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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金融機構利率自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2-01 09:11:37

Ⅰ 請幫助我,需要《中國銀行業利率工作自律公約》全部。謝謝!

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
2005年12月25日
第一條 為保證我國銀行業依法合規經營,維護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銀行業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三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遵守商業道德,不得以詆毀行業內其他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不得不計成本地爭攬客戶,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
第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利率、匯率政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利率及匯率浮動標准,不得違規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不得向客戶承諾法律法規、政策許可之外的利益。
第五條 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第六條 開展中間業務要加強同業之間的溝通,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嚴格執行有關帳戶和現金管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強拉客戶開立帳戶,不得為不符合開戶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帳戶,不得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 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規定,規范收費標准,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
第九條 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加大不良資產的清收處置力度、依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整體競爭力。
第十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十一條 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二條 不得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有歧義的宣傳,不得貶低同業內其他單位的產品或服務。
第十三條 互通信息、團結互助、加強合作、共謀發展,共同維護銀行業在全社會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進人員的有序正常流動,不得錄用尚未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第十四條 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第十五條 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加強員工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強化廉潔自律,堅決反對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從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可根據本公約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組織對會員單位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本公約經中國銀行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簽約後實施。

Ⅱ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2)法人金融機構利率自律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行業自律管理辦法和自律公約的區別

