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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評估資不抵債

發布時間:2021-02-05 04:48:08

㈠ 銀行金融機構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有什麼依法宣告其破產

法院,破產宣告裁定是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以後經審查確實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做出的。

㈡ 如何測算以企業是否資不抵債

企業是否資不抵債,需要根據資產負債表分析得出。資不抵債,就是資產小於負債。一般的,凈資產為負數即資不抵債。
當然,真正准確的資不抵債,應該經過審計、評估後的資產負債表做出。根據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只能大略分析。

㈢ 關於 企業資不抵債,其資產如何清償債權人,有什麼具體實施辦法

不是我國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國外有無限責任公司。

資料:
歷經爭議和十年漫長的起草和審議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終於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以高票通過了,並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產是一種古老的解決債務危機的法律制度。破產制度最早源於羅馬法中的債務執行制度,後在義大利的相關法中商人破產制度得以確立。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各國都特別注重破產立法,美國在制定憲法時,將破產制度納入其中,德國、日本2006年根據企業發展也紛紛修改破產法。
過去,我們的企業經營者對「破產」這兩個字非常的避諱,即使在企業負債累累、無以為繼的情況下也寧願不死不活的拖著,不願意採取破產程序清理債務。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經營者理念的不斷更新,很多陷入困境的企業經營者開始試圖通過破產程序來進行債務清理。這是因為,在現代破產制度下,債務人發起破產程序的目的有兩種:一是通過破產清算清償債務,並在清算完畢後依照破產法免除不能償付的余債,破產企業退出市場,這樣的退出對於破產企業的投資人而言可以盡量的減少損失;二是通過申請破產取得破產法的保護,以破產重整的方式來減少債務負擔,為東山再起創建良好基礎。
那麼,到底什麼性質的企業才能破產?破產清算或和解和破產重整到底有什麼區別?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或條件是什麼?申請企業破產到底該怎麼辦呢?
《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就是對這些問題的總體回答。本文將結合法律規定,針對這些問題逐一進行說明。

一、什麼性質的企業能破產?

從法律術語上講,這是破產的主體條件問題,也是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問題。在《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適用范圍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曾有意見建議將商自然人,即個體工商戶的破產及消費信貸破產納入《破產法》調整(這對於卡奴*和潛在卡奴是個好消息);《破產法》起草組的意見是,適用所有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盈利組織。但是,最後《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企業法人」。所謂「企業法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說,如果你的企業採用的是合夥制或私營獨資企業的形式,那麼很不幸,你的企業不能通過破產程序來解決債務危機。
不過,根據修訂後的《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門檻大大降低,從降低潛在的經營風險的角度考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的形式來替代合夥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更有利。這是因為,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的股東只以其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一旦公司出現嚴重經營困難、陷入債務危機的情況,可以通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對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不產生不利影響;而採用合夥制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投資人要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負責任,一旦投資失敗則可能失去全部身家。
當然,立法時作這樣的考量也是有其道理的。個人破產和合夥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破產勢必牽涉到的投資人個人的破產,需要一定的財產登記制度與個人信用及相關的配套制度,我國目前在這些方面的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因此,目前的《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只能限定為「企業法人」。

