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標會是否能定集資詐騙罪
要視具體情節認定,如符合集資詐騙罪特徵的,認定為集資詐騙罪,反之則專不構成屬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的四大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㈡ 誰掌控了中國的金融系統
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 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在中國,能稱得上是金融機構的,是有許可證的,一定是正規機構。還有為數龐大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如標會、和會、P2P 網站等,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同時還有金融體系的底層服務機構與監管機構,以此共同組成金融體系。雖然中國存在著龐大的非正規金融系統,但他們大多依附於正規金融系統,其地位與 角色嚴重受制於監管政策,因此本文著重討論正規金融系統的控制權。
1、概覽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規范(2010 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 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中國金融機構包括如下: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 公司。
結合這一規范,根據機構監管條線,中國的金融體系的組成包括如下機構:
鑒於中國目前機構監管的特徵,各金融機構的准入、業務審批等均受限於其監管上級, 由具體的司、局、部(委下面的部)進行管理。
2. 概覽金融市場
中國存量金融資產,主要是銀行為主,佔有絕對的優勢,近十年以來雖然有下降的超勢,但仍然高達90%。這顯示著中國仍然是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
3、重要的金融機構
4、主要金融機構的所有權人
如何控制一家金融機構?一家上規模的普通公司,受《公司法》等制度的約束進行人事 任免和公司治理,符合三會一層議事規則,即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 成的決策體系。股東大會為最高決策機關,由此產生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和公司高管。
同時中國現行的《公司法》等在保護小股東利益、限制高管權力等做了一系列的安排, 雖然還有相當可以改進的空間,但應該說,還是比較符合當前國際通行的規范的。
但長期以來《公司法》在國內執行的並不是很好,大量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不符合《公 司法》要求的比比皆是,國有企業的管理更是遠遠背離《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規范,離現 代公司治理的原則相去甚遠。
一般來說,一個公司內,三個方面的內容比較重要:人(人事任免與辭退)、事(業務 管理)、財(利潤分配、薪酬、剩餘索取權等)。通常來說,所有權是決定所有這些權力的基 礎,在基礎之上,才能談人、事、財。
制圖 by聶日明
股權結構的基本結論
第一,銀行業存量資產占金融業資產的 90%以上,其中五大國有銀行占銀行業總資產 43%,這意味著五大國有銀行的總資產佔到全社會金融資產的 40%左右。
第二,財政部與匯金公司兩者,以絕對的優勢控制了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和國家開發 銀行,以第一大股東控制了交行、光大。這意味著,中國金融資產中超過 50%是由財政部 和匯金公司聯合控制的。
第三,匯金公司原先由央行監管,現在轉移為中投公司下屬公司,中投的董事長均為財 政部的副部長等,這意味著,匯金與財政部為一致行動人,中央政府通過財政部控制著中 國金融業的半壁江山。
第四,地方政府與央企控制了其餘金融機構的絕大部分,控制了中國金融業另半壁江山。 第四,從歷史和現實來看,股份制銀行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和央企設立,至今多數仍然為實際控制人。
第五,從歷史和現實來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多為地方政府的提款機,在銀 行改革大潮以來,地方政府仍然為城商行與農商行的實際控制人。央企、外資與民營分享 了這一盛宴,但其中大多數仍未上市,退出渠道尚不明確。
第六,信託、券商、基金股權結構分布基本相同,與股份制銀行相近,多為央企和地方 政府所設,經過多年的股權變更,民資、地方國資、央企股份、外資間的轉讓,多數公司的 股份已經相對多元化,但地方國資與央企投資控股公司仍然牢牢的控制了中國主要的信託、 券商、基金。
第七,保險公司依規模大小,大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與國有商業銀行相近,為財政部與 匯金控股,小保險機構與券商相近。
第八,以安邦保險為代表的民營企業,已經開始在金融市場中嶄露頭角,開始進軍銀行、 券商等機構,部分機構已經實現了銀證保的全牌照。其與安邦保險不同的是,他們不像安邦 那樣公開在資本市場上舉牌,而是通過分散持股或者多公司形成一致行動人,例如肖建華的 明天系。
第九,最重要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幾乎全部控制在政府手裡,次重要的機構,雖然 是會員制機構或者公司,但會員大會名存實亡,主要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
最後,國有股也並非鐵板一塊,以股權作為控制權的抓手,需要明確國有股份的實際控 制人。銀行改革之前,財政部是四大行的唯一股東,中行和建行採取的方案是,將原有全部 資本金沖銷壞賬,財政部的權益被盡數沖銷,在此基礎上央行以外匯儲備注資,並透過匯金 公司持有兩家銀行 100%的股權。