行業自律公約的性質及其法律效力 摘要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管理的基礎,目前我國行業自律公約的性質和法律效力在理論和實踐層面上都存在許多 問題。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管理活動中的共同管理契約,在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及其成員問具有法 律效力。行業自律公 約應當建立以懲戒委員會為載體的懲戒機制,健全和完善相關立法,構築相應的效力保障機制。 關鍵詞行業自律公約法律效力共同管理契約構想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 009 0592(2008)06—106—02 行業自律公約足行業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足 現代行業自律管理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對於維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 的日常運轉、分配行業自律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以及保障本行業的持 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目前行業自律公約的法 律實踐 中,對於行業自律公約的法 律性質還存在諸多爭議,行業自律公約的 律效力還存在一些問題,商接影響了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效力,行 業自律公約在行業自律管理中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發揮。因此,筆者 從行業自律公約的法 律特徵和法 律性質入手,著重探討了行業自律公 約法 律效力存在的問題,並嘗試對行業自律公約法 律效力的完善提出 幾點構想。 一、行業自律公約的概念及其法 律特徵 (一)行業自律公約的概念 行業自律公約,又稱行業自主管理公約、公契,是指行業自律組織 為了行業成員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對 全體行業自律組織的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它是行業自律 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種規范性法 律文件。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會員 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的.事實卜行業自律公約也是各個會員通過 協商而制定的契約。在古羅馬,契約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 力,o即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規范效力。行業自律公約作 為行業會員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的基本規則,是行業自律管理順利進 行的熏要保證。 (二)行業自律公約的法 律特徵 1.行業自律公約制定主體法 定性 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主體具有嚴格的法 定性,只有行業自律組織 的全體成員才有權制定和修改行業自律公約。只有行業自律管理組 織全體成員大會的制定和修改的行業自律公約才具有法 律效力,其他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製定和修改的行業自律公約不發生法 2.行業自律公約制定程序的嚴格性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不但有明確的法 定主體,而且必須依照嚴格 定程序。在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必須經絕對多數 的成員通過才具有法 律效力,才能起到對行業自律管理組織的全體成 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 律效果。 3.行業自律公約制定目的的公益性 行業自律公約制定的目的從本質上來說是為了維護行業成員的 共同利益,保障行業的正常發展秩序和持續發展能力。從這個意義卜- 來說,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形 成,保障社會的正常發展,其目的具有公益性。 4.行業自律公約內容的特定性 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管理的規范性法 律文件,是行業成員的 作者簡介:李少鋒,華僑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民商法 學研究 106 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基本依據。行業自律公約的這一特性,決定了 行業自律公約的具體內容必須是與 行業自律管理有關,調整行業成員 行為和行業自律管理活動的行為規范。 二、行業自律公約的法 律性質 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管理中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關於行業自 律公約的法 律性質,學界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目前尚未定論。歸納 起來主要有「契約說」、「西約說」和「自治說」三種觀點比較有代表性。 (一)契約說 契約說認為行業白律公約是行業會員大會自主制定的,是行業會 員意思自治的反映.「合意」是行業自律公約的基本內涵,同時也是符 合契約的基本要義。因此,行業自律公約是全體行業會員之間達成合 意基礎上的契約。然而,把行業自律公約直接定位為契約在法 理上存 在諸多問題。首先,行業自律公約中許多是關於行業會員身份性權利 的規定,比如行業會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而契約是財產關 系的反映;其次,契約具有相對性,只能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而行業 自律公約不僅對簽訂者具有約束力,對於本行業的加入公約的會員同 樣具有約束力,即使他們並不是簽訂者。 協約說協約說是從行業自律公約效力擴張和行業會員具有的身份性權 利的角度出發,提出行業自律公約是類似於勞動協議和合夥協議的協 約。然而這一學說在實踐中有一個無法 解釋的難題,比如行業自律公 約可以規定一些強制性措施,這是「協約說」無法解釋的。此外,行業 自律公約往往規定了行業自律的自治管理組織,體現了行業會員的自 治性,這也是協約所不具備的法 律性質。 自治說自治說是針對行業自律管理的特點,提出行業自律公約具有自治 的本性,是全體行業會員在合意基礎上的自治規則。但是,自治說也有其自身無法 克服的問題。