二、破產清算或和解和破產重整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1.重整
新《破產法》第八章是關於重整程序的規定。這一章是新《破產法》增加的內容,規定了重整程序的適用情形、重整申請與批准、重整期間的財產管理與繼續營業、重整計劃的制定與執行、重整監督等內容和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債務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瀕臨破產界限,依法申請或被申請進入破產程序或有可能出現上述情形而有挽救希望,經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及出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出資人申請,法院裁定批准,對債務人的債務、經營等情況進行重新整合,以緩解困境,使企業獲得重生,並清償到期債務的行為,是瀕臨破產或已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的一種重要程序。
重整具有債務清償和企業經營相結合的特點,這種雙重屬性使它有別於破產清算和傳統的和解制度。重整把清理債務和拯救企業緊密結合在一起,一方面把債權人權利實現建立於企業復興的基礎上,力圖使企業的營運價值得以保留,使債權人得到比在破產清算下更為有利的清償;另一方面通過債務調整,消除破產原因,使企業擺脫困境,獲得重生。其中,後者是主要目標。重整,對於陷入困境、但仍有東山再起潛力的企業而言,不啻為上佳選擇。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重整適用於以下兩類情形:
一是債務人出現或可能出現第二條所規定的破產原因而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二是企業經債權人申請進入清算程序後,經過清理債權債務或者債權人等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適用重整。其中,值得注意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總額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這對於投資人盡量減少投資損失、挽救虧損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2.和解
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協議經法院認可後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制度是為了克服和避免破產清算制度的弊端而創設的一項程序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的磋商談判,達成諒解,一攬子解決債務危機以圖復甦的制度。
和解和重整雖然同為再建型程序,但和解制度只是消極的避免破產清算,而重整則要求深入企業內部調整其生產經營,採取多種措施促進企業復興。
和解申請只有債務人才能提出,但和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因此,試圖通過和解方式避免破產清算的企業,必須與債權人進行良好而有效的溝通。

3.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就如同一般人認為的那樣,通過依照法定程序以破產財產來最大限度、公平的清償債務。破產清算後,破產企業的生命即告終結。

三、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或條件是什麼?

企業的破產原因,也就是企業的破產界限,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人破產申請,從而得以啟動破產程序的依據,在整個破產制度中具有基礎性的重要意義。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欠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這一規定對破產原因限定為兩個條件,其中對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規定了一個選擇條件,即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同時在第二款規定了一個直接申請重整的選擇條件,即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下面分別對幾個條件的理解作一說明: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體是指債務人所欠債權人債務的期限已經屆滿,並未實際履行該債務的情形。
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體如何理解,《破產法》並未直接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明確解釋,雖然這個《規定》是在新《破產法》通過前頒布施行的,但由於這一解釋已實施多年,其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含義的解釋也已為大家熟悉和認同,因此繼續沿用的可能性非常高。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1)債務的履行期限已屆滿;(2)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並呈連續狀態,如無相反證據,可推定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對於希望通過申請破產來清理債務危機的企業而言,這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那就是必須是確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非「不願」清償債務,否則就存在意圖通過破產來惡意逃避債務的嫌疑。
為了克服「破產逃債」,法律會對企業 「破產逃債」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制裁。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規定,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為了保證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確實是無力償債而非惡意「破產逃債」,防止債務人事先隱匿或轉移資產,《破產法》也做了一些預防性的規定,我們將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詳細說明。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總額不足以償付其所負的全部債務額。資不抵債的確定標準是根據債務人的資產與負債相比較而言的,只是從單純的財產因素上判斷,而沒有考慮債務人的信用與技術力量等軟實力指標,不能反映債務人的動態經營狀況。
在信用經濟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社會中,負債經營是正常的經濟現象。只有企業還有清償能力,即使是它已經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也不應以此為由申請其破產;相反,不能清償也不一定就要到資不抵債的地步。如果負債企業的資產構成中大部分是固定資產或「資」「債」比例不清楚、存在較大爭議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不一定就資不抵債了,或無法判斷是否已經資不抵債。
這就是以資不抵債單獨作為破產原因的缺陷所在。這種做法忽略了現代商品經濟的要求,排除了企業信用能力在企業債務清償中的作用。因此,在對企業資產狀況作動態評估的同時,結合對到期債務的清償狀況,才能判斷負債企業是否已經到了破產界限。

3.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沒有能力清償債務,而不是暫時停止清償債務或者拒絕清償債務,是從企業資產可流動性方面為破產申請劃定的一個界限。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也不能單獨作為破產原因,它是為彌補資不抵債標准過於僵化的不足而並列提出的選擇條件,也應結合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由,作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依據。
對於明確缺乏清償能力的判斷,必須綜合分析、考慮企業的現有資產狀況、信用狀況以及技術力量、知識產權、勞動力等因素來考查。

4.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
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是申請重整的條件,是指債務人企業遭遇的一種困難情形,雖然依據其資產狀況目前尚未出現不能支付或資不抵債的狀況,但是有證據表明其在近期即可能出現喪失清償能力的情形。
對於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判斷也應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進行,但是由於本條僅僅是申請重整的條件,所以在判斷標准上可以比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稍寬。

四、申請破產的企業該作些什麼?

