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民間金融機構可以向企業提供民間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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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民間金融機構有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資料來自網路文庫
③ 民間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關於民間金融組織概念有不同口徑。
廣義的說法,是指除了國家辦的銀行和其他專金融機構之屬外,在城鄉出現的一些民間貨幣信用組織。狹義的說法,民間金融組織是指農村民辦的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並核發金融營業許可證的非正規金融機構組織。
它包括儲金會、基金會、互助會、信用服務站(公司)、合股信用社等各式各樣的集體金融組織及私人金融機構。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三個層次
•合理又合法的「非正規金融」,即通常所說的「正常民間金融」,主要指民間借貸。
•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這一層次主要包括民間集資、合會、私人錢庄等。
•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主要指高利貸、金融詐騙和洗錢等違規犯罪活動。
資料來自網路文庫
④ 公司向民間借貸,所簽協議是否有效
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無效並無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的依據。同時,上述法律法規流於主體立法而非行為立法,嚴重違反了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的民法基本原則,規范過於原則,甚至相互沖突,缺乏統一的指向性,立法可操作性差,已不足以對企業間借貸行為進行良好的引導和規制,給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帶來了嚴重損害。鑒於此,《規定》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即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企業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區分借貸目的和資金來源,進行不同規制。參與企業借貸的主體,有的是出於自身資金需求,有的是出於藉由資金放貸賺取利潤為目的。對於這兩類不同的借貸,應當採取不同的規制方式。前者是普通的企業借貸行為為生產經營的需要,因此,並不需要作過多的規制,只要對借貸程度和借貸規模予以適度管控即可。而後者出於盈利的目的從事企業間借貸,存有較大的風險和投機性,出現問題後對國家整體經濟秩序的影響也要大於普通企業借貸參與者。
在規制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第一,企業的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非自有資金。企業間借貸因而也可以分為自有資金借貸和非自有資金借貸。自有資金企業間借貸,企業對合同標的有完全所有權,對其處分只要滿足自願、平等、真實的原則,就應當予以認可。非自有資金企業間借貸,由於出借資金並不屬於企業,對其有效性的認定應當從合同性質入手。如果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的信貸資金,又轉貸給其他企業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或者企業將向其他企業所借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進行轉貸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此類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第二,如果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作為借款人的企業借款的用途是為了用於犯罪或者從事其他違法活動,企業仍然提供貸款的,則該企業間借貸也應當認定無效。
盡管《規定》對企業從事經常性借貸引起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並未作出規定,但在制定司法解釋過程中,有一種觀點認為,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我們認為,這一觀點值得贊同。
企業以借款、放貸為業務,具有經常性、經營性、對象不特定性等特徵。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不能以此為業。因為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這將嚴重擾亂我國金融市場,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如果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否則即視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這種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對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然而,認定企業是否從事經常性放貸並非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無論是從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還是事實認定方面,都存在相當程度的困難。畢竟,貨幣是種類物,要認定企業往外放貸的錢究竟是從銀行信貸而來,還是從其他企業所借,抑或是在單位內部集資所得,都有相當大的難度,這也是司法解釋為何最終沒有將其列為無效理由的重要原因。但是,這並不能作為以此肯定企業的上述行為有效的理由。如果當事人能夠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則應當認定其放貸行為無效。
對於如何認定企業是否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我們認為,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而是應當結合企業的注冊資本、流動資金、借貸數額、一年內借貸次數、借貸利息的約定、借貸收益占企業所收入的比例、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等等,通過自由裁定權的行使,綜合認定企業是否構成經常性放貸業務。
⑤ 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
1、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
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貴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新型的互聯網「P2P」模式,即以互聯網作為平台,撮合借款人(peer)和個人投資者(peer)交易,投資者看好項目,把錢借給需要的人。
互聯網P2P模式的優點是「快速、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近年來移動互聯網、微信的「閃電借款」模式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移動互聯網有著更高效便捷的屬性,為傳統借款帶來新的運營模式。
(5)公司不能從民間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一、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於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4、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⑥ 如何更好管理民間金融機構
民間金融監管系統
北京力王科技公司在民間金融領域,率先突破技術難關,歷經專三年社會實踐,探索屬解決支持民間金融穩健發展有效方法,破解民間金融監管技術難題,造出民間金融規范化管理數據技術平台,為國家金融決策提供真實有效的參數,成功創建了多個實體監管模型。
公司踐行中央支持民間金融資本發展的「新國三十六條」,使民間金融發展實現了:行政許可下的可控性,銀監會業務規范指導下的安全性的雙向要求。良好運行的民間金融資本,是經濟社會多元化金融體系重要組成部分,輔助國家民間經濟軟著陸,利國利民。
民間金融監管系統,在為眾多的「小微」個體提供低成本,全方位技術服務的同時,使監管主體實時把握資本營運脈絡和宏觀經濟結構,輕松化解金融風險,讓「影子銀行」及「吳英案」成為永久歷史。
⑦ 關於交稅。 國家規定民間借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不能吸儲,那就是說投資者不能把錢打到我公司賬戶
你作為借貸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就相當於房屋中介機構。提供的是中介服務,盈利部分就是中介服務費。你們交的營業稅就是中介服務費產生的。
⑧ 存錢在民間小微金融機構,機構倒閉了該怎麼辦
你好,如果存錢在民間小微金融機構首先要看這種機構是有沒有資質,如果沒有資質倒閉了,這個錢幾乎找不到了,如果有可以通過上述的方法,看看能不能追回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