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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股東比1債項出資

發布時間:2021-02-03 18:59:08

Ⅰ 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有什麼區別

有以下區別:

1、注冊資本性質上的不同:

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

認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根據企業章程規定應繳的注冊金。

2、 出資額構成不同:

認繳出資額由實繳出資額應繳出資兩個部分組成

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實繳出資額每年工商登記會變更但不會顯示在公司章程。

3、辦理工商手續的程序不同:

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非金融機構股東比1債項出資擴展閱讀:

認繳出資額主要用於企業日常經營運作、發放員工工資、進貨、購買辦公用品等。認繳出資額有實繳出資和應繳出資兩個部分,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

實繳出資額是指實際已繳付的注冊資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就是各股東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資金。

《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認繳出資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實繳資本

Ⅱ 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如何有效出資

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關於公司的出資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此時,股東以非貨幣出資,「限於法律規定」的方式,即法律規定了非貨幣出資的范圍,只有法律規定的非貨幣財產才能作為出資。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規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修訂後的公司法允許股東以「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方式進行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即採取開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且可以轉讓的財產,均可以作為非貨幣出資。2013年《公司法》第27條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規定。
(一)以貨幣形式出資的
以貨幣資金出資,無需進行任何評估作價,並且公司可運用該貨幣資金購買所需要的財產物資、專利技術,用於投資及支付各項費用、償付債務,具有極大的財務靈活性。同時,貨幣資金出資一般不會出現出資溢價問題,可以簡化財務處理手續。因此,貨幣資金是出資者所採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資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各出資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別投入資本金的,分別提供銀行出具的進帳單原件。各出資人應當按各自認繳出資的出資時間足額繳納資金。此外,出資人應為章程中所規定的投資人。因此,股東在銀行臨時帳戶投入資本金時,最好經由自己賬戶劃出,或者以現金交割;若是他人代為繳納出資的,在銀行單據「用途/款項來源/摘要/備注」一欄中註明「某某股東的出資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關收據。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幣(即人民幣)出資的,則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折算匯率和手續費的承擔可避免出資的損失和糾紛的發生,降低出資不足的風險。若涉及到他人代為出資的,則需要另行簽訂協議對出資款予以說明,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繳納出資後,應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
(二)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
1.以債權出資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規定,在以下兩種情況下認定債權出資有效:
(1)在一般情況下發起人不得單純以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即發起人不得以對擬設立公司以外的債權出資。若是債權人與債務人自願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
(2)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的規定,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時,經批准或者與債權人協商,可以實施債權轉為股權,並按以下規定處理:
a.經國家批準的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權,可以實行債權轉股權,原企業相應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經銀行以外的其他債權人協商同意,可以按照有關協議和公司章程將其債權轉為股權,企業相應增加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
b.改建企業經過充分協商,債權人同意給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債務,應當轉作資本公積。
對於債權能否作為公司出資的問題,根據2011年《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已失效)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第7條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2)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3)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目前的司法主流觀點依然認為,這里的「可以作為公司出資」僅限於針對目標公司的債權,如果股東以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出資,依然會被認定為出資無效。但是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相關規定,債權屬於可以評估作價並可依法轉讓的資產,無論其是對目標公司的債權還是對第三人的債權,都可以進行債權轉讓,債權人用所得的債權轉讓款出資,視為使用貨幣出資。
2.以股權出資的
股權出資,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以股權置換完成對新公司的出資是許多投資者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過程中。
可否以股權出資以及什麼樣的股權可以用來出資,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1)、(2)、(3)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出資不符合本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規定第9條的規定處理。以及《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股權出資。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1)已被設立質權;(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3.以不動產出資的
在使用不動產出資的情況下,應當確定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不動產,比如對於劃撥土地進行的出資,就會受制於劃撥土地用途及轉讓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資之前確定其可行性。同時,在確定出資金額方面,需要以評估作為基礎,並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動產的價值,而應當在評估的基礎上協商作價並評估,其作價額可以小於或者等於評估額,為了維持資本充實這一基本原則,不能大於評估額。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以不動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以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出資的情況下,出資股東應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至所設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機械進行出資的情況下,也需要及時的將機械交付於所設立的公司,因此,凡有產權登記證照的應當將出資資產的證照過戶到所設立的公司名下。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變更的屬於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作價入股協議;(2)作價入股協議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相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3)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4)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稅費;(6)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4.以無形資產出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與《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以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
(2)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
(3)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4)如以專利、商標、設計、技術成果等出資,必須明確其權屬,特別是要說明是否屬於職務成果。
(5)應評估作價。
5.以實物資產出資的發起人以實物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用於該公司生產經營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辦公用房、辦公用品、生產經營設備、原材料及產品等。同時,用於出資的實物資產不得設定擔保。
(2)實物資產必須進行資產評估,並作價折股。
(3)實物資產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以經營性資產出資,應同時將與該業務密切關聯的商標、特許經營權一並投入公司。
(5)以海關監管貨物出資,必須補稅或過監管期之後。
6.以保險資金出資的
保險公司以保險資金出資的,根據2010年保監會出台《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管理辦法》(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了保險資金參與股權投資的兩種投資形式——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即保險公司直接向投資對象進行投資並以出資人名義直接持有投資對象的股權,此與券商直投業務的概念相似;間接投資形式下,保險公司通過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來實現投資目的,保險公司並不直接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而是與具備豐富投資經驗的管理機構開展投資合作,以充當股權投資基金財務投資人的身份獲取投資回報。
在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不同投資形式下,《暫行辦法》對保險公司設置了不同的門檻准入要求。根據《暫行辦法》第9條和2012年,保監會出台《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通知》(以下簡稱「《2012年通知》」)的規定,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2)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3)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4)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5)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開展投資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6)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7)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而在間接投資形式下,則不再強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條和第(6)條,第(四)條投資專業人員要求亦放寬到擁有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即可。
根據《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3)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4)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5)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6)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7)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8)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根據《暫行辦法》,在直接投資形式下,投資范圍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而《2012年通知》則將該范圍擴大至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經濟效益。目前,從《暫行辦法》的立法精神來看,直接投資形式下的可投資范圍顯示出相對保守的態勢,其限於投資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業務主要是考慮到直接投資下投資風險相對較高,而通過業務聯動來實現風險控制和保險資金反哺相關行業發展的目的。
而在間接投資形式下,如保險資金對投資基金進行投資的,要求投資項目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准、投資流程、後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3)已經實行投資基金託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Ⅲ 32號令非公開協議方式 原股東增資 需要同比例嗎

