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租賃公司成立需要哪些程序通過哪些些部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公司法》的規定,並在其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稱中不得有「金融租賃」字樣。
第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管理
第五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金融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金融租賃公司設立申請時,要考慮國家經濟發展需要和融資租賃業競爭狀況。
第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1億元。
第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八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起人方可進行金融租賃公司的籌建工作。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金、股東及其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發起人情況(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隋況、資信狀況、近3年資產負債及利潤狀況)和市場預測情況;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組織章程;
(四)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籌建申請的答復期為3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十條金 融租賃公司籌建期限為6個月。逾期不申請開業或籌建期滿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籌建期內不得以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投資能力證明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股東貨幣資金入帳證明;
(三)金融租賃公司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員的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八)營業場所和其它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金融租賃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3個月不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吊銷其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調整股權結構;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營業地址;
(八)變更高級管理人員;
(九)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變更《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上有關內容後,需按規定到中國人民銀行更換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及其投資比例應符合《公司法》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為公司股東,但採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形式,並經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外資人股。
不過金融租賃公司比較難申請,最好是辦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這種公司的審批權已下放到市工商局。
Ⅱ 請問目前成立金融租賃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年 第 1 號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於2006年12月28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於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准。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編輯本段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 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 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 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 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
(六) 迴避制度;
(七) 內部審計監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准。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售後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
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於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呆賬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准備。未提足呆賬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Ⅲ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嗎
是金融機構不假但不是銀行業,金融租賃公司是單獨的金融機構不屬於銀行業。
Ⅳ 中銀香港國際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這家公司是否正式注冊
查閱公抄司名稱
你的查詢: 名稱起首 符合 '中銀香港國際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公司編號: = 1924281
公司編號: 1924281
公司名稱: ZY (HONGKONG)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中銀(香港)國際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類別: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3年6月17日
公司現況: 仍注冊
備註: -
清盤模式: -
已告解散日期: -
押記登記冊: 無
重要事項: -
公司名稱紀錄
名稱生效日期
使用名稱
2016年9月6日 ZY (HONGKONG)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中銀(香港)國際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7日 HONGKONG SHENGSHI M&E TECHNOLOGY CO., LIMITED
香港盛世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Ⅳ 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是多少
從規模和市場份額來說,我國融資租賃公司主要可分以下兩類:一類是沒有金融牌照的中外合資租賃公司和一般的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另一類是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賃公司。
截止到2009年底,全國金融租賃公司共有12家,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有147家,其中內資融資租賃公司有37家,外資以及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有110家。
(1)金融租賃公司發展現狀
自從2007年3月以來,新修訂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正式施行,允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設立或者參股金融租賃公司,這是商業銀行推出租賃行業10餘年後再次進入融資租賃行業。目前,已經有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等9家銀行先後獲准組建金融租賃公司。
預計,銀監會將會批准更多的符合資質的銀行設立租賃公司,一方面,金融租賃業務黑是目前商業銀行增加非利息收入、實現業務多領域、收入多元化的現實選擇;令一方面,大批商業銀行介入租賃行業後,其資金實力以及目前充裕的流動性,有望使得租賃資金來源得到保障。
表6:主要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