而在工行與農行的改革中,注資方案不再用原有全部資本金沖銷壞賬,2005 年 11 月, 新《公司法》明確了財政部作為國有金融機構出資人的地位,中國財政部隨後參與了工行的 股改。因而,財政部將依然保留部分在工行、農行的權益,與注入外匯儲備的匯金公司一道 成為新工行的股東。匯金公司將不再是工行的惟一股東。更有媒體指出,「在對工行的注資 中,財政部不願意再像在建行、中行股改中被『晾在一邊』,將力爭成為工行注資方案中的 『主角』」,為此不惜承擔 2350 億的貸款損失(工行不良貸款 4700 億的一半)。
而匯金公司,在工商登記中,匯金公司是財政部的全資子公司,匯金的 5000萬元注冊 資本金為財政部出資,但匯金所運用的資金卻來自央行的外匯儲備。郭樹清與謝平執掌匯金 公司的時代,一般認為匯金公司是由央行控制的。為此引起財政部的不滿,最終在財政部的 努力下,匯金公司被中投公司吸收,成為中投的子公司,回歸到財政部的控制之下。
5、人事任免權
現有中國金融系統人事任免框架是在 1998 年之後慢慢形成的。涵蓋了兩條主線:黨務與高管。但在 1998 年時,這兩條線並不區分,因為金融機構尚未建立起現代的企業治理, 人事基本上由黨委組織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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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包括央行的很多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甚至完全處於地方政府的控制下,總部對分支機構失去控制,「為地方政府發展出力」,「在本地吸儲、貸款用於本地」成為通行的做法。
基於這種背景,自 1998 年以後,在朱鎔基的領導下,中央開始金融集權(後面詳述), 從黨務的條線對主要的金融機構收權,實施垂直管理,上收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人事任免 權。在《中共中央關於完善金融系統黨的領導體制,加強和改進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有關問題 的通知》( 中共中央於 1998 年 5 月 19 日發布,中發[1998]9 號)中,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金融機構系統黨委和中央金融 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文件明確了主要金融機構的負責人為中央管理(2012 年中共中央組織部進一步發文《中管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中管金融企業。一般 認為包括: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 出口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城資產管理公 司、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公司、中國人壽 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太平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銀河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團公司、光大(集團)總公司、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等金融企業。),中國人民銀行(當時銀監會還未成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交通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的幹部實行垂直管理,中 央金融工委管理深度下沉至分支機構一把手(各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各金融機構黨委決定前應徵得中 央金融工委的同意)。以此隔絕了地方政府對金融系統的影響。當 然,為了減輕地方的反彈,文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分行,中國 證監會地方證管部門,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交通銀行省級分行及中國人民保險(集 團)公司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各金融機構黨委決定前還應聽取所在省(自治區、直 轄市)委的意見,如有不同意見,由中央金融工委進行協調。
其中,中央金融工委書記由國務院副總理兼任,設副書記兩名,其中一名副書記主持日 常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各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交通銀 行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黨委分管黨的工作的副書記及中央金融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書記擔任工委委員。中央金融工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列入中央管理。
在機構業務管理條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從任職資格、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任職資格取消等方面對金融機構的高管任免規 則進行限定。這時,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的人事任免擁有兩條較有約束力的權力:不通過任 命的權力、免職的權力。
隨著 2003 年中央完成金融集權,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撤銷,金融體系的黨委監管權分別 下放到各監管機構,被監管金融機構的黨組織關系分別設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由他們「代管黨的組織關系」。
