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機動車輛停車規定是什麼
你好,問題已經收到: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秩序,維護車主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定價目錄》(蘇價綜[2002]214號)、徐州市物價局《關於規范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徐價費[2006]192號)等規定,現就我市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制定和調整本地區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的收費標准。
二、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形式
(一)政府定價
1、定價范圍。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機場、碼頭、車站、旅遊景點外設置的機動車輛停車場等停車服務)收費;經有關執法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停車場停放違章查扣、交通事故車輛的停放服務收費。
2、計費辦法。政府定價的服務收費實行計時計費收費辦法,即機動車每停放8小時計費一次,不足8小時的按8小時計費。經有關執法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停車場停放違章查扣、交通事故車輛的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按天(24小時,下同)計費,不足1天的按1天計費。停放時間超過30天的屬於長期停車,超過部分減半收取停車費。貨物看管費等另文制定。
3、車輛類型的劃分。根據汽車核定的載客(貨)量等指標,有關部門將汽車主要劃分為藍牌和黃牌照兩種類型。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准,按照藍牌照(含藍牌、黃牌照以外的其他牌照,下同)和黃牌照兩種類型;摩托車劃分為兩輪和三輪兩種類型。
4、收費標准。市區車站、旅遊景點外設置的機動車輛停車場等停車服務收費標准為:藍牌照機動車每輛每次5元、黃牌照機動車每輛每次10元、兩輪摩托車每輛每次0.5元、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經有關執法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停車場停放違章查扣、交通事故車輛的停放服務收費標准為:藍牌照機動車每輛每天10元、黃牌照機動車每輛每天20元、兩輪摩托車每天2元、三輪摩托車每天5元。
5、實行政府定價的機動車停車場,除按有關部門要求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還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實施收費時,應向車主提供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收據。
(二)市場調節價
1、市場調節價范圍。非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機動車輛停放服務(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等建築物內部配套的機動車輛停車場等停放服務)收費。
2、停車服務具體收費標准由經營者自行制定,計費辦法、車輛類型劃分可以參照政府定價停車場的有關規定。
三、住宅小區的停車服務收費,按照徐州市政府徐政發[2003]118號文件規定,住宅小區設立收費停車場或非機動車存車處,應徵求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收費標准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物業管理企業會同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四、在保證交通暢通和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沿街單位利用合法使用的場地設置臨時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的停車服務。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1、進入住宅小區執行公務、搶險檢修、救護、消防等特種車輛,以及為業主搬家、送貨的車輛;
2、其他收費停車場對即上即下、即停即走的車輛。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所有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其收費場所的醒目位置向車主公示收費標准、服務內容、計費單位以及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七、對應該執行政府定價而不執行政府定價的,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的,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等亂收費行為,由價格監督檢查部門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和本通知抵觸的,一律廢止(希望採納為最佳答案)
⑵ 禁止臨時停車標志設立需要向社會公示嗎
你好,設立禁止停止標志不需要向全社會公示。除了交警部門劃定的停車區域,其餘區域禁止停車是常識。只要是駕駛員,也都會很清楚禁停標志什麼樣子,在現場就能看到。
