農村和小企業是主要的貸款對象,大學生創業小額貸款也包含在內。隨後,國內主要的農村信用社也派出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折疊泛美開發銀行
泛美開發銀行集團成立於1959年,包括泛美開發銀行(IDB),泛美投資公司(IIC)和多邊投資基金(MIF)三個機構,總部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現有48個成員國,是世界上歷史最久、規模最大的地區性政府間開發金融機構,其宗旨是促進拉美及加勒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國於2009年1月正式加入,成為該集團第48個成員國。
折疊主要代表發言內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圍繞小微金融服務,當前應積極調整金融結構,培育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機構在小微金融服務中找到其定位,使其與小微企業的實際需要相匹配。
會專家表示,目前中國小額限貸資金供給依然嚴重不足,制約了小微企業和農戶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必須加大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潘功勝出席並致辭。 潘功勝指出,此次研討會的舉辦是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與泛美開發銀行簽署聯合融資合作諒解備忘錄、深化雙方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8. 模里西斯監管牌照怎麼申請

模里西斯金融服務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FSC)模里西斯共和國,南非一島國,為國際金融服務中心離岸貿易中心,FSC,成立於2011年,負責毛股票交易所、保險業和離岸業務的管理,是模里西斯金融服務業制定政策、管理監控和發放有關准證的機構。

模里西斯財經事務委員會(FSC)是一個整體監管機構來管理銀行和全球業務的金融服務業的機構,FSC成立於2011年,在一個現代化和國際公認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金融服務法,證券法和保險法;FSC對金融服務業的行為頒發許可,實行監管、監察和監督。FSC的發展目標「成為國際公認的財務總監」致力於健全和競爭力的金融服務中心,模里西斯的持續發展;

FSC的目的:

1確保在模里西斯的金融體系的健全和穩定。

2制止犯罪和舞弊,使公共投資中的非銀行金融產品的成員提供保護;

3促進在模里西斯的金融機構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4 FSC的模里西斯的主要作用是為了保護非銀行的金融服務部門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並通過這樣做,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委員會:

監督非銀行金融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證券交易所,保管人及交收系統,市場中介組織,集體投資計劃,保險公司,全球商界。監測和監督他們,以減少不遵守法律,法規的風險,並確保財政穩健。委員會亦會監察金融服務提供商。這包括,安排,執行,或以其他方式促進他們的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客戶在金融資產交易的公司或個人。作為一個主要的商業活動,這些單位沒有募集資金或擴大自己的帳戶上的信用。委員會的具體職能:

A處理投訴。

B設置許可標准和發放使用許可。

C授權投資產品和服務。

D強制執行代碼和指導。

E進行場外及持牌機構遵守現場訪問。

F確保遵守的行為和法律的預期標准。

G調查舞弊和欺詐行為,並採取糾正措施。

閱讀全文

與德國聯邦金融服務業監察署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