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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犯罪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01 03:22:34

Ⅰ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錄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
案例:萬某熔幣制假港幣案
——對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的界定
第二節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案例:任某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第三節 購買假幣罪和以假幣換取貨幣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楊某共同購買假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購買假幣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幣換取貨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以假幣換取貨幣
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別實施購買和換取貨幣案
——對金融工作人員與非金融工作人員分工實施購買換取假幣等
行為的認定
第四節 持有、使用假幣案的司法認定
案例一:蔡某盜竊假幣案
——對實施非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幣行為的
認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幣案
——對持有、使用假幣罪交叉行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購買、使用和持有假幣案
——對出售、購買、運輸假幣並使用假幣的罪數等問題認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對「擅自設立」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合法的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是否屬於「擅自設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
——對私設地下金融組織行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高利轉貸罪
案例一:福鼎工貿有限公司高利轉貸案
——對「高利」標準的認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轉貸案
——對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齊某套取銀行資金高利轉貸案
——對「行為人將自有資金抽出高利借貸給他人」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案例:羅某騙取貸款案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限
第三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委託理財」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園有限責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如何認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定
案例四:馮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資格等問題的認定
第四節 違法發放貸款罪
案例一:周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案例二:古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錢某違法發放貸款案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等
第五節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案例一:馬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險支公司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楊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戶、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中「違背受託義務」的認定等
第二節 違法運用資金罪
案例一:李某違法運用資金案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主體認定等
案例二:王某違法運用保險資金案
——違法運用資金罪中「違反國家規定」的認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證、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案例一:王某等偽造信用卡案
——偽造信用卡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劉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
——對填充空白票據行為的認定
第二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案
——對「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騙領多家銀行信用卡案
——對「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辦卡、售卡案
——對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四:孫某、楊某等人信用卡詐騙、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對信用卡詐騙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案例:楊某非法出具票證案
——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主觀方面的認定
第四節 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案例:張某等違規承兌票據案
——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內幕交易案
——對內幕交易罪的主體和內幕信息的認定
案例二:張某、李某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對「建議」行為和「不作為」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韓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張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態
第三節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對「虛假信息」的認定等
第四節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案例:陳某、李某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主觀方面和主體的認定
第五節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案例:趙某操縱「蓮花味精」股票價格
——對「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行為的認定
第七章 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節 逃匯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匯案
——對逃匯罪主體的認定
第二節 騙購外匯罪-
案例:王某、石某騙購外匯案
——對騙購外匯罪的認定
第八章 洗錢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詐騙案
——洗錢罪主體的認定
案例二:游某洗錢案
——洗錢罪主觀方面的認定
案例三:汪某洗錢案
——洗錢罪與隱瞞毒贓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黃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洗錢罪客體的認定等
第九章 金融詐騙犯罪
第一節 貸款詐騙罪
案例一:張某轉移資金逃避償還貸款案
——對事後故意不歸還貸款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施貸款詐騙案
——對單位進行貸款詐騙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貸款案
——貸款詐騙罪與貪污罪、詐騙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陳某、李某騙取貸款案
——對貸款詐騙罪犯罪形態的認定
案例五:劉某貸款詐騙案
——對以騙取擔保形式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定性
第二節 票據詐騙罪
案例一:游某票據詐騙案
——對盜竊空白票據後使用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吳某票據詐騙案
——票據詐騙與合同詐騙罪的競合問題
第三節 信用證詐騙罪
案例:張某信用證詐騙案
——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是否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第四節 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一:陳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偽造」與「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
案例二:蔣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冒用」、「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三:金某盜竊以及信用卡詐騙案
——對盜竊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的認定
案例五:林某侵佔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案
——對「侵佔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例六:杜某等搶劫信用卡並使用案
——對「搶劫信用卡並加以使用」等行為的認定
案例七:肖某偽造金融票證案
——對「偽造他人信用卡並加以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例八: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行為的認定
第五節 保險詐騙罪
案例一:呂某等保險詐騙案
——對瑕疵投保騙取保險金行為的定性
案例二:張某等故意殺人、保險詐騙案
——對保險詐騙罪罪數的認定
案例三:張某保險詐騙案
——對「冒名騙賠」行為的定性
案例四:航運公司協助毀損貨物所有人事後騙保案
——對事後投保、騙保行為的定性
案例五:鄭某、常某內外勾結騙保案
——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與投保人等共同騙保行為的定性

Ⅱ 貸款詐騙罪案例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Ⅲ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Ⅳ 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什麼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版存在其他違法權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Ⅳ 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以下哪些案件屬於第三類案件

一般是知識產權、撤銷權訴訟、不正當競爭案件等情形中,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Ⅵ 一、二、三類案件具體指神馬,銀監局文件中提到的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專存在其他違法屬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Ⅶ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Ⅷ 有誰知道在哪裡找有關近幾年來銀行金融犯罪的案例,急需!

