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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為自己擔保

發布時間:2021-02-07 07:52:57

1. 金融機構可否為企業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類,都不能為企業提供擔保。

2. 銀行金融機構能否作為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就可以做保證人。專銀行金融機構能作為屬擔保人。
同時對金融機構做擔保人附帶了一項要求即:不能被強令作擔保。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3. 給別人擔保是否影響自己貸款

只有貸款人不能如期償還的情況下才會讓擔保人來承擔償還。只要符合貸款條件的,且信用記錄良好的,是可以辦理個人貸款的。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金融機構為自己擔保擴展閱讀:

貸款(融資)擔保:

貸款擔保是擔保機構為放款人(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業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證。擔保機構保證在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時,負責支付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貸款擔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項時生效,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本息後失效。

貸款擔保是信用擔保機構的主要業務,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分散銀行放貸、企業融資可能產生的風險,起到保證信用貸款安全、促進企業發展的作用。貸款擔保的主要形式:

1、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流動資金貸款是為解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流動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特點是貸款期限短(一年以內)、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是客戶使用最為頻繁的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進行的擔保稱為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2、固定資產貸款擔保。企業購置機器設備、技術更新改造、購地建房、房地產開發、基本建設投資需要資金,向銀行申請貸款所提供的擔保。

3、銀行票據貼現擔保:是企業(持票人)在商業匯票未到期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為其提供的擔保。主要有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擔保、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擔保等。

4、個人消費貸款擔保:是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自然人用於購買消費品或用於教育、旅遊等個人消費需求時向銀行提出貸款為其提供的擔保。主要有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擔保、汽車消費貸款擔保、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擔保、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擔保、個人消費額度貸款擔保。

5、個人經營性貸款擔保:是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因生產、經營周轉的需要向銀行貸款時為其提供的擔保。

6、下崗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專為解決由於申請額度小、從銀行獲得貸款有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資金需求。某些擔保公司運用自有資金委託銀行向其提供小額貸款。小額委託放款需提供足額反擔保。

綜合授信擔保:

綜合授信業務主要用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包括流動資金周轉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及貼現、商業匯票的擔保、國際結算業務項下融資等項目。企業可在批準的授信額度、期限和用途內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需要將各種貸款方式進行組合、循環使用。

保函業務:

付款保函,包括預付款保函、分期付款保函;

履約保函,包括投標保函、工程承包保函、工程維修保函、質量保函;債務保函,包括借款保函、租賃保函。

再擔保:

擔保公司對符合約定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民間擔保機構及其它擔保機構提供個案業務再擔保服務。

再擔保方式主要採用固定比例再擔保、溢額再擔保和聯合再擔保三種。

固定比例再擔保是由擔保人和再擔保人約定,對在一定擔保責任限額內的業務,擔保人將全部同類擔保業務都按約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擔保人進行再擔保,每項業務的擔保費和發生的損失,也按雙方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攤。

溢額再擔保是由擔保人將其超過預定限額的擔保責任向再擔保人進行再擔保,或由擔保人和再擔保人共同對被擔保人擔保,由再擔保人承擔超過擔保人預定限額的擔保責任,對每一項業務的擔保費和發生的損失也按雙方承擔的比例進行分配和分攤。

聯合再擔保是指對於數額較大的或超過擔保人規定擔保能力較多的單項擔保業務,經協商一致,可由省市擔保機構共同與被擔保人簽定委託保證協議,共同與銀行簽定保證合同,雙方按各自承擔責任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參考資料:擔保-網路

4. 金融擔保,這是一個行業嗎

金融擔保 一:定義 金融擔保[Financial Guarantee]就是為了保證金融合同的履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而以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外商到另一國進行投資或與另一國的企業經營某項目時,為了安全收回投資或避免政治風險,而要求另一國他所能接受的金融機構提供保證,這就是金融擔保。 金融機構向外商提供了擔保,就以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了商業信用,使合作雙方特別是繆商解除顧慮,增加信任,既保障彼此的合理權益,又能給予雙方資金融通的方便,促進了交易的順利進行。金融擔保是以擔保者開具保函的形式來進行。一般是金融機構應其國內申請人的要求,向投資的外商(保函的受益人)出具承諾某些保證的書面文件提供擔保。 二:功能1.促進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 資金融通是指以借款、發行債券和票據貼現等方式,相互調節資金餘缺,加速資金周轉。例如,企業向銀行貸款就是最典型的資金融通。資金融通採取了保全措施,就可以強化信用作用,使資金融通活動得以順利進行。 2.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 一方面,擔保能夠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正常實現債權,使債權債務關系順利完成;另一方面,擔保為債權人提供了實現債權的有利救濟途徑和機會,從而能夠起到維護金融活動安全、保障債權實現的作用。 3.確保各方當事人利益 一方面,當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非訴訟程序,直接依法採取擔保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緩解債務危機;另一方面,當出現債務糾紛,債權人直接訴至人民法院尋求法律保護時,擔保又為司法機關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提供了必要條件,打下了物質執行基礎,有效地解決了司法裁判執行難的問題,進而有效地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5. 金融機構申請訴訟保全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辦公場所是否為公司自有?如是租賃,那麼已經繳納了多久的租金。主要看你財產的價值,你可以嘗試申請下。

6. 替別人擔保 對自己貸款有什麼影響

您好,現在能提供小額貸款的平台很多,額度基本在500-30萬之間,可通過銀行、網貸等方式申請。小額貸款相比其它貸款雖然額度較低,但放款快、借還靈活,很受青睞。只要選擇正規的大平台,資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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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融機構訴訟保全擔保能否用自己的辦公場所提供擔保

金融機構憑信用就可以擔保。辦公場所入為金融機構所有,也可作為擔保物。

8. 銀行員工給自己擔保借名貸,我是貸款人,他是用款人,他不還應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如果他不能按期還款付息(雖然他是用款人,但銀行信息登記的實際貸款人是你),你在人民銀行系統里就留下了金融借款不能按期償還的不良記錄,如經銀行多次催收,在你名下的貸款仍不能按期償還,貸款人就會上金融系統"黑名單",一個人只要上了這個黑名單,以後在國內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都貸不到款、申領信用卡,甚至連支付寶的花唄也不能用。如果此筆貸款經銀行多次催收仍得不到償還,銀行則會通過訴訟催收。有抵押物的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變現抵押物償還,無抵押物的則申請查封執行貸款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資產拍賣變現後償還所欠銀行的貸款及利息、滯納金等,同時貸款人還有可能被列入法院失信"黑名單"。一個人一旦上了這個黑名單,其就影響就不僅僅只限於金融系統了,而是多方面的:如本人不能乘坐高鐵、飛機,不能出國,不能當法定代表人開辦企業,連子女上學、就業等都會受影響,後果非常嚴重。
面對這種情況,建議必須提前採取防範措施,以免被動。1、跟該銀行員工早進行溝通,確保讓他按期還款付息;2、如經多次他扔做不到按期還款付息,你盡早帶著相關證據到該員工所在銀行向相關領導說明情況,請求銀行幫助做好工作,或把你名下的貸款轉到他的名下(通常情況下比較難做到);3、如果還不行,你只有聘請這方面的專業律師,對他提其訴訟,或訴其失信或訴其詐騙(具體由律師是根據具體細節和證據確定),申請法院查封執行該員工名下的存款、車輛、房產等,拍賣變現後償還銀行貸款,最大限度保全你的信譽不受侵害。

9. 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兼業代理自己享有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保險——兼談《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 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 二、筆者的觀點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 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 (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 (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 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 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 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 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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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為自己擔保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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