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估價機構和土地估價人員應具備什麼條件
從事土地估價復的機構必須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3)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4)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土地估價的機構除具備以上五個條件外,還應具備符合相應規定的注冊資金和專業人員。有2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1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估價機構,可在其住所所在地市、縣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有4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3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土地估價機構,可在其住所所在地省級行政區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有7名以上土地估價師和50萬元注冊資金的土地估價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凡獨立從事土地估價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土資源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和資格審查,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後,方能在一家土地估價機構中從事土地估價業務和簽署土地估價報告。
Ⅱ 土地評估機構資質
土地評估機構等級資質標准一般是,分為A(全國)、B(全省)、C(所在市(州、地))三類。具體的分類標准,一般是由具備專業的,從事土地估價業務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來進行經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審查並注冊。
1、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2、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3、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4、企業兼並、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5、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評估;
6、徵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7、其他依照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土地評估。
(2)金融機構有土地估價業務擴展閱讀:
土地評估也就是土地估價,估價人員依據土地估價的原則、理論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場交易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的經濟和自然屬性,按地產的質量、等級及其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的一般收益狀況,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預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對土地收益的影響。綜合評定出某塊土地或多塊土地在某一權利狀態下某一時點的價格的過程。
1、土地估價必須依據土地估價的理論和方法。
2、土地估價必須依據充足的土地市場交易資料。
3、土地估價必須考慮土地政策的影響。
4、土地估價要充分了解評估對象地塊的各種權利狀況。
5、土地估價所評估出的地價是該地塊某一時點的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3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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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什麼是土地估價
土地估價 土地估價人員依據土地估價的原則、理論和方法,在充分掌握土地市場交易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土地的經濟和自然屬性,按地產的質量、等級及其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的一般收益狀況,充分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土地利用方式、土地預期收益和土地利用政策等因素對土地收益的影響,綜合評定出某塊土地或多塊土地在某一權利狀態下及某一時點的價格的過程。
Ⅳ 具有在全國從業的土地評估資質(能力)的機構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范圍有什麼規定
在全國從業的土地評估機構要按評定公布的資質等級開展的相應的評估業務,不得超范圍從業。
(1)A級土地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獨立從事基準地價及各類宗地地價評估,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①基準地價評估。
②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④上市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⑤企業兼並、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⑥司法仲裁中涉及的土地評估。
⑦徵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⑧其他依照法律、法規需要進行土地評估。
⑨地價咨詢。
(2)准A級土地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獨立從事基準地價及估價額在1億元以內的宗地價格評估,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①基準地價評估。
②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④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⑤企業兼並、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⑥徵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⑦地價咨詢。
(3)未確定資質級別,但已准予在國土資源部備案的土地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獨立從事估價額在5000萬元以內的宗地價格評估,可與A級機構合作從事基準地價、上市公司、司法仲裁涉及的宗地估價和估價額超過5000萬元的宗地價格評估,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①出讓或國家收回土地的評估。
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土地的評估。
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評估。
④企業兼並、破產、清產核資涉及的土地評估。
⑤徵收土地稅費涉及的土地評估。
⑥地價咨詢。
Ⅳ 土地估價和房地產評估業務有無區域限制
有。抄
土地評估要到國家的備案系統備案,只有進行備案,提交材料,系統就給一個封面,封面上面都有二維碼,土地部門一掃描就知道這塊地什麼樣子。
房產評估可以評估土地,可是土地評估報告不可以評估房屋。
而且將來可能面臨房產評估與土地評估合並的可能。
Ⅵ 土地估價的依據由哪個部門提供
一、土地估價,是指具備土地估價執業資格的人員和機構基於委託關系,內對約定土地及其附著容物、定著物的權利、權益的價值或者價格進行評價、估算,並通過土地估價報告的形式提供的市場服務行為。
二、土地估價機構是土地估價師的執業機構。土地估價機構可以依法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
三、設立土地估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土地估價師;
(三)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為執業土地估價師,且具有3年以上執業經歷,無重大違反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數額的資產。
四、參考資料: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管理辦法(草案)》。
Ⅶ 土地評估異地金融機構需要什麼資質
土地評估資質等級分省級土地評估資質是乙級的,國家級是甲級。
不過,有地地方土地局要是外來的評估機構,沒有在當地土地局備案,好像也不承認那個報告吧。
Ⅷ 房地產評估業務的來源,除了銀行和土地徵收部門,還有哪些謝謝
房地產評估主要是評估:房產,土地,資產價值
所以來源有:A
銀行(銀回行信貸涉及到資產答抵押,涉及到房產,土地的評估)B
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上述公司涉及到貸款發放業務,同理,涉及到資產抵押
C
法院
(法院處理資產和凍結資產時候,涉及到資產的估價)D
公司上市(涉及到公司資產評估)
Ⅸ 什麼是土地估價機構
土地估價機構 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並經省級以上部門或協會認可達到一定條件的具有土地評估資質(能力)的機構。
Ⅹ 土地估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還有效嗎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國土資源部1993年2月發布的《土地估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各地方發布的相應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設立及注冊資格
第三章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四章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變更和終止
第五章土地估價評估中介機構資信等級評定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管理,保證土地估價成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切實提高土地估價服務質量,促進土地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證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的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活動,參與土地價格管理服務的經濟鑒證咨詢類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估價業務活動是指,對土地及其地上物、附著物(含建築物、構築物、林木、青苗等)的市場價值進行科學分析測算判定的過程。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收購儲備、作價入股、清產核資等流轉過程中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集體土地所有權流轉過程中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土地使用權(含建築物、構築物)抵押、不動產課稅及司法仲裁涉及的土地估價業務;企業改制上市、增資擴股等經濟活動涉及的土地價格評估;城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估、更新與咨詢,城市地價動態監測;農用地分等定級估價和農用地區片綜合價等市場需要和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估價、規劃、策劃、咨詢等業務。