而業務管理條線的任職資格的審查與終止的許可權移至各監管機構,分別制定了行業的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包括銀、證、保在內,均有相應的管理辦法,涵蓋所有主要類型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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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黨委與業務兩條線的管理,在中共中央金融工委時代,地方性金融 機構的黨組織設置、領導關系和工作職責,由地方黨委參照本通知精神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 規定。城、鄉信用合作社的黨組織由所在地的市、縣委領導。地方性金融機構的跨地區分支 機構的黨組織,一般實行屬地領導。演變到現在,各地情況均不相同。
典型的人事任命案例:招商銀行行長田惠宇
招商銀行,為股份制銀行,招商局輪船為實際控制人。馬蔚華為該行第二任行長,2013 年年中為招商銀行第八屆董事長屆滿換屆之時。換屆之初,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 審議通過了《關於招商銀行第九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名單的議案》,其中執行董事候選人 3 名:馬蔚華、張光華、李浩。董事會同意將上述候選人名單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產生股東董事 9 名、執行董事 3 名、獨立董事 6 名,共 18 名董事組成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對 3 名執行董事候選人和 6 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均以普通決議案進行等額選舉,即選舉執行董事和獨立 董事的表決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馬蔚華原定是可以繼續執掌招商銀行的。
但隨後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於 2013 年 5 月 9 日審議通過了取消原提交到本次 會議審議的該項子議案,第九屆董事會執行董事候選人馬蔚華先生按其本人意願,不再參加 第九屆董事會董事的選舉。大股東招商局輪船提交了《審議及批准委任田惠宇先生為本公司 第九屆董事會執行董事》的提案。
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聘任田惠宇先生為招商銀行行長。2013 年 9 月 9 日,招 行公告,接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招商銀行田惠宇任職資格的批復》(銀監復 [2013]454 號),核准田惠宇先生招商銀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與招商相近,工商銀行行長的人事任免也基本類似,雖然在組織架構與法律程序上,中管金融企業滿足了董事會基本需求和法律要求,但實際上,企業是沒有發展自主權的,董事 會並不能代表出資人的角色行使權利。新的國有銀行董事會雖可以依據《公司法》有權向中 組部建議罷免行長,但考慮到中央國有資本和地方國有資本對金融機構的控制,目前還沒有 出現董事會會做出這樣的事情來。
這種奇特的人事任免權與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權、《公司法》等存在沖突,現實中也爆 發了相應的案例。
任職資格審核與組織部任命高管( 銀函〔1999〕281 號)
1998 年,中國人民銀行在修訂《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時,徵求了中共中央組織部的意見,1998 年 7 月 17 日中組部函復:「鑒於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以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領導幹部的任職,中央均進行全面考察,並徵求 有關方面(包括人民銀行對其任職資格)的意見,因此,金融系統屬中央管理的幹部任職前 可不再單獨進行資格審查」。中組部的意思為,中組部任命的金融機構高管,監管機構無須 再履行核准職責。
對此中國人民銀行回復為,「我行認為,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 是我國法律授予中央銀行的職責,也是國際通行原則。為了加強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高 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和管理,妥善處理與黨的組織部門考核任命幹部的關系,我行起 草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銀行依法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黨的組織部門考核 任命幹部關系的意見》(附後),現送你部進一步徵求意見」。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在我國有 關幹部的任命由黨組織決定,並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公布。為此,需要妥善處理好人民銀行依法審核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與黨組織部門考核任命幹部的關系」。為此,央行堅 持「中央組織部和中央金融工委作出任命後,要由擬任職的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提出任職資格審核申請,由人民銀行發出任職資格審核文件。
所有權(出資人)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中再集團董事長劉京生辭職(中管金融企業「人事權」之爭,《金融世界》2012 年 08 月號)
2008 年 8 月,中國再保險集團原董事長劉京生因「個人原因」向董事會遞交了辭呈,《中 國金融》報道稱,薪酬問題是導致他離開的直接導火索。