如果你的企業出現了第三點里描述的那些情形,而你希望能夠通過申請破產或重整來清理債務,那麼你需要進行哪些工作呢?新《破產法》第八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根據本條規定,你的企業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產申請書。
破產申請書是表達申請人申請債務破產意願的書面文件,具體應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在債務人人申請時沒有)的自然情況,如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記機關、委託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債務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等;申請目的,即請求人民法院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即破產原因存在的事實和申請破產的法定理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至於法院認為應當記載於破產申請書中的事項,則屬於授權條款,由法院在具體破產申請中個案決定。

2.有關證據——在債務人為申請人時,即第八條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需提交的材料較多,具體包括:
(1)財產狀況說明。應當包括企業資產的詳細情況,有形資產的情況(列明財產的名稱、處所和價值等),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聯營企業、獨資企業),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開戶時間、開戶金融機構、賬號、資金外來情況等)。
(2)債權清冊。列明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有無擔保和催討償還情況等。
(3)債務清冊。列明債權人名稱、住所,擔保的債權數額,擔保的性質(抵押、保證,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等。
(4)財務會計報告(有條件,還應提供審計報告)。

3.職工安置預案。
應列明職工的人數、性質(離退休情況)以及對職工如何進行安置。

4.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的繳納情況。

五、企業申請破產應該注意些什麼?

《破產法》規定法院有最長三十日的時間對破產申請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雖然主要是一種形式上的審查,但是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意圖假借破產方式逃避債務的或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而債務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會裁定駁回破產申請。而如果出現以下法條所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認定債務人有惡意逃債的嫌疑,即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已被受理,下列行為也是會因被撤銷而歸於無效的。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身前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明顯以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因此,如果你的企業深陷債務危機,意圖通過破產程序來進行清理,在申請破產一定時間以前,就必須根據以上條款調整企業行為,以避免被認定為意圖通過惡意破產逃債。

㈣ 當企業資不抵債時,評估和變賣的主動權由誰主張

公司的所有者進行評估企業剩餘價值,用來償還債權人的負債,資不抵債的部分由公司各個股東按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債務。評估的話肯定是找評估公司的。進入司法程序的話那就由法院說了算了。盡量不要走著一步。

㈤ 債務公司資不抵債(但未進入破產程序),該公司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在評估時是否會價值變低

不會因為公司資不抵債而評估較低的價值。 但是因為長時間沒有獲得清償的話,債權人在評估時,根據評估使用的方法不同,債權評估值可能會打折。

㈥ A.L.P.S銀行金融機構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由什麼機構宣布其破產

向政府申請
然後自己宣布

㈦ 資不抵債該怎麼辦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來說,企業是否繼續經營,或者結束經營清算注銷,在不考慮國家政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執法等因素得情況下,主要取決於企業投資者的意願、決策。但是,企業最終能否繼續經營,還必須受制於以下兩個條件的影響:
1、企業是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包括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企業股權、舉借新債償還舊債、債權人同意減免部分債務或延期償還等方式償還。如果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破產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無論企業是否盈利,企業均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企業經營被終止。
2、企業是否有足夠的現金維持企業的日常運作。當企業沒有足夠的現金(包括以舉借新債、吸收投資等方式籌措的現金)來維持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的話,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的經營將自行終止。

所以,資不抵債企業是否能夠繼續經營同樣受到上述兩個條件的制約。當資不抵債企業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且有足夠的現金維持日常經營的話,企業不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當然,如果企業不想辦法盡快扭虧為盈的話,則該企業遲早將會被破產清算。

另外:
1、對於賬面資不抵債的企業來說,由於資產評估增值的影響,企業實際上擁有和控制的的資產總價值是有可能超過企業負債總額的。
2、對於資不抵債中的債,還應區分到期債務和未到期債務。由於未到期債務尚未到達償還日期,目前無需償還,因此,在扣除這部分未到期債務後,企業資產總價值是有可能超過企業需立即償還的到期債務的。

