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第三方支付模式
第三方支付很多種,有簡訊支付、智付支付(如二維碼支付)、聲波支付,指紋支付,刷臉支付。未來掃碼聚合支付是主流,張小龍說二維碼是移動互聯網的入口。
第三方支付的三種主要商業模式
第三方支付的產業鏈由監管部門、終端設備提供商、移動運營商、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台、商戶以及用戶構成。基於中國的第三方支付產業的主要力量來自於移動運營商、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因此中國第三方支付的商業運營模式主要有三種:移動運營商所主導(始於日本);金融機構主導(始於韓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主導(存在於移動運營商和金融機構話語權不強的國度)。
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商業模式
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金融機構提供的手機銀行服務。手機銀行是金融機構通過移動通信網路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移動應用,主要界面是簡訊、電話和手機客戶端。此模式下,各銀行金融機構都需要搭建起與移動運營商聯結的網路,確認計費與認證系統,而且需要把手機卡更換為STK卡。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商業模式,一部手機只能與一個銀行賬戶相對應,用戶無法享受其他銀行的第三方支付業務。
以移動運營商為主體的商業模式
這種商業模式是以移動運營商代收費業務為主,銀行完全不參與其中。在進行第三方支付時(如用手機支付時),一般是將話費賬戶作為支付賬戶,用戶實現購買移動運營商所發的電子貨幣來對其話費賬戶充值,或者直接在話費賬戶中預存款,當用戶採用手機支付形式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交易費用就直接從話費賬戶中扣除。貨款的支付是由話費進行扣除,最後由商家和運營商進行統一的結算。
以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主體的商業模式
第三方支付機構主導的模式是一些具有實力的第三方經濟體通過與不同的銀行進行簽約的方式提供交易平台(如支付寶),而整個交易也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下責任明晰,分工明確。銀行作為資金的供給方,保障資金的按時給付;運營商作為信息的傳輸渠道,向第三方機構以及銀行發出指令;第三方平台則充當中介保障交易的順利完成。這種商業模式在推廣能力、技術研發能力、資金運作能力等方面,都要求平台運營商具有很高的行業號召力。
㈡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現對傳統金融機構構成哪些威脅
第三方支付主要是做支付服務,傳統金融主要是攬儲和借貸服務,它們之間有關聯。但是也有區別,總體來說第三方支付對傳統金融不會造成沖擊。反而能夠互相幫助共同富裕
㈢ 請問第三方支付與非金融機構是什麼關系 包容還是一物多名
那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指一類行業,比如支付寶,微信錢包,快錢版的,他的作用是與銀行等機權構介面,開發一些支付性的產品,讓消費者可以比較方便快捷的進行支付。
非金融機構指除開金融機構的一切機構,金融機構指銀行,信用社等存款類機構和券商,保險等非儲款類機構。第三方支付一般是非金融機構,但也有可能是金融機構的一個部分。
㈣ 關於第三方支付現在國家有哪些法律法規
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與第三方支付內密切相關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主要法規可參考下列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7號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㈤ 第三方支付,支付清算組織,是不是金融機構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內業務。容
以上 括弧不能省略吧
㈥ 什麼是第三方支付模式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第三方支付是指和銀行簽約,進而消費者可以支付的獨立機構,也就是除銀行現金在的支付方式。
㈦ 現在哪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算非金融機構
第三方平台是有一定的這種保障的。
㈧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什麼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明文規范。
隨著網路應用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保持其獨有的高速發展態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涵蓋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支付服務、水電費、寬頻、移動手機代繳服務等眾多公共事業繳費領域、房產交易領域等。而隨著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寬,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參與境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頻頻出現。
中國行業發展史表明,初期國家為了支持某行業的發展,總是給其提供寬松的環境,甚至對一些打擦邊球、鑽政策空子的行為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但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高速發展的時期,國家有關部門就會插手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規范、監督與管理,以保證行業繼續健康發展。為此,探討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問題最終還是明朗化。為規范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防範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全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㈨ 第三方支付一定要非金融機構才能做嗎金融機構可以嗎比如既做小額貸款業務,又做第三方支付
貌似這樣捆綁著做在日本和韓國等國家可以 我國目前還不可以 不過有擦邊球可以打 具體我就不亂說了 你多在線下問問同行 網上有的人都是二把刀 為了積分胡亂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