中央匯金公司在注資中再集團以後,其時謝平為匯金公司總經理,風格強硬,以現代公 司治理機制,向企業派駐董事並介入公司決策。作為中管金融企業的高管,當時,劉京生年 薪為 200 萬人民幣。中央匯金認為中再集團的高管薪酬發放程序存在問題,高管薪酬的考核 及發放並未經過董事會討論。公司董事長的薪酬應該由董事會決定,這一質疑完全符合現代 的公司治理原則。
但中再集團方面則回應稱,劉京生的薪酬標準是「黨委定的」,而所謂的黨委,是指上 級黨組織,亦即中國保監會黨委。「表面上看,這是中再集團的董事會與黨委之間的矛盾。 但實際上,很多人都知道,董事會的背後是大股東中央匯金,而黨委的背後則是保監會。」
最終,劉京生未能進入新一屆董事會。
2009 年6月,中再集團領導班子的黨組織關系和人事任免權,從保監會劃至中國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投公司」)。劃轉後的中再集團人事任免權和黨、團、工會等組織關 系與中投對接,保監會只負責對中再集團高管的資格核准,對其任職資格進行行政審批。
6、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 10是金融機構中最為龐大的、最具尋租空間的權力,其准心就是以市場准入、 業務審批為主的管理,近年來經營監測越來越成為央行、銀監會的主要工作重心。
目前中國的金融機構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機構管理:包括市場准入、分支機構設立、人事任命核准與終止等。
第二,業務監管:金融產品的各個方面(價格、面向對象、治理機制等)。
第三,經營監測:以合規和風險防範為基礎的各類基於指標的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
業務監管權、所有權與人事任免權的沖突:央行設立上清所邊緣化中債登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是中國資本市場乃至金融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基礎設施。但由 於設立之初央行未考慮過其後來的影響會如此之大,中債登的財務與基礎管理在財政部,人 事任免權在銀監會黨委,央行擁有業務監管權。顯然財政部是中債登繞不過的重要的主體,
於是,央行決定成立上海清算所,力推自己對口監管的機構做大、做強。盡管業務高度 重合,但人事權分屬兩個部委的中債登與上海清算所之間幾乎沒有任何交集。名義上,上清 所執行中央對手方(Central Counter Party,下稱 CCP)清算機制,區別於中債登的雙邊清算 機制,豐富了市場的競爭。但央行將其負責審批的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逐步移至上清所。 2013 年債市危機以來,央行藉此債市整頓契機,加強了銀行間債券市場規范管理,未來中 債登將更加專注於國債、央票和金融債。而企業的信用債將更多集中於上清所。
7、財權等基礎管理
中國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分置,不受《公司法》等法律約束,更體現在資產轉讓、收益回 報、薪酬制定等方面。從 2003 年至今,中管金融企業(非金融央企的相關職能已經移交至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基礎管理職能,主要由財政部金 融司承擔,包括負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即相關的統計備案工作;負責金融機構 國有資產轉讓、劃轉處置管理,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定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並 監督其執行,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商業銀行的撥備和核銷政策及報批等。
8、不算結論的小結
從股權上來看,財政部是中國金融系統的實際控制人;從業務監管權來看,對中國金融系統來說,央行是相對強勢的控制人,「央媽」稱號也緣於此;從人事任免權來看,銀監會的人事任免權覆蓋到的資產總額是金融系統內最大的。
但控制權也無法一概而論,被控制機構對監管機構甚至更高層的游說能力驚人。金融系 統中,四大行對國務院、央行和監管當局的影響力非常大,目前一行三會的負責人一般都從 四大行中產生,四大行的負責人又從監管當局中產生,金融高官與機構高管交替升遷的路徑 已經程序化。所有的監管機構在監管金融機構時,都需要考慮被監管機構領導人未來的可能性,不可能無差別監管。
㈢ 民間標會的民間標會賴以生存發展的深層原因分析
民間標會有風險,但依然在廣大農村經久不衰,有其深刻的歷史、經濟和社會原因。
一是民間標會存在歷史悠久,操作簡單,而且主要依託親情、鄉情、友情等人緣、地緣關系,容易被接受。與正規的金融機構相比,在資金鏈條不斷、會費和利息收繳正常的情況下,急需資金的參會者可通過「標會」籌集到所需的資金並付出他所願意和可承受的利息,與銀行信貸相比,民間標會融資方式手續簡單,無須抵押和擔保,符合廣大居民小額融資習慣,通過口傳心授,能夠較容易掌握民間杯會的組會規則,能夠自行計算利息,不存在技術障礙。
二是政策法規缺位也是「標會」滋生的原因之一。民間「標會」產生的直接動因是正規融資渠道無法滿足民間資金需求,可以說「標會」是一種非正規的地下融資渠道和組織。目前民間標會的運作還沒有法律依據,相關的政策法規是空白的。因此,一方面「標會」的產生沒有法律約束限制,完全自發性,且組會方便;另一方面,「標會」的運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利益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缺乏法律保障,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引發道德風險。
三是貨幣增值的沖動,期望獲取高於正規金融機構存款利息的收益。改革開放以後,廣大城鄉居民手頭暫時閑置的貨幣資金急劇增多,貨幣增值的沖動,在投資渠道比較單一的情況下,經不住民間標會高回報引誘。按照標會的運行規則運轉,一個標會必然是先中標的人從標會獲取的現金流為負(相當於使用資金的成本),後中標的從標會獲取的現金流為正(相當於提供資金獲取的收益),至於賺多賺少要看會腳中標時承諾的利息高低。以10人參加的百元會為例,如果每個中標者都以3分利中標,也就是對100元本金,每個月支付30元利息,那麼,第一個中標的人要為自己中標的900元會費在9個月內分期還款並支付270元利息,相當於一次借貸分期還款,月利率為3.33%:在第一個中標者和最後一個中標者之間,利息支出遞減,利息收入遞增。到了最後一個會腳時,他因為9個月都按期交納會費得到回報,一次性拿回900元並得到其他會腳支付的利息270元,相當於零存整取,月利率同樣是3.33%。這種利率比銀行利率要高出很多。