落實國九條又一重大舉措上證所獲准推出ETF

買入ETF基金,指數一漲就賺
贖回ETF基金,獲得50隻股票,賣出股票套現。
上海證券交易所7日宣布,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已正式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上證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證所於2003年成立了ETF小組。此後,上證所反復開展研究論證和市場調查,完成了ETF的產品方案和技術方案設計。
這位負責人認為,適時推出ETF不僅有助於解決當前中國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難題,而且對發展完善中國證券現貨市場也將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他表示,今後一段時間,上證所將認真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加緊准備和調試相關的技術系統,制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具體業務規則,進一步完善風險監控制度,以確保首隻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順利推出。
由於ETF簡單易懂,市場接納度高,自1993年在美國首度亮相以來,在全球范圍內發展迅猛。10多年來,全球共有12個國家(地區)相繼推出了280多隻ETF,管理資產規模高達2100多億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中國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不僅有助於吸引保險公司、QFII等機構和個人儲蓄進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資比例,而且能夠活躍二級市場交易,增加市場的深度和廣度。 新華社

嚴防新的金融風險點---金融審計發出的警示

虛假個人消費貸款案、關聯企業騙貸案、票據欺詐案……從去年審計披露的"騙取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貸款案",再到今年披露的"廣東省佛山市民營企業主馮明昌騙貸74億元案"------近兩年審計署披露出的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觸目驚心。
"當前我們明確把防範金融風險作為了審計的重點。"審計署金融審計司司長范鵬表示:"主要以揭露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為突破口,揭示反映金融領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立足於從政策、制度以及監管等方面提出審計建議。"
從單純檢查"財務收支"到深挖"金融大案"
"審計署成立以來,金融審計工作從只查金融機構的財務開支,到以資產質量真實性為中心重點揭露金融機構違規經營問題,再到關注金融機構重大風險和對效益有重大影響的突出問題,走過了三個階段。"范鵬說:"經過20年的發展,金融審計逐漸發揮出了它不可替代的金融監管作用。"
我國的金融審計伴隨國民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深化而不斷變化。1984年,即審計署在成立後的次年,便下發了《審計署關於對金融保險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的通知》,拉開了金融審計的帷幕。
1995年之前,金融審計以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為主要目標,以重點檢查金融機構財務收支為主要內容,並不涉及信貸計劃的執行情況。"因為當時存在片面認識,不少人認為,金融審計就像過去的財務大檢查一樣,查查銀行的財務開支就行了。而信貸規模的控制等,那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乾的事情。"范鵬說。
查財務收支賬的階段一直持續到上世紀90年代初期。真正的轉變是在1995年審計法頒布實施之後,法律指出,審計部門可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直接進行審計。這樣一來,無論從審計范圍、還是審計內容上,金融審計的實際內容就有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以後,金融審計圍繞資產質量的真實性,以揭露問題為主,著力發現大案要案線索。無論是從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上看,都呈現出了廣泛性、綜合性的特點。金融審計的工作水平和質量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2002年以後,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金融審計又進一步將審計目標確定為"防範風險、促進管理、提高效益",並大力推進計算機技術,使金融審計工作進入了風險審計階段。
金融風險呈現諸多新苗頭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風險往往會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尤其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礎正發生變化,金融運行的獨立性更強,金融穩定不能再過多依賴國家信用的支撐和行政措施的庇護。
"近兩年來,新形式的、具有苗頭性的案件不斷,反映為銀企內外勾結、關聯企業騙貸、金融票據詐騙、城市建設貸款和消費信貸風險開始暴露等突出問題,這應引起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警惕。"范鵬說。
審計情況表明,當前商業銀行金融犯罪呈現出新發案件多、涉案人員層次高、涉案金額大、手段更為隱蔽的特點。究其原因,與銀行的一些分支機構依法經營意識不強,內部控制不完善,特別是對一些分支行的"一把手"管理監督不力有很大關系,這需要引起監管機關和商業銀行的高度重視。
資深審計人員表示,多數騙貸大案都是內外勾結的結果。以馮明昌案為例,如果不是馮明昌與中國工商銀行南海支行相關人員內外勾結,銀行又採取逆程序審批、超許可權審批等種種違規行為,馮明昌絕不能順利貸出74億元的高額貸款。
當前也有一些金融機構人員認為,為了尋求銀行效益,銀行可以對違規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只要錢收回來,不造成損失就行。"金融機構必須要合規經營,切實防止權力失控。"范鵬說:"違規雖不一定每次都造成損失,但違規容易讓壞人鑽空子。如果讓其一次得逞,就帶來重大損害。"
更為重要的是,當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不是沒有,而是很多時候沒有落到實處。"雖然貸款程序執行了,手續也辦了,但只是個形式。"范鵬說:"相關權力監督制約機制根本沒有跟上,內控機制形同虛設,這是引發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
早披露 早主動 早治療
范鵬表示:"目前,我們將帶有苗頭性的、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案例對外公布,以提醒金融機構注意防範此類金融案件,目的是促進金融機制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早披露,早主動,早治療。金融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幾乎所有國家都將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作為政府的重要任務。當有些風險大到難以避免的時候,就必須誠懇披露這些典型案例,才能起到取信於民的作用,這也正表明我們有信心、有能力防範和降低風險。
事實也證明,這些年來,金融審計以公布典型性、苗頭性的金融大案,揭示反映突出問題為突破口,對促進宏觀經濟健康運行,防範化解金融潛在風險,起到了積極效果。
比如,在2001年審計中國銀行時,通過揭露一些金融機構利用票據市場管理中的漏洞將大量商業銀行資金投向股市等突出問題,促進人民銀行整頓了票據市場,擠出股市泡沫;2002年,通過揭露房地產開發商虛假按揭騙取銀行資金,製造房地產虛假繁榮等突出問題,促進了國家有關部門對房地產市場的有效管理;2003年,通過揭露一些地方政府不顧自身財力利用銀行貸款大搞城市建設等突出問題,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
幾乎沒有人質疑,金融犯罪在所有經濟案件中的查處難度較大。而目前隨著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我國的金融風險又呈現出新的表現形式,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更加詭秘,這均對當前金融風險防範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務必要做到早發現,早治療,把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新華社