首先,當行業會員違反行業自律公約 時,受侵害方可以依據行業自律公約提起違約之訴:其次,自治規則一 般是法人共同體內部的管理規則,而在我國行業自律管理機構一般不 採用法 入形式.是非法人的自治性組織。 綜合以上觀點,筆者認為行業自律公約在法 律性質上應當定性為 管理性契約。首先,作為管理性契約,既強調行業會員之間彼此尊重 他人的財產性權利,同時也強調行業會員通過成員權維護自身的權 利。因此,在行業自律公約中存在行業會員自身身份性權利。其次, 基於維護行業自我管理的需要,行業自律組織需要整體上行使管理的 權利,因此行業自律公約具有擴張力,不僅作用於參加制定行業自律 公約的行業會員,還適用於為參加制定公約的其他會員。再次,作為 管理型契約,業主公約與一般的民商事契約不同,它行業自律組織內 部的管理性契約。 13138.06(上) Legal SystemAndSoci et 童、行業自律公約的法律效力基於以上對行業自律公約盼l生質和法 律特徵的論述,筆者認為行 業皇鷙公約是{亍韭殘員之瓣梵罔管理靜舍意,對手行渡良簿組織中夔 掰宥竣瑟具有法 (一)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溉組織成員共同管理的合惠行業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組織全體成員多數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結果,體現了行業成員間達成的煞同管理的合意。對於行業自律公約 制定完畢後再加入行業自律管理組緞的成員,事實上也是一種「合意」 約的部分規定,在加入公約後仍然享有以法定方式修改公約的權利。 由此可見,「含意」這一契約的熬本精神貫徹於行業自律公約的法 踐的始終。(蘭)行業盎律公約是行弛鰓織成員共同合意的楚薹寺 律」。正如美籍英國政治學家、社會學家麥基弗所黼:「任何一個團體,為了進行正常的活動以達到各自的目的,都要有一定的規章制度, 約束其成員,這就是團體的法律。」 胰行她鴦籜公約皋《定囂主體來看,行啦自律公終怒寄{於、韭鴦肇縫 自律公約具有契約的法律效力。根據契約法的基本原理,具有相應民 事權剃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蔓蘭體玎立的契約,具有契約法上的效力。 業自律公約制定的程序來看,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首先由行業自德國攙管理組織提出並形藏莓案,經 遙魚律組織全體成員審議修 改,逡褥在戒員大會主表決遴j 屬性,掰企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的行為構成了契約法上的承諾。根據 契約:j 去原理,要約和承諾共同構成了契約的成立要件。行業自律公約 就其制建!程序來說符合契約的法 律要件.足行業自律緞緞成員間的共 露營璞賀終。 《羔)行囊鑫律公均對行照皴織成黃姜有等逸約束力 杼娥自律公約是行業自律組織成員意思表示一致基礎上達成的 共同管理契約,符合契約法 的熬本精神和契約的法 業自律公約對於行業自律組織的全體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1行業自律公約的普遍約束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舒業自律公約對 公約辯囊律組織全傣成員在公約范圍肉魏囂掌經營管理活動其有普 遍約束力:再次,行業自律公約對於加入行業自律管理組織的成員產 生約束力。在這一點上可以理解為新加入的行業自律綴織成員,對業 己生效的行業自律公約存在默示,自願接受行業自律公約的約束。 四、完善{亍監自律公約法德效力的梅想 公約教力的法律規定更是少之又少。法 律規范的疑必必然;l起實踐 中無、法可依的混亂狀態,引起執法 上的不統一,這對推動和完善行業 自律管濺,促進行業自律管理的有序的發展極為不利。為此,建議立 部門加強調研,加快行業自律管理和行業自律公約的全國性立法,完善姥窮縫立法。在立法中唆璃章亍業自律公約蟾法 簿性蕨、法律建 妖以下幾個面進行完善。 (一)明確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與自律組織成員戈間的法 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行業自律公約在行蛾自律管理中的依據作用,對於行業自律管理組燼的目常運轉和自律綴織及其成員聞的 戡鍘義務分配其有普遍鮑約寨力,在{亍監蠡霉管避溪動中應當得到遵 其成員闋葯殘平等豹琵事法律關系,以行業自律公約的條款細則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從而 構築一個良好的自律管理環境,保證行業自律公約得到普遍遵守。 (二)明確行業自律管理中違規的范圍 蛔舞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基礎,規貝要求規范應當其體而明確。因 約的蜜施中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會出現新的違規形態,但是,各種常見的連規行為還是可咀總結和歸納出來的。對造規種炎和行為的詳 細列舉,既能廣而告之,起到預先的警示和抑製作用,也便於事後責任 的確認與 懲處。 (三)鐨萌行韭鑫鎊公約鶴違約責任爭數洚瓿嘲 毒亍監自律公約是抒渡爨德組織成員魏存意總表示一致基礎上的 共同管理契約,行業自律公約的實現必須依靠行姚自律組織的成員嚴 格依照公約的規定履行相成的義務。義務的不履行構成了行業自律 公約的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 律責任。違約責任是行業自律公約違 約行為承擔法 律責任鴕基本翦提。醫此,明確行業露摻公約的違約責 改的法律實踐中,許多行波竊律公約對於行業自律組織成員的違約責任規定不明確,導致實踐中違約歸責的困難,影響了行業自律公約的 律效力。因此,在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中,應當設專章規定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不利法 律後聚,以此保障行業自律公豹的權威性和法 律效力的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徒法不是以蠡行,行業自律公約應 當建靠相應的違約救濟機制,保障行業自律組織的正常管理和運行, 保護行業自律組織成員的合法 權利不受侵犯,同時對於違反公約規定 義務盼違約行為進行相應的制裁。目前,多數行業自律公約關於救濟 手段瓣燕定存在許多閩題,誨多公約茲救爨手段必籜騫在囂款鰉星囂 土,無法 完壘實現對違約鶼救濟 制定中,應當明確違約的救濟手段,建立一整套包攢罰款、限製成員權及餐取消成員權、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等一整套合理的違約救濟 手段。 現代意義上的行業自律公約在我國出現較晚,肖關理論研究尚不 深入,行業自終公約的法律效力還存在一些爭議,行業自律公約效力 律管理的活動和行業自律組織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在我國當前的情況下,麻當在建立健全懲戒機制的基礎上,完善棚篾立法 ,同時努力構 建一個行業自律組織成員的社會責任提升機制,從根本上保障行業自 律公豹效力的實現,規范和保障l 亍業自律公約的法 律效力在行業自律