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為全國土地估價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估價行業規章制度的統一制定,負責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的指導和對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備案及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負責本轄區土地估價行業的指導和對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備案及監督管理。
省級以上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建立完善有效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組織開展對估價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評估估價行業執業准則和職業道德准則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處罰;配合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進行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實行向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注冊的制度。凡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企業法人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取得土地評估資格的機構均應向土地估價行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從事土地估價中介經營活動,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不具法律效力。
第六條在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開展資信等級評定活動。土地評估價中介機構注冊信息、資信評定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從業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業准則和技術標准。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在准予從業范圍內依法獨立從事土地估價業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執業土地估價師為已經取得國土資源部頒發的《注冊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在一家機構進行了執業登記的注冊土地估價師。
第二章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設立及注冊資格
第九條設立土地評估估價中介機構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制」)或合夥制企業(下稱「合夥制」)由自然人投資或出資組成。
按機構組織形式,對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制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名稱應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設立的合夥制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名稱應明確為事務所。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名稱中應當明示「土地、不動產、地產、土地資產、地價評估(估價)」等表明土地估價專業的字樣。
第十三條設立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立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以由執業土地估價師為主發起,且為主具有執業條件的土地估價師等人員發起,(下稱執業土地估價師)不少於發起人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執業土地估價師的出資比例不少於出資總額的三分之二;
(三)公司製法定代表人和合夥制執行合夥人應由執業土地估價師股東或合夥人擔任;
(四)執業土地估價師初始注冊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五)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第十四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當按估價業務收入的適當比例的5%提取估價機構執業風險金。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主動按季度提交機構業績清單。
第十六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按照備案的從業能力開展土地估價業務。具有全國范圍執業能力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注冊,可從事所有土地估價業務;其他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在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可從事除上市公司、中央所屬國有企業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涉案土地評估、基準地價之外的估價業務。
第十七條新設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需提供在工商注冊地執業滿2年誠信經營業績,方可向上一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申請執業注冊。
第十八條申請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注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從事土地估價活動不少於3年,且在本機構執業3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不少於執業土地估價師總數的40%;
(二)機構性質為公司制的
(1)注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2)11名以上(含11名)執業土地估價師。
(三)機構性質為合夥制的
(1)出資總額不低於80萬元人民幣;
(2)5名以上(含5名)執業土地估價師;合夥人中,執業五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不少於兩人。
(四)近兩年平均每年完成35萬平方米以上土地估價項目,或組織完成城市基準地價、農用地分等定級業務的業績紀錄;
(五)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健全。設有技術負責人(總估價師或技術總監)負責估價報告質量;
(六)設有機構職業風險基金,兩年內無不良行為紀錄;
(七)應符合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在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構性質為公司制的
(1)出資總額不低於80萬元人民幣;
(2)5名以上執業土地估價師。
(二)機構性質為合夥制的
(1)出資總額金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2)2名以上執業土地估價師。
(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設有技術負責人;
(四)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辦理注冊,應由全體股東或合夥人共同作出決議,向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報告;
(二)《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注冊申請表》;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與技術負責人及各股東或合夥人簡歷;
(五)執業土地估價師的《注冊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身份證復印件、以本機構名義開戶的人事檔案存放地證明,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納證明勞動合同、醫療保險手冊;
(六)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認定的繼續教育學時證明材料;
(七)執業土地估價師曾在其他土地評估機構中為股東或合夥人的,應提交股權轉讓證明或退夥證明;
(八)對執業土地估價師從業年限有要求的,應提交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出具的相應執業時間證明;
(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其中應當載明股權結構或合夥人出資比例;
(十)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十一)內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申請注冊的機構,須提供經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出具的機構執業情況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當對注冊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加蓋註明日期的受理專用印章。對於注冊申請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視同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條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向社會進行為期不少於30天的公告考察;公告考察期滿,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匯總全部資料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要求和初審意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本辦法條件或初審有誤的機構做出否決或重審的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在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備案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由行業協會頒發機構執業注冊證書,注冊情況在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網站上公示。
在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將工商稅務准許經營的全套文件、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勞動保險繳納證明等資料交由注冊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在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注冊申請表》和認定文件,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抄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備份。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未准予備案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注冊的機構並說明理由。注冊申請機構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對於逾期未申請復議的,申請材料退回注冊申請機構。
第二十七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可以依法合並或分立。合並或分立後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機構執業注冊證書遺失或毀損的,可以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或換發,並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變更公示。