曹鳳岐稱:四大行上市將造成「失血」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近日表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國內上市一定要謹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環境並不是很好,如果在市場低迷的情況下發行和上市,不僅籌不到很多資金,而且可能進一步傷害證券市場,有可能造成證券市場資金失血。
對於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上市問題,曹鳳岐呼籲一定要謹慎,「因為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上市的條件還不具備。」
對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問題,曹鳳岐認為,現在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而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採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一個比較理想的選擇。(鍾經)四川金融投資報

二、機構論市:

"三低"再現昭示底部臨近

從歷史走勢來看,導致滬深股市每一次調整的深層次原因均是制度創新帶來重新洗牌,而近期這種傾向尤其明顯。
在主板新股跌破或接近發行價的情況下,中小企業板塊的高定位,給投資者帶來價值判斷的混亂,混亂的定位體系下難以形成一個有效健康活躍的市場。當然,這還是短期的行為,對中長期股價定位影響更大的將來自於全流通預期以及"雙Q"(QFII、QDII)制度下的國際化進程。全流通始終是一種預期,但"雙 Q"下的國際化倒是十分真切。我們對同時發行A股與H股的上市公司股價作了比較:在2003年6月13日、12月31日以及2000年4月30日、6月21日的A-H股溢價幅度分別是238%、108%、171%、179%。雖然不同市場有不同的供求關系、不同的投資偏好,但在具有同等股東權益的比價效應驅動下,A股股價中樞必然會繼續下移,QDII預期將加大這種接軌的力度。
與此同時,也不要輕視機構投資者結構缺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證券投資基金數量從2003年開始加速擴張,成為當前證券投資機構的絕對主力,但超常規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負面影響。
不規范以及理念單一反而會加大市場波動性。實證研究顯示,目前國內股市中的機構投資者存在著顯著的"羊群"行為,而且在賣出股票時的羊群行為要強於買入股票時的"羊群"行為。另外,開放式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都屬於超長線機構,而中短期活躍機構如券商、私募基金等明顯處於弱勢地位,機構投資者的結構畸形也加大了機構博弈的風險。什麼類型的主力資金決定了什麼樣的行情,我們認為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滬深股市仍然會呈現典型的"單邊市"特徵,即單邊上漲與單邊下跌。
不過,站在中短期角度,股市漲跌與市場成本、歷史趨勢等有更直接的關系。我們通過比較歷史上重要轉折點時的平均股價、市盈率、市凈率等指標,清晰發現目前滬深市場處於歷史低位區域,市盈率、市凈率與"5.19"行情啟動前1049點位置相當,而且重現穩定型股價結構,即5元以下、5-9元、9元以上的股價結構呈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形形態。歷史規律表明,這是一個低風險投資區域。重現歷史低位區域特徵後的上漲行情,其力度又常常超出人們的預期,而且上漲行情可能是單邊的。
從短期走勢上看,也出現了許多"轉勢"信號。首先是反彈陽線數量出現突破,4月7日至5月10日,反彈陽線最多一根。5月11日至6月28日,反彈陽線持續出現兩根;6月29日以來至今,首次出現四根陽線。反彈陽線數量的增加,反映的是信心增強。其次是持續上漲的天數開始增加,上一次反彈(5月底)持續時間只有5天,此次已打破。最後是"地量"出現的密集度明顯上升,這意味著空方力量的衰竭。目前缺的是還沒有找到一個能夠引起市場共鳴的突破口。

