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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給金融機構法人

發布時間:2021-02-03 23:58:21

㈠ 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不是不要物合同求法律依據

如果是法人跟自來然人借錢,這屬自於民間借貸,還是參照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處理,所以應該還是要物合同,也稱實踐性合同。(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法人向自然人)
依據是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㈡ 自然人借錢給有限公司、公司股東以個人名下財產擔保。二個月後公司法人經營中騙了其他股東導致公司虧空

不是的,公司和擔保的股東仍然需要償還自然人的借款本息,法人的欺騙行為跟借貸是兩個問題,不影響借款的合法性

㈢ 公司法人個人對外借款,並將資金用於公司運營,則該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案例:

李清珍作為邯鄲縣滏川商貿有限公司與河北巨恆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邯鄲縣滏川商貿有限公司已變更為巨恆投資公司,原公司印章已被廢止的情況下,仍在借款收據上加蓋廢止的公司印章,並指定公司會計的個人賬戶為收款賬戶,上述借款行為應認定為李清珍的個人行為。

李清珍辯稱,其屬於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不是個人借款,本院不予採信。因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認可所借款項用於巨恆投資公司的生產經營,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李清珍、巨恆投資公司應共同償還原告李利霞的借款。

(3)自然人借款給金融機構法人擴展閱讀:

1、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2、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㈣ 自然人之間借款和金融機構借款有什麼區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回有以下幾方面區別:答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對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㈤ 個人負債高可以做金融機構的法人嗎

個人負債,如果你的誠信就有問題了,所以這種情況你做不了公司的法人。

㈥ 自然人借款不還,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其公司資產是否可以監管

兩個層面說,法定代表人是一種職務,股權是財產。
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經由起訴並經強制執行,凍結其持有的股權。在凍結期間,法院可要求對應分紅發放至法院監管戶償還強制執行申請人的債務。

㈦ 借款人又是自然人按手印,同時借款人也是法人,怎麼認定是借款行為為自然人或者法人。

法人公章有么?原則上,只有法人公章的文件才對法人發生效力。

㈧ 請問有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法律依據是《合同法》,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滿足法律規定內的情形下)。
2、有容限公司向法人股東借款是合法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㈨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有什麼區別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區別: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對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㈩ 貸款產品為什麼僅限於對自然人,法人不行

這應該是銀行自己規定的行為吧
應該說:由於中國法律沒有個人破產一說,所以說,銀行或者金融機構乃至個人貸款/借款給個人,其償還是無限責任,如果通過司法判決確立了償還義務,這個義務是終身的,直到債務人死亡且無財產可以執行為止
而對於法人,由於法人是企業,很多單位是有限責任公司,其承擔的貸款義務也是有限的:即以企業資產為償還基礎
銀行很多企業貸款壞賬都是由於企業資金鏈斷裂無力償還,申請破產後,清算下來銀行得不到足額賠償導致的
因此,現在很多銀行對於企業的貸款,往往慎之又慎,而且隨著中國經濟放緩,企業生存壓力陡然增加----大企業資金充裕,屬於優質客戶,銀行往往更願意貸款給他們以收取高額利息,而中小企業因為資金不足,貸款往往存在難以收回的風險----而銀行追逐利益的行為恰恰導致了反效果:不缺錢的,銀行想辦法要貸款進去;缺錢的,銀行變著法提高貸款門檻。
因此,很多銀行現在在開啟貸款產品時,往往會設立各種門檻:要麼針對自然人,要麼針對資金充裕,正資產富足的優質企業,而對於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往往慎之又慎(PS:這是民間借貸興起的原因,也因此導致很多呆賬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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