016年7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公布了經國務院同意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旨在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32號令為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特別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了具體操作依據。本人作為從事國資國企改革法律服務的律師,對32號令的亮點和突破解讀。

一、企業增資、資產轉讓也明確進場交易了!

32號令發布之前,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有明確規定,企業增資是否進場交易存在不同看法,資產轉讓是否進場交易,地方國資委也規定不一,有點甚至沒有規定。32號令對此進行了明確和統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相比,32號令要求進場交易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且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也應進場交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范圍如何把握?

32號令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前述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前述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三、產權交易要按章行事!

◆企業產權轉讓如何批准?
32號令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許可權。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對於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的情形,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對於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

◆啥是產權轉讓的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32號令規定,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採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徵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設置受讓條件不得任性,受讓條件問題也終有解決辦法咯!
32號令規定試圖改變產權交易中隨意設定受讓條件的亂象,要求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分期支付產權轉讓價款是有代價滴!
32號令要求,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32號令喊你公告產權交易結果!
32號令要求,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非公開協議轉讓產權是有限制滴!
產權轉讓以公開進行為原則,非公開協議轉讓為例外。32號令進一步明確限定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四、哪些情況適合企業非公開協議增資呀?

32號令除對企業增資的批准、審計評估、信息披露、投資方遴選、交易結果公示以及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的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等作出了與產權轉讓相同或類似規定外,對企業自行決策的非公開增資情形進行了限定,即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企業債權轉為股權,企業原股東增資三種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五、企業資產轉讓仍得按章行事!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批,批,批!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資產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確定,得注意啥?
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資產受讓條件和價款支付要求,忒嚴了吧!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六、交易機構的活不好乾了!

產權交易除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以及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考核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范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布名單。交易機構將很難全部承接其所在地區的產權交易業務,競爭態勢加劇。活不好乾了!

七、專業事還得交給專業人辦,法律意見書仍是必需滴!