上海證券報 廣東證券

三、上市公司新聞:

第二隻「日本概念股」搶灘A股市場 榮事達三洋質地堪憂

首隻「洋股票」寧波東睦上市就高派現的餘音未了,日本三洋又如願登陸A股市場。昨日,合肥榮事達三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發布《招股說明書》,該公司將於7月12日發行8500萬A股。這樣一來,A股市場的前兩只洋股票都是「日本概念股」。
日本人占公司主導地位
《招股說明書》顯示,日本三洋及關聯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發行前總股本的49.16%,中方公司榮事達集團持有50.24%,中方公司似乎在企業中占控制地位。實際上,公司主導產品洗衣機和微波爐用的就是日本三洋的商標:「三洋」和「SANY0」,雖然公司並非獨占性使用;自公司創立時即1994年2月起,其生產技術就是從日本三洋引進的,公司稱「今後仍然需要從日本三洋引進」,且不能保證將來新引進的技術日方不給第三方使用或者日方會繼續給予技術提供;自組建榮事達三洋以來,日本三洋就一直在公司重大事情上占據主導地位。
盈利能力堪憂
近幾年來,在其「本國兄弟」和韓國產品的擠壓下,日本三洋在中國的業務疲態盡顯,影響力大不如日資其他企業如索尼、松下。而榮事達三洋本身的公司質地,也難以讓人恭維。
此次榮事達三洋在發行股本高達8500萬股的情況下,僅能夠募集資金20091.65萬元,在A股中,如此大的流通股本和如此弱的募集資金能力都較為少見。其發行價為2.6元/股,也是繼中國聯通之後又一低發行價,但其發行市盈率並不低,按發行前總股本計算為18.18倍。其實,加上如下因素,榮事達三洋才剛剛滿足上市標准:近三年公司從稅務部門返還的增值稅款分別為165.74萬元、170萬元和161.3萬元;因是安徽的「外商投資先進企業」,2002至2004年該公司的所得稅率僅為10%,比一般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率減了一半。
此次發行後,公司將在微波爐項目上投資7814.46萬元,這不由得讓人馬上想起號稱「價格殺手」的國內微波爐巨頭格蘭仕來;用募集來的資金6000萬元投入市場網路建設,雖然和公司大股東有意重振三洋品牌在中國的整體佔有率想法一致,但在國內家電巨頭林立、銷售格局已大變的情況下,這6000萬元巨資到底是否當用、用了會起多大作用的確讓投資者難以放心。
上市前趕緊派現
在此之前,寧波東睦上市即高派現就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榮事達三洋似乎也不甘落後。公司稱,根據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發行前公司已「及時」給老股東按每10股送5股派2元進行了利潤分配。這樣,除了正常進行年度分配外,發行前公司滾存的未分配利潤中,2693.652萬元現金股利也已由老股東單獨享有,目前可由新老股東享用的未分配利潤僅餘440.1443萬元。而去年該公司的每股收益才0.14元。 (記者 楊傑)成都日報

天威500千伏變壓器搶灘國際市場

日前,我國第一個500千伏變壓器出口項目---蘇丹麥羅維大壩輸變電線路變壓器供貨合同在哈爾濱簽字,該項目是由保定天威集團有限公司與哈爾濱電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中標的。
該項目變壓器共24台,合同總金額1.52億元人民幣。這是繼向美國、伊朗、孟加拉國等出口產品之後,天威集團今年的又一次重大出口項目中標。該項目的中標,為天威集團叩開了通往非洲市場的大門,對其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具有積極意義。 河北日報