㈣ 為什麼同是紅旗,幾十萬和幾百萬的標會不一樣
紅旗車汽車標致共有八種,立標共計兩種,不同造型的車標區別的是車輛等級。
第一枚紅旗車標為引擎蓋立標,這是汽車發展初期的時尚設計語言,這枚車標一直沿用至今並使用在L級外事接待或出訪的高端車輛上,俗稱大紅旗車標或者迎風招展旗;大車標代表的是大國力量,是一種強大和尊貴的象徵,所以一般車輛是不能使用的。
第二代翼子板側標:三面紅旗標,這枚車標是在老款五面紅旗標上精簡造型重新設計,寓意同樣美好只是經過了十年特殊期後有些變化。
第三代翼子板側標:紅旗刀型標,這是最新一代的紅旗車標,用在HS7等車上;設計感更符合當下的時尚潮流,同時體現出紅旗背後的力量和強大。
第四重車標為中網車標:1字標,這是最新H主流車使用的設計語言,與引擎蓋小立標配合點綴中網,立體感更強但是少了一些雍容。
第五種為尚未使用的全新紅旗車標:釋義為迎風飄揚紅旗標,不過造型不容易解讀且神似酒杯或箭羽,所以目前有兩種釋義,具體應該如何理解見仁見智了。
第六種為輪轂以及現款方向盤標:金色向日葵車標,釋義為為三面紅旗標朝向中央核心,釋義頗有些年代感不在贅述,不過這枚車標確實精緻很有檔次感。
㈤ 我在皮卡車尾帖字和改字標會不會被罰款
1、汽車尾部標志改成字母不算違法改裝。
2、屬於違法改裝的情況
1)發動回機動力改裝:後期加裝渦輪,動力雖答說有提升,但對於行車方面卻造成了很大的隱患。動力是提升了、但其他方面譬如制動、變速箱匹配方面,乃至發動機壽命都大打折扣,安全性堪憂。
2)改裝大燈:許多車主都有想改氙氣大燈的沖動,但部分車主只換燈泡不加裝透鏡,對其他人生命不負責任,就是耍流氓的行為。
3)改裝排氣:想要愛車有跑車聲浪,改裝排氣是唯一方法。但路面多數這樣的車都是只有動靜不見動換的。
4)改車標:看似是個小小的部位做了改動,但這已經構成了非法改動機動車外觀的違法行為了。
5)隨意改裝輪轂:私自改裝輪轂屬於違法行為,年檢時將無法通過,畢竟影響了車的整體性。
6)加裝大包圍、尾翼:一些安裝不是將「大包圍」組件裝在原車的保險杠上,而選擇拆掉原車保險杠,然後再安裝。拆掉原車保險杠,意味著萬一車子發生碰撞事故,會缺少保險杠的保護,人和車都可能受到嚴重的傷害。尾翼也是如此,會給安全行車留下隱患,特別是高速行駛時。
7)改裝懸掛:懸掛改裝必須保證與原車高度大致相同,所以就出現一個矛盾,只能選裝改裝後與原車高度大致相同的懸掛配件
㈥ 如何管理標會
樓主你好!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中國電子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標准工作委員會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指導和規范中國電子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標准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信息產業部、民政部相關法規和《中國電子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章程》,制定本管理辦法。第二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是電子信息產業某一專業技術領域從事標准研究與制定工作的協會分支機構。第三條 協會統一組建和管理各專業技術領域標准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並可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的需要對標准工作委員會的業務范圍和工作領域進行調整。第四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應堅持公開、公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開展工作。第二章 任務第五條 根據技術、產業和市場發展的需要,研究本專業技術領域的國內外標准現狀和發展趨勢;制定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技術標准體系;提出標准制(修)定的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第六條 根據信息產業部下達的標准化年度科研計劃,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工作程序,組織開展行業標准和國家標准制(修)定工作。第七條 研究分析本專業技術領域所涉及的與標准相關的知識產權狀況,提出評估分析報告和處置方案。第八條 組織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分析研究;按照信息產業部有關的規定和技術工作程序,參與IEC、ISO等國際標准化工作;做好國際標准提案的提出和答復等工作;開展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准化交流與合作活動。第九條 研究處理協會交辦的有關事宜。第三章 組建程序第十條 組建程序由申請、籌建、成立三個階段組成。第十一條 申請1、根據技術、產業和市場發展需要,國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均可向協會提出組建某專業技術領域標准工作委員會的書面建議。2、協會征詢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在廣泛聽取意見和認真分析需求的基礎上,確定是否同意申請建議。第十二條 籌建1、協會負責標准工作委員會的籌備工作,對擬組建的標准工作委員會確定籌建牽頭單位。2、牽頭單位提出標准工作委員會業務范圍建議、標准體系(草案)和標准工作委員會工作守則(草案)等。協會秘書處在適當時候組織召開籌備會,由協會秘書長宣布籌委會成立和籌委會召集人及協會聯絡員。3、組建標准工作委員會的通知在《中國電子報》和相關網站(例如:中國電子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網www.cesa.cn和中國電子技術標准化研究所網www.cesi.ac.cn)上公告。