公司名稱 注冊資本(億) 注冊地 出資銀行 成立時間 租賃業務范圍
工銀金融租賃公司 20 天津 中國工商銀行 2007.11 船舶、飛機、大型設備
建信金融租賃公司 45 北京 中國建設銀行
美國銀行 2007.12 電力、鐵路、船舶,航空,建築,運輸
交銀金融租賃公司 20 上海 交通銀行 2007.12 電力、石化、航空、船舶
民生金融租賃公司 32 天津 民生銀行 2008.4 飛機、船舶、冶金、能源、基礎設施
招銀金融租賃公司 20 上海 招商銀行 2008.4 煤電、大型設備,環保、公共基礎設施
國銀金融租賃公司 80 深圳 國家開發銀行 2008.5 飛機、能暈、電信設備
除了銀行系的金融租賃公司以外,還有華融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江蘇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和昆侖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等其他金融租賃公司。
截至2009年底,這12家由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租賃資產余額總計達到1507.3億元,全年實現營業收入77.79億元,利潤總額22.36億元,分別比2008年增長了120%、80%、61%。
重點企業介紹:
《1》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工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是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資設立,注冊資本50億元人民幣,它是國務院確定試點並首家獲中國銀監會批准開業的由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也是國家確定濱海新區發展戰略後落戶新區的最大法人金融機構之一。該公司依託中國工商銀行的強大實力,以國際化的視野、市場化的機制、專業化的品質,提供各類租賃產品以及租金轉讓與證券化、資產管理、產業投資顧問等金融產業服務,定位為大型、專業化的飛機、船舶和設備租賃公司,秉承工行在機、船、設備租賃融資方面的專業基礎和優良的企業文化,建立了完備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體制。
《2》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由國家開發銀行對原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進行股權重組並增資後變更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為80億元人民幣,是國內注冊資本和資產規模最大的金融租賃公司以及深圳市注冊資本第二大的金融企業法人。公司經過近十年的開拓與創新,在飛機融資租賃、經營租賃、收購帶租約的飛機資產、航材及機場設備租賃等航空租賃業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截止2009年10月底,公司總資產達人民幣303億元,累計實現租賃業務總額達人民幣310餘億元。
《3》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4月,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首批5家擁有銀行背景的金融租賃企業。公司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保稅區投資有限公司共同發起創建,總注冊資本達32億元人民幣,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26億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81.25%,天津保稅區投資有限公司出資6億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8.75%。
《4》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成立於1984年的浙江省租賃公司,是國內最早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之一。公司總部位於浙江省杭州市,設有寧波、金華分公司。該公司成立20多年來,在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已在企業技術改造、公共交通、工程機械、環保能源、醫療、印刷、船舶等領域為3700多家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累計租賃投資額達750億元,業務覆蓋全國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為促進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5》昆侖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昆侖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10年7月底,是我國首傢具有裝備製造業背景的金融租賃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金為60億元,其中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重慶機電控股(集團)公司分別出資54億元和6億元,注冊資本金規模在國內排第二。公司的經營方向主要有:1、服務中小企業;2、支持裝備業的發展;3、圍繞中石油開展業務。
(2)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發展現狀
從2008年國家開始實行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以來,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從最初的9家發展到了現在的37家,涉及的租賃業務范圍也逐步擴大到飛機、船舶、機器設備、公共交通燈領域,我國的融資租賃行業有了長足的進步,並且逐步發展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新路徑。
重點企業介紹:
《1》長江租賃有限公司
長江租賃有限公司是經國家商務部批準的首批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是目前中國國內資產規模最大、資產質量最優的內資租賃企業,並且在2008年被認定為國際第一個高新技術企業的租賃公司。該公司的優勢業務是航空租賃業務,並且逐步拓展到船舶、能源、城市基礎設施、機械設備以及附帶技術租賃等業務。
《2》萬向租賃有限公司
萬向租賃有限公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認定的國內首批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租賃公司。 自成立以來,依託萬向的品牌和實力,不斷創新經營思路、服務品種,先後承接了一千多個大中型項目,累計實現租賃總額近80億元,對承租企業及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公司業務包括大型生產設備租賃、交通運輸設備租賃、公共基礎設施租賃、工程設備租賃、金融設備租賃、醫療設備租賃等,涉足產業包括化工、醫葯、輕紡、通信、機械、建材等多個領域,業務分布全國各地。
(3)外資以及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發展現狀
外資以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主要是利用外資,從國外引入先進設備從事租賃業務的企業。在我國,第一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是成立於1981年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截止至2008年底,外資以及中外合資租賃公司的總資產已接近500億元。
重點企業介紹:
《1》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於1991年成立於沈陽,系中外合資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專業公司。在經歷了十年發展之後,公司由渾河北岸的沈陽南遷至浦江之畔的上海,並創建了獨具特色的保障租賃資產安全的質量控制體系,遠東租賃獲得股東信任,於2004年再次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達到6047萬美元。該公司主要從事國內外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設備、通訊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電器、儀器、儀表(包括單機及技術成套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船舶)等機械設備及其附帶技術的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賃、杠桿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幣融資性租賃業務。
《2》麥格理租賃(中國)有限公司
麥格理租賃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金融租賃服務,主要為科技行業提供運營租賃,特別專注於計算機設備、網路及其他辦公設備,以及電訊及半導體生產設備。此外,該公司還有意把業務拓展到飛機、飛機引擎、車輛以及一般生產設備的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