⑶ 開放式小區停車位的菅理公示
開放小區停車位管理公示 :
由於每個物業管理規定不一樣,由每個物業管理規定而決定:為適應本小區車輛(汽車)日益增多,車管難度和停車矛盾日趨加劇的新情況,切實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小區安全、有序、整潔,營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規和小區實際,特製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 車輛管理
1,本小區車輛管理試行「一車一卡一車位」方式,由車主自動電子讀卡進出。電子讀卡證為藍色。 2,本小區業主/租戶車主,需憑有效證件及時到門衛室領取電子進出ID卡(每張10元,車主如有遺失或損壞ID卡者,可到物業管理處補辦,每張收取工本費10元,補辦新卡後,原卡作廢。 3,嚴謹貨車、大客車進入小區,運送裝修材料,搬運傢具的貨車經許可方能進入。外來車輛進入小區需憑有效證件領取《臨時停車證》,停放在安保人員制定的臨時停車位(執行任務的警、消、救、環、殯等特種車輛除外。
4,車輛駛入小區後須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轉彎處不得超過3公里,以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
5,車輛在小區內禁鳴喇叭,盡量不使用對響聲過於敏感的電子報警器,以確保小區環境安靜。 6,計程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如遇老、弱、病等特殊情況,需經安保人員同意並進行登記後才能進入。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進入小區。
二 車位管理
1,小區路面臨時車位僅提供業主/租戶使用,有車主向物業管理處提出申請,簽訂車位場地臨時租賃協議,在物業管理處指定的區域內停放車輛,租賃協議原則上一年一簽,每年720元,同時領取車輛進出ID卡。
2,車位的選擇和安排以就近為原則,並按業主或租戶提出停車申請的先後時間商定。 3 ,車輛停放必須對號入位,業主或租戶出停泊自己申請登記之車輛外,不得將車位移作它用,不得轉讓和合用。
4,車輛停放時,請注意關好車門車窗,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物業對車輛及車內物品無保管義務。
5,車輛需停放在停車位內,小區交通主幹道兩側、車庫門前人行橫道上、消防通道、綠化園地及其他非停車位禁止停車。
6,對沒有辦理車位手續的業主或租戶以及來小區走訪親友的車輛,進入小區超過四個小時的實行計時收費。
7,對於在小區內不按規定停車妨礙業主進出、占壓草坪、停泊主幹道、轉彎口或侵佔他人車位者,物業公司將採取相應措施,後果由車主自負。
8,路面臨時車位由物業管理處勘察規定,車位劃線、製作鐵架和定位
9,對已申請路面停車位而在一周之內未交費的車主,視為自動放棄車位,物業另行安排,業主和租戶如需退租,應退回電子進出ID卡及收費單據,有物業根據實際情況退費。
10,購買固定車位的業主須嚴格遵守有關合同規定,停車位不得移作它用,不得改變車位的使用性質及外立面,不得增加外阜。隔欄、大門等影響小區環境的構築物
⑷ 停車場公示:停車2小時內4元,超過每小時1.5元。 請問停車2小時1分鍾應該付多少錢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應該付5.5元.
希望能夠幫到你。
⑸ 物業收受停車費應不應該公示為什麼
這個題目有歧義,我理解為兩個意思,一一解答吧
理解一:如果是要求物業公司向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那樣公示停車費收支情況,那麼我的解釋是——不必公示。
1、國家目前僅僅要求物業公司對物業費收支情況進行公示,對物業公司的其它服務和管理工作沒有費用公示的要求。讓物業公司公示停車費收支情況無政策法律依據。
2、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說明了物業管理服務的范圍和職責,而機動車停放管理的內容並不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因此可以認為,機動車停放不屬於普通物業管理,應給屬於物業提供的其它服務項目,而且機動車停放管理僅僅為有停車需求的業主服務,不是普遍性公眾性服務。所以停車收費不屬於物業服務收費,也不必按照物業費公示的要求去公示費用收支情況。
3、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收費屬於市場協商機制,由物業公司做預算後和業委會協商議價,並報業主大會決議。物業公司每年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也是對上述工作的一個發展和延續。可以通過數據客觀表明物業公司的預算是否合理,業委會和業主大會也能通過費用公示來監督物業公司是否做到物業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停車收費和物業費不同,停車費屬於國家定價收費,由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標准,物業公司按標准收費。這個收費是物業公司的經營收費,不是物業服務收費。
理解二:如果是要求物業公司公示停車收費標准,那麼這個理由是成立的。
根據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法》和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機動車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准和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⑹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⑺ 申請第三方支付牌照人民銀行公示多少時間才最終發放牌照