Ⅳ 違反利率管理規定處罰條例有哪些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利率違規行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二)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三)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四)其他違反本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第三十一條對存在上述利率違規行為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視其情節及所致後果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貸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因金融機構違規而多收的存款利息或少付的貸款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因非不可抗力拖延或拒絕支付存款人已到期合法存款的,未付期間按該筆存款原存單利率對存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企業,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制止,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直接業務人員,視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責任人的行政處分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利率管理規定的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做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

Ⅳ 怎樣才能成為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基礎成員

目前10家核心成員銀行包括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國開行、中信銀行、招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另外還有93家基礎成員銀行。

Ⅵ 企業以法人代表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如果可以扣除文件依據是什麼

企業以法人代抄表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不能在稅前扣除。所得稅法實施條例38條規定,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Ⅶ 存款利率上限行業自律約定如果放開,會產生哪些影響

就是說要利率自由化,各個銀行可以自行決定存貸款利率,不在綁定基準利率。

Ⅷ 我國的利率管理體制存在問題和解決辦法

存在的問題復:利率多軌並制存,
利率管理過死,
存貸款利差不合理,
利率彈性較小,經濟主體對利率反映的敏感性差。
解決方法:加快利率體制改革,促進合理的市場化利率行程機制。
改革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增強政策傳導機制。
增強資金供求對利率的影響,增強浮動利率的浮動范圍,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優惠利率種類多,檔次繁。統得死的局面
改革國有企業和商業銀行的利率管理體制,