㈧ 資不抵債的含義

指個人或企業的全部債務超過其資產總值以致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財務狀況其著眼點是資債比例關系及因此而產生的風險,其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其他的償還能力。計算債務的數額,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總額之內。
它與不能清償是有區別的,不能清償是一個法律概念,其著眼點是債務能否在需要清償的時點及時支付,構成了企業破產的原因,而資不抵債僅是指債務超過資產的狀態,在我國,並不必然造成企業破產的原因。

資不抵債的破產界限剖析
1、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之所以將資不抵債作為法人公司的破產界限,其深層次理由其實存在於資合公司的本質。 資合公司與人合公司相對,是對人合公司的超越和發展,公司的信用不再依賴於股東的個人信用,而是依賴於由股東認繳的歸公司法人獨立擁有的資本。為了確保公司獨立法人的財產基石,圍繞著公司的資本形成了大陸法系公司法中經典的資本原則,即資本的真實交納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其中,資本維持原則的內涵被不斷豐富和發展,現在在它的起始國德國已發展成為了多層次的資本維持原則,其最高界限延伸至通過自有資本維持原則而實現的對整個公司資產的保護。不過,其最低界限仍然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維持原則,即公司至少應當擁有相當於注冊資本數額的資產。當公司凈資產為零時,即意味著股東的原始出資(即注冊資本)被全部虧盡,公司作為一個資合公司的財產基石已不復存在,此時股東要麼通過增加註冊資本方式來拯救公司,要麼只能面對客觀現實——即破產。否則,公司繼續經營下去則意味著公司的全部風險將由公司債權人承擔,這對公司債權人而言顯然是不公正的。
在歷史和傳統上屬於大陸法系國家的中國,繼受了法定資本制,在新《公司法》中又潛移默化地堅持和發展了該制度。 正是由於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根是法定資本制,所以由法定資本制延伸出來的資不抵債才始終縈繞在我國公司立法者和學者的思維中,其構成法定資本制下的公司的一個破產界限是一個邏輯的必然,是一個科學的結論,是難以迴避的。
2、在大陸法系法定資本制下,資不抵債構成一個破產界限,那麼在實行授權資本制的英美法系中,資不抵債是否就沒有意義了呢?其實不然。 在英美法系中資不抵債仍然是一個基本概念,是公司進入清算、整頓、或破產的一個分水嶺。英國著名的法官Street在判例中明確說到,從現實意義上講,在公司資不抵債之時,公司的財產是公司債權人的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財產。 英國1986年《破產法》第214節規定,當公司接近資不抵債時董事負有使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的法定義務;若董事違背這種義務仍然經營公司並使公司最終資不抵債,則在公司解散過程中法院可以責令董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
為什麼在授權資本制的英美法系中在公司破產界限問題上同樣強調資不抵債這一標准?其實正如我國已有學者所指出的,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差異遠遠沒有國內學者所想像的那麼大,資本制度、資本監管和資本的維持在英美法系同樣是公司法中的核心問題。 究其實質,可一言蔽之,在兩大法系中的資合公司中,公司的資本都由自有資本和借貸資本構成,而獲得借貸資本的前提是公司至少擁有可以抵償借貸債務的相應資本和資產。
3、國內部分學者反對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的理由之一是,這種標准只看公司一時單純的報表中的帳面數據,而不考慮公司的實際經營和未來發展的潛力。 其實,在採納這種標準的國家在運用這種標准時並非如上述學者所說的那麼簡單。以德國為例,該國立法者、法官和學者們曾對資不抵債的界定做過深入的討論和分析。按照現在大家一致的觀點,資不抵債應當通過一個不同於一般資產負債表的特殊報表來確定,即資不抵債報表(債務超過報表)。在設立該報表時,在對公司的資產作價值評估時,須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進行預測和考慮。當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樂觀狀態,則公司資產的價值按照繼續經營價值來衡量;如果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悲觀狀態,則公司資產的價值只能按照清算價值(該價值一般低於資產的帳面價值)來衡量了。不過,當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的預測呈樂觀狀態時,如果按照繼續經營價值所設立的資產負債報表顯示公司的資產仍不能覆蓋公司的全部債務,則公司仍達到了破產界限。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股東而言,如果他們真心想將公司繼續經營下去的話,則他們應當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向公司注入新的資本,或者尋找新的股東請求其加入公司、並以此為公司帶來新的資本。如不成,則只好面對公司破產了。從權衡公司債權人利益和整個社會的經濟風險的角度出發,這對於陷入此狀態的股東而言並不苛刻和有失正義。從上面的分析可看出,德國法中作為破產界限標準的資不抵債並不只單純考慮簡單的會計帳面價值,還是對公司的繼續可經營性等諸多因素予以了考慮。從這個角度而言,將資不抵債作為一個破產界限標准,絕不失科學性。
4、國內部分學者反對將資不抵債作為破產界限的另一主要理由是,我國國有企業自有運營資金一直較少,尤其是過去「撥改貸」體制下設立的企業主要靠銀行貸款維持運轉,採用該標准會導致許多國企破產。 保護國企是應當和必要的,不過保護方式應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性,否則最終只會帶來國有資產的更大損失。從1993年《公司法》頒布之後,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指引下,我國政府開始對國有企業的運行推行現代公司制度,努力按照國際規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以便增強國企的生存力和競爭力。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公司股東應當每年從公司盈利中提取必要的盈餘公積、公益金等留存給公司自身,以便實現公司資本的積累。對於自有資金很少的國企,作為股東代表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應當通過這種留存利潤的方式,或者直接通過增加註冊資本的方式來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對於長期資不抵債、主要靠銀行貸款維持生存的國企,政府應當通過兼並、重組或者增加註冊資本等方式及早解決問題。在解救無望的情況下,及早實行破產應當是一種最理性的選擇。否則,一味拖延下去只能帶來更多國有資產的損失。所以,不論對待國企或民企,都應從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的全局出發,按市場經濟規律科學和理性地面對問題和處理問題,這樣才能最終實現我國企業的強盛和國民經濟的繁榮。
5、我國新《破產法》第2條中,未將資不抵債單獨作為一種破產界限,而是規定應當同時滿足另一條件,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按照這種標准,當公司資不抵債時,只要公司能夠通過貸款等各種方式清償到期的公司債務,則公司即可不必進行破產。這在實踐中很可能導致許多公司通過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來清償到期債務,藉以規避破產。一般而言,作為公司外部人的第三人很難知道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這樣,將很容易出現資不抵債企業的虧損黑洞越來越大,而公司外部人全然不知。最終,當某一天資金鏈條斷裂、虧損爆漏時,將可能對社會經濟的發展產生極大的破壞力。幾年前發生在我國證券行業的德隆系案便是一個鮮活的例證。