四、華龍研究:

每日投資指南04.07.08

昨天兩市股指低開低走,欲振乏力,出現了小幅下跌。其中,滬指低開於1448點,之後指數全天基本上在前日收盤點位下運行,收盤1438點,下跌12點;深成指同樣低開3397點,隨後逐步走低,尾市報收3364點,下跌33點。兩市在成交量方面較前天出現萎縮,總共成交86億。

盤中看,市場熱點依然集中在中期報告的炒做上,「中報」行情的預演仍在繼續。廈門鎢業、大唐電信、中牧股份、深天馬等中期業績有較大幅度增長的股票不僅抗跌,並且還受到市場資金的繼續追捧,逆市上行。業績作為衡量股價的重要標尺,在經歷了去年「價值投資的理念」後,市場對它的理解更加深刻,「漲時重勢,跌時重質」的股訓也引領著資金投向經營有方、業績優良的上市公司中去,相信隨著市場參與者的博弈越來越機構化,股票基本面的好壞將成為投資與否以及定價的重要指標。而在ST宏峰等業績有好轉的ST股票上漲帶領下,該板塊中部分個股出現了低位放量、短線拉升的形態,由於這些公司基本面的不穩定性,建議投資者盡量避開這些品種,或者短線參與,快進快出。與此同時,在兩市跌幅榜上,業績預警預虧的股票則繼續下行,川投長鋼、金自天正等位居跌幅前列,面臨中期報告的來臨,績優、績差股將繼續出現分化。而昨天中小板塊的普遍下跌也帶動了主板市場的科技類股票下跌,進一步加大了指數的壓力,並且在市場出現了一些不確定的擴容利空的影響下,指標股也出現了一定幅度的回落,影響到指數的運行。

技術上看,由於技術面的短線超買,加重了指數調整的壓力。分時圖上看,指數若在1428點上方形成支撐,則反彈仍可期,但該點位若被擊穿,則指數面臨回落1410點的可能,而相應的技術指標顯示已經回落至較低位置,繼續下穿的可能性比較低。均線系統上,滬指回落至5、20日均線之下,下方10日均線將接受考驗。從下降通道的角度看,昨天的下跌是對上軌的一次回抽確認,只要股指不重回到通道內,反彈仍然值得期望!

總體來看,在技術上出現超買、消息上偏空以及短線資金獲利套現的多重因素下,指數出現回落。建議近期密切關注消息面的變化!(華龍證券 吳曉峰)

每日潛力股推薦(2004.7.8)

申達股份(600626)

公司為上海紡織自營出口和全國紡織自營進出口的龍頭企業,隨著出口配額的擴大和取消,公司紡織產品在日本和歐美市場的份額將進一步的提升,從公司的發展環境和產品的規模優勢情況看,公司未來幾年業績增長比較有保證。公司2003年每股收益為0.397元,現市盈率16倍左右,遠低於市場的整體平均市盈率。從股價走勢情況來看,現股價止跌企穩,成交量正不斷放大,正處於底部蓄勢階段。考慮到公司已公布配股方案,建議投資者短線關

注。

山東海化(000822)

公司極具規模優勢,主導產品純鹼生產規模居亞洲第一,也是國內最大的溴素生產企業,2005年新項目投產後,將成為全球最大的合成鹼行業公司。公司主導產品有純鹼、溴素、三聚氰氨、硝鹽、氯化鈣等,在國內市場佔有相當的份額,屬於全國化工類重點企業之一。上市公司業績比較穩定,近兩年上市公司的業績可以持續保持在0.3元之上。從化工行業增長情況和公司業績表現來看,業績持續增長可期。從二級市場走勢來看,前期股價漲幅曾超過90%,機構應該對其基本面有良好的預期,股價跌穿250日線之後,股價呈現企穩的走勢,且大盤反彈以來該股反彈幅度不大,建議關注。 (華龍證券 萬曉偉)

(特別聲明:在本機構、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沒有利害關系。)

五、市場傳聞:

7月8日傳聞及參考

據傳,浙江廣廈(600052)公司控股子公司廣廈南京房地產投資實業有限公司目前正在開發南京鄧府巷項目與碑亭巷項目,據測算,項目的總投資約16億元,開發周期約2-3年。由於該項目投資額較大,公司擬進行信託融資。
據傳,上海寶鋼集團近日宣布,該集團下屬的寶鋼上海聯合公司開發的寶優特強化木地板已成功打入市場,近幾個月的銷售猛增,顯示出後來居上的勢頭。
據傳,據韓國雙龍汽車主要債權人之一的朝興銀行透露,雙龍的競標者已經被限定於上汽集團以及美國的一家養老基金。這意味著上汽在和其它公司爭奪雙龍的過程中離目標又近了一步。
據傳,備受關注的波導股份(600130)與德國西門子移動的戰略聯盟日前正式啟動。目前,雙方的合作已經進入具體實施階段,本月內就將開始建立培訓中心。
據傳,日前,萬科與國際專業房地產投資銀行(簡稱HI)簽訂合作協議,為即將開發的中山項目進行境外融資安排。協議主要內容為,HI公司為中山項目提供總額不超過3500萬美元,最長不超過42個月的貸款。同時,萬科公司的深圳萬科17英里項目獲得了新華信託1.9995億元信託貸款。另外,萬科的19.9億可轉債發行也即將實施。

Ⅸ 反洗錢的案例都有哪些

案例:汪某投資企業洗錢案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審理並判決了國內首宗洗錢罪案件。被告汪某於2001年底結識同類人區某,知道區某長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廣東省從事毒品販賣活動。2002年上半年,區某對汪某表示為其子女考慮,今後想從事正當職業,想把資金(販賣毒品所得)帶回境內。汪某當即為其出謀劃策,採用購買企業經營方式來處理毒資。2002年8月,區某將毒資折港幣約600萬元從加拿大帶到香港,由香港入關,汪某開車到深圳接應,帶回廣州。通過廣州某律師事務所以區某的520萬港元(摺合550萬元人民幣),購得廣州某木業公司董事長,每月領取5000元以上的工資,負責處理公司對外聯絡事宜,還收取區某贈送的一輛賓士小汽車。區某接管公司後,開始經營木材生意,利潤率為20%。區某採用虛設盈虧損帳目,用於掩飾、隱瞞其違法所得的來源與性質,意圖將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區某販毒案告破,區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經法院審理認定,汪某犯洗錢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五)項、第六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意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國內首宗洗錢罪案件,是以投資方式拖蓋販毒資金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汪某在明知區某從事毒品犯罪並有意將其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的情況下,協助區某運送毒資,以毒資購入企業經營的方式掩飾、隱瞞其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意圖將區某的毒品犯罪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其行為妨害了我國金融管理秩序,已構成洗錢罪。
關注此案,不僅由於它是國內首宗洗錢案件,更是因為審理此案件帶來對我國現行洗錢犯罪定罪問題的思考。自1997年修訂刑法設置以來,與其他新設罪名相比較,移交法院審理的洗錢犯罪案件數量很少,與當前我國洗錢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及打擊洗錢犯罪行為的國內、國際需要嚴重不符。可以看出,當前在反洗錢工作制度安排和工作機制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定義過窄。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毹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規定為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2003年1月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三條規定將洗錢的上游犯罪擴大到了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在內的所有犯罪。但是,作為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所確立的僅僅是一種行政違法意義上的洗錢行為,尚不足以作為洗錢罪的司法認定依據。
二是洗錢罪在司法審理中存在不足。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關於洗錢罪的規定在司法上未能得到有效適用,已經查明的洗錢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多以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走私犯罪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
銷售贓物罪定罪處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與我國刑事立法的特點、洗錢罪立法的不足以及刑事司法中的慣性思維均不無關系。洗錢罪的主觀構成及其認定,尚缺乏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刑法中關於洗錢罪的規定存在缺陷,限制了該條規定的司法適用。集中表現在:第一,在明知的對象內容方面,國外一些立法不需要明知是某種具體犯罪的非法所得,知道是非法所得即可。這一點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框架內是行不通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構成洗錢罪,需行為人具有具體明知,即對於所掩飾、隱瞞來源和性質的資產,需明知該財產系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第二,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面,國外一些立法規定,除非被告人
能證明其不知道資金來源非法,否則其洗錢罪名成立。例如菲律賓《1995年洗錢控製法》
第九條規定,政府不負責證明被告人知道有關錢財來源於非法行為,「提供相反證明的責任由被告人承擔」。這一點我國刑事訴訟法亦未確立(僅有個別的且帶有爭議的例外,如巨額資產來源不明罪)。
因此,盡快完善我國反洗錢法律制度,建議適當時機修改刑法,擴大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圍;同時,加快反洗錢法的立法工作,完善反洗錢法律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起到震懾洗錢犯罪活動的作用。

Ⅹ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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