Ⅸ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

山東省銀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維護山東省銀行業合理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經營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共同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同業合法權益,促進山東省銀行業合規文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經山東省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加強合規文化建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等行規行約,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
第三條 根據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不同情況,建立健全以資本金管理為核心的約束機制。強化內部自我約束,加強資金安全維護,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依法提足風險撥備、增加股東資本,建立長效的資本補充機制,不斷提高銀行業整體競爭力。
第四條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強化內控文化及合規文化建設,提升風險管理能力,針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制定積極可行的防範措施,健全和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水平。
第五條 嚴格執行有關賬戶和現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不以任何手段強制客戶、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客戶開立銀行賬戶;嚴禁違反規定支取現金,不以放鬆現金管理為條件爭奪客戶,不違規支付大額現金、簽發大額現金匯票,不縱容客戶利用銀行卡違規套取現金,不向非基本賬戶單位提供現金,不吸收客戶為了逃廢其他會員單位債務而轉移的資金;嚴禁為企業注冊虛假驗資提供方便等。
第六條 辦理各項存款業務時,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種類、期限、支付方式、計息辦法等有關規定,維護良好的存款市場環境。
(一)不得違規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採取存款「貼水」、高套利率檔次、套用同業間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虛增存款計息積數及其他擅自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三)不得承諾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提供政策許可范圍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義的吸儲費、協儲費、咨詢費、手續費等不當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戶、單位存款經辦人或關系人饋贈物品和現金、報銷費用等。
(四)不得違法將單位對公存款和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性資金轉為個人存款。
(五)建立科學、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機制,堅決廢止各種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存款部門下達或變相下達單項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下達或變相下達到員工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作為對員工個人的獎懲依據等。
(六)嚴格按規定統計存款數據,不得以任何手段虛增、虛減存款,不得將代收款項劃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壓低、豁免手續費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存款競爭,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業務的手續費標准等。
(七)在營業場所公開明示本行經營的存款種類、期限、利率和計息方法;不得開展片面誇大產品收益性的宣傳;不得侵犯客戶的私人資產保密權,不得侵犯客戶公平交易權和風險知情權。
第七條 辦理各項授信業務時,嚴格遵守各項規定,有序、合規競爭,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一)按照《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開展業務。
(二)認真執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如實將辦理信貸業務過程中產生的貸款發放、收回等各種信息數據登記報送到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企業徵信基本資料庫中;除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外,不得向無貸款卡或無效貸款卡的客戶發放貸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嚴格執行法定的貸款(含貼現)利率,不得超過規定的利率浮動范圍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嚴格執行貸款審批程序,認真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不得向關系客戶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要一視同仁,不得採取降低貸款條件等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不得以發放貸款為條件,要求客戶轉移基本帳戶;不得強迫客戶將貸款轉作存款;不得從客戶貸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證金。
(五)不得採取隨意或有意縮短貸款期限、擴大加罰息范圍等形式,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戶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規定的咨詢費、信息費、管理費、手續費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費用。
(六)加強票據業務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操作,嚴禁承兌和貼現不具有或不能確定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匯票,嚴禁發放貸款作為票據業務保證金。
第八條 嚴格遵守結算紀律,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會員單位應做到:
(一)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處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辦理資金清算。
(二)備有各類支付結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說明,供客戶索取。
(三)對涉及其他會員單位的票據及時辦理解付業務,不得違規、無理、故意壓單壓票等。
(四)提供自助轉賬服務(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銀行自助設備等)時,還應提供自助服務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風險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費標准等資料。
(五)銀行的各類電子化支付結算業務,應採取必需的安全措施、電子交易記錄備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認證機制等,以確保客戶資金安全和方便客戶查詢。
第九條 辦理國際業務時,會員單位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最新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在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為客戶提供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等外匯業務服務,並提供國際主要通用貨幣的外匯買賣、結售匯和兌換業務服務,以及攜帶證業務服務等;規范信用證業務,嚴禁開具融資類進口信用證。
第十條 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制定科學的銀行卡業務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收費標准,防範支付風險,嚴格成本核算。在銀行卡業務規定中不得有同業內排斥性條款;在與特約商戶簽訂受理合約時,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條款;在已經開展銀行卡聯網的地區安裝POS機、讀卡器及ATM機等機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一條 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等的原則開展中間業務,按規定確定收費項目;嚴格按照政府指導價格實施服務收費,對執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應公平合理收費,對執行協會統一收費價格的服務項目應嚴格按協定的標准收費。
(一)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標准要對外進行公示。
(二)針對不同客戶實行的差異化定價策略,其浮動范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壓制其他會員單位的公平競爭。
(四)不得以損害商業銀行自身利益或同業利益獲得客戶。
(五)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二條 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應制定措施保證業務的安全性;應明示客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降低風險的正確措施;應保證有便捷通暢的渠道讓客戶及時向銀行通報出現的問題。
第十三條 積極開展行業協作,實行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層聯席會制度、非核心商業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層機構網點設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務產品價格協調制度、聯合制裁不良客戶制度、協商抵制侵害行業共同利益制度、科技開發與應用的協作攻關、有償轉讓制度及有關業務行業內部通報制度等,在競爭中加強合作,實現共贏。
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會員單位間辦理業務查詢、轉賬結算等業務應給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幫助,保證在規定、合理的時間內及時辦理,不得有意拖延、積壓。
會員單位應積極參與銀團貸款、俱樂部貸款、轉讓貸款及票據轉讓等業務合作,以分散信貸風險,提高經營效益;會員單位應在開立信用證、繳納保證金、保函業務等方面積極進行合作。
第十四條 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依規定應報批、報備後方可實施的業務,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批、報備。向客戶提供產品及銀行服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各項監管規定,不得採取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損害客戶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協調配合,聯合維護金融債權,防範金融風險。及時通報有關企業的情況,共建同享風險信息資源;統一維權行動,對逃債、無故拖欠銀行利息的企業,共同實施包括信貸、結算及其他中間業務方面的聯合制裁或通過協商制訂的統一制裁措施,有效打擊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等一切損害會員單位利益的行為,自覺維護國家和銀行業合法、正當權益;積極開展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其他會員單位。