標准工作委員會的組建對社會開放,凡國內產、學、研、用等企(事)業單位(或專家)均可申請參加標准工作委員會,非協會會員或列席會員的企(事)業單位須先履行入會手續。第十三條 成立凡擬參加標准工作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向協會提交下列申請資料:1、中國電子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標准工作委員會注冊登記表(見附件一,包括2份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2、中國電子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標准工作委員會主任申請表(申請標准工作委員會主任時填寫,見附件二,包括2份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3、主任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法人身份證明證書復印件;4、協會非會員的單位提交中國電子工業標准化技術協會入會申請表。第十四條 籌委會召集人根據申請情況,提出標准工作委員會組建方案建議,包括標准工作委員會、組織機構和標准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等機構負責人人選建議,以及企事業單位名單及其相關資料。第十五條 根據籌備情況,將標准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及其主任人選報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按照民政部有關規定申報成立標准工作委員會的材料。標准工作委員會經民政部批准後,應適時召開成立大會,宣布標准工作委員會成立和任命標准工作委員會主任、頒發聘書、通過標准工作委員會工作守則等。第四章 機構、職責與要求第十六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設主任1名、秘書長1名,根據需要可設副主任若干名。標准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項目組。協會秘書處委派人員參與標准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第十七條 主任由協會秘書長提名,並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標准工作委員會需要更換主任時,須召開標准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簡稱:全會)並經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報協會秘書長審核後,再提請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第十八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主任的基本條件:1、熟悉標准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熱心標准化工作;2、具有本專業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3、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較好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外語水平;4、工作認真負責,公平公正,作風民主;5、所在單位書面承諾支持和保證主任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第十九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主任的主要職責:1、負責組織本標准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任務;2、提出標准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3、主持標准工作委員會全會,協調解決標准活動中的爭議和技術問題;4、推薦副主任、秘書長人選;5、批准標准工作委員會經費的使用;6、批准標准工作委員會印章的使用;7、向協會秘書處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書面工作報告。第二十條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經標准工作委員會全會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後,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或可接受主任委託代行主任職責。第二十一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秘書處是標准工作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通常設在主任所在單位,必要時也可設在其他單位。標准工作委員會秘書長由標准工作委員會主任提名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標准工作委員會秘書處接受協會秘書處的業務指導,設置專人與協會秘書處聯絡。標准工作委員會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1、協助主任做好標准工作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2、及時向協會秘書處通報工作進展,撰寫會議紀要等相關文字材料;3、管理標准工作委員會印章;4、標准工作委員會技術和檔案資料備案。第二十二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項目組的設置和組長、副組長的任命由各標准工作委員會經各標准工作委員會全會自行確定,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第二十三條 各標准工作委員會應根據協會章程、本管理辦法和協會其他管理規定,結合標准工作委員會的實際情況,制定《標准工作委員會工作守則》和相關規章制度,並報協會秘書處備案;各工作委員會須遵照《標准工作委員會工作守則》開展工作。