公示期為三天。
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請流程:
1, 准備相關申請材料;參考《非內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容辦法實施細則》四十二條;
重點提示:
1)公司章程、公章、注冊實繳資本(銀行憑證)
2)直接申請人佔50%以上股份;五名以上金融/支付行業高級管理人員;
3)10%以上持股人,無犯罪記錄;財務2年盈利;金融公司服務合同; 企業無犯罪記錄;企業兩年盈利;
4)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重要) a) 市場機會; b) 市場計劃(目標,定位,戰略) c) 企業競爭力,swot; d) 產品、技術闡述;
e) 業務推廣及運營管理辦法;
f) 主要體現:業務流、產品流、資金流
g) 主要體現:企業本身能力;
5)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一條第(八)項所稱技 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是指據以表明支付業務設 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准 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當包括檢測機構出 具的檢測報告和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⑻ 物業收停車費該不該公示為什麼
這個題目有歧義,我理解為兩個意思,一一解答吧
首先,如果是要求物業公司向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那樣公示停車費收支情況,那麼我的解釋是——不必公示。
1、國家目前僅僅要求物業公司對物業費收支情況進行公示,對物業公司的其它服務和管理工作沒有費用公示的要求。讓物業公司公示停車費收支情況無政策法律依據。
2、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說明了物業管理服務的范圍和職責,而機動車停放管理的內容並不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因此可以認為,機動車停放不屬於普通物業管理,應給屬於物業提供的其它服務項目,而且機動車停放管理僅僅為有停車需求的業主服務,不是普遍性公眾性服務。所以停車收費不屬於物業服務收費,也不必按照物業費公示的要求去公示費用收支情況。
3、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收費屬於市場協商機制,由物業公司做預算後和業委會協商議價,並報業主大會決議。物業公司每年公示物業費收支情況,也是對上述工作的一個發展和延續。可以通過數據客觀表明物業公司的預算是否合理,業委會和業主大會也能通過費用公示來監督物業公司是否做到物業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停車收費和物業費不同,停車費屬於國家定價收費,由物價部門制定收費標准,物業公司按標准收費。這個收費是物業公司的經營收費,不是物業服務收費。
第二,如果是要求物業公司公示停車收費標准,那麼這個理由是成立的。
根據國家計委《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法》和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機動車停放場所及收費地點醒目位置設置明碼標價牌,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准和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⑼ 請問、個體停車場是不是需要公示公開掛出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才可營業
並不是,只要領取抄營業執照後就可以開展經營活動,但是
1、根據我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違反規定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根據我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違反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⑽ 我單位是家物業公司,現因我單位發放的停車卡上寫「擁有最終解釋權」被工商局調查,認定從發卡之日起的停
處罰依據是什麼?哪部法律!
因為關於「最終解釋權」的問題,有很多法律都是用版,但是各地權方的具體罰則可能不太一致,所以你這個違法所得我沒法給你說是不是。
但是「擁有最終解釋權」這個,我個人和單位另外一個老同志,我們之前存在分歧,上級部門也沒給出明確答復!
那位老同志認為,最終解釋某件事的權利,雙方都有,所以你說「擁有最終解釋權」,沒問題。但是如果你說的是「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這就不行。我能理解這兩句話的區別,但是我有不一樣的見解!
我認為,最終解釋權是唯一的,只能被一方獲得!這個就像時間,最後一秒只有一個,不可能兩個時間點同時過去!所以你說「擁有最終解釋權」,就是剝奪了對方的「最終解釋權」。換句話說,這個「最終解釋權」雙方都可以有,但是不一定歸誰,你還不能搶!
而且現在工商部門一般都是在按我的說法在執行。所以你這個要問我是否合法,我肯定說不合法。如果你不嫌麻煩,可以在處罰決定書下來之後,依據我上面說的另一種觀點來試著行政復議一下,或者實在不嫌麻煩,去法院試試,看看哪個能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