(二)不得竊取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三)未經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機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
(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在同業或區域中的壟斷地位或競爭優勢。
(六)不得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七)不得不計成本、違規簡化業務辦理程序爭攬客戶。
(八)不得向其他會員單位的高端客戶提供與該客戶在本行客戶級別不相符的優惠或折讓。
第十七條 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不良資產狀況。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八條 在進行廣告宣傳與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一)及時、准確、充分地披露年度報告等信息,真實反映利潤及資產質量狀況。
(二)在推出新業務、新產品時,應在產品推廣的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及時向客戶和投資者提示相關風險。
(三)不得對金融產品進行弄虛作假、故意誇大、引人誤解或歧義的宣傳。
(四)不得採用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在業務、產品廣告及各類宣傳中發布不真實內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排擠、貶低和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五)不得以宣傳業務的名義,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資源,片面誇耀自身的優勢,貶損其他會員單位的信譽,損害同業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九條 全面加強和改善銀行服務,提高銀行服務的社會公信力。樹立誠信為本的觀念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有序提供服務,公開、公平、合理開展收費,平等、誠實、守信對待客戶,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銀行服務。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勞動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動機制,規范人才流動秩序,支持和促進會員單位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員工的有序正常流動,保障會員單位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一)會員單位不得以人才流動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員:
1、尚未與原單位依法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2、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審查以及涉及經濟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結案的;
3、處於勞動仲裁和法律訴訟程序中的;
4、組織或參與重大或重點科研等項目尚未完成、中途離開影響該項目正常進行的;
5、按有關規定需要離任審計尚未完成的;
6、機要崗位工作人員或曾從事機要工作,泄露國家或單位機密,侵犯單位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的;
7、因瀆職、重大違規事項等原因受到開除處分的,按會員規定受到除名或辭退處理不適合從事金融工作的;
8、因個人辭職或自動離職未辦理完相關手續的。
(二)除不得流動的人員之外,對其他可流動人員,會員單位不得以無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動。
(三)會員單位應及時提供、披露、交流本單位不得流動的人才名單和有關人才流動信息,協商、洽談人才流動有關事宜,實現協會內部會員單位之間信息共享。
(四)發現其他會員單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動約定行為時,應及時按程序向協會書面報告或舉報。對有損其他會員單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訴,由協會組織調查核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一條 牢固樹立人本觀念,加強員工思想道德建設和行為規范教育,實施全面、民主、科學的人本管理,注重員工培訓,建設學習型銀行,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一)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二)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教育,強化廉潔自律,倡導無私奉獻和克己奉公。
(三)培育尊重、關心、友愛的企業文化,不斷增強員工的創造活力。
(四)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五)會員單位在承諾並嚴格遵守本公約的同時,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廉潔執業有關規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堅持標本兼治,完善防範措施,突出工作重點,實行綜合治理,堅決打擊和防範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不法行為,強化廉潔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深入開展案件綜合治理,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第二十三條 增強全局觀念和協作意識,弘揚共同的行業價值觀,會員單位之間、員工之間應相互支持,團結協作,擴大交流,共同發展,展示銀行業的風采,營造愛國愛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誠儀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諧相處的內部創建氛圍。
第二十四條 會員單位對客戶提供的各項資料負有保密責任,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是行業自律管理的組織執行機構,負責行業自律公約、管理辦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釋,檢查、考核、評估會員單位執行自律公約及各項管理辦法的情況。
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行業自律部,具體負責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會員單位應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作為協會自律管理的聯絡部門,指定專人配合協會的工作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會員單位自律公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會員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督促分支機構及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的約定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的各個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確保各項自律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制定行業違約違規行為檢查及處罰辦法,監督會員單位嚴格執行政策法規和同業公約。會員單位有義務對公約的執行情況進行相互監督,發現問題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反映或舉報;經調查核實,協會有權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單位採取自律性處罰措施;嚴重違反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並建議監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單位對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的處罰決定產生異議的,有權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請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進行復議;協會理事會或監管部門作出的復議結論,會員單位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行業公平交易調解、仲裁機制,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自律公約的嚴肅性。會員單位之間發生業務爭議、糾紛時,當事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提請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進行調解、裁決;協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會員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協會協調無效時,會員單位可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爭議。
第三十條 建立和完善科學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公正、公平、及時、有效地處理客戶的舉報、投訴。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對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與監督;會員單位應設立客戶服務投訴電話,並在各個營業網點設立意見箱(簿),在承諾的時間內對客戶投訴做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 本著公開、客觀、促進的原則在協會會刊、網站公布各會員單位的自律工作情況。對嚴格執行自律規定的會員單位進行表揚,對違約違規的會員單位進行批評,並在協會內部通報處罰結果。
第三十二條 各會員單位可依據本公約,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組織、指導、監督轄屬分支機構貫徹執行,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公約經會員單位簽署後實施。原《山東省銀行同業自律公約》、《山東省銀行業人才流動公約》同時廢止。

Ⅹ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廢止後,各金融機構按照什麼規章制度執行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內法規的決定》,對《儲蓄管容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正,於2011年1月8日經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施行。
具體內容參考網路:http://ke..com/link?ur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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