第二十四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每年度應向協會秘書處提交標准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草案和年度工作總結。如遇突發事件或重大事項應向協會秘書處通報工作情況。第二十五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會;項目組根據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開2次項目組會議。第二十六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協會秘書處可以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協會秘書處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以責令撤換標准工作委員會主任或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注銷標准工作委員會。1、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開展活動的;2、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標准工作委員會印章的。第五章 經費與管理第二十七條 凡參加標准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協會會員和列席會員)都應按照協會章程繳納年度會費。第二十八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的成員單位需按年度交納標准工作委員會活動經費,費用數額由標准工作委員會自行確定。第二十九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工作經費採用多渠道的方式籌集。第三十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協會秘書處或標准工作委員會秘書處統一收取,歸標准工作委員會列支,並每年向標准工作委員會全體成員報告預決算。第三十一條 標准工作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的原則合理使用。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協會常務理事會。第三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希望我能夠幫到你!呵呵~
㈦ 哪些是金融產品
金融產品指的是各種具有經濟價值,可進行公開交易或兌現的非實物資產,也叫有版價證券,權如現金、匯票、股票、期貨、債券、保單等。比如:我們可以用現金購買任何商品,包括金融產品;我們可以到銀行承兌匯票(變成現金):我們可以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任意買賣(交易)股票、期貨等;我們持有的債券、保單等到期可以兌現(變成現金)。
金融產品分類:
1、金融產品可分為基礎證券如股票、債券等,和衍生(高級)證券如期貨、期權等兩大類;
2、根據所有權屬性,金融產品又可分為產權產品如股票、期權、認股證等,和債權產品如國庫券、銀行信貸產品等兩大類。前者是產權關系,後者是債權關系。
3、根據預期收益判斷,金融產品又可分為非固定收益產品如股票、期權、基金等,和固定(也叫結構型)產品如各種債券和信貸產品。
4、根據時間長短,風險程度和交易場所等,金融產品又可分為短期產品、長期產品、低風險產品、高風險產品、貨幣(市場)產品和資本(市場)產品等很多類別。
㈧ 現在ChFP還有作用嗎金融機構還認可嗎最近在糾結要不要考
ChFP是國家理財規劃來師,由國家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國家頒布了關於清理一些證書的通知,一些別的證書會慢慢淡出舞台,當然是國家認可的證書管用了。
除此之外,還有
CFP注冊理財規劃師/國際金融理財師,是美國標准委員會認證AFP金融理財師,與CFP沒有任何關系,是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理財標准委員會<即金標會>自己認證的證書。既非國際認證也非國家認證。
㈨ 民間標會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嗎
中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准確理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在於首先要堅持該罪的行為主體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體性的統一。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㈩ 誰在掌控中國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 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在中國,能稱得上是金融機構的,是有許可證的,一定是正規機構。還有為數龐大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如標會、和會、P2P 網站等,這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同時還有金融體系的底層服務機構與監管機構,以此共同組成金融體系。雖然中國存在著龐大的非正規金融系統,但他們大多依附於正規金融系統,其地位與 角色嚴重受制於監管政策,因此本文著重討論正規金融系統的控制權。
1、概覽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規范(2010 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 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中國金融機構包括如下: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