㈨ 如何解釋每個發達國家的政府都是資不抵債到底錢gdp哪裡去了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來說,企業是否繼續經營,或者結束經營清算注銷,在不考慮國家政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執法等因素得情況下,主要取決於企業投資者的意願、決策。但是,企業最終能否繼續經營,還必須受制於以下兩個條件的影響:1、企業是否能夠清償到期債務,包括以現金、非現金資產、企業股權、舉借新債償還舊債、債權人同意減免部分債務或延期償還等方式償還。如果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企業破產。破產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無論企業是否盈利,企業均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企業經營被終止。2、企業是否有足夠的現金維持企業的日常運作。當企業沒有足夠的現金(包括以舉借新債、吸收投資等方式籌措的現金)來維持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的話,企業(包括盈利企業在內)的經營將自行終止。所以,資不抵債企業是否能夠繼續經營同樣受到上述兩個條件的制約。當資不抵債企業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且有足夠的現金維持日常經營的話,企業不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當然,如果企業不想辦法盡快扭虧為盈的話,則該企業遲早將會被破產清算。另外:1、對於賬面資不抵債的企業來說,由於資產評估增值的影響,企業實際上擁有和控制的的資產總價值是有可能超過企業負債總額的。2、對於資不抵債中的債,還應區分到期債務和未到期債務。由於未到期債務尚未到達償還日期,目前無需償還,因此,在扣除這部分未到期債務後,企業資產總價值是有可能超過企業需立即償還的到期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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