第三章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二十九條分支機構是指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依法在異地設立的、從事土地估價業務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業務機構。
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承擔。
第三十條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注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可以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在地方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冊並且注冊滿2年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可以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採用「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名稱+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分公司」的形式。
第三十二條 總機構在人事、財務、執業標准、質量控制等方面對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分支機構從事土地估價業務,應當以總機構的名義出具土地估價報告並加蓋總機構經工商登記的公章,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估價報告。
第三十三條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有針對分支機構的專門管理制度;
(二)總機構向分支機構派出執業土地估價師後,執業土地估價師人數仍應符合本辦法第十八、十九條機構設立的執業土地估價師人數要求,分支機構的執業土地估價師人數不計入設立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執業土地估價師人數;
(三)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之日前2年內,應在分支機構所在地有穩定的業務量,且在的業務活動中未受過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四)在提出申請之日前3年內的業活動中未受過行政處罰,信用檔案中無不不良記錄。
第三十四條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為總機構的股東或合夥人,且必須為執業土地估價師;
(二)分支機構執業土地估價師不少於2名;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取得相關工商稅務等行政許可。
第三十五條具備條件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其所注冊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體股東或合夥人所作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二)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表;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
(五)設立申請之日前2年的業績清單、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
(六)派往分支機構執業土地估價師的登記表總表;
(七)分支機構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八)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總機構所在地省級以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對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六條總機構在完成分支機構工商登記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須將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第三十五條所列材料,分別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和總機構注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總機構注冊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及時將設立分支機構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或者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場所、出資總額、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股東或合夥人、分支機構負責人發生變動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注冊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或分支機構存續期間,如出現與本辦法規定條件不符的,應向所注冊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作出書面情況報告,並在3個月內整改,達到規定要求。3個月內未達到規定的,由其所注冊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撤銷注冊並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或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注銷其注冊: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的;
(二)依法終止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續存的;
(三)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被吊銷經營許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後,應當交回機構執業注冊證書,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提交估價業務檔案分類保管方案並負責妥善保管估價業務檔案資料,保管期限不得低於10年。
第四十一條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根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變更情況,對其注冊資料進行更新,並將變更信息及時報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五章土地估價評估中介機構資信等級評定
第四十二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資信評級,是指根據注冊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企業信譽、營業收入、社會貢獻、科研能力、業務完成量、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設、人員構成及作業條件、會員及資深人士比例、土地估價報告質量等方面,進行客觀綜合評定確定等級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省級以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負責在本協會注冊機構資信等級的評定。
第四十四條資信等級由行業協會組織專家按評級指標進行客觀評定(評審指標體系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負責組織制定)。
第四十五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資信等級評定簡稱「A級評定」,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資信等級評定簡稱「B級評定」。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可根據地域特點制定實施細則補充完善,實施細則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資信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評定一次。設立未滿一年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不授予資信等級。
第四十七條資信等級評定的結果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未參加資信等級評定的機構公示為無等級。
第四十八條弄虛作假、提供不實資信等級評定材料的,一經發現查實,停止資信等級評級一次;已經列入資信等級名單的,予以撤銷。
第四十九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對資信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以上土地估價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未經注冊,不得以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私自承攬的,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活動,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00元人民幣。
第五十一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省級以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報送材料,或者報送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規定提取估價機構執業風險金的;
(三)弄虛作假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以行賄方式承攬土地估價業務的;
(五)出具虛假土地估價報告的;
(六)進行不正當競爭,收費標准低於國家收費標准70%的;
(七)出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情況,未向機構所在地省級以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提出整改申請的。
第五十二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出現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累計警告達3次的,由省級以上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撤銷機構執業注冊。並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在土地估價行業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批准設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完全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於2006年12月30日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逾期不達的,注銷機構執業注冊資格。
第五十五條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於2006年6月1日前,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相應條件進行分立、更名的,新分立、更名的機構可延續原有機構注冊的執業范圍。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國土資源部1993年2月發布的《土地估價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各地方發布的相應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