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行為時,再次要求提交產權轉讓、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32號令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Ⅳ 中小企業私募債合格投資者必須是金融機構嗎

5月2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宣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營業試點辦法中小企業私募債均採取立案制發行交易地點接收立案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立案後可在6個月內擇期發行。1交易平台不合:債券發行後上交所發行債券可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台或證券公司進行私募債券讓渡。深交所則在其綜合協定交易平台為私募債券供給讓渡辦事。2在投資者范圍方面兩所規矩略有不合深交所不接收小我投資者。 上交所許可的投資者范圍則在此基本上增長了資產總額不低於500萬元人平易近幣的小我投資者並請求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且懂得並接收私募債券風險。 深交所規定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人應為銀行和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和信任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及上述金融機構發行的理家當品和注冊本錢不低於人平易近幣1000萬元的企業法人和合股人認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平易近幣5000萬元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平易近幣1000萬元的合股企業。

Ⅳ 乙的在甲公司的債權1.2億作出資成立丙公司.乙的出資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瑕疵

債權是不能作為出資方式的。一個新公司背負著債務能辦起來么?關於出資方式法律只有以下形式(1)貨幣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並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築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於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於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並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製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

Ⅵ 我是公司股東之一不是法人公司有債務糾紛跟我有關系嗎

是公司股東之一,不是法人,公司有債務糾紛,與股東有關系,以認繳的股東或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非金融機構股東比1債項出資擴展閱讀

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應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其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財產混同,利用同一資產設立多個公司,轉移資產、空殼運轉等。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濫用的一個客觀標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是由債權人啟動的,而只有當債權人的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時,其才可以啟動這一制度。而何謂「嚴重損害」則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自由裁量的不確定條款,要根據債權人所舉證據綜合認定。

(3)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自己因為股東的濫用公司人格行為而遭受到了損害。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確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原則,雖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後,要追究的責任並非一般的世事賠償責任,但主觀過錯仍是承擔這種責任的必要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Ⅶ 債權出資的債權出資的登記

債權出資登記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1.債權出資難以確認,並增加日後企業監管工作的難度。
對於出資人債權出資的實現途徑,登記機關必須嚴格區分。但是,出資人是直接把對其他企業的債權轉為對本企業的長期投資,還是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來實現,還是企業內部自己協商按約定價格處理,登記機關對此存在難以確認的問題。如果涉及第三方,是否通知第三方?如果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介機構來操作,那麼又將如何處理債權人、債務人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
在登記實踐中,如果作為申請人的公司提供證據表明公司股東各方達成合意,並且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則登記機關可依據驗資報告認為公司出資已經到位,給予辦理設立登記。依據此理,申請人以債權出資並證明出資到位之後,登記機關也應准予登記。這樣,公司營業執照上同樣顯示實收資本已到位。但如此一來,給該公司今後實施交易的對方帶來風險的可能性也會增加,對工商機關的企業監管工作來說也會增加難度。
2.債權出資處理不妥,可能成為「賴賬經濟」的溫床。
實行債權出資的本意,是幫助企業盤活債權或是從「呆賬經濟」走向信用經濟,但如果債權出資機制不完善或工作不到位,反而有可能成為「賴賬經濟」的溫床。一方面,債權出資容易使地方政府和企業產生某種債務豁免的期望,甚至助長企業的賴賬行為;另一方面,有些銀行為了降低不良資產的比率,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額度,有意將一些較好的資產或回收希望較大的不良資產轉成股權,而地方政府和企業也願意促成此事。這就容易導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股東權益受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3.資本市場不夠發達,中介機構行為不夠規范,使債權出資的退出面臨很大困難。
實行債權出資,需要較為發達的資本市場和較為規范的中介機構支持。只有這樣,用於出資的債權才能得到確切的鑒定,才能真實反映債權出資企業的真實價值。但我國目前的中介機構還有待完善。
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出資行為具有階段性特徵。當條件成熟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會將股權出售給其他戰略投資者,或通過企業回購、推薦上市等途徑,實施變現,回收資金。無論採取哪種債權出資退出方式,都離不開一個成熟的資本市場,而我國資本市場在這方面仍不夠發達和規范。
另外,目前各大證券公司的業務主要集中在上市推薦、證券承銷和二級市場交易方面,對於證券化、購並、資產重組等真正意義的投資銀行業務開展得較少並且缺乏經驗。這樣,會使債權出資渠道不暢,導致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出資的未來退出遇到很大障礙。
債權出資登記等工作應注意的問題
1.加大審查力度,依法進行登記,日後監管要及時跟進。
債權出資不僅需要第三方同意,而且需要中介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因此,工商機關在實踐中,要著力做好三項工作。
第一項工作,工商機關登記機構要認真審查第三方同意的書面文件及中介機構的鑒定報告,並確認公司股東會決議及章程是否載明債權出資事項及日後未能及時收回債權時補足注冊資本的措施。申請人最好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關鑒定報告,以強化責任,規避風險。下一步,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辦理設立、變更登記。
在債權出資登記實踐中,除了貨幣出資所需材料之外,筆者認為,還應督促申請人准備如下材料:
一是關於同意債權出資登記的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股東以債權出資及章程的修改,應當由2/3以上的公司股東表決通過。當然,債權出資章程與貨幣出資章程不同。在債權出資章程里,必須約定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並約定如果公司股東出資債權在3年內無法收回或者有跡象表明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時,公司其他股東可追究該股東的補繳出資責任,並在其認繳的注冊資本范圍內擔保公司債務。
二是公司股東與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該協議是債權發生轉讓成立的依據,申請人在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供債權轉讓協議,而且協議需講明債權出資的各方面情況。
三是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並經債務人同意的相關證明(僅限於公司設立時股東以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的情況)。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債權轉讓自通知債務人時起生效。基於登記機關的公示公信原則,需要申請人提供書面的已通知債務人向公司履行債務的文件,這是債權轉讓即公司享有對第三人債權的依據。
四是債權評估文件。在一般情況下,貨幣資金債權無須再提供評估其價值的文件,但債權出資的情形則不同。同時,股東以債權出資時,實際上相當於公司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因此,基於申請人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的變更,申請人還應當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寫明公司股東以債權出資的事實。
五是公司股東簽訂債權出資承諾書,承諾用作出資的債權「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並無法律中關於「不得作為出資」的幾種情況。同時,承諾書還應約定債權無法收回時,公司股東應履行補繳出資的責任。
第二項工作,工商機關企業監督機構要及時跟進,對實行債權出資的公司實行「照後回訪」和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信用等級分類監管體系,加強日常監管。如果公司債權長期無法收回或者有跡象表明公司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時,可要求公司股東履行補繳出資責任。
第三項工作,加強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培訓。比如,在已通過債權出資方式申請設立的公司中,引導申請人規范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變更登記,實現債權債務關系人對債務問題的和諧處置;選擇國有企業及一些知名企業開展試點工作,然後由點及面,逐步推廣。
2.加強宣傳解釋,引導申請人正確認識債權出資,防止一哄而上。
要通過廣泛宣傳,使申請人全面了解債權出資政策,明白債權出資絕不是「免費的午餐」,其本質只是為了幫助企業盤活債權,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明白債權出資也不只是減少企業的銀行債務或是出資時無須支付貨幣資金,而是要盡可能地給公司股東支付比銀行利息更多的紅利。
登記機關要對照債權出資的政策條件,嚴格把關,慎重篩選,不能一哄而上,也不能轉「關系股」。要提前研究,對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有準備、有措施,盡量形成一個可量化的實施細則。這樣,能夠防止出現本來該破產的企業和本來能還本付息的企業都來爭取債權出資,防止企業賴賬不還和弄虛作假。
當然,國家在資本市場數量擴張的同時,應進一步加快結構調整,加快發展中介機構,大力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比如,推動各大證券公司擴大證券化、資產重組、企業購並、資金管理等業務,使其發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並發揮資本市場的多種功能。還應大力發展證券市場。因為企業實施債權出資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適當時候必將出售所持有的企業股份,這自然包括股票上市,這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所持債權變現的最佳方式和最主要方式。

Ⅷ 非股東的投資者出資究竟如何入賬

一般公司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果現在是收到其他公司和個人從銀行轉入的投專資款,理論上來講,該等投資需屬通過銀行委託借款方式操作。因為非金融機構是不允許向公司提供資金的。如果已經借入,沒有合同的話,只能計入其他應付款了。

1、如果投資款超過了認繳的注冊資本,那麼超過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

貸:資本公積

2、如果投資的是非現金資產,那麼一般這些非現金資產需要經過評估,按照各股東確認的評估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存貨等資產項目

貸:實收資本

(8)非金融機構股東比1債項出資擴展閱讀: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Ⅸ 股東和出資人,合夥人的區別

合夥人和股東的來區別:自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合夥人與股東的區別在於:合夥人適用於《合夥企業法》。股東適用於《公司法》。2、身份不同,合夥人是依照《合夥企業法》成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即非法人組織的投資人;股東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即獨立法人單位的投資人(股東名冊置備於公司,進行工商登記)。3、出資不同,普通合夥人除了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出資之外,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股東是不允許用勞務出資的。4、責任形式不同,合夥企業因不具備法人資格,故也就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故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公司,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企業